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演练:人民调解记录
(一)格式参考
人民调解记录
时间______
地点______
当事人______
参加人______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______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______
人民调解员(签名)______
记录人(签名)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二)结合上述案例详解文书
(1)首部
标题:写“人民调解记录”。
(2)时间、地点、当事人、参加人
时间、地点为调解员调解案件的时间、地点。
如在前面的调解案例1中,调解员于哪年哪月哪日对此纠纷进行调解的,这里的时间就填写“此年此月此日”即可。而地点则按调解的实际地点记录。
“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
“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
如在前面的调解案例3中,双方当事人为纪某和夏某,要将他们的有关情况写清楚,如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如有村委会领导作为“参加人”的,也要注明参加人是谁。
(3)告知说明
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一般固定格式写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如在前面的所有调解案例中,均要写明: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4)调解记录
该部分是整个文书的重点,即中心部分。其内容即为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过程的文字记录。在记录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此外还要注意抓住重点,做到整洁、简练。
如在前面的调解案例2中,除了要将各方的请求和理由写清楚外,还要着重将调解员如何对双方进行疏导规劝写清楚,如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过错进行的法律分析等。
如下文所示:
调解记录:对于牛某请求吴某赔偿货物损失一案,申请人牛某认为:货物的损失是吴某在运输的过程中发生的,就应该由吴某来承担责任。而被申请人吴某则认为:自己在出车前已经采取措施用车篷布将车盖好,只是路上车篷布被树枝划破,中途又遭遇暴雨才致使货物受损。况且,自己发现此情形后,还积极采取了措施,因此不需要赔偿牛某的损失。
在对此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杜宝玉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耐心的讲解:吴某与牛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无偿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在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吴某在方便面装车后,采取了措施用车篷布将车盖好,只是路上车篷布被树枝划破,中途又遭遇暴雨才致使方便面受损。吴某发现此情形后,还积极采取了措施,显然,吴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需要赔偿牛某的损失。
(5)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即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一般存在调解成功、调解不成、有待继续调解三种情形。在制作记录时,可以在“调解结果”栏直接选择对应项打“√”。
(6)尾部
人民调解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其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名后要按手印;当事人为法人的,要加盖法人章。最后都要标注日期。
如在前面的调解案例2中,当事人双方为吴某与牛某,均为自然人,直接签名按手印即可。但调解案例1中,一方当事人是出租车公司,即法人,除了要企业法人签名外,还要加盖法人章。
(三)文书制作范例(以上述调解案例3为例)
人民调解记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县××乡××调解委员会
当事人纪某,男,28岁,现住××县××乡××村××号
夏某,男,38岁,现住××县××乡××村××号
参加人张某,××村村委会委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对于夏某请求纪某赔偿他家小麦损失一案,申请人夏某认为:即使是纪某出于好心,将自己的小麦盖上,但好事也要做到底,而不应该不负责任,忘记将雨布掀开,否则,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纪某承担。而被申请人纪某则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即使造成了损失也不应赔偿。
在对此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李健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耐心的讲解:纪某出于好心为夏某照看小麦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未受他人之托,没有法律义务而帮他人管理他人的事务。这一行为值得肯定,但在第二天却忘记告诉自己的儿子将小麦掀开,导致小麦长芽,显然没有尽到管理人妥善管理的义务,从而使夏家遭受损失。《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纪某应当对夏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至于赔多少,双方可以友好协商,毕竟都是同村人。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纪某(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夏某(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李健
记录人(签名)刘燕
××××年××月××日
(四)文书制作提醒
(1)“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不能只列某一个当事人。
(2)“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凡是参加调解的人员,都应当列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