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范围分类的比较
由于侧重点不同,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包含的产业类别有所不同。版权产业聚焦于版权制度,指那些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活动或产业,强调创新,与是否具有文化属性无关;文化产业聚焦于具有文化内涵和文化传承的行业,以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文化产品为核心,因而将那些虽然具有创造性但无文化内涵的行业排除在外。以软件产业为例,软件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因而属于版权产业的范畴。但大多数软件由于缺乏文化内涵未被包含进文化产业,只有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因具有文化属性而被纳入文化产业。
通过比较我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方法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可知版权产业涉及的类别更广,包括约300个行业小类;文化产业涉及的行业范围比版权产业小,包含约156个行业小类。两者行业构成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图1-2可以比较直观地反映这一情况。
图1-2 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
两者重合的行业大部分集中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广播影视、广告设计、动漫游戏、工艺美术、相关设备生产等方面,约120个行业小类。
版权产业包含但文化产业不包含的行业主要是版权依赖度高而文化关联度低的行业,例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设备、通信终端设备、复印机、空白录音介质、纸张、纺织服装、家具、陶瓷(约150个行业小类)以及一般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电话和互联网等非专用支持产业等。
文化产业包含但版权产业不包含的行业主要是与文化产品高度相关但无版权属性的行业,例如景区游览服务、休闲观光服务、文具笔墨、婚庆典礼、焰火鞭炮等,约36个行业小类。
【注释】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32页。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2—45页。本项目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分类名称进行了部分调整,包括将“新闻和文学作品”改为“文字作品”,将“音乐、戏剧制作、歌剧”改为“音乐、戏剧制作、曲艺、舞蹈和杂技”,将“视觉和绘画艺术”改为“美术与建筑设计、图形和模型作品”,将“版权集体管理协会”改为“版权集体管理与服务”。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7—48页。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8—49页。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50—51页。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