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应当把社会事实视为物这个命题,是我的方法的基础,它引起了最大的争论。反对者认为,我把社会世界的现实和外部世界的现实同等看待是荒谬的,是奇谈怪论。这是对这种同等看待的意义和范围的极大的误解。我这样做的目的不是把存在的高级形态降为低级形态,而完全相反,我是要使前者具有至少与大家公认的后者具有的实现条件相等的实现条件。实际上,我不是说社会事实是物质之物,而是说社会事实是与物质之物具有同等地位但表现形式不同的物。
那么,物究竟是什么呢?如同从外部认识的东西与从内部认识的东西是对立的一样,物与观念也是对立的。凡是智力不能自然理解的一切认识对象;凡是我们不能以简单的精神分析方法形成一个确切概念的东西;凡是精神只有在摆脱自我,通过观察和实验,逐渐由最表面的、最容易看到的标志转向不易感知的、最深层的标志的条件下才能最终理解的东西,都是物。因此,把某一类事实作为物来考察,并不是把它们归到这一或那一实在的范畴,而是以一定的心态观察它们。就是说,在着手研究事实时,要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对事实的存在持完全不知的态度;事实所特有的各种属性,以及这些属性赖以存在的未知原因,不能通过哪怕是最认真的内省去发现。
对术语作了这样的界定之后,就可以明白我的命题绝非奇谈怪论,而且只要它不再被有关人的科学,尤其是不再被社会学经常而过分地忽视,它就几乎可以成为一种自明之理。实际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认为,也许除了数学的对象以外,一切科学的对象都是物。至于数学的对象,从其最简单的到最复杂的都是由我们自己确立的,所以要知道它是什么,只需研究我们的内心活动,从内部分析由此产生的精神过程就足够了。但是,至于严格意义上的事实,当我们试图对它们进行科学研究时,我们所面对的必然是一些未知的、不理解的物,因为人们在生活中所能形成的表象,在形成时既缺乏系统,又缺乏批判,没有科学的价值,应该排除在外。个人心理学研究的事实也具有这种性质,所以也应该以这个观点来对待。实际上,虽然从特点上来看,个人心理学研究的事实是我们内心的,但是,我们对它的意识既不能使我们理解其内在性质,又不能使我们知道其发生的根源。这样的意识却能使我们对事实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但只是像感觉那样使我们知道热或光、声或电而已;它使我们对事实产生的,是模糊的、瞬间的、主观的印象,而不是明确的、清晰的观念即具有解释性的概念。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本世纪末诞生了以从外部研究心理事实,即把心理事实作为物来研究为基本原理的客观心理学。既然研究心理事实是这样,那就有理由这样来研究社会事实了,因为意识认识社会事实的能力不可能超过它对自己的认识能力[3]。——有人可能反对这种观点,认为既然社会事实是我们制造出来的,那么只要我们有了自我意识,就能知道我们给它加进了什么内容和如何形成它的。但首先要知道,社会制度的绝大部分是由前人定好而遗留给我们的,我们丝毫也没有参与它的建立,所以反躬自问时,不可能找到产生这些制度的原因。再说,就算我们参与了这些制度的建立,我们也只能是以最模糊的,甚至往往是最不准确的方式勉强地猜到决定我们的行动的真正原因和我们的行为的本质。仅就我们的个人行为而论,我们也很难知道指导我们行为的一些比较单纯的动机。有时,我们的行为出于自私,却自以为是无私的;我们屈服于爱,却自以为是向憎恨让步;我们做了不合理的偏见的奴隶,却自以为是服从于理性了,等等。对待个人的行为都是如此,那么我们怎么会有能力更加明晰地识别集体行为的比这要繁杂得多的发生原因呢?因为不管怎样,对于整个集体行为来说,具体到每一个个人的参与是微不足道的,参与的人很多,别人意识到的我们可能意识不到。
因此,我所确定的准则既不包括任何形而上学的思想,又不包括任何关于存在的本质的思辨,它只要求社会学家保持物理学家、化学家和生物学家在他们的学科开辟新的研究领域时所具有的那种精神状态。社会学家应该在进入社会世界时,意识到自己进入了一个未知世界;他们应该认识到,他们所要处理的事实的规律和生物学尚未形成以前生命的规律一样是不可猜测的;他们应该随时准备去作会使他们惊讶和困惑的发现。然而,社会学在知识方面还远远没有达到这样成熟的地步。研究物理本性的科学家强烈地感到,要战胜来自自然的抵抗力是何等困难,而社会学家却觉得自己能以精神直接认识物,以致以为他们可以由此解决那些最难解决的问题。但就目前的社会学状况来说,我们甚至并未真正理解诸如国家或家庭、所有权或契约、刑罚或责任等主要的社会制度;我们对于这些制度赖以存在的原因、它们的职能和演变规律几乎一无所知;如果说我们已在某些方面隐约看到几丝曙光,那也只是刚刚开始。然而,只要翻阅一下社会学的著作,就会发现其中在这方面的无知和困惑。这些著作不但以独断一切问题为己任,而且以为用几页或几节就能说清甚至最复杂的现象。这就是说,这样的理论所表述的并不是事实(事实是不可能这样快地弄清楚的),而是作者在进行研究之前对事实所持的先入之见。当然,我们对于集体习尚的观念,即关于什么是集体习尚或怎样遵守集体习尚的观念,是发展集体习尚的一个因素。但这种观念本身就是一种事实,而为了正确地界定它,也应该从外部对它进行研究。因为这时需要知道的,不是哪位思想家个人怎样描绘这个制度,而是集体对于这个制度如何认识。实际上,只有这种认识才具有社会效果。然而,仅从内部观察还不能达到这种认识,因为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具有全部的集体认识;因此,必须找出若干使这种集体认识成为可感知的外部特征。再则,集体认识并非凭空而生,它本身也是外在原因的结果,而为了能够评价它在将来的作用,就应该知道这些外在原因。总之,不管怎么办,都总得采用这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