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与法律知识
案例1:因违约赔偿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情经过
洪某是一家私营企业老板。有一天早上8点他乘火车从A市赶到B市,拦了一辆出租车,对司机说必须在上午9点前赶到某宾馆签约,否则自己将损失20万元。司机表示没有问题。正常情况下半小时就可以到该宾馆,可是由于司机绕路加油又遇到上班高峰时段堵车,到宾馆时已是9点20分,导致没签约成功,造成利润损失20万元。洪某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他20万元,出租车公司不赔,由此双方发生纠纷。后此案被申请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调解。
调解员赵加强针对此案,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耐心的讲解:本纠纷涉及的是违约的赔偿范围问题,我国《民法典》对违约损害赔偿上采纳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纠纷中,出租车司机应该熟悉B市的路况并对时间、行车路线等作充分的估计。而事实上因其过错行为使洪某没有赶上签约,造成了20万元的可得利润损失。因其是出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但出租车公司赔偿了洪某后,有权向该司机追偿。后由于出租车公司坚决不赔而导致调解失败,之后,洪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例2:因无偿委托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情经过
一家货车公司派司机吴某去上海拉货,吴某的朋友牛某得知后让他帮忙运回1吨方便面,价值4000元左右。双方言明这是朋友间的帮忙,没有报酬。吴某的车装上方便面后,在行车的过程中车篷布不慎被树枝剐破,中途又遭突降暴雨,吴某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因雨太急太大,车上的方便面因严重受潮而变质。牛某要吴某赔偿全部损失,吴某认为自己与牛某之间明显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且方便面装车后,吴某采取措施用车篷布将车盖好,只是路上车篷布被树枝划破,中途又遭遇暴雨才致使方便面受损。况且,自己发现此情形后,还积极采取了措施,因此不需要赔偿牛某的损失。由此,二人发生纠纷。后此案被申请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调解。(https://www.daowen.com)
调解员杜宝玉在了解此案的基本事实后,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29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由此可知,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在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纠纷中,吴某与牛某之间明显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且方便面装车后,吴某采取措施用车篷布将车盖好,只是路上车篷布被树枝划破,中途又遭遇暴雨才致使方便面受损。吴某发现此情形后,还积极采取了措施,显然,吴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需要赔偿牛某的损失。最后,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调协议,牛某不再要求吴某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案例3:因无因管理行为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
案情经过
村民纪某在麦场收麦时突然下起大雨,忙将自家麦堆盖上。后发现麦场上还有一家麦堆被雨水淋着无人管。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纪某便将麦堆盖起。第二天,纪某让自己的儿子去将盖麦堆的雨布掀开,但忘记告诉儿子将另一堆麦子的雨布也掀开。几天后,未掀雨布的小麦发芽了。原来这堆小麦是村民夏某的,夏某因急事去了县城几天,导致小麦无人看管。夏某看着发了芽的小麦伤心痛哭,要求纪某赔偿其损失。纪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即使造成了损失也不应赔偿。由此,二人发生纠纷。后此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主动进行了调解。
调解员李健首先找到纪某,肯定了纪某助人为乐的精神,并告诉纪某,他出于好心为夏某照看小麦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未受他人之托,没有法律义务而帮他人管理他人的事务,这一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假如自己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金钱,还可以向夏某讨回。但是,好事应该做到底,否则就有可能变成坏事。由于他在第二天忘记告诉自己的儿子将夏某的小麦掀开,导致小麦长芽,显然没有尽到管理人妥善管理的义务,从而使夏家遭受损失。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他应当对夏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纪某说自己也为自己的粗心大意而后悔,使夏家遭受了损失他也很难过,但他也是由于好意,而且如果全部让他来赔偿,自己家经济上也承受不起,但愿意赔偿一部分。
调解员李健又找到了夏某,向他说明,其实如果不是纪某好心帮他把麦子盖上,麦子就会被雨淋透,那时他家也许会遭受更大的损失。纪某本来可以不管他家的事,但他管了,无论如何夏某应该对此表示感谢。至于后来忘了打开,属于一时疏忽,这也算人之常情,如果他家的全部损失都由纪某承担,的确有些不公平。夏某想到平日与纪某关系不错,也意识到纪某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去“无因管理”的,因此,表示让纪某无论多少赔点就行了。最终,二人和好,调解成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