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三、严格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是新闻从业者在行使职务行为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范。我国在1991年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并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后来又在1994年、1997年、2009年对这一准则进行了修订。这一职业道德准则既是对新闻记者行为的规矩和约束,同时又是一种提醒和保护,提醒新闻工作者的行为边界在哪里,通过警示其不越界而达到一种保护目的。

例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要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新闻工作是神圣和高尚的工作,不容许被金钱所玷污,更不能沦落为一些媒体和个人进行变相敲诈的工具。但是在实际的新闻工作中还是有个别记者禁不住金钱的诱惑,最后受到法律严惩。

2012年至2013年,广东某报记者陈永洲相继在报纸发表10余篇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内容涉及“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等等。2013年10月,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其所在报纸连续两天刊发《请放人》《请再放人》,在舆论掀起轩然大波。后经查明,记者陈永洲在报道过程中收受了贿赂,报道中含有大量不实内容。陈永洲最后被吊销新闻记者证,因为损害商业信誉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上述这个例子是新闻记者确实在新闻采写过程中收受了贿赂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有些采访中,新闻记者根本没有和对方有任何经济往来,而对方为了混淆视听,扰乱新闻记者正常的采访活动,会污蔑和诽谤新闻记者收取了对方的钱财,这时候,新闻记者的洁身自好就显得尤其重要。当然,新闻记者能够做到洁身自好不仅仅依靠独善其身,还要依靠宣传管理部门和所在媒体的鼎力支持。《焦点访谈》的记者在地方采访时除了必要时候和当地宣传部门接洽外,不和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发生任何经济方面的往来,不使用对方的车辆,不接受对方的宴请,不使用对方的通信工具。这样既能够保证采访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省却大量麻烦,保护新闻记者。而有些新闻媒体虽然热衷于舆论监督,但是他们将舆论监督看成是一种变相获取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不但不给新闻记者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让被采访单位负担记者的衣食住行,还鼓励他们在采访时吃拿卡要,为所在单位提供便利。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还会给新闻采访埋下隐患,一旦新闻报道损害了被采访单位的利益,就可能会引来新闻诉讼,记者前期行为的不检这时候就会在司法裁判中起到负面作用。

再比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记者要保守国家秘密。那么新闻记者就要了解哪些属于国家机密,这些机密公开的层次是什么,不应该公开的国家机密要严格保密。我在从事新闻工作的时候有一次到当地驻军去慰问,和我同去的报社记者将驻军的番号、地理位置、驻军首长的名字都在报纸上公布,那时候这些还都属于军事机密,后来采写报道的记者以及相关的编辑受到严厉批评。除了军事机密,新闻记者更应该注意的是商业秘密,因为国家机密一是记者不容易接触到,再一个有比较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规定,所以泄密的几率相对较小。而新闻记者要采访大量的企事业单位,有一些单位又对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懵懂无知,所以就容易造成新闻泄密。尤其在一些暗访中,由于记者隐瞒了真实身份,被采访对象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将生产工艺、原料配方、技术参数等泄露给他们,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给相关企业带来或大或小的损失。

综上所述,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准则不是新闻工作者开展职务行为时的牵绊和限制,而是一种保障和护卫,它可以帮助新闻工作者规避道德乃至法律风险,保护他们顺利实施新闻的采写工作。

尽管上文探讨了很多新闻记者防范风险的手段和措施,但是新闻记者最重要的是具备风险意识,要意识到新闻记者是一种高风险职业,它不仅是和平时期非正常死亡率最高的职业之一,而且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推上被告席。所以,新闻记者要将这种风险意识贯穿新闻工作始终,通过多种措施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

【注释】

[1]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从2014年起开始援助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共分3个等级:因公殉职30万元;严重伤残5万元;一般伤害5000至1万元。

[2]刘海涛、郑金雄、沈荣:《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3页。

[3]崔莹:《做最职业的记者 对话英国名记者》,[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69页。

[4]刘继南:《国际战争中的大众传播》,[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299页。

[5]刘继南:《国际战争中的大众传播》,[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329、330页。

[6]曾华国:《中国式调查报道》,[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37页。

[7]新快报《深度阳光》编辑委员会编著:《深度阳光:新快报调查性新闻十大案例》,[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29页。

[8]石野:《卧底记者 我的正义之旅》,[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36页。

[9]孙玉胜:《十年:从改变电视的语态开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一版,2005年7月第三次印刷,第500、501页。

[10]孙玉胜:《十年:从改变电视的语态开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一版,2005年7月第三次印刷,第500、501页。

[11]郭松民:《〈人民日报〉如何为自己讨说法》,[N],北京:《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22日。

[12]陈志武:《从诉讼案例看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J],北京:《中国法律人》2004年第2期。

[13]刘伟主编:《法学概论》,[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版,第6页。

[14]刘伟主编:《法学概论》,[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版,第6页。

[15]郑保卫主编:《新闻法制学概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18页。

[16]葛熔金:《从胜诉案例谈记者自我保护》,[J],北京:中国记者,2014年2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