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含义与构成
(一)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含义
“机制”一词是从英语Mechanism意译而来,在《牛津词典》中,机制的词义是指机械装置或机体的“结构”和“共同作用”。《韦氏大学词典》的解释是:“实现目标的过程或者方法。”《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机制原指在机械构造中,改变和修正机器或者任意部分组合运动方式的手段,其主要特征是所有的部分具有有限的运动性,也就是部分只能与其他部分相关进行运动,这种相关运动由部分的数量及其联系的方式来决定。”
我国社会各界对机制问题的极大关注,所提出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基础,对“机制”的理解基本上是指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调节手段、运行方式和实现形式。早前年版的《辞海》对“机制”的解释是:“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生物学和医学通过类比借用此词。生物学和医学在研究一种生物的功能(例如光合作用或肌肉收缩)时,常说分析它的机制,这就是说要了解它的内在工作方式,包括有关生物结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其间发生的各种变化过程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相互联系。”后来《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对“机制”有四个解释:“①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如计算机的机制;②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③指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如优选法中优化对象的机制;④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等。”
现在人们谈论机制,一船都用来借指某系统各部分的构造、功能、特性及其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等,尤其强调事物各有关部分在一定结构与功能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内在活动方式。“已从原来的‘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引申为广泛使用的术语,主要用来泛指事物之间较为稳定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是:系统构成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可看作是机制的静态关系结构;各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可看作是机制的动态表现形式;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并将会产生相应的功能作用;机制的功能作用一般情况下应当大于或优于不同主体(或各个部分)功能作用的简单相加之和。由于这种逻辑关系在机制运作过程中将会循环往复地出现,体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因而机制是一种稳定的运作模式。
将机制概念或机制原理引入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并通过制度性安排,形成相对稳定的管理模式,就构成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也可以说就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运作模式,是指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中,共享主体围绕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所形成的一些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调节手段、运行方式和实现形式。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就是在这样一种机制框架内进行的,机制建设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共享的成效,机制的作用就是要保证政府信息资源的丰富、公开、透明与畅通,降低政府信息资源的交易费用。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与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体制不同,从形态上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体制是对政府资源共享中的组成要素所做的框架结构安排,主要是指围绕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所涉及的政府机构职能设置、组织结构形式和职权划分的模式,体现为一种静态形式;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则是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各个不同的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和过程所做的一种制度安排,表现为一种动态过程。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与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着眼于在不同主体之间建立有机联系,使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表现为一种动态的运作过程,而后者则着眼于确立行为规范,未执行时表现为静态的规则。它们之间不可分的关系在于,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有机联系需要通过制度安排来固定,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具有内在联系的规则或程序,从一定程度上说,内在有机联系是这种机制的实质内容,制度是这种机制的外在形式。(https://www.daowen.com)
(二)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构成
一般来说,无论多么复杂的事物或现象,其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都表现出一定的逻辑层次性,在对立中统一,在分化中融合。毋庸置疑,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政府的影响力深远,使得该工程覆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演变成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参与的复杂工程。资源共享中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联系及其作用,主要表现为各主体在政府信息资源占有上的冲突与协调、对立与统一关系,成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主要内容。
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中所出现的这些联系和作用的过程与方式,集中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约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一些主客观因素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可造成一些不利影响,这些制约存在一定的内在规律。二是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基于人的信息器官功能需求及其扩展与延伸所建立的网络信息空间具有内在的功能,政府信息资源在这种空间中的分布是有规律的,对这些规律的把握,有利于着力构建网络环境下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导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运行机制,从而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跨部门异地同时共享。这种机制存在多种实现形式,同时是可以进行整合与优化的。三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保障机制。要保证政府信息资源得到长期有效共享,还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可以从技术、管理、组织等层面采取相关措施予以保障,使其成为一项长效机制。根据保障的重点、难点,这种机制主要反映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信息标准保障机制、参与各方利益保障机制这三种具体的形式。
(三)研究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问题的重要性
网络环境下,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开创了快捷的通道,扩大了资源共享的范围,促进了更有效的人际信息交流与互动,极大地降低了共享的成本,并使用特殊的解决方案支持个人和组织的管理创新;这样的技术包括:①基础工具;②思考、交流工具,如概念映射、知识表达工具等;③知识的获取和发现工具,如搜索引擎、数据挖掘、数据库联机分析处理工具等;④知识组织、存储工具,如知识库、知识映射图、元数据、XML标识语言等;⑤决策支持工具,如预测工具、决策支持系统、流程模拟等;⑥特殊应用工具,如客户关系管理(CRM)、企业资源计划(ERP)等。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政府信息查询系统GILS,它是一种协调各机构信息资源传播、帮助人们有效检索和利用联邦机构的各项信息的工具,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GILS体系在设计上具有两个显著特征:①使用者可以直接利用网络来使用GILS,或者通过中介机构,而这些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检索、使用电子邮件或电子布告栏等方式提供GILS的服务;②采用分散式结构,允许各机构自行建立和维护本身的GILS系统,各机构的GILS系统之间相互独立。显然,这种GILS系统能够识别联邦政府的公共信息资源,描述信息资源,并在获取时提供帮助。但是,信息技术对知识交流、信息共享的支持,主要体现在物理连接等方面,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人的参与度也相应增加,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机制问题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制约和影响更为突出。研究表明,技术的复杂性和知识共享的数量、质量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系,知识共享的最大障碍是不恰当的组织行为和文化。甚至有人称,如果知识共享计划中1%的精力投入在技术方面,那么就可能要花4%的精力来建立良好的共享机制,也有人认为,人们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成本不仅与技术相关,更与制度相关。由于每个人获取知识及信息的能力都有限,因此社会制度必须处理这样的问题,即“分散在许多个体身上的知识如何被协调为知识整体从而发挥巨大的、足以改变所有个体福利的规模知识效益”,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个体得以从那些他根本不知道的知识存量中获取利益”。光靠技术不可能解决这些问题,法律、政策、政府服务都能构成信息共享的制度环境。正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链所说,在中国信息化的过程中。制度和文化因素发挥的作用远远大于技术的作用。美国学者道格拉斯·霍姆斯说:“在发展电子政务过程中,大多数问题是组织和政治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如果交给IT部门做,则电子政务只能对已有的业务流程实现自动化处理。政府革新并不是一件技术工作。”
网络环境下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制约因素多样化,围绕信息资源共享中对政府权力、利益以及信息等要素的处理与协调,参与共享的多元主体形成了一定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对于这种规律性事情的把握,已经超出了技术的范畴,而包含了法律、制度、规定、体制、管制等内容,也就是说,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必须在一种机制框架内进行。加强机制建设,必然能够促进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节约共享成本,提高共享效率,反之则会造成巨大损失。
就目前来说,加强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研究,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主要在于:结合影响信息共享的各种因素,正确理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各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探讨网络信息空间的内在功能以及政府信息资源的空间分布规律,着力构建计算机网络技术主导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运行机制。同时,还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预防、抵御、消除妨碍政府信息资源有效共享的各种因素,开展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活动或采取相关措施予以保障,以规范明确的法律、标准、规则来保障政府网站的信息资源发布正常运转以及政府快速有效地处理信息反馈和提供公共服务,并推动政府机关内部各具体机构、政府内部不同专业系统和政府内部不同组织系统等的双向互动,促进政府信息资源最大范围内有效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