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引起争论的激烈程度不亚于前一命题的命题是:社会现象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今天,人们已愿意接受我的如下观点:个人生活和集体生活的各种事实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质的不同。甚至可以说,在这一问题上,即使没有形成完全的一致,至少是达到了非常广泛的一致。现在,几乎没有一位社会学家对社会学的一切分支持否定态度了。但是,因为社会只能是由个人组成的[4],所以,以常识观之,社会生活除了个人意识以外别无其他基质(substrat),否则就成为空中楼阁,与生活游离。

但是,在社会事实方面,人们有时不那么容易作出判断,而在其他自然领域里则通常可以做到。数个要素一经结合,都会因结合而产生新的现象,但我们必须想到,这些新的现象不是存在于各个要素之中,而是存在于随要素的结合而形成的新的整体之中。同社会除了个人以外不包含其他东西一样,生物细胞中只含有无机分子,但具有生命特征的现象显然不可能存在于氢、氧、碳、氮等原子之中,因为生命运动怎么能出现于无生命的要素之中呢?生物学的属性又怎么能分配于这些无生命的要素之间呢?它们不可能同样存在于所有的要素之中,因为这些要素性质并不相同。碳不是氮,所以它不具有同氮一样的属性,也起不到氮的作用。说生命的每个方面及其每个主要特性都呈现在一个独特的原子群中,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生命不能这样分解,它是一个整体,所以它只能以整体的形式存在于有生命的物质之中。生命只以整体的形式存在,而不以部分的形式存在。本身能够吸收营养和进行繁殖的,一句话,能够活着的,绝不是细胞中的没有生命的分子,而是细胞本身,也只能是它。我关于生命所述的一切,也可以适用于其他一切综合体。比如,青铜的硬度并不存在于形成它的、具有柔韧性的铜、锡、铅这些物质之中,而是存在于它们的合成物之中。水的流动性、营养性和其他属性并不存在于合成水的两种气体之中,而是存在于由它们的结合而形成的合成物之中。

现在我把这一原理应用于社会学。如果人们同意我的观点,也认为这种构成整体社会的特殊(sui generis)综合体可产生与孤立地出现于个人意识中的现象完全不同的新现象,那就应该承认,这些特殊的事实存在于产生了它们的社会本身之中,而不存在于这个社会的局部之中,即不存在于它的成员之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特殊的事实,正如生命的特性存在于构成生物的无机物之外一样,也存在于构成社会的个人意识之外。我们把这些特殊的事实归之于每个社会成员身上就必然出现矛盾,因为就特性而论,特殊的事实是以社会成员所没有的东西为前提的。这样,我在下节对于严格意义上的心理学即研究可以思维的个人的心理学与社会学的区别的论述,在这里又以新的理由得到了证实。社会事实与心理事实不仅有质的不同,而且它们的基质也不同,两者在不同的环境下演变,也不取决于同样的条件。这并不是说社会事实不具有任何心理性质,因为它毕竟表现为思想或行为的方式。但是,集体意识的状态与个人意识的状态有质的不同,有其独自的表象。集体的心态并不等于个人的心态,它有其固有的规律。因此,尽管心理学与社会学在某些方面有一些关系,但两者终究截然不同。

但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指出一个或许会给我们的争论带来几缕曙光的区别。

我非常清楚,社会生活的内容不能通过纯心理学的因素,即个人意识的状态来解释。实际上,集体表象所表现的是集体对作用于它的各种物的思想反映。集体的组成不同于个体,而作用于它的物也具有不同的性质。既不表现同样主体,又不表现同样客体的表象,不可能基于同样的原因。为了理解社会对自身和其周围世界的表象方式,我们必须考察的是社会的性质,而不是个人的性质。社会自己想象的象征,随社会是什么社会而变化。比如,社会认为自己来自它现在用作自称的动物,这就是说它形成了一个独特的而被称为氏族的集团。在动物被神格化而成为人类的祖先的地方,氏族就改变了性质。如果社会在地区的或家族的保护神之上,想象出另外一种它认为可以保护它的神,那是因为组成社会的一些地区或家族要想集中和统一,而宗教众神表现出的统一程度,则与社会在该时期所达到的统一程度一致。如果社会谴责某些行为方式,那是因为这些行为方式伤害了社会的某些基本感情,而这些感情则与社会的结构有关,就像个人感情与个人的体质和心理结构有关一样。因此,即便个人心理学对我们来说已不再是什么秘密,但它依然不能使我们解决这些问题中的任何一个,因为这些问题涉及个人心理学并不理解的一系列事实。

