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要学会规避法律风险

第二节 新闻记者要学会规避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指新闻工作者在实施职业行为的时候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疏忽大意等原因使自身以及所在媒体陷入法律诉讼。上世纪80年代以前,围绕新闻展开的诉讼案件很少。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新闻官司的数量与日俱增。进入21世纪后,新闻官司数量急剧上升,新闻媒体的败诉率也居高不下。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的统计表明:当媒体被政府、企业个人以名誉侵权起诉时,媒体在一审的败诉率是69.27%。[11]耶鲁大学金融学博士陈志武在实证分析了中国210起媒体诉讼案例后得出结论,中国媒体一审的败诉率达到了63%[12],目前,每年全国的相关案件都有数百起。这些传媒诉讼主要涉及新闻作品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和肖像权,新闻采访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制造虚假新闻等等。

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记者陷入新闻官司之中会给新闻工作带来巨大麻烦,它使媒体和记者在新闻采编的同时必须分出一部分精力处理法律事务,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它也使媒体和记者在触碰一些敏感选题的时候畏手畏脚,尤其挫伤媒体和记者开展舆论监督的积极性,驱使他们选择一些所谓安全、没有杀伤力的软性选题;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就是法律诉讼有可能会让新闻媒体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让新闻记者惹上牢狱之灾。2010年,《纽约时报》旗下《国际先驱论坛报》在一篇评论中将新加坡内阁资证李光耀父子加入“亚洲王朝政治”名单中,这有可能使得读者认为李显龙并不是通过自己的功劳当上新加坡总理的,李光耀父子将《国际先驱论坛报》告上法庭,法庭最后判决《国际先驱论坛报》公开向二人道歉,并向李光耀、李显龙以及吴作栋支付16万新元(约合78万元人民币),用来弥补造成的“名誉伤害”。

既然新闻诉讼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危害,媒体和记者就应该高度重视法律风险,多措并举予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