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认识到原因和功能这两个问题以后,我们就应当规定解决它们的方法。
社会学家普遍采用的解释方法,基本上是心理学的、同时也是目的论的方法。这两种倾向是相互依赖的。实际上,如果说社会只是人们出于某种目的而建立起来的一套手段,则这种目的只能是个人的,因为在社会成立之前只存在着个人。因此,对社会的形成起了决定作用的观念和需要都只能来自个人。既然一切都来自个人,所以一切解释也就必须由个人开始。况且社会中除了个人的意识以外,再无任何东西存在。因此,社会的全部进化的原因也只能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由此可知,社会学规律只能是更为一般的心理学规律的一个分支。对集体生活的最终解释,就是让人知道它是怎样来自人的一般本性的:是不经过事先观察而直接来自人的本性呢,还是经过观察而后把它与人的本性联系起来呢?
奥古斯特·孔德几乎逐字地用这些术语来说明其方法的特点。他说:“既然从整体上来观察的社会现象实质上只是人性的简单发展,而不是某一权威力量的创造,所以,如我上面所述,通过社会学观察可以逐渐揭示出来的一切实际倾向,至少应以萌芽状态出现在生物学提前为社会学建立的基本类型中。”[8]这就是说孔德认为,在社会生活中起支配作用的事实是进步;而另一方面,这种进步又依存于纯心理因素,即依存于促进人性不断发展的倾向。他说,社会事实完全是直接来源于人的本性,以致在历史的初期阶段甚至可以直接从人性中演绎出来,而不必依靠观察。[9]当然,孔德承认在进化到较文明的时期,是不能采用这种演绎方法的。但这种不可能纯粹是从实际出发。这是因为从出发点到终点的距离太长,以致人的精神没有向导而自行跋涉,这是有迷路的危险的。[10]但是,人的本性的基本规律和社会进步的最终结果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不可分析的。文明的最复杂的形式只能来自发达的心理生活。因此,即使心理学的理论不足以作为社会学推论的前提,也是可以检验通过归纳而确定的命题的可靠性的唯一试金石。孔德说:“任何一种关于社会兴衰发展的规律,即便具有一切可能的权威性,并且是以历史方法定出来的,也只有在它以直接的或间接的、但应是无争议的方式与关于人的本性的实证理论合理地联系起来以后,才能最终被人承认。”[11]因此,最终的发言权仍属于心理学。
这也是斯宾塞先生采用的方法。实际上,按照他的说法,产生社会现象的两大因素:一是宇宙环境,二是个人的身心构造。[12]但是,前者只能通过后者对社会产生影响,后者才是社会进化的基本动力。社会之所以组成,就是为了使个人得以实现其本性;而社会经历的一切变革,也只是为了使个人本性的实现更加容易和更加完整。斯宾塞先生就是根据这一原理,在没有对社会组织作任何探讨之前,就认为应该用它的《社会学原理》一书的第一卷的全部篇幅来对原始人的肉体、情绪和智力方面进行研究。他说:“社会学这门科学,以按照我们所说的条件在人的肉体、情绪和智力参与下构成的并具有早就获得的观念和与其相应的感情的社会单位为出发点。”[13]于是,他认为政治的统治产生于对活人的畏惧,而宗教的统治则产生于对死人的畏惧。[14]不错,他承认社会一经形成就会反过来影响个人。[15]但不能由此就说,社会具有直接产生哪怕是最小的社会事实的能力。从这个观点来看,社会只是以个人在它的作用下发生的变化为媒介才具有了原因的效力。因此,一切都永远只能来自人的原初的或派生的本性。此外,社会对于其成员所起的这种作用也不会有任何特别的性质,因为政治目的本身就没有什么具体内容,而只是个人目的的简单表达。因此,社会对其成员的作用只能是个人活动的自我回归。尤其在工业社会里,更看不到表现在什么地方,因为工业社会的目的就是要恢复个人的自由及其自然冲动,使个人摆脱一切社会束约。
这一原理不仅成为普通社会学的重要理论的基础,而且也使许多分科理论受到启示。比如,人们一般就是以父母对子女的感情和子女对父母的感情来解释家庭的建立,以婚姻带给夫妻双方及其子孙后代的好处来解释婚姻制度,以个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会激起的愤怒来解释刑法的。经济学家,尤其是正统派经济学家所理解和解释的一切经济生活,最终都与希望致富这一纯个人因素分不开。那么,道德呢?人们把个人对自己的义务当做伦理的基础。宗教呢?人们认为宗教是对自然的强大力量和某些人的伟大人格的印象的产物,等等。
