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第八章
人们可能会认为,在实现后一种提议的过程中不会有特殊困难。的确,这样做会涉及一定的放弃,但是也许这样会得大于失,而且会避免一个重大的危险。但是,所有人都惧怕这个提议,仿佛它会使文明面临一个更大的危险。当圣波尼菲斯(St. Boniface)[20]砍倒了那棵被撒克逊人奉为圣物的大树时,旁观者都认为这种亵渎神灵的做法会招致某种可怕的事物。但什么也没发生,于是撒克逊人接受了洗礼。
文明曾制定训诫,禁止人类因为憎恨邻居、因为邻居阻碍了自己行事或因为觊觎邻居的财产而杀害邻居,此举显然是为了保护人类集体生存的利益,否则人类的集体生存就是不切实际的事情了。因为杀人者会受到被害人亲属的报复,而其他人也会因为内心存有相同的暴力倾向而暗生杀机。因此他无法长久享受报复或抢劫的快乐,相反很快自己就很可能被人杀害。即使他用超凡的力量和谨慎来保护自己免受单个敌人的伤害,他也注定会屈服于弱者联合起来的力量。如果没有发生这种弱者的联合,杀人行为就会无止境地继续下去,最终的结果将是人类相互灭绝。我们发现,这种个人之间的恩怨关系在科西嘉岛上的家族世仇中有着长久的体现,同时也会在某些国家间长期存在。生活的不安全对所有人而言都是同样的危险,这种危险如今把人类统一成一个社会,该社会禁止个人的杀人行为,并给自己保留了公共杀戮的权利,以处决任何破坏该禁令的人。于是,我们在此见到了正义与惩罚。
但是,我们并没有公布禁杀令的合理解释。我们宣称,该禁令是上帝颁布的。因此,我们要靠自己来猜测上帝的意图,而我们发现上帝也不愿意人类自相残杀。我们这样做就为文化禁令增加了一层非常特殊的庄严意义,但同时我们这样做也是很冒险的,因为我们要依靠对上帝的信仰才能使人们遵守禁令。如果我们撤消这一步做法——如果我们不再把自己的意愿归结为上帝的旨意,如果我们满足于给出源于社会的理由——那么,尽管我们失去了文化禁令的神话效果,但也避免了因而带来的风险。相反,我们还有了其他的收获。通过某种传播或感召,圣洁与不可亵渎的特征——人们会说,属于另一个世界的性质——会从一些主要禁令传遍所有其他的文化规则、法律和法令。但是,在这些事物的周围似乎还远未形成神圣的光环:它们不仅会因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做出矛盾的决策而相互削弱效力,除此以外,它们还显示了人类所有不足的迹象。我们很容易就能在它们之中发现一些不尽人意的事物,而这些只能是人类目光短浅的产物,或是自私的狭隘利益的表现,或是建立在不充分前提基础上的结论。我们肯定会对这些事物发表批评意见,而这也会减少我们对其他更为合理的文化要求的尊重,其减少程度将是令人沮丧的。要把上帝本人所要求的东西与那些可以被追溯到拥有最高权力的国会或高级司法机构的权威所制定的东西区分开来,这是一个困难的任务;既然如此,如果我们把上帝彻底撇在一边,诚实地承认所有文明规则与戒律都具有纯粹的人类起源,那么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有利的做法。这些训诫和法律不仅要失去虚假的圣洁性,而且要失去僵化刻板以及一成不变的特征。人们会理解,这些训诫和法律的制定不是为了统治他们,相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他们会对这些训诫和法律采取更友好的态度,不会再试图废止它们,相反只会试图改善它们。在使人类服从文明重负的道路上,这将成为一个重大的进步。
我们认为要把纯粹的合理原因归于文明的戒律——也就是说,从社会必要性中得出这些原因,但是我们的这一辩解在此突然遇到了疑问。我们已经把反对杀戮的禁令选为例证。但是我们对它的说明符合历史的真相吗?恐怕不是这样的;这个禁令似乎只是一种纯理性的建构。在精神分析学的帮助下,我们已经对人类文化历史中的这一部分进行了研究[21],而且,通过把自己建立在此基础之上,我们一定要说,在现实中,事物所发生的情形是不同的。即使在今天,人类纯理性的动机对情感冲动也没有多少影响。在原始时代尚未摆脱动物状态的原始人身上,这些动机该有多么的脆弱不堪!如果在人类的杀人行为中没有一种特殊的杀戮——杀死原始父亲的行为——能引起无法抗拒的情感反应并产生重大的后果,那么也许人类的子孙到今天仍会毫无限制地相互残杀。从这种杀人行为中出现了一条训诫:你不可杀人。在图腾制度中,这条训诫被限制用于父亲的替代物(father-substitute)身上,后来扩展到其他人身上,尽管到今天它仍未被普遍地遵守。
但是,我先前的论点——在此我不想重复——已经表明了,原始父亲是上帝的最初形象,后辈正是以此为模型才塑造出了上帝这个角色。因此宗教解释是正确的,上帝确实在那条禁令的起源中起到了作用;创造禁令的正是上帝的影响,而不是人们对社会必要性的任何洞见。把人的意愿移置到上帝身上完全合理,因为人类知道他们已经用暴力罢黜了他们的父亲,而在他们对这种不敬的行为所产生的反应中,他们决定从此尊重其意愿。所以,宗教教义告诉了我们什么才是历史真相——尽管它的内容的确遭到某些修改和掩饰——可我们的理性解释却否认这种真相。
