深化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协调保障机制

四、深化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协调保障机制

如前所述,信息各方利益的协调也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的重点难点之一,保障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必须突出体现对信息各方利益的协调保障。当前,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利益冲突的现象,严重影响到各共享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如何深化利益协调保障机制,协调与维护各共享主体的利益,促进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长期有效共享,也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一)深化利益协调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是人们追求的生活目标,是社会历史变迁的基本诱因和内在动力。但“就其基本特性而言,利益的自我性决定了任何结成利益关系的利益之间必然存在差异性,这就使得利益关系具有矛盾性的一面。而利益的社会性又决定了利益关系中的不同利益又有共同之处,利益关系由此而获得了共同性的一面”。所以,从利益的视角来分析社会活动,在各活动主体间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积极调和他们利益的矛盾性,是解决各种问题的基本方法之一。

“现实中的政府不是一个简单的实体,更不是铁板一块,而是由不同层次、不同利益主体所组成的具有复杂关系和多元利益目标的多级政府,是一个复合性的等级组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就是一个由众多利益主体参加的系统工程,既有政府组织各机构、各部门,还有政府信息资源主要来源的信息所有者、信息生产者及信息资源增值服务的组织等其他主体。他们在共享系统中分别扮演着不同角色,决定了他们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利益冲突。对于某一个具体政府部门而言,在内部(针对内部组织机构)信息共享中,政府部门的内部组织机构是信息资源的提供者,既有追求政府整体效能自身的一面,又有追求自身效益的一面。因为政府部门也表现为由不同层次的内部机构所组成的具有复杂关系的等级组织,代表各个内部机构行使权力的是一个个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政府官员,这就必然导致政府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利益目标发生冲突。作为信息需求方的信息用户,虽然可免费使用这类信息资源,但在使用时也需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他们所追求的是信息资源所带来的实际效用,势必与一些试图封锁关键性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发生利益矛盾。其次,在外部(针对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中,参与共享的其他政府部门也转变成信息资源的提供方,他们在共享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智力,当然以追求他们各自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而用户作为理性经济人,其以使用信息资源为前提,也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信息用户、生产者、服务者间的利益矛盾是不可避免。

总之,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信息供需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且总是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之间免不了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削减这种冲突,必须依靠有效的利益协调保障机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他们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他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采取有针对性维护措施协调或满足他们的特殊利益,信息资源的供给和需求才能趋于平衡,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才能顺利进行。

(二)利益冲突问题给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造成的困境

1.政府部门内部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内部共享”陷入困境

这里说的“内部共享”是相对于某一个具体的政府部门(或具体的政府系统)来说的,是指在该部门内部(或者在该系统内部)的共享。为方便解释,这里以具体的政府部门为例,在这种“内部共享”中,政府部门内部的利益冲突分成政府部门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以及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与一般员工的利益冲突。一方面,由于各个组织机构所行使的职权范围不同进而导致他们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就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局面。有些机构拥有利于自己获利的信息资源,怕分流了利益市场,就会以各种理由阻碍信息共享,有些机构为维护自己的权威,总不希望别的机构在得到数据后抢先向领导汇报,所以资料都会在向上汇报之后才向其他机构提供。还有些拥有大量信息的内部机构,为支持信息资源共享投入了较多的人力、财力等,而有些机构几乎不需要投入同样的可共享信息资源,这样,投入与收益的比例反差导致利益冲突。另一方面,虽然政府部门各内部机构所代表的都是公共利益,但实际代表机构行使权力的却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政府官员。作为一个社会的人,政府官员与社会经济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他们也具有自身的利益取向,如职位的升迁、经济收入的增加、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人生价值的实现等,当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其代表公共利益而应履行的公共义务不一致时,利益矛盾便不可避免。例如,房地产交易中,国土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本应将土地出让的有关信息向外公开,但为满足个人私欲追求信息租金,导致房地产开发中的营私舞弊和黑幕交易。此外,部门内部各个政府官员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我国政府官员的选拔体制是典型的锦标赛模型”,这是一种横向业绩比较的激励模式,每个政府官员的所得常与他在该部门所有人中的排名有关,这样就加剧了政府官员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这种“你上则我不能上”的选拔规则使他们很难主动共享信息资源。以上分析表明,政府部门内部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内部共享”陷入困境。

