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不得以而为之的理念
记者使用隐性采访首先要树立不得已而为之的理念,即在其他采访方法无法达到采访目的,而且又是特殊的采访对象时才可以使用它。如果使用其他方法可以搜集到需要的素材,记者就不能采用这种方法。不得已而为之既是一种操作理念,同时更是操作原则和前提条件,新闻记者在实际采访时不得违反。很多媒体已经将这一原则变成了实际操作规定。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曾出台《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八条第八款规定:“特殊情况下,为了党和国家利益、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才允许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事前应向部门领导汇报;来不及汇报的,采访完毕后立即报告。”[17]
《新闻调查》栏目对记者的隐性采访规定得比较详细,尤其对实施隐性采访的要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偷拍”我们慎之又慎,除非调查危害公共利益的重大隐情而又别无他法,且经制片人同意,否则我们决不采取任何涉嫌欺骗、侵权的拍摄方式。
如何处理有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对一些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宗教、民族的敏感话题,能否关注,先请示制片人。
我们还要在公开调查和秘密调查这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秘密调查,就是所谓的“暗访”“偷拍”。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作一种常规的方法,也不能仅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够使用秘密调查:
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
没有其他正常途径收集材料;
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状况;
经制片人同意。
另外,使用长镜头往往会使被拍摄者在不知不觉中被拍摄;还有,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偷拍资料也涉及秘密调查问题,我们同样要求符合上述四条原则。
我们将采访意图明确相告,尽量征得对方同意,对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残障人士或未成年人应征得监护人同意,如有必要,请对方签署书面同意意见,我们也可以为对方出具对画面、声音进行处理以对其实施保护的书面承诺;对有特殊规定的被访者(如政府高级官员、服刑人员),按照规定请示有关部门。[18]
记者为什么在隐性采访时要不得已而为之?这是因为隐性采访存在先天劣势,它容易引发法律和道德问题,会让记者产生惰性。因此记者在隐性采访时需要尽可能避免相关问题。例如,隐性采访容易引发一些法律纠纷,新闻记者就要在法律框架内实施采访活动,避免出现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官司,廓清普通信息与国家和商业机密的界限,不采访和披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要注意扮演身份的合法性,不以违法身份进行采访。
针对隐性采访处于职业道德的灰色地带以及可能导致记者产生采访惰性的问题,媒体和记者应该严格限制隐性采访的使用范围,不能不分场合、不分对象地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