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2026年03月09日
第八节 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卷宗中,“司法确认有关材料”是存在司法确认的情况下才有的。因此,司法确认程序不是每一个纠纷案件所必备的,只有在当事人申请作出司法确认的情形下才启动该程序。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包括司法确认申请书、司法确认受理通知书、司法确认决定书(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书)。为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统一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还制作了司法确认文书样式四篇,供各地法院使用。由于司法确认有关材料部分和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一样,也不属于文书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此只列举了司法确认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确认决定书和不予确认决定书格式供参考。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四个文书中,需要当事人填写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当事人填写的只是司法确认申请书,而司法确认受理通知书以及司法确认决定书或不予确认决定书均由人民法院制作并送达当事人,本书在第二章第四节调解卷宗制作文书演练部分的“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卷宗制作示范”的案卷中,即介绍了“司法确认申请书”的制作范例。具体见该卷宗“司法确认有关材料”部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