2.政府系统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外部共享”陷入困境

这里说的“外部共享”也是相对于某一个具体的政府部门(或具体的政府系统)来说的,是指该部门与其他部门(或者其他政府系统)的共享,如局与局之间、局与厅之间。为方便解释,以具体的政府部门为例,在这种“外部共享”中,该政府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上级、同级、下级)之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合理的或非合理的利益矛盾,一方面表现为纵向的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向上包括该政府部门与各上级部门、直辖与中央政府之间,向下包括该政府部门与各下级部门、直辖乡镇部门之间。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表者,始终追求的是政府信息资源发掘最大的效用,用户的信息需求得到最大的满足,故其所制定的法律、所采取的策略大多是以实现最大范围、最高层次的信息共享为出发点,这就避免不了某些情况下以牺牲个别局部利益作为代价。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担负着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多重代理人”的角色,“它们已不再仅仅是一个纵向依赖的行政组织,已逐渐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在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导向下,它们往往将局部利益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造成利益主体错位而产生中央与地方部门、行业部门的利益矛盾,致使“信息孤岛”不断涌现,信息资源共享陷入困境。另一方面表现为横向的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包括该政府部门与其他同级部门或其他行业之间的冲突,日常工作中这是一种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虽然他们所具有的历史条件、资源禀赋、社会环境等因素可能不同,但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却是他们的共同要求,在面临稀缺资源约束的条件下,他们之间利益目标的冲突必然在所难免。如某市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外资引进机制,它就会千方百计地拒绝与其他市政府共享这类信息资源,以减少可能的竞争对手。以上分析表明,政府系统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外部共享”陷入困境。

3.信息权利主体之间及其与信息用户的利益冲突加剧了“供求矛盾”

信息权利主体主要指信息资源的所有者、生产者、提供者或增值服务者,一般情况下,政府信息资源是政府在政务活动中产生的,渗透了政府部门所有者、生产者、提供者或增值服务者一定的智力成果,因而他们对信息资源获得一定的专有权利。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为广大信息用户提供了大量、便利、快捷的信息资源,也为信息权利主体提供了大量的利益空间,“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的,但网络利益却是实在的;网络空间虽是无限的,网络的利益蛋糕却是相对有限的。”一方面看,信息权利主体与信息用户之间在信息共享中存在利益冲突。在共享的过程中,每个信息权利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因而总是千方百计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于信息用户而言,总希望能够自由地使用政府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信息需求,故总是倾向于强化获取信息权利的袒护,而对于信息权利主体而言,总希望能在信息的使用中谋求到最大利益,故总是倾向于强化信息产权的保护,控制信息用户对信息资源的无偿使用“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信息用户与信息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常常使作为制度安排者的政府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如何取舍也陷入两难的境地。另一方面看,信息权利主体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除了政府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直接生成的信息资源外,很大一部分政府信息资源都是信息生产者的创造性努力成果,如社会凋敝;经济动态分析等。信息提供者、增值服务者通过对信息(包括政府活动中的信息资源和信息生产者创造的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深加工等工作,直接提供出来或将增值后的信息资源(如数据库)放在网上传播,为广大的信息用户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服务。虽然在信息共享系统中他们相辅相成,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作为有各自利益需求的信息权利主体,他们之间的利益必然存在冲突。马海群先生指出:“在目前的信息产业发展中,因信息产品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更多地落在信息传播者和加工者、甚至是参与者的手中,知识信息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实际难以有效地保障。”显然,这对于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也造成了两难抉择的困境。可见,信息权利主体之间及其与信息用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直接加剧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供求矛盾”。

(三)深化利益协调保障机制的措施

毋庸置疑,参与信息共享的各方主体所表现出的利益冲突现象,已经对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造成了困境,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深化利益协调保障机制,加强对各共享主体的利益进行协调,保障其参与共享的积极性、能动性,从而促进网络环境下政府的信息资源长期有效共享。

1.深化政府组织结构,保障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在组织结构上的利益协调(https://www.daowen.com)

深入分析政府之间及政府内部的利益矛盾,可以发现其产生的根源首先是传统的官僚科层制的政府组织结构及与之相应的职能分工。传统的政府组织结构是与工业社会追求集中管理、追求权力控制和秩序的理念及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信息技术不发达的社会条件相适应的。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官僚科层制所依存的物质基础和理论基础已逐渐消失,且其在信息资源共享中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如结构形式僵化、职能部门孤立、层级协调困难等。协调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政府之间及政府内部的利益矛盾,必须优化政府的组织结构。

