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结论
现将本书所述方法的特点概括如下。
首先,它独立于一切哲学。但因为社会学产生于一些重大的哲学理论,所以社会学依然保持着依靠与其有着牢固联系的某一哲学体系的习惯。因此,社会学也只有满足于这种状况,依次由实证主义的,发展到进化主义的,再由进化主义的发展到唯心主义的。如果不是仅仅为了说明社会学认为社会事实是可以用自然的原因来解释的话,我甚至也不想把它称为自然主义的。在这种情况下,修饰词毫无特殊意义,因为自然主义的这个修饰词只是简单地表示社会学家所进行的是科学事业,表示他们不是神秘主义者。但是,如果人们要赋予“自然主义的”这个词以关于社会事物的本质的学说意义,比如,如果人们要说社会事物可还原为其他别的宇宙力量的话,我则反对使用“自然主义的”这个词。社会学无须使用那些使形而上学者们发生意见分歧的重要假说。它既没有必要肯定自由,又没有必要肯定决定论。它的全部要求,是叫人们承认可把因果律的原理运用于社会现象的研究。而且,在社会学上这一原理不是作为一种合理的必然性,而只是作为一种经验的公设,即合理的归纳的产物而提出的。因为因果定律已在其他自然的领域里得到证实,即其作用范围已逐渐由物理—化学世界扩大到生物学世界,进而由生物学世界扩大到心理学世界,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把它用于社会学世界也同样是恰当的;而且今天可以补充一点:以这种公设为基础进行的各种研究又在证明把它用于社会学的合理性。但是,关于因果关系的性质是否排斥一切偶然性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解决。
而且,社会学的这种解放,对于哲学本身也极为有利,因为只要社会学家没有充分地摆脱哲学的影响,他就只能从社会事物的最普遍的方面,即从同宇宙间的其他事物极其相似的方面来认识社会事物。即便处于这种状态的社会学能够用新奇的事实注释哲学,那它也不可能用新的观点来充实哲学,因为它丝毫不能给研究对象增添新的内容。而实际上,如果其他领域的主要事实也见于社会领域,那只能以有利于理解它们的性质的特殊形态出现,因为特殊形态是这些主要事实的性质的至高无上的表现。只是从这种形态观察这些事实时,必须摆脱一般性论述,而深入到它们的细节。这样,社会学随着自身的日益专业化,便能为哲学的反思提供更为独特的材料。以上所述已能使我们看出,关于种、器官、功能、健康与疾病,原因与目的等基本概念是怎样以全新的面目出现于社会学中的。此外,社会学不就是要充分突出“结合”这个不仅可以作为心理学的基础,而且可以作为全部哲学的基础的概念吗?
对于现有的学说,我的方法允许并要求它们有同样的独立性。这样理解的社会学,既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个人主义的社会学,又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学。原则上说,社会学不理睬这些理论,不承认它们的科学价值,因为它们想直接做的不是说明事实,而是改造事实。要使社会学关心这些理论,最低限度得使它从它们当中发现有助于它理解社会现实的社会事实,看到对社会有鼓舞作用的需要。然而,这并不是说社会学不应该关心实际问题。相反,人们可以看到,我始终关心的是引导社会学能够得到实际结果。社会学在其研究的终极必然要碰到这些问题。但是,由于这些问题只是产生于这个终极时刻,它们是出于事实而不是出于人们的情感,所以我们由此就可以预想到,社会学家提出这些问题跟普通百姓完全不同,而社会学家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即便是其中的一部分,也不可能与一切党派所作的任何决议完全一致。由此看来,社会学还有一项任务,那就是不以一种学说反对其他学说,在思想上养成遇到这些问题时,采取特别态度的习惯,即以直接接触事物的科学的态度来解决问题,以摆脱一切党派的束缚。实际上,只有社会学才能以尊重的态度,而不以拜物教的态度来研究历史上形成的一切制度,同时指出它们的必然性和暂时性,以及它们固有的抵抗力和无限的可变性。
