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二章

我们已经不知不觉地离开了经济领域,转入到了心理学领域。起先,我们有意在可利用的财富及其分配规则中寻求文明的益处。但是,我们意识到每一种文明都依赖于工作的强制性和本能的放弃,因此不可避免地在那些受这些要求影响的人当中产生了对立状况,于是很显然,文明不可能主要或单独存在于财富本身,也不在获得财富的手段以及财富分配的安排中;因为这些事物受到了文明参与者的反叛和破坏狂(destructive mania)的威胁。我们发现与财富并存的是保卫文明所采取的手段——强制的措施以及旨在使人们向文明妥协,并因为他们所作的牺牲而提供补偿的其他措施。后面所提的这些事物可以被描述为文明的精神财富(mental assets)。

因为要使用统一的术语,我们将分别用“挫折”(frustration)来描述本能无法满足的事实,用“禁止”(prohibition)来描述形成挫折的规则,用“匮乏”(privation)来描述由禁止产生的状况。第一步就是要区分两种匮乏:一种匮乏影响所有人;另一种匮乏并不影响所有人,而仅仅影响某些群体、阶级甚至个人。前者是最早的匮乏;通过导致匮乏的禁止,文明(有谁知道那是在多少万年前的事情呢?)开始把人类从原始的动物状况中分离出来。我们已经惊讶地发现,这些匮乏依然在发挥作用,而且仍构成人们对文明采取敌对态度的核心部分。每当一个孩童诞生时,在这些匮乏下面忍受痛苦的本能愿望都会重新出现;由精神病患者组成的阶层已经开始用反社会行为来抵制这些挫折了。在这些本能愿望中,有乱伦、同类相食以及杀人狂的愿望。所有人都似乎联合起来抨击某些愿望,而我们的文明中有许多人在激烈地辩论以决定其他一些愿望是否应该得到允许或挫败,把这两种愿望并置起来似乎是种奇怪的做法;但从心理学角度来讲,这样做是有理由的。文明对这些最古老的本能愿望所采取的态度也根本不统一。同类相食似乎遭到普遍禁止,而且——从非精神分析的角度出发——似乎已经被彻底克服。在禁止乱伦的做法背后,我们依然能发现乱伦愿望的力量;在某些条件下,文明依然在从事杀戮,而且确切说是命令人们去杀戮。很可能文化的发展走在我们的前面,在人类未来的文化发展进程中,有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今天看来完全合理的某种愿望满足,将来会成为“食人族”一般的陋习,令人全然无法接受。

这些最早的本能放弃已经涉及一种心理因素,这种因素对所有进一步的本能放弃都将具有重要意义。有人认为,人类自最初的时代以来就没有经历任何发展,而且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相比,人类今天的状况与历史之初并无二致,但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我们可以立即指出这些心理进步中的一种例证。紧跟着人类的发展历程,外部的强制逐渐变成内化的因素;因为一种特殊的心理能力,人的超我,接管了外部强制,并将其纳入自己的戒律中。[5]所有孩童都向我们展现了这个转变的过程;仅仅通过那种方式,外部强制才能变成一种道德和社会的存在。这样的超我强化是心理领域中非常可贵的文化益处。一旦超我强化发生在一些人身上,这些人就从文明的敌人变成了文明的手段。在一种文化单位中,这种人的数量越高,该单位的文化就越安全,也可以更少地使用外部强制措施。现在这种内化的程度在不同的本能禁止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至于我曾提及的最早的文化要求,内化似乎已经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实施,如果我们不考虑一个不受欢迎的例外:精神病患者。但是当我们转向其他的本能需要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在这里,我们惊讶地有所发现,并感到担忧,因为多数人只是在外部强制的压力下才在这些方面遵守文化禁忌——也就是说,只有在强制行之有效的地方,而且只有当人们对它感到恐惧时,这种情况才会发生。在所谓的文明的道德要求方面,情形也是如此,而这种道德要求同样也适用于所有人。人们所经历的大部分人类道德不可信赖的情形都属于这种范畴。无数的文明人都会回避谋杀或乱伦,但是他们不否认自己希望满足贪婪、进攻性欲望或性欲,而且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通过撒谎、欺诈和诽谤来伤害他人,只要他们不会因此而受到惩罚;毫无疑问,尽管人类已经经历了许多文明时代,这一点是一直未变的。