其一,纵向结构扁平化。大量缩减以至取消中间管理层次,拉近政府高层与基层间的距离,使政府纵向结构呈扁平化趋势。这样,一方面政府高层决策信息与基层执行信息可直接对流,避免了因各中间层级自身利益的干扰而造成的信息扭曲或信息缺失。信息资源对于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来说,就如血液对于人一样,没有了血液的顺畅流动,人就不可能健康生存和发展。在职能分工思想的引导下,传统政府组织开展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整个信息流不得不按专业及地理位置被肢解至各个部门、多个层级。在“部门主义”“本位主义”的驱动下,再加上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渠道,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的整合和利用,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另一方面有利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统一思想、协调步骤、统一管理、增强合力,减少因利益目标的差异而造成的信息共享障碍。在信息分割的状况下,由于各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的需要,相同的信息往往在不同的部门进行存储、加工和管理,存在大量的重复性劳动。有的部门甚至建立了专门的部门来收集和处理其他部门所产生的信息。这不仅提高了办事成本,而且效率低下,难以满足政府本身工作和用户的需要。

其二,横向结构一体化。传统的政府机构多数按职能分工划分,部门间容易因自身利益而形成各自为政、沟通不畅、扯皮推诿等问题。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要真正实现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增益,即必须通过统一的政务平台,实现其在职能结构和机构体系上的优势整合,实现整体效益的不断提升。通过电子化工具和手段,突破部门之间与地区之间的纵横限制,建立一个跨部门、一体化的信息共享平台,可消除部门之间与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实现跨部门的协同办公,保障政府信息资源广域共享。

2.再造行政流程,保障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在业务流程上的利益协调

传统的行政流程大多与职能部门的划分相配套,一个流程横跨多个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往往关注自身的利益,忽视组织的整体使命,致使整个业务流程既是利益冲突的结果,又不断造成新的利益矛盾。再造行政流程,“实现业务流与信息流的高度重合”,是避免政府部门因业务流程而产生利益冲突、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一种有效方法。

再造行政流程,首先要从科学界定行政流程的边界人手。“一个政务流程应该有清晰可辨的输入与输出,输入在流程中增长增殖后转化为输出”。科学界定行政流程的边界就是厘清在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到底应该拥有哪些工作流程,每个流程的起始与终结和空间范围边界是什么。这样,不仅有利于广大行政人员明确职责范围,而且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加强对行政人员“官僚本位主义”“部门利益主义”及其越界进行非法操作的惩罚力度,从而减少甚至消除滥用职权事情发生。

其次,要素统一整合行政流程内容。也就是要根据行政流程的性质、目标、活动方式进行重新组合,该合并的合并,该删减的删减,务必达到行政流程的功能整合、整体优化。包括:(1)清除阻碍政府运作的不必要的行政流程,如重复活动、反复的审核等等;(2)简化行政流程,把若干管理环节、流程作业线加以重新整合,减少中间环节,实现行政流程集约化、综合化和高效化;(3)合并相似的流程,由于组织机构设置中职能重复、权力划分等原因使得在其他的职能部门内出现类似的工作流程,应予以合并;(4)对破碎的流程重新整合,改变过去“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以任务职能为中心的分工模式,建立首尾相接、完整连贯的一体化工作流程模式。通过整合行政流程,以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为核心,建立统一的接口与标准,将各个部门的内容提炼为统一的数据来实现集中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在部门与部门之间互联互通、有效共享。

再次,要以制度确保各行政流程环节畅通。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是指“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在行政流程再造中的制度构建体系中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流程本身需要制度保障,以严格规范的程序法上的操作程序保证其指向正确和路径、步骤的畅通。二是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行政流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要以实体法来规范其权利和义务,依法行政。因为改选后的行政流程中职能部门的综合性提高,每个行政单元的权利和责任也大大增强,尤其是自主决策的自由裁量权力的强化,如果不以法制来规范和约束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前沿”机构的行政行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就会发生,导致行政行为失范、失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争功诿过”“踢皮球”的事必然时有发生。

