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

第三章 关于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

根据前述的几项准则进行的观察,涉及在某些方面极不相同的两种事实:一种是应该是什么就表现为什么的事实,另一种是应该是什么却未表现为什么的事实。前者为正常现象,后者为病态现象。我们甚至认为,作为全部研究的出发点的定义,必须同时把这两种现象包括进去。但是,即使它们在某些方面具有同样的性质,也还是要把它们分为两个种类。科学有可以进行这种区分的方法吗?

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因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影响着人们对于科学、尤其是人文科学的作用的看法。按照一种在各个不同学派都有其支持者的理论,科学绝不教导我们应该有什么愿望。据说,科学只知道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同样的利益的事实,对它们进行观察、解释,但不加评价。也就说,在科学看来,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东西。在科学的眼里,不存在善与恶。科学可以清楚地告诉我们原因怎样产生结果,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目的。如果不是要知道事物是什么,而且要知道它怎样才合人意,那就得依靠感情、本能、生命力等这些叫什么都可以的无意识的东西的暗示。我们方才提到的一位作者说,科学能把世界照亮,却仍使人们的心灵处于黑暗之中;心灵只能靠自己产生光明。可见,科学没有或者说几乎没有任何实用效力,从而也就没有重大的存在理由了,因为我们掌握了关于现实的知识之后不能使它们在生活中为我们服务,我们何必下力气去认识现实呢?也许有人会说,科学在向我们指出现象产生的原因的同时,也向我们提供了按照自己的意图制造这些现象的手段,从而使我们可以实现我们从超科学的理性出发所要追求的目的。但是,就某一方面而言,任何一种手段,它本身就是一种目的,因为要将一种手段付诸实施,就是指望实现用它才能实现的目的。要达到某种目的,往往有多种途径,所以我们必须从中进行选择。而如果科学不能帮助我们选择最好的目标,那它怎么能让我们知道达到目标的最好途径呢?科学为什么建议我们采取最快的途径而不采取最经济的途径,建议我们采取最可靠的途径而不采取最方便的途径呢?或者为什么不建议我们与此相反呢?如果科学不能引导我们确定最理想的目的,那它对于确定在一般手段看来是次要的和从属性的目的而言,也同样无能为力。

观念学的方法当然能避免这种神秘主义,而避免神秘主义的愿望,又在一定程度上使这种方法延续下来。实际上,运用这种方法的人都是些极端的理性主义者,因而他们认为人的行为无须用反省去引导,但他们又没有从他们自身接触的、完全脱离主观影响的现象中发现可以根据它们的实用价值来对它们分类的任何东西。因此,似乎只能用支配这些现象的概念来对它们进行评价了。于是,使用可以核正事实的观念,而不使用源于事实的观念,就成为一切合理的社会学所必需的了。但是我们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实践就成为反省的对象,而如此运用反省则是不科学的。

我上面提出的问题可使我们要求维护理性的权利,而不再陷入观念学。实际上,对于社会来说也同个人一样,健康是好事,也是人们所希望的;而生病则是坏事,应该避免。因此,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一个为事实本身所固有的、并能使我们科学地分辨出各类社会现象中的健康与病态的客观标准,科学就可以在忠于自己固有的方法的同时照亮实践。当然,现在科学还没有达到像了解人那样了解社会的地步,所以它只能给我们提供一些一般的提示,但只有在通过感觉直接与个人接触时,这种提示才能以适当的形式具体化。科学所能定义的健康的状态,不能完全符合每一个人,因为健康状态只能根据最普遍的条件来确定,而这些最普遍的条件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就或多或少有不相符的地方,但仍不失为判断健康与否的可贵标志。不能因为这个标志以后只能应用于个别特别场合,就认为它对于认识问题没有任何用处了。完全相反,它应该作为我们所有的实际推理的基础的规范。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就再没有权利说思想对于行为不起作用了。在科学与艺术之间不再有鸿沟,而可以不断地直接从一方过渡到另一方。当然,科学只有借助于技术才能深入事实,而技术只是科学的延伸。还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随着科学所确立的规律越来越完整地表现个体的现实,科学在实践上的无能为力现象是否应该越来越减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