如果我们转向那些仅仅适用于特定社会阶层的限制,我们就会遇到一种罪恶昭彰的事态,而且这一直得到公认。社会上的弱势阶层自然会因为权贵阶层所享有的特权而心生嫉妒,也会尽其所能去摆脱自己赤贫的状态。当这种做法不可能实现时,一种永久的不满状态就会持续存在于相关的文化中,而且将导致危险的反抗。然而,如果一种文化尚未超出一定的地步,其部分成员的满足需要依赖对其他或许是更大部分成员的压迫——在今天所有的文化中,情形都是如此——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受压迫的人民会对文化产生一种强烈的敌对态度,因为正是他们的劳动才使这种文化的存在成为可能,而他们只能得到微乎其微的文化财富。在这种状况中,在受压迫人民当中不会出现文化禁忌的内化。相反,他们没有准备好要去接受这些禁忌,他们决心要摧毁文化本身,甚至可能决心废除作为该文明基础的先决条件。这些阶层对文明所持的敌意如此明显,以至于它已经在其他社会阶层中造成了更加潜在的敌意,而这些其他阶层生活更加富有,因此可能被忽视。不言而喻,如果一种文明让如此众多的成员无法得到满足,并迫使他们进行反抗,那么它既没有也不配有持久存在的前景。

一种文明规则能得到内化的程度——从通俗的、非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就是文明成员的道德水平——并不是在评估文明价值时所考虑的心理财富的唯一形式。另外,还有以理想和艺术创造的形式出现的更多益处——即可以从这些来源获得的满足。

人们会非常易于把文化的理想纳入文化的心理财富——文化的理想指它所预计的最高成就以及最需要努力奋斗的成就。起初,似乎这些理想将决定该文化单位所取得的成就;但是事物发展的实际过程将呈现另一种情形:这些理想是建立在最初的成就基础上,而这些成就的出现是因为文化的内在禀赋与外部环境在共同起作用;而理想则坚持认为,这些最初的成就应该得到进一步延续。因此,理想为文化成员提供的满足具有一种自恋性质;它依赖于人们对已经成功取得的成就所抱有的自豪感。为了使这种满足得以实现,人们需要与打算获得不同成就并业已产生不同理想的其他文化进行对比。在这些差异的强度方面,每一种文化都有权蔑视其他的文化。这样,文化理想就变成了不同文化单位之间的不和谐和敌意的起源,这种情形在民族之间体现得最清晰。

文化理想所提供的自恋性满足,也存在于文化内部那些能够成功击退外敌的各种势力中。分享这种满足的不仅是享有文化益处的特权阶层,而且包括受压迫的阶层,因为他们有权藐视该文化之外的人,这种权力补偿了他们在自己文化单位内部遭受的不公待遇。毫无疑问,他可以是不幸的庶民,受到债务和兵役的困扰;但他又为此得到补偿,作为一名罗马公民,他可以参与统治其他民族,颁布他们的法律。受压迫阶层与统治并剥削他们的阶层之间产生了认同作用,但这种作用只是更大的整体问题的一部分。因为另一方面,受压迫阶层可以在情感方面依附于他们的统治者;尽管他们对统治者抱有敌意,但还是可能在统治者身上发现自己的理想;除非这种能产生根本满足的关系继续存在,否则我们就不能理解,尽管大众有理由对文明采取敌对态度,而众多文明又何以能长久存在。

艺术为文化单位的成员提供了不同类型的满足,尽管普罗大众无法获得,因为他们要进行疲惫的工作,也没有接受过任何个人教育。我们很早就发现[6],一方面,艺术提供了一种替代性满足来取代最古老而又最让人深刻体会的文化放弃,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它的作用独一无二,能使人们愿意为文明的利益作出牺牲。另一方面,艺术创造为人们提供机会来分享备受尊崇的情感体验,从而提升了人们的认同感,因而所有的文化单位都急切需要这种认同感。当这些创造描摹出特定文化成就,并用难忘的方式把文化理想呈现在人们的脑海中时,艺术创造同时也关照了人们的自恋性满足。

迄今还没有人提到,在文明的心理财产中什么才可能是最重要的。这一点存在于文明最广义的宗教观念中——换言之,存在于文明的幻想中(我将在下文中证明这一点)。

[5][参见《自我与本我》(1923b)第三章,标准版,第19卷,第28页以下。]

[6]例如,参见《作家与白日梦》(1908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