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与法律知识

一、调解案例与法律知识

案例1:因遗产继承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

案情经过

周某与妻子肖某经过多年共同打拼,挣得一处房产与20万元存款。2015年6月周某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2021年初,肖某欲改嫁,但两个儿子认为,父亲去世时家里的20万元存款与房子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他们二人与母亲平分。而肖某则认为丈夫死的时候,孩子们还没有成年,家里的存款和房子都应该归其所有。母子之间就财产问题发生矛盾。后此案被申请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了调解。

在对此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段金彪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耐心的讲解: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规定,周某的儿子可以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承父亲的遗产,但遗产的范围不应是这20万元钱与房产的全部,分割遗产时,应当将20万元存款及房产的一半分归其母肖某所有,剩余的方可作为遗产由肖某与其二子继承。

肖某的二子表示,其实他们也不愿意因此事和母亲伤了感情,只是觉得母亲改嫁会把父亲的遗产全部带到别人家,他们心有不甘。如果母亲不改嫁,他们绝不会向母亲提要分父亲遗产的事。不过既然法律对此问题有专门的规定,就按法律的规定来继承。肖某也同意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后,母子三人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后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了回访,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案例2:因赡养老人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

案情经过

孙先生与老伴年近70岁,有两个儿子现已各自成家。由于年老体弱,孙先生与老伴失去了劳动能力及经济来源,便向儿子提出要他们尽赡养义务。两个儿子谁也不愿赡养老人,于是约定孙先生归长子孙某力赡养,孙先生的老伴归次子孙某量赡养,二老分开居住。二老想想别无他法,被迫同意。可是长子与次子在分别与父母共同生活中,并没有切实履行赡养义务,让二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并时常冷语相对。二老想要相见也常常受到两个儿子的阻挠。于是,二老坚决要儿子们将两人一起赡养,不能将他们分开,两个儿子都不同意,与父母产生矛盾。后此案被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在对此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赵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对孙先生的两个儿子进行了教育: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古语说“百善孝先行”,一个人是否孝顺,是衡量这个人本性是否善良的重要标准。而且父母含辛茹苦、不计回报地把他们兄弟俩养大成人,他们兄弟俩却这样对待父母,这是多么让父母伤心的事。而且他们自己也有孩子,也是别人的父母,这样做是希望他们的孩子日后也像他们一样吗?兄弟二人这样做,亲人、邻里、同事会怎样看他们?

抛开道德不谈,从法律上讲,不赡养父母也违反了公民的法律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就要求在现有经济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而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二人坚持不肯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权利到法院告他们,那时他们不但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将彻底名声扫地。最后赵波请二人考虑清楚,是要做个人人称赞的孝子还是做个人人不齿的败类。

两个儿子表示,从心里讲,自己并非不愿意赡养父母。但是由于思想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的不同,确实有些不愿意和老人生活在一起,因为生活在一起,日常生活中就少不了这样那样的矛盾。但是如今父母年纪大了,他们的确有义务照顾老人生活起居,让老人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快乐,并且对自己之前的行为表示了悔恨。最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口头调解协议,二老在大儿子家居住,二儿子每个月给两位老人支付300元生活费,并且要经常带全家去看望两位老人。

事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得知调解协议履行良好,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案例3:因噪声引发的邻里纠纷

案情经过

老潘刚做完手术,身体需要静养。住在他家楼上的是一对年轻夫妇,这对年轻夫妇经常在夜间播放迪斯科音乐,声音很大,吵得老潘睡不着觉,老潘非常痛苦,手术后恢复得很慢。可气的是,老潘的妻子多次找到楼上的年轻夫妇,让他们注意点,把音量调小点,年轻夫妇都爱答不理,置若罔闻。老潘妻子气得不行,和这对年轻夫妇争吵起来,由此,纠纷发生,双方见面就互骂,有时还会伸手推搡。后此纠纷被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杨得志针对此案,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耐心的讲解:邻里之间应当互谅互让,互相理解,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潘某刚刚做完手术,需要静养,作为邻居的小两口赵某与吴某,应该就自己的兴趣爱好忍耐一下,为潘某的身体健康让路。况且,我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由此,赵某、吴某应当在放音乐的时候将音量调小,不能影响潘某的休息。

楼上的夫妇表示,自己只是气不过老潘妻子的态度,每次和他们说这件事的时候,都是一副要打架的样子,而且总是说些不干不净的话。如果她第一次就好言相商,他们是不会这样的。老潘的妻子也承认自己的确态度有些不好,没有处理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最后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口头调解协议,老潘的妻子就自己态度不好甚至出口伤人之事向楼上小两口赔礼道歉,楼上小两口承诺,在老潘养病期间不再大声播放音乐,以后播放音乐也要尽量考虑时间的选择,做到不影响他人休息。人民调解委员会后来进行回访,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案例4:因保管物品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情经过

王某因装修房屋,便将一批古字画交由其好友李某保管,因二人关系较好,李某为王某无偿保管。李某将此批古字画放在床底下。一日李某外出,其楼上住户水管破裂,水流至李某家,床底的古字画严重受损。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以自己无过失为由拒绝赔偿,双方遂起争端。后此案被申请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

在对此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赵亮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耐心的讲解:根据《民法典》第897条的规定,保管是无偿的情况下,如果保管人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纠纷中,王某与李某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王某字画受损是李某楼上住户水管破裂渗水造成的,李某无重大过失,因为李某对于水管破裂这一事实是不能事先预料到的。因此李某不需要赔偿王某的损失。

最后双方接受调解并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后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回访,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因担保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情经过

赵某向张某借款5000元,约定一年后偿还,赵某找了自己好朋友,做生意的刘某做保证人。刘某同意做赵某的保证人,并在赵某和张某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了字,表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赵某无法还清借款,张某请求刘某还款,刘某以赵某能还款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还款请求。张某认为既然刘某做了赵某的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于是天天去找刘某要钱。刘某认为张某不去努力找借款人赵某要钱,却天天缠着自己要钱,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于是坚决不给张某钱,由此,纠纷产生。后此纠纷被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在对此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卢慧着重向刘某讲解了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主合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刘某虽然没有和张某签订保证合同,但是刘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应当认定刘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刘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赵某不还张某的钱,张某是可以直接请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的。

刘某得知此事,对当初自己轻率地为别人担保感到后悔,但事已至此,只能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最后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由刘某代赵某偿还张某欠款,等以后赵某有钱了,再把这笔钱还给刘某,为了保险起见,赵某给刘某打了一个5000元的欠条。后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事作出了回访,得知刘某替赵某还了钱,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