其次,我的方法是客观的。它完全受社会事实是物,故应作为物来研究这样一种观念所支配。当然,这个原理也以稍微不同的形式见于孔德和斯宾塞先生的学说的基础之中。但这两位大思想家主要是从理论上对这个原理进行了概括,而很少把它们运用于实践。为了不使这项概括成为一纸空文,只把它宣布出来是不够的,还必须把它作为社会学家一开始接触其研究对象时就要遵守的,而且要贯穿于他的全部研究过程之中的守则的基础。我至今潜心研究的,也只在于建立这个守则。我在前面已经指出:社会学家应该怎样排除他们对于事实的成见,而直接面对事实本身;应该怎样从事实的最客观的性质着手研究事实;应该怎样根据事实本身来确定把它们划分为健康状态和病态的方法;最后,他应该怎样在对事实的解释中和在证明这种解释的方法上体会这项原理。因为我们一旦感到自己所面对的实实在在的物,甚至就不想以功利主义的打算和任何一种推论来解释它们了。在这样的原因和这样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差距是十分明显的。一种物就是一个力量,但这个力只能生自另外一种力。因此,为了说明社会事实,就得寻找能够产生这种事实的各种力量。不仅对社会事实的解释不同,而且对它们的论证也不同。或者更确切地说,只有把它们作为物时,才感到需要证明它们。如果社会学的现象只是一些具体化了的观念体系,那么解释社会学的现象,就是按照它们的逻辑顺序重新研究它们,而这种解释本身就是对它自己所作的证明,这时最多只需要举一些事例来加以证实。如果不举事例证实,则只有通过合理组织的实验才能揭示出物的奥秘。
但是,我们把社会事实看作物,即是把它们看作社会的物。这是使我的方法成为社会学的专门方法的第三个特点。人们往往以为,这些现象过于复杂而难以对它们进行科学的研究,而要使它们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就必须把它们简化为它们的基本条件,即简化为心理的条件或机体的生存条件,也就是说,使它们失去它们固有的性质。我与此相反,而是力求证明无须抽掉它们固有的性质,就可以对它们进行科学的研究。我甚至拒绝把作为这些现象的特征的特殊的(sui generis)非物质性简化为本身已经极其复杂的心理现象的非物质性,尤其是不能允许自己仿效意大利学派把这种非物质性消解在有机物质的一般属性之中[1]。我在前面已经指出,一种社会事实只能以另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同时在揭示集体进化的主要原动力存在于社会内部环境时也说明了这种解释是可能的。因此,社会学不是其他任何一门科学的附庸,它本身就是一门不同于其他科学的独立的科学。对社会现实的特殊感觉是社会学者不可缺少的东西,因为只有具备社会学的专门知识才能使他去认识社会事实。
我认为这一进步对于社会学的今后发展也是极为重要的,当然,当一门科学在初创的时候,为了使它能够成立,就必须参照仅有的已有模式,即参照已经形成的科学。那里是既有的经验的丰富宝库,若不利用,那就太愚蠢了。但是,一门科学只有形成自己独特的个性,才能让人视为达到了最后的独立,因为只有其他科学没有研究的那类事实成为它的研究对象时,它才有理由独立存在。但是,不能把相同的概念用于性质不同的事物。
我认为这些就是我的社会学方法的原则。
我这一整套的准则若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各种方法相比,或许显得过于繁杂而不切适用。不错,对于至今几乎都要求研究工作者具备一般文化素养和哲学素养的科学来说,遵守这一系列的条条框框似乎有些困难。事实上也可以肯定,实际运用这些方法也不会提高人们对社会学的事物的兴趣。当我们作为基本条件,要求人们放弃他们对某一类事物的传统观念而重新考察这些事物时,不会有众多的支持者。但这也不是我们追求的目的。相反,我以为,对于社会学来说,现在是放弃此间所谓的成功,也像任何一门科学那样自立门户而独自传授下去的时候了。这样,社会学虽在推广上有所失,但在威严和权威上会得到补偿。只要它还参与党派斗争,只要它还仍满足于以略高于普通人的推理方式来确立共同的观念,而不以任何专业能力为先决条件,那它就没有资格大声疾呼:让情感和偏见休矣!当然,社会学可以有效地发挥这种作用还为时过早,但正是为了使它能在将来的某一天发挥这种作用,我们才必须从现在起就开始努力。
[1]因此,人们没有理由说我的方法是唯物主义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