但是,用这种方法去解释社会现象,只会歪曲社会现象。证明这一点并不难,只要回顾一下前面我对社会现象所下的定义就够了。既然社会现象的基本特性在于从外部对个人意识施加压力,这就表明社会现象不是产生于个人意识。因而社会学也就不是心理学的分支。既然社会现象只是通过一种力量,或至少是通过或大或小的压力来影响我们,那么这种约束力就证明社会现象所表现的性质是不同于我们自身的性质的。即使社会生活仅仅是个体存在的延伸,社会生活也不会回到发源处而粗暴地侵犯个体存在。如果个人在以社会的存在而行动、感觉和思想时所服从的权威时时都在支配着个人,那就说明这种权威是一种超越个人的、因而个人不能说明的力量的产物。个人所受的这种外来压力不可能来自个人,所以也不用来自个人的东西来解释。不错,我们并非不能约束自己,我们可以抑制我们的意向、习惯甚至本性,下禁令阻止它们发展。但不应该把这种禁止行动与作为社会约束的行动混为一谈。禁止的过程是离心的,而约束的过程则是向心的。前者首先在个人的意识中形成,然后逐渐由外及里,陶冶为个人的意志。如果我们愿意的话,也可以说禁止是使社会约束产生心理效应的一种手段,但它本身不是社会约束。
如果撇开个人,那就只剩下社会了。因此,必须从社会本身的性质中去寻求对社会生活的解释。实际上,我们知道,社会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无限地超越个人,所以社会能将被它的权威所神圣化的行为方式与思维方式强加于个人。这种压力由群体施于个体,是社会事实的特殊标记。
但人们会说,既然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唯一要素,那么社会学现象的最初起源就只能是心理学的。在作这种推论的同时,还可以很容易地认定,可以通过无机现象对生物学现象进行有分析地解释。实际上,可以肯定活细胞里只存在着无生命物的分子。只不过这些分子在细胞内结合起来了,而这种结合则是以生命为特征的新现象的原因。但在结合起来的分子中,任何一个里面连生命的胚芽都不可能存在。这是因整体并不等于分子相加的总和,而是另外一种东西,其属性与其组成部分的属性不同。结合并非像人们曾经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只是从外部把已形成的事实和属性联系起来的而本身没有再创造能力现象。相反,结合难道不能是在事物的普遍进化过程中相继产生的一切新事物的源泉吗?在低等生物和其他生物之间,除了结合上的不同之外,还有什么别的不同吗?所有这些东西最终都能分解为性质相同的分子。但是,这些分子的这里是并存,在那里是结合,在这里以这种方式结合,在那里以他种方式结合。我们甚至可以思忖:这个规律是不是可以用于矿物界,无机物表现出来的差异是不是出于不同起源。
根据这个原理,社会并不是个人相加的简单总和,而是由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体系,而这个体系则是一种具有自身属性的独特的实在。毫无疑问,如果没有个人意识,任何集体生活都不可能产生,但仅有这个必要条件是不够的,还必须把个人意识结合或化合起来,而化合还要有一定的方式。社会生活就是这种化合的结果。因此,我们只能以这种化合来解释社会生活。个人的精神在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的过程中产生一种存在,说这种存在是心理的存在亦可,但它具有一种新的心理个性。[16]因此,只能在此个性的性质中,而不能在构成此个性的各成分中,去寻找该个性产生的事实的直接的、具有决定性的原因。团体的思想、感觉和行为,与其单独的个体成员的这些东西全然不同。因此,如果我们从孤立的个人出发去研究,我们就完全不能了解团体内部发生的一切。总之,心理学和社会学之间,生物学和物理—化学各科之间,存在着同样的不连续性。因此,用一种心理现象直接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可以肯定每次都将是错误的。
人们也许反驳说:社会一经形成,实际上就是社会现象的直接原因,所以使社会形成的那些原因都是心理性的。他们承认,个人结合起来时,就能产生一种新的生活;但他们又断言这种新的生活只是由于个人的原因才产生的。——而实际上,不管你如何上溯历史去考察,结合的事实是最大的义务,因为它是其他义务的源泉。我们一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担起了属于一定的民族的义务。有人说,后来我们一长大成人便因为我们要继续生活在自己的国家里,而同意了这项义务。但这有什么用呢?这种同意并不能取消它的命令性。接受或心甘情愿承受一种压力,并不能使它不再是压力。那么,这种同意会有什么意义呢?首先,它是被迫的,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论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来说,我们都不可能改变自己的国籍,而改变国籍甚至会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叛逆。其次,这种同意不能涉及我们可能并不同意的过去,但过去却规定了现在。比如我们所受的教育是未经我们同意的,但这种教育比其他原因更能使我们爱恋自己的国土。最后,在我们对未来尚不知悉的情况下,这种同意也不可能对于未来具有道德价值。我们还不知道他日成为公民后应该尽些什么义务,又怎么能预先接受它们呢?正如我在上面论证的,一切属于义务的东西的源泉都在个人的身外。有史以来,结合的事实具有的特征一直与其他事实的特征相同,所以也应该以同样的方法来解释它们。另外,任何社会都是接续不断地直接来自其他社会,所以我可以断言,在社会进化的整个过程中,个人没有片刻时间去认真思考自己是否应当进入集体生活或进入哪种集体生活的问题。为了能够这样提出问题,就得追溯一切社会的最初起源。尽管我们对这个问题可能做出的结论经常令人怀疑,但无论如何不会影响我们研究历史提供的事实所应遵循的方法。因此,我无须在此对它赘述。
