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当读者看到我没有直接证明社会种的存在而断言社会种是存在的时候,可能会对我提出疑问。上述的准则无形中回答了这个问题。我上面叙述的社会分类法的原则本身,就已包含着关于社会种的存在的证明。
其实,我刚才已经讲过,各类社会不过是同一种单一的初民社会的不同组合而已。但是,同一种要素不能自我组合,而由它们组成的组合体虽然可以互相组合,但方式有限,尤其当组合要素为数不多时更是如此。比如,社会的环节就是这样。因此,所能进行的组合有限,而且大部分组合必然重复。这样,就出现了社会种。而且,某些组合可能只出现一次,但这并不妨碍社会种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社会种只包含一个个体。[12]
因此,同生物学上存在种的道理一样,社会也有种。实际上,生物学上的种不过是根据生物机体的解剖学单位的不同组合而定出来的,不过就这一点而言,两者之间是有着很大的差别的。实际上,在动物身上,有一个特别因子使种的属性具有其他属性所没有的抵抗力,这指的是生殖。种的这一属性是世世代代不变的,所以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机体之中。因此,尽管外在条件多变,它也不受个体环境的影响,而保持自身的同一性。这种属性虽会遇到外部的影响促其改变,但它有一种内在的力量使自己稳定,而予以抵制,这是指遗传习惯的力量。正因为如此,这种属性才表现得十分明显,并能准确地确定出来。然而,对于社会来说,它的种的属性缺乏这种内因。社会种的属性只能存在一代,因为不能逐代加强。事实上,从原则上来说,新产生的社会与产生它的社会并不属于同一个种,因为后者系通过重新组合而产生的,是另一种全新的结构。恐怕只有殖民可以与生物的胚胎生殖相比。但是,为了保持原来的文化,移民团体就不能与某种其他社会或其变种混合在一起。社会种特有的属性不能通过遗传得到使自己能够像生物那样抵抗个体变化的强大力量。但在环境的作用下,它们会无休止地变化和改变面貌。因此,当我们试图掌握社会种的属性时,则排除掩盖它们的一切可变标志后,所剩下的完全是无法确定其性质的东西。属性越复杂,这种不确定性自然越大,因为事物越复杂,其组成部分的组合形式就多样化。因此,在社会学上,种的类型,除去那些由最普遍和最简单的标志所规定的以外,并不像在生物学上那样具有十分明显的轮廓。[13]
[1]我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它常见于历史学家,但我并不是说所有的历史学家都有这种观点。
[2]见孔德《实证哲学教程》Ⅳ.263页。
[3]指帕斯卡尔《思想录》的第一句话:“人是会思考的芦苇。”——译者
[4]见培根《新工具》Ⅱ,§36。
[5]斯宾塞《社会学原理》Ⅱ,第135页。(英文版vol.Ⅰ,part,Ⅱ,ch.Ⅹ.p.570。——译者)
[6]“我们永远说不准简单社会是怎么构成的。”(同上书第135、136页。)(英文版同上。——译者)
[7]见斯宾塞《社会学原理》Ⅱ,第136页。(英文版vol.Ⅰ,part,Ⅱ,ch.Ⅹ.p.571。——译者)
[8]见《社会分工论》,第189页。
[9]hord,为突厥族和蒙古族的氏族军事组织,元史一般译为“斡尔朵”。迪尔凯姆不是用的这个词的原义,此处系指临时结合在一起的、不固定的人类群体。——译者
[10]北非柏柏人的一支。——译者
[11]但是,一般说来,组成新的社会种的各个社会之间不会有很大的差距,否则,它们就不会有任何精神上的一致。
[12]罗马帝国不就是这样的吗?它在历史上似乎是独一无二的。
[13]在为本书初版(1895年)撰写本章时,我只字未提按社会文明程度对社会进行分类的方法。实际上,那时除孔德以外,还没有权威的社会学家提出过这样的分类,而孔德的分类现在看来也显然十分陈旧。后来,有些社会学家在这方面进行了一次尝试。比如,菲尔坎特的《人类的文化类型》(载于1898年《人类学档案》上)、萨瑟兰的《道德本能的起源与发展》和施泰因梅茨的《社会类型的划分》(载于《社会学年鉴》Ⅲ,第43—147页)。不过,我们不在这里讨论它们,因为它们不是回答本章所提的问题的。这些论文所作的分类不是对社会种,而是对与此显然不同的历史阶段。法国自古以来经历了数个非常不同的文明形式:最初是农业,后来过渡到小手工业和小商业,再后来过渡到工厂手工业,最后才过渡到大工业。但是,不能承认,同一个集合的个体会发生三四次种的变化。种应当决定于最恒长的特性。经济、工艺等状况是很不稳定和十分复杂的现象,不能用作分类的基础。同样的工业文明、科学文明和技术文明,甚至很有可能出现在基本结构极不相同的社会。比如,日本可以引进我们的技术、我们的工业、甚至我们的政治组织,但它仍然不同于法国、德国,而属于另一社会种。我再补充一点:上述的那些尝试虽然出自一些优秀的社会学家,但只能得出模糊的、有争论的、用途不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