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古典主义国民经济学对法律政策的支持
如果理想类型(这是上面戈贝尔引用和提到的另一个问题)不是突然被重新贴上事实陈述或标准模型的标签,那么所有这些都可以作为抽象模型和理想类型构造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无害的思维方式来接受。总是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当确立最小政府基本原则自由主义信念时,它就不仅适用于国家干预主义的要求,而且适用于建立市场关系框架的国家的“财产和合同法”内容。如果问题是依据理想的均衡模型假设提出的,为了批判现行法律的现实或在财产和合同法领域提出法律政策建议,从而使真实世界中的均衡得以实现,那么由汉斯—伯恩德·舍费尔(Hans Bernd Schäefer)和克劳斯·奥特(Claus Ott)所认可的现代法律体系的“两个部门”(18)的问题交织和混合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19)和由欧盟委员会委托进行的一项关于产权转让的研究,(20)就是这种方法论要求的不能令人满意的例子。从最小政府观念的视角来看,这种方法甚至是站不住脚的。我之所以选择第一本书,是因为它在获得世界银行授权的情况下,试图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民法、公司法和经济法施加自由化的影响。选择第二本是因为它基于类似的市场自由主义前提,旨在放松对欧洲土地法的管制,并在此背景下压制公证证书。
《营商环境报告》对微观经济模型作了一些假设,并根据要处理的问题的复杂程度,建立了一个拥有5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掌握充分和完整的信息,(21)雇用50—201名员工,(22)这些员工年龄均为42岁,男性,没有加入工会,“与特定经济体中大多数人口同属于一个种族和信奉同一个宗教”。(23)该公司遵守法律,[4]遵守市场规则。公司根据需求调整价格,并准备根据竞争状况退出或重新进入市场。(24)该报告一再强调,在评估营商环境(25)(是否)良好、有利和优越时,报告没有涉及任何特定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基础设施和制度系统的质量,也不包括公民的教育水平。(因为如果涉及这些因素)就会使按照同样的规则处理所有国家——从阿富汗到津巴布韦(26)——更加困难。(27)
所有这些对于建模来说都是完全合理的,即使把模型建立在显而易见的违法者、机会主义企业和完全缺乏技能的文盲劳动者的假设基础之上,也一样是合理的。然而,武断地宣称模型假设为理想原型,以致重新把模型界定为一种值得追求的真实状态,并呼吁世界各国针对这一理想化系统制定法律和制度,无论从实际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来看,这种努力都是很成问题和极具误导性的。《营商环境报告》没有注意到如下事实,即亚当·斯密已经将“看不见的手”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与国家通过累进税提供的资金建立并维护有形的社会基础设施联系起来;约翰·凯恩斯(John M. Keynes)已经证明,在一个失业率很高的经济体中,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市场均衡同样可能带来破坏性后果;(28)在经济学理论中,凯恩斯详细研究了现实中的市场失灵的情况;(29)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认为,现实世界中市场参与者的信息缺失是不可避免的,从而交易费用同样不可避免,这正是企业存在的主要现实基础,也是科斯撰写《企业的性质》一文的动机。(30)
这是国民经济学的核心观点,也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必须遵循这些原则。然而,忽视整个范围内任何这样的原则,单纯基于论证的需要而拒绝这些原则,那就必然会违反基本的方法论要求,甚至与经济科学的基本方法论原则相冲突。只有当你突破了科学方法的底线,你才会把没有任何员工保护的国家视为具有特殊的积极环境的国家;或者恰恰是因为美国缺少例如公共登记和公证证书,反而把2009年的美国在转让和登记财产、建立信贷担保、保护(小微)投资者、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视为一种世界性范例。(31)(https://www.daowen.com)
毋庸置疑——必须这么说——该报告缺乏对实证研究的借鉴。根据实证研究,美国的财产所有权转让成本明显高于拥有拉丁公证人的国家。(32)一位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提出的有关克服美国次贷危机的法律政策建议也提到了这一点,其目的“使每个抵押债务人都应得到类似于拉丁公证人的专业人士的帮助……对于无法胜任和不能获得客观建议的人来说,这种方法尤其有用”。有了由政府任命的人的参与,将使不道德的抵押债权人更加难以将其客户引向其律师,而这些律师不会警告客户其所面临的危险。(33)
2007年,ZERP的研究既无法讨论穆雷和席勒后来发表的论文(见脚注1、2),也无法用实证的观点证明美国土地交易及其融资的巨大危机是由于监管密度不够和监管质量不足造成的。实际上,ZERP的研究无条件地、不加批判地采用了《营商环境报告》的方法、内容和目标,并强调放松管制的改革将“为公民、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34)这一强调符合欧盟委员会委托人的要求。然而,达到科学合理结果的愿望被抛在脑后。(35)这项研究表明,监管与经济效率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而且监管不充分与经济效率低下之间联系的可能性尚未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同样,最有效地自我调节的市场过程理想化的典型模式被视作一种“范型”。市场参与者被塑造成是完全、独立负责、不断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市场失灵仍被认为是不可能的。
我将在下一章介绍这个研究关于不同机构的成本效益比较。这里需要指出,该研究的问题不是旨在规范私营和公共服务部门,而从《欧洲共同体条约》第三章的规定来看,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并且这不是关于土地交易实质规定的批评或者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更多的是关于合同签订程序方面的评价。该研究并未明确指出,在所审查的制度中,对土地出让合同的专业支持是否影响承包方有意或无意的个人利益偏好的内容,而是确保他们能够依照程序作出合情合理的市场决策,并确保他们得到相应的结果。
正如这些研究和进一步的实例所证明的那样,不管是全面的还是孤立的改革建议——不仅涉及国家干预法,而且涉及国家规定的财产法和合同法,后者构成了市场关系的框架,即法律的“第一部分”——具备市场假定的自主创造平衡并自我调节的能力的合理性。这曾经是“华盛顿共识”关于后苏联时代经济转型(36)的基石(现在已经垮掉)之一,也是现在欧盟各种改革方案的标志。当然,这些改革方案正面临着为市场自由化辩护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