但是,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说我认为社会学应该甚至可以撇开人和人的能力不谈,那就真正误解了我的意思了。恰恰相反,在产生社会生活的劳动创造中,显现着人的本性的一般属性乃是显而易见的。只不过这种属性没有产生社会生活,没有赋予社会生活以独特的形态,只是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而已。集体的表象、情绪和倾向的产生原因,不是个人意识的一定状态,而是整个社会所处的各项条件。当然,这些条件只有在个体的特性不反对时才能实现,但个体的特性只是一种受社会因素的决定而经常变态的不定的素材。个体的特性的贡献只在于创造一种非常普遍的状态,即创造一种漠然的、因而具有可塑性的倾向,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这种倾向便不可能具有使社会现象现出特点的明确的复杂形式。
比如,人在面对超越自己的强大力量时所产生的感情,与他对拥有自己的信仰、十分繁杂的仪式以及物质与精神组织的宗教制度所产生的感情是何等的不同!在两个血缘相同的人彼此产生同感[17]的心理条件与规定家庭结构、人际关系、人与物的关系等的那一套法律与道德准则之间,可以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看到,一个社会的成员即便是一群乌合之众,他们所形成的集体感情,不仅不会与个人感情的平均值相同,而且会与之对立。如果个人所受的压力是当代人的影响力与前代人和传统的影响力结合的正规社会的压力时,集体感情与个人感情更要悬殊得多!因此,对社会事实作纯心理学的解释,必然忽略社会事实中的独特东西,即社会的东西。
这种心理学方法的不可靠性之所以未被那么多的社会学家发现,是因为他们把结果当作原因,经常把某些相对明确的、特殊的心理状态看作社会现象的决定性条件,但实际上,这种心理状态是社会现象所产生的结果。于是,他们认为某种宗教感情、基本的性爱、孝顺、慈爱等都是人生来就有的。所以他们总想用这些东西去解释宗教、婚姻和家庭。但历史却表明,上述这些倾向绝非人的本性所固有,或在某些社会环境下全不存在,或在社会变型时变得面目全非,失去了原来的彼此间的各种差异,所剩下来的只能被视为心理的产物,变成一种空泛的、难以捉摸的与需要说明的事实很难联系起来的东西。由此可见,这些感情并非集体组织的基础,而是集体组织造成的结果。我们甚至无法证明,喜欢群体生活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的天性。把它视为在我们身上慢慢形成的社会生活的产物倒是合乎情理的,因为观察已经证明,动物能否群居取决于其栖所的条件是否需要它们群居。——还要补充的是,在这种非常明确的倾向与社会现实之间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
另外,还有一种方法可以几乎完全把心理因素划分出来,以明确它们的影响范围。这就是研究人类以什么方式影响社会的进化。实际上,种族的特性属于生理和心理的范畴。如果心理现象能够有效地影响社会,发生它们具有的因果效用,则社会生活就应该随着种族特性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我们还从来没有发现一种社会现象是完全依存于人种的。当然,我们不能说这是一个定律,但至少可以认定它是我们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事实。一些同一种族的社会,其社会组织形式却彼此极不相同,而一些不同种族的社会,其社会组织形式却彼此明显相似。城邦组织,罗马人和希腊人有过,腓尼基人也曾有过,而且在卡比尔人那里还正在形成。父系制家庭,在犹太人和印度人中几乎有着相同的发展,但在斯拉夫人那里并不存在,虽然斯拉夫人也同印度人一样,同属雅利安人种。相反,斯拉夫人的家庭形式却与阿拉伯人的相同。母系制家庭和氏族,到处都可以见到。然而,在一些人种上极不相同的民族中,诉讼程序和婚姻礼仪的细节却是相同的。既然如此,这就说明心理因素规定社会现象的变化,乃是常见的事。因为心理因素不能决定社会形式,所以它就不能解释任何一种社会形式。不错,有一些事实常被归因于人种的影响。特别是人们喜欢这样来解释为什么在雅典文学艺术得到那样迅猛的发展,而在罗马却发展得那么缓慢无力。但是,对事实的这种解释只是一种古典的说法,从未得到有系统的证明。它的权威性似乎完全依靠传统。人们甚至没有试图对同样的现象作过社会学的解释,以确定这样的解释能否成功。但我敢断定,作社会学的解释一定会成功。总之,如果如此轻率地把雅典文明的艺术特点归因于雅典人天赋的美学才能,则几乎同中世纪人们拿燃素来解释火,拿催眠力来解释鸦片的效力没有两样。