我们现在发现,许多宗教观念不仅包含愿望满足,而且包含重要的历史记忆。这种由过去与现在同时产生的影响必然会为宗教赋予一种真正不可比拟的权力财富。但是,借助于某种类比,也许我们能开始逐渐理解另一种发现。把观念从培养它的土壤中取出并移植到遥远的地方,尽管这不是一个很好的计划,但这里有一种一致性,我们必须把它指出来。我们知道,如果不经历时而明显、时而隐蔽的精神病阶段,人类儿童就无法成功地完成通往文明阶段的发展过程。这是因为许多对后天无益的本能要求是无法通过儿童智力的理性思考来压制的,它们必须通过抑制行动才能驯服,通常在这种抑制之后都存在焦虑动机(motive of anxiety)。大部分此类的婴儿期精神病在成长过程中能得到自发的克服,特别是童年期的强迫观念性精神病。剩余的精神病症状后来可以通过精神分析疗法加以克服。按照同样的方式,人们可以假设,整个人类在许多时代的发展过程中也会陷入类似于精神病的状态中。[22]由于某些原因——即因为人类的无知和智性的软弱,人类只能通过纯粹的情感力量才能获得对人类的集体生存而言不可或缺的本能放弃。这些发生在史前时代的类似压抑的过程产生了积淀,长期以来一直与文明相伴。宗教因此成为人类普遍的强迫观念性精神病;与儿童的强迫观念性精神病相似,它也产生于俄狄浦斯情结,产生于父子关系。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我们就可以设想,既然人类注定要经历不可避免的成长过程,那么背离宗教也就是注定要发生的事情,而且我们会发现自己正处在这个发展阶段的交界点上。因此,我们应该以一位明智的教师为榜样,他并不反对一种即将发生的新发展,而是试图为它铺平道路,减轻它的突然到来所产生的猛烈程度。可以确信的是,我们的类比并没有全部说明宗教的根本性质。如果一方面宗教带来了完全类似于个体病症的强迫观念性精神病,另一方面,它也包含了一个由渴望的幻想构成的体系以及对现实的否定[23],例如我们正是在智力缺陷症中发现了这种体系的单独形式[24],而这种病症是一种极乐的、由幻觉造成的混乱状态。但这只是类比,而我们借助于这种类比,试图理解一种社会现象;个体病症不能为我们提供完全有效的参照对比。
人们曾经反复指出(包括我本人,特别是西奥多·莱克[25]),宗教与强迫观念性精神病之间的类比可以被十分详细地查明,而且宗教形成过程中的许多特性和变迁也能通过这种方法为我们所理解。与此十分吻合的是,虔诚的信徒受到了高度的保护,从而避免患特定神经疾病的危险;他们接受了人类普遍的精神病,因此就不会再有个人的精神病了。[26]
对特定宗教教义历史价值的了解增加了我们对它们的尊重,但是没有消除我们的主张,即人们应该停止把这些教义当作文明戒律的理由而提出。恰恰相反!这些历史的残留曾帮助我们将宗教教义事实上看作精神病的残余,而我们现在可以认为,就像在精神分析疗法中一样,时机也许已经成熟,应该用智力的理性思考的结果来取代压制的效果了。我们可以预见,但丝毫不会后悔,这种改造过程不会以放弃文化戒律的庄严转变而告终,相反,我们对它们进行的普遍修改会导致许多戒律被废除。这样我们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完成自己的任务,就是使人类顺从文明的发展。当我们为文明戒律提出理性的根据时,我们不需要对历史真相的放弃感到惋惜。宗教教义中包含的真相毕竟是如此扭曲变形的,而且受到了系统性的掩饰,以至于人类大众无法认识它们的真理性。如果我们告诉一个孩子,新生的婴儿是由鹳带来的,这时孩子的感觉就如同人们对宗教真理的感觉一样。这里,我们也在讲述一种隐藏在象征外衣之下的真理,因为我们知道这种大鸟所指的意义,但是孩子不知道这一点。在我们所说的内容中,他所听到的只是经过扭曲的一部分,而他也感到受骗;我们知道通常他对成人的怀疑和桀骜不逊的性格事实上都是从这种受骗的印象开始的。我们逐渐开始确信,在对孩子的讲述中最好避免对真理进行这种象征性的掩饰,而且要用与儿童智力水平相当的方式,把事实真相告诉他们。[27]
[20][圣波尼菲斯是18世纪的人物,出生于德国的德文郡,被称为“德国的基督使徒”。]
[21][参见《图腾与禁忌》(1912—1913)第四章。]
[22][弗洛伊德在他的《文明及其不满》(1930a)的结尾处,《引论新讲》(1933a)最后一讲以及《摩西与一神教》(1939a)的第三章重新讨论了该问题。]
[23][参见《拜物教》(1927e),第153页以下。]
[24][“美尼尔氏智力缺陷症”:一种严重的妄想型思维混乱状态。]
[25][参见弗洛伊德《强迫行为与宗教活动》(1907b)以及莱克(1927)。]
[26][弗洛伊德此前经常提出这个观点:例如,他于1919年为《列奥纳多·达·芬奇》研究增补的一个句子,标准版,第11卷,第123页。]
[27][弗洛伊德后来在一些文章中对他所谓的“物质”真理和“历史”真理进行了区分。特别参见《摩西与一神教》(1939a)第三章第2部分第7节。也请参见《日常生活心理病理学》(1901b)第十二章编者对该问题所作的脚注,标准版,第6卷,第2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