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证人的地位
德国立法者把公证人设计为独立的公共机构人员(《公证人法》第1条)。立法者认为,公共登记部门对正确性的保障,其中立性和专业的公证建议,以及说明和证书都是具有国家主权性质的工作。这种正确性的保障是以无关利益、谨慎核查的机构、由州确定公证人的数量、遍布全国的行政区域网络以及不能向私人提出赔偿的官方意愿为前提的,或者以证书保存的主观公共权力性(《公证人法》第15条)为前提。可以考虑给予这种公共权力明确的宪法地位。(16)
这种框架设置符合起源于罗马法并以多种形式一直保存到今天的大陆法系的古老传统,也符合具有公信力的公证证书中的事实、相关声明和谈判结果的证据保全。这个公证证书由具有特殊权力的公职人员起草。(17)
公证证书被赋予一项重要的社会政治任务;(18)这可以从自由主义国家的传统中得到证明。亚当·斯密(Adam Smith)将公正的司法定义为“统治者或国家的职责”,“做出这样的安排,创造和维护这样的事业”对社会“是非常有益的”,但是公正司法的建立和维护并不仅仅是单独个人的期望。亚当·斯密本质上是在研究不会产生任何利润的社会和物质基础设施。(19)实际上,该论点可以从相关工作中概括出来:即认为社会是重要的、有用的,不能完全放任市场,因为追求特定的利益和活动的利润能力对市场来说是合法的,但在追求直接的国家目标时却被证明往往与市场制度无关。特定的利益通常会与中立、公正的工作和基于不容置疑的正确内容而构建的公信力相冲突,因此必须将特定的利益排除在公共的证书之外。建立在个人自由基础之上的主权行为,既存在社会效能的标准,也存在不可转让的标准。
这种论点并未得到普遍认同。由于种种原因,公证事务所再次受到一些人置疑,就像历史上经常发生的那样。现在有两个因素给新的批判性调查注入了特殊的动力。一方面,并非所有欧盟成员国都熟悉公证事务所,就欧洲建立统一市场而言,有必要考查所有与行使公共权力无关的国家特殊机构的市场限制作用。另一方面,世界上很大一部分重要地区已经开始实行财产去中心化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和市场经济原则。在这一过程中,还必须重新界定国家和主权任务的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设立公证事务所的问题。为了推荐不同的解决方案,在各国提供的建议之间已经展开了一定程度的竞争,因此,美国的建议致力于严格拒绝公证事务所也就不足为怪了。
从彻底废除公证人公共职位的提议到将公证人逐出其当前活动范围的讨论都在进行中,例如将公证人逐出土地交易(20)或消费者保护法领域(21)等。法律政策论点主要基于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改革的经济分析。对此爆发了一场批评,即为了分析和评估法律,在涉及的所有合法性问题上,所依据的经济性、经济效率标准过于狭窄,因为其他正义的标准是平等的而且是必须要考虑到的。(22)
我注意到这种批评很容易理解。然而,在下文中,我将集中论述经济方面的论点。可以看到,国民经济学确立了一些关于公平的假设,但是,这些假设并不总是很容易说明,甚至有一些令人很难理解。在主流经济学模型中,假设是以诸如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完全竞争市场为前提,这些显然是构造性的而不是对现实的描述。如下文所示,这一事实已被公开承认,其结果是这些理性假说相比经验论更有说服力。同时,该学说凭借其规范性的真实主张,并以此直接干预法律、政治领域相关问题的讨论,例如,将公证事务所作为未经实证证明的经济效率准绳。公证事务所必须进一步证明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下文中,我将尝试解释为什么在经验主义的内容丰富的经济理论标准下这也是可能的。
(1) 在下文中,我将只提及男性公证人作为公证工作人员,众所周知,也存在女性公证人,她们也被上述概念涵盖(译者注:这里是德语语言的表述习惯:提到某一类人既有男性也有女性时,往往男性和女性都要提到。但这样行文比较冗繁,这里即作简略)。
(2) O. E. Williamson,Die Ökonomischen Institutionen des Kapitalismus,1990,54.
(3) 后文会继续讨论这种影响。这里我只引用:D. C. North,Institutions and Credible Commitment,in: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149/1(1993)。
(4) C. Ott,Das Notariat im Spannungsfeld von überliefertem Rechtsstatus und wirtschaftlicher Entwicklung,in:Sonderheft der DNotZ 2001,83.
(5) 关于预防性司法的概念,请参见C. Reithmann,Vorsorgende Rechtspflege durch Notare und Gerichte,1989,1 ff.;R. Scholz,Vorsorgende Rechtspflege im grundgesetzlichen Rechtsstaat,Sonderheft der DNotZ,2007,26 ff.。然而,于我而言是这个着重强调不需要限制,Scholz重视“在司法争议裁决的准备阶段对法律安全的保障”。
(6) J. Bormann/D. C. Konig,Verfassungsrechtliche Aspekte der vorsorgenden Rechtspflege und des Notariats,in:notar,2008,256 ff.,262.
(7) J. Bormann/D. C. Konig,Verfassungsrechtliche Aspekte der vorsorgenden Rechtspflege und des Notariats,in:notar,2008,256 ff.,262.
(8) 参见Reithmann在上述引文中总计:S. 45 und 15 ff.,124,142 ff.。(https://www.daowen.com)
(9) 最基本的是:BVerfG BB 1990,440。
(10) BGH DNotZ 2005,847;还有BGH DNotZ 2008、376、378。
(11) BGH DNotZ 2005,847.
(12) BGH DNotZ 2008,376,377,378.
(13) Bormann/König,同上,S. 262。
(14) Götte,Grußwort zum 27. Deutschen Notartag,in:DNotZSonderheft 2007,7.
(15) Zypries,Grußwort zum 27. Deutschen Notartag,in:DNotZSonderheft 2007,16,19.
(16) BT-Drucksache 16/9022 vom 30. 4. 2008-Gesetzentwurf des Bundesrates zur Änderung des Grundgesetzes (Artikel 98a).
(17) 有关此细节见F. Osterley,Das Deutsche Notariat,1842(Nachdruck 1965);H. Frischen,Zur Geschichte der Ars Notarii,in:Notar und Rechtsgestaltung-Jubi-läums-Festschrift des Rheinischen Notariats,1998,713 ff.。
(18) 这也可能与以下事实有关: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书面证据比起日耳曼和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证人证据更为重要。
(19) A. Smith,Eine Untersuchung über Natur und Wesen des Volkswohlstandes 1776,deutsche Ausgabe von 1923,V. Buch,1. Kapitel,3. Abteilung.
(20) 根据欧洲法律和政治中心(ZERP)的研究,University of Bremen,u. a.,Stuy COMP/2006/D3/003,Conveyancing Services Market,December 2007 (简称:ZERP-Studie)。
(21) 这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8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消费者权利指令的建议[KOM(2008)614/4]中的观点。
(22) W. Baumann,Ökonomie und Recht-Ökonomische Effizienzjurisprudenz,in RNotZ2007,297 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