最后,即使社会进化的根源确实存在于人的心理结构之中,那我们也不能知道这种进化是怎样发生的,因为那就必须承认社会进化是以人性的某种内在力量为动力的。但是这种力量会是一种什么力量呢?它是孔德所说的驱使人们逐步实现其本性的那个本能吗?但如果是这样,那就等于以问题来回答问题,以人们追求进步的天性来解释进步。这实质上纯粹是一种形而上学,而且是一种无法证明其存在的形而上学。因为各种动物,甚至是较高级的动物,也没有一种是因为进步的需要而生存的。就是在人类社会中,安于死气沉沉的状态而不求进步的人也为数不少。那么,这种力量是像斯宾塞先生所认为的那样,是由越来越复杂的文明形式越来越全面地实现的那种对最大幸福的需要吗?这样,就必须证明幸福的增大要靠文明来实现,但我已在另一著作里[18]指出,这个假设会带来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还不止于此,如果这两个假设中有一个被承认,则历史的发展就不可理解了,因为由此作出的纯粹是目的论的解释,而我在前面已经指出,社会事实同一切自然现象一样,不能只根据它们用于某种目的而加以解释。当我们完全证明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相继存在的越来越完善的社会组织收到了日益充分地满足我们的这种或那种基本爱好的效果时,不等于说明了这些社会组织是怎样产生的。这些社会组织是有作用的这一事实,并没有使我们知道它们是由什么创造的。即使我们知道怎样构想这些组织,怎样像做计划一样预先设计好这些组织,使它们按照我们的意图为我们服务(但已不是容易的事),我们想建立社会组织的愿望也没有力量从无中创造出社会组织来。总之,即使我们承认社会组织是达到我们所追求的目的所必需的手段,这些手段是怎样形成的,即它们是根据什么和通过什么形成的这一问题也依然没有解决。
于是我们得出如下一条准则: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另一方面,人们也不难明白,上述这条准则也可像决定社会事实的原因一样,用来决定社会事实的功能。社会事实的功能只能是社会的,即它能产生有益于社会的效用。当然,社会事实可能,而且实际上也在以最终结果的形式有利于个人。但是,这种幸运的结果并不是社会事实之所以存在的直接原因。因此,我们可以对上述准则作如下补充: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之中去寻找。
因为社会学家往往不承认这条准则,以纯心理学观点去认识社会现象,所以他们的学说在许多人看来极其混乱,极其含糊,与他们所要解释的事物特有的性质相距甚远。特别是那些非常熟悉社会现实的历史学家,不能不痛切地感到,实在是无法把这种过于空泛的解释与社会事实联系起来。毫无疑问,这也是历史学经常对社会学表示不信任的部分原因。当然,这并不是说,心理事实的研究对社会学是不需要的。即使集体生活不是由个人生活所派生,两者之间也有紧密的关系;即使前者不能解释后者,那它至少会使解释后者的工作容易一些。首先,如我前面所述,社会事实是对心理事实进行特别加工的产物,这是无可辩驳的。不仅如此,这种加工本身与发生在每一个人的意识中的并逐渐变成个人意识的最初成因(感觉、反射、本能)的那种加工也不无相似之处。把“我”称为机体,说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似乎不无道理;而且,很久以前心理学家就已证明结合的作用对于解释精神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社会学家来说,心理学方面的修养是比生物学方面的修养还要重要的预备教育。但是,社会学家在掌握了心理学知识以后必须摆脱它的约束,并以社会学的专业知识加以完善而超过它。这样,心理学修养才能有用。社会学家必须放弃把心理学作为其研究工作的所谓中心的做法,即不要把心理学作为他的研究工作的出发点,也不要把心理学作为进入社会学界的终结点。他必须置身于社会事实之中,以便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观察社会事实;同时,要只把关于个人的科学当作一般的预备知识,必要时利用它的有益思想。[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