3.建立多元化调节机制,保障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在多元主体上的利益协调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冲突现象,实质反映的是信息生产者、服务者及信息用户等各方对信息权利的让渡与占有,这属于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建立多元化调节机制,有利于对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是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又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建立多元化调节机制,是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应采用行政机制、竞争机制、公益机制等多种机制,对参与共享的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共同调节。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有条件的,它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首先,只有在对政府信息资源拥有支配权的政府放弃独享权,将政务信息贡献出来与他人分享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其次,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有限范围的共享,它必须以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损害政务信息所有者合法权益为前提。这两个前提均源于国家对政务信息的监控权和所有权。其实质是政府部门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在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的关系,正确处理信息形成者、管理者、所有者和利用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开放与保密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等等。国家对政务信息的监控权要适宜,太弱会造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的流失,太强会侵犯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戴维·奥斯本曾详细分析过“把竞争机制注入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种种好处:竞争最明显的好处是提高效率,即投入少产出多,竞争迫使公营的(或私营的)垄断组织对顾客的需要做出反应,竞争奖励革新,而垄断扼杀革新等。对消费者来说,“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利益的关键实际上不是所有制,而是竞争”。同时,为维护社会用户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需要一种有别于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之外的驱动,即公益机制。正如宁家骏所指出的“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主要是靠行政的体制。政府对用户的信息公开主要是靠公益机制,那么放开加工主要是市场的机制”。行政机制、竞争机制、公益机制三者是相互作用的。政府生产提供政府信息资源需要考虑公共需求,从公益角度出发,同时也要讲求效率,提供高质量的政府信息产品和服务。可见,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是多元协调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

4.注重成本收益分析,保障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在经济核算上的利益协调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冲突现象,实质上也与共享主体的经济核算有关。无论从个体还是从整体来说,作为一个经济主体,都会对自己参与共享的行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一定的投入换来了多大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是各个主体常常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具体的政府部门来说,所开展的政务信息收集、加工、储存、传递等工作都是有成本的,要按照公共收入的原则坚持成本收益均衡分析。一方面,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服务大部分是无偿服务,这部分信息服务的成本费用,一般通过用户纳税的形式回收,将成本分摊,由从共享政府信息资源中获得收益的其他政府成员来承担。另一方面,政府提供的信息服务一小部分是有偿服务,可以按照市场交换原则收回成本,这涉及公共物品定价问题。但是,这种有偿服务的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自然不能完全按市场上的“获得最大利益”的原则来收费,而只能收回成本,实现成本收益均衡。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提供有偿信息服务,目的在于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更重要的是使这些物品和服务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

“高速信息网络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经济系统,必然存在着网络信息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供给与需求以及连接供求关系的信息市场。”研究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成本效益,从具体的政府部门来说,可以通过政府信息资源的供给与需求来说明。对于无偿提供共享的信息资源(主要指一般事务性政府信息资源),政府是鼓励开放利用的,一般通过“免费”提供信息而在其他相关方面获得利益弥补。但是,对于有偿提供共享的信息资源(主要指一般业务性政府信息资源),则要求限制共享,政府供给者与政府利用者通过收费的形式实现双方需求,其收费机制可通过对供求双方的成本效益均衡分析来实现。对于政府利用者来说,因为利用信息资源不仅可以增长知识积累,而且能直接解决工作、生活、学习中的重大难题,故对信息资源的需求无限大,因此其需求线表现为基于某一定价的与纵轴垂直的一条直线。对于政府供给者来说,因为提供信息资源会影响到自己的利益,从其内在要求看不是很情愿的,所以其供给线是向右倾斜的一条曲线。

从政府部门整体来说,部分政府信息资源有偿共享的成本效益则可以通过收益可能性曲线分析来说明。信息资源共享的效率一般是指信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被多个用户和用户群使用,所有用户对这一公共物品的收益之和,亦即资源共享的联合收益。按照这种理解,部分政府信息资源有偿共享的效率就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共享的总收益与共享的总成本的差异问题。如果在相同水平的总成本条件下已不能获得更大的总收益,或获得相同总收益的情况下已不能再降低总成本,则是有效率的共享。反之,则为低效率或无效率的共享。按照经济学原理,部分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净收益非负,即共享的总收益大于共享的总成本;二是净收益最大化。一般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总成本会随着共享度的扩大而倾向于递增,例如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加,网络逐渐变得拥塞,用户的时间成本就会增大。而由于存在着信息产品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总收益会随着共享度的扩大而倾向于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