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概念的渊源

(一)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概念的渊源

1.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的概念最早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由德国法兰克福学派提出。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纷纷将文化产业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国际影响力和文化输出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198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文化统计框架》,此后进行了多次修订。这套统计框架明确了文化产业的范围与类别,成为各国进行文化产业分类和统计的指导性文件。但该框架只涉及对文化产业的范围界定及行业分类,缺少数据采集、指标测算等具体方法,没有达成各国文化产业量化研究的统一标准。

在我国,文化产业的概念是根据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需要提出的。2004年以前,我国对文化产业缺乏科学、统一的分类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和范围的界定区别较大,导致统计数据悬殊。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并作为国家统计标准颁布实施。该分类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层次、内涵和外延。此后国家统计局分别于2012年、2018年对文化产业分类进行了两次修订,目前执行的是《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2.版权产业

版权产业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自瑞典和加拿大开展首次研究以来,多个国家先后开展了类似研究。2003年,为便于量化研究与国际比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吸收各国专家意见,出版了《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2015年进行了修订),统一了版权产业的概念、范围、分类与测算方法。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推动下,目前世界上已有包括我国及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芬兰、法国等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按照WIPO《指南》开展研究。

我国版权产业的概念、范围、分类与测算方法与WIPO《指南》基本一致,只是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类型的界定和我国国民经济的行业分类,对版权产业的行业小类进行了微调。

从两个概念的渊源可以看出,文化产业与版权产业都不是新的产业部门,而是不同的国际组织、国家、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重,根据各自的定义与范围划定的诸多产业部门的集合。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有国际通行的调研方法(WIPO《指南》的研究体系比较完备成熟,因而被多数国家采用),便于国际比较;文化产业只有统计分类框架,各国的统计、研究没有统一标准,缺少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