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斯宾塞先生十分清楚,社会类型的系统分类不能再有别的依据。
他说:“我们发现,社会的进化由简单的小集合体开始,并通过几个这样的小集合体联合成为较大的集合体而向前发展,这些较大的集合体得到巩固以后,再与类似的集合体联合成为更大的集合体。因此,我们的分类应该从最初的,即最简单的集合体开始。”[5]
然而,要把这个原则用于实际,首先必须对简单社会下个准确的定义。可惜,斯宾塞非但没有下过这个定义,而且还认为下这个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6]实际上,他所理解的简单,本质上是指社会组织的某种简略。可是,要准确说出社会组织何时可称之为简单社会的最初时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这是如何评价的问题。同样,他所作的论断也是通用性很强的,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各种社会。他说:“我们只好把那种自身形成为一个整体、不属于其他整体,其组成部分无论有无调节中心都以某种共同利益为目的而相互合作的社会看作是简单社会,除此而别无办法。”[7]但是,有许多氏族符合这个条件。这样一来,他就无意之中把所有未开化的社会都混在这个名称里了。出发点既然如此,他的分类的其余一切也就可想而知了。我们从中看出,他以令人吃惊的混乱,把一些极不相同的社会结合在一起了:把荷马时代的希腊社会和十世纪的封建制度摆在一起,并一同置于博茨瓦纳人、祖鲁人、斐济人之下;把雅典同盟和十三世纪法国的封建制度摆在一起,并一同置于易洛魁人和阿洛柯人之下。
“简单”一词只有在表示整体中完全没有部分时才有确切的意思。因此,应当把简单社会理解为其中没有比它自己还简单的社会的一切社会,它不仅现在只有一个环节,而且不带有以往曾经有过数个环节的任何痕迹。我在另一著作[8]里解释过的斡尔朵[9],就完全符合这个定义。斡尔朵是一个社会集合体,其内部不包括而且从未包括其他最简单的集合体,但可直接分解为个人。个人在大群体内部不再形成有别于大群体的特别群体。他们像原子一样并列于群体内部。我认为,没有比“斡尔朵”再简单的社会了。它是社会领域的原形质,因而也是一切分类的自然基础。
确实,不可能存在完全符合这一特征的历史社会。但是,正如我在《社会分工论》里所指出的,我们知道有许多社会是由斡尔朵的反复出现而直接形成的,并没有经过其他中间阶段。当斡尔朵如此变成一个社会环节,而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时,它改名为氏族,但仍保留着原来的结构特点。实际上,氏族是一种不能再分解为其他的更小的集合体的社会集合体。人们也许会指出,一般来说,就我们今天所见,氏族都是由许多单独的家庭组成的。但是,首先,我认为这种小型家庭集合体的形成是在氏族之后,其理由我在此不加阐述;其次,严格说来,它们还构不成社会环节,因为它们不是一种政治单位。在凡是有氏族的地方,氏族都是最小的政治单位。因此,即使我们没有其他事实(这种事实是存在的,总有一天我会有机会对此进行阐述的)来证明斡尔朵的存在,氏族的存在,即由斡尔朵的联合而形成的社会的存在,也使我们能够设想最早出现的社会,是可以还原为真正的斡尔朵的最简单社会,并把这种最简单社会视为一切社会种的来源。
提出斡尔朵或单环节社会这一概念后(不管是把它理解为历史的实在,还是把它理解为科学的假设),我们就有了描绘社会类型的全部发展阶段所必须的支点。在斡尔朵那里,斡尔朵自我结合而形成新社会的方式有多少,就能分出多少基本类型;而在新形成的社会那里,它们的相互结合的方式有多少,也就能分出多少基本类型。我首先要谈的是由斡尔朵或氏族(斡尔朵获得的新名称)的简单再现而形成的集合体。这时,氏族还没有以包括所有氏族在内的总体与每个氏族之间的中间团体的形式联合起来。这些集合体就像斡尔朵中的个人那样,完全是并列存在的。这类社会的实例可在易洛魁人和澳大利亚土著的某些部落里找到,我们可以称这类社会为简单的多环节社会。阿尔科(arch)即卡比利亚人[10]部落也有这种性质。这是一种以村落为形式的定居的氏族联合。大概历史上有一个时期,罗马的氏族联合(curie),雅典的氏族同盟(phratrie)就是这类社会。我上面所说的,是由属于前述的社会种的社会集合而成的社会,即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易洛魁人的联盟,卡比利亚人的部落联合形成的联盟,都具有这样的特征。联合起来而后建立罗马城邦的三个原初部族,最初各自也具有这样的性质。下面我要说的是双重合成的多环节社会。这种社会是由若干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的并存或融合而产生的。城邦或部落集合体就是如此。它们本身是氏族联合的集合体,而氏族联合则可还原为父系氏族或母系氏族。还有日耳曼人的部落,它的伯爵封地数以百计,这些伯爵封地又以已经变为村落的氏族为最小单位。
我无须对上述的若干说明再作进一步阐述和深入研究,因为这里不是专门研究社会分类的问题。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像这样附带地讨论一下是不够的,它要求作一系列专门的长期研究。我想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我的观点和指出应该如何运用方法方面的原理。也不能把上面讲的看作是对初民社会的全面分类。为了便于大家一目了然,我讲得稍微简单了一些,实际上,据我的推断,每一高级类型都是通过同一类型里的社会,即最靠近它的低级社会的再现而形成的。不过,以不同高度居于社会类型系谱树上的不同种的社会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新种,也不是绝对不可能的。我至少知道这样一个例子,这就是由性质不同的民族组成的罗马帝国[11]。
但是,社会类型一经确定,就要根据构成该社会的环节保留了多少个性或者被全体同化,来区分每一类型中的各种变种。其实,我们知道,社会现象不仅要因其构成因素的性质不同而变化,而且因其构成方式的不同而变化;特别是因每个单独的集团保留其地方生活或全部融入全体的总生活,即随着集中程度的不同,而呈现出十分不同的样子。因此,我们应该研究这些环节社会是否在某一时刻完全融合为一体了。这种完全融合的存在,可由社会的原始构成不再对行政和政治组织产生影响这一点来确认。由此可见,城邦和日耳曼部落是有着明显差别的。在日耳曼部落里,以氏族为基础的组织虽然衰弱了,但一直存在到部落史的结束;而在罗马和雅典,氏族很早就成为世俗组织而不是政治单位了。
在如此构成的框架的内部,可以根据次要的形态学特点设法定出新的区分。但是,我决不认为继续进行上面所说的一般区分会有用处,其理由我将在后面加以阐述。再则,我也没有必要对此作详细的论述,只提出分类的原则就足够了。这个原则可表述如下:首先,以最简单的社会或单环节社会为基础,根据社会表现出的融合程度对社会分类;其次,再在各类社会的内部根据最初的多环节是否完全融合为一体区分出各类变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