但是,这种异质性一旦被承认,社会就会提出如下的问题:个人表象和集体表象既然都是表象,不就应当相似吗?而由于这种相似,不就应该有通用于两者的某些抽象规律吗?神话、民间传说、各种宗教观念、道德信仰等,反映着不同于个人的实在的另外一种实在;但使它们相互吸引或排斥,聚合或分离的方式,却往往不取决于它们的内容,而完全依从于表象的一般性质。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形成,并像个人的感觉、想象或观念那样,互相关联地发生作用。比如,不管被表象的是什么东西,能够认为接近与相似、对照与逻辑对立会以同样的方式发挥作用吗?因此,我认为有可能出现一种也许可以作为个人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共同地盘的完全是形式的心理学。也许这会使主张明确区分这两门科学的一些人产生怀疑。

严格地说,在我们的知识的现状下,方才提出的问题不会得到明确的解决。实际上,一方面,我们对于个人观念的相互结合的方式所知道的一切,归纳起来不外是一些很一般的而且十分含糊的原理,人们通常称这些原理为联想规律;而另一方面,对于集体观念的形成规律至今仍是全然无知。应该以确定这方面的规律为己任的社会心理学也只得反复无常的、空洞无物的泛泛之论的汇总而已。它应当做的,是对神话题材、传说、民间习俗和语言进行比较,以研究社会表象是以什么方式相互吸引或排斥,相互融合或分离等等的。一般说来,如果这个问题值得引起研究者们的注意,那我也只能勉强地说,他们行将探讨这个问题了。但是,即使他们找到了这些规律的某几项,那也显然不可能确切知道这些规律是或不是个人心理学规律的再现。

虽然不能肯定,但至少可以认为,即使这两种规律之间有相似之处,那它们之间的差异也一定十分明显。看来,说表象的构成素材不影响它们的结合形式,这实际上是不可能被人接受的。不错,心理学家们在论及联想规律时,好像总是认为它们同样适用于一切种类的个人表象。但绝非如此,因为映象的相互结合不同于感觉;概念的相互结合也不同于映象。如果心理学得到进一步发展,那会确认每一种心理状态都有其固有的明确的规律。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更应当(a fortiori)想到相应的社会思维规律也像社会思维本身一样,是有其特殊性的。事实上,只要人们一接触这类事实,就很难不感知这种特殊性。实际上,不就是这种特殊性才使得宗教观念(居集体观念之首)的相互融合、分离和转化而形成充满各种矛盾的、与我们个人思维的一般结果对立的合成物的特殊方式变得那么不可思议了吗?因此,可以这样推测:如果社会心态的某些规律确实使人觉得它们与心理学家所确立的规律相似,那也不只是因为前者是后者的个别情况,而且是因为两者之间除了存在明显的重要差异之外,还存在暂时还没有搞清楚的但将来可以通过抽象的推理发现的相似。这就是说,不论在什么情况下,社会学都不能简单地照抄心理学的这一或那一原理,把它用于研究社会事实。但是全体共有的集体思想,不论它是什么形式还是什么内容,在研究它的存在本身和目的时,都必须通过人们对它持有的特殊感情来进行,而且下一步不要忘记去研究它和个人思想相似到什么程度。一个主要是属于一般哲学和抽象逻辑,而很少属于社会事实的科学研究的问题[5]便在这里展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