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自我调节和法律框架

4.市场自我调节和法律框架

鉴于上述分析,似乎有必要考查以下问题:是否可以从市场主体互动的结构中得出结论,即由于市场力量本身确保了正确的市场秩序,因而不需要完善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民法;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将其模式与法律剥离,仅仅是因为它认为市场参与者遵守法律是理所当然的,抑或因为它将遵守法律作为保持模式“纯洁”的一个参数。

新近的经济理论认为,必须审慎地对待法律和其他制度,这些法律和制度“以人为的方式对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施加了限制”,(37)应将其作为促进效率和财富的经济体系的构成部分。在讨论这一新理论之前,我们必须确定,纯粹的市场理论是否能够始终如一地、切合实际地主张:单凭市场力量就能够创造互动效率。如果情况果真如此,并且假定市场失灵不存在,那么,确实就没必要针对财产分配、抵押、产权转让、合同订立与履行,以及对违约行为的制裁与强制执行等情况制定复杂的法律了。毕竟,可以认为,在完全竞争中,所有无视交易的自然法则,违背货物交付承诺或无偿占有第三方财产的行为者,迟早都会从市场上消失。那些被假定为完全信息的其他市场参与者,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避免与那些害群之马进行任何商务往来,从而将他们逐出市场。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致力于研究这个理论的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进行了详细论证。诺齐克的论证基于嵌入规范论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观念,该自由观念禁止对最小国家界限的任何超越,并禁止任何为了分配正义、社会均衡或社会福利而进行的干预。(38)对于个体之间或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互动,他考察是否可以通过私人安排、社会控制和道德规范来有效地建立承诺。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如果当事方之间发生争执时,将由不参与相关事务的公正的第三方实体确定任何要求的有效性。虽然这一进程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情况下仍可进行,但从个人之间权利要求与合同执行角度来看,国家对强制力的垄断是必需的。国家对强制力的垄断权将扩展到所有个人,而不仅仅是那些自愿服从这种垄断权的人,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再分配的效果。(39)作者本人将这一立场描述为严格的自由主义。但是,即便是这种支持最小政府的极端论点,也无法质疑政府实施有效合同与财产法的必要性。即使不存在市场失灵,市场的自我修复能力也是有限的。

此外,必须把害群之马从市场中清除出去的认识也得到了配置效率概念的支持,这是新古典主义理论的核心准则。毕竟,正如上文第四章第一节(2)所述,配置效率描述了这样一种状态,即一个人的处境一定不能因其他人的处境恶化而得到改善。(40)该模型假设这一点已经体现在合同中——当然,人们可以认为,这里所说的合同只能是正确签订和履行的合同。例如,如果没有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且不遵守合同的行为者仅在市场参与者信息处理过程中或一般学习过程中才被驱离市场,那么,一些人在这种学习过程中必然会处于不利地位。显然,这毫无效率可言。除此之外,个人将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理查德·波斯纳曾给出这样一个说法,即当资源以自愿交换的方式进行转移时,“效率就可能实现净增加”。因为“如果交易双方都没有预期到转移可能带来更好的结果的话,那么,资源转移就不会发生”。(41)因此,波斯纳的论述仅仅被当作一种理想类型才是可以接受的。波斯纳的论述在没有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是难以描述市场的现实运行状况的。与此同时,他还忽略了一个因素,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认为私法自治的一个重要前提,即交易伙伴之间力量的大致平衡,没有这种平衡,就不可能实现适当的利益协调(42)——这就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的目的,就意味着没有效率。

因此,我们可以假设,即使是最自由的市场架构,仍然需要以有效的合同和财产法为前提。但是,这里所谓“有效”是什么意思呢?显然,从规范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意义上讲,这并不包括分配正义的标准,而只是通过抵消不确定性和促进市场参与者获得更多信息的规则,在已有的资源中实现市场参与者的偏好,并保留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自主认定的效用。(https://www.daowen.com)

从结果来看,如果民法预先确定交易的实质内容,例如,如果法律没有面临市场失灵的情况,那么确定价格甚至数量的上限和下限,肯定是违背概念的。另外,私人自治和合同自由的法定原则以及私有财产中资产的独立配置一样,是实现每天数以百万计的市场交换行为的必要条件,每个市场交换行为都有助于使个体利益最大化。自由选择交易伙伴,自由确定合同内容,以及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和私人所有权转让的规则,都是在实施个人优先权与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的经济机制下的法律表达。

然而,财产法和合同法绝不只是追随经济人的模型化的愿望。为了形成有效的交易决定和具有约束力的交易规则,财产法和合同法强制性地确立合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它规定,从合同订立之时起,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通过行使自己的自由意志来解除其对原有交易伙伴的义务,而且双方都遵守其协议。与全面个人意志自由的假设相比,这绝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43)

另外,财产法与合同法规定,有效建立的合同义务必须履行,并规定执行义务的机构。不仅如此,财产法与合同法还以新的所有权分配形式确立了经济交易的结果,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并确立了可执行的防御性请求权。在强迫意愿的情况下所有这些都与胁迫有关,因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是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原因迫使极端个人主义的拥护者做出让步,即对于一个国家——尽管是“最小国家”——它们的法律也是不可或缺的。

即使有关市场力量和市场活动的经济科学没有明确地以法律为主题,但法律的存在仍然是预设前提,并且与市场保持一致。这是因为它能够使市场参与者减少不确定性,有利于表达和实现他们的偏好,并使其效用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