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作说明
(1)第1项“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中间有一个“或”字,表明这是一个可选项。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此外,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进行调解的民间纠纷,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第3项中的“人民调解证据材料”,指的是在相应的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如物证(如被弄坏的东西)、书证(如合同书)、证人证言等。由于证据材料部分不属于文书部分,因此我们在后面的各文书案例详解部分不再赘述。
(3)第5项中,“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中间也存在一个“或”字,原因是,有的纠纷,经调解后达成的是书面协议,而有的仅仅达成的是口头协议。达成书面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口头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口头协议登记表。因此,对于一个调解成功的纠纷,要么存在人民调解协议书,要么存在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https://www.daowen.com)
(4)第7项中,“司法确认有关材料”是存在司法确认的情况下才有的。我国《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因此,司法确认程序不是每一个纠纷案件所必备的,只有在当事人申请作出司法确认的情形下才启动该程序。那么,也只有在该程序启动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相应的“司法确认有关材料”。本章第四节“调解卷宗制作文书演练”部分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卷宗制作示范”案卷中,即介绍了司法确认申请书的参考格式及制作的范例。具体见该卷宗“司法确认有关材料”部分。
(5)封底一般由立卷人和审核人签字,并附上立卷日期。由于封底内容较为简略,因此我们在后面的各文书案例详解部分也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