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社会形态学事实与生理学现象具有同样的性质,所以,也应该用我上述的准则来解释社会形态学事实。但从前面的全部论述可知,社会形态学事实在集体生活中,因而在社会学的解释当中起着重要作用。

实际上,如果按我前面所述,结合这一事实本身是决定社会现象的条件,那么,社会现象就应该随着这种结合的形式即社会各部分的合成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同解剖学的各部分按照它们在空间所占的位置构成机体的内部环境一样,社会的性质不同的成分结合后形成的一定的整体构成了社会的内部环境,所以我们也可以说: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

甚至还可以说得更准确一些。实际上,构成这个环境的有两种成分,一种是物,另一种是人。物中除了存在于社会之中的有形物体外,还应该包括以前的社会创造的东西,如已经建立的法律,已经形成的风俗,不朽的文学艺术作品等等。但是,显而易见,无论哪一种物都不能产生决定社会变革的力量,因为它们没有任何驱动力。当然,在解释社会变革的时候,可以把它们考虑进去。事实上,它们对于社会的进化具有一定的影响,进化的速度、甚至进化的方向,就是因这种影响而改变的。但是,它们没有可以使社会的进化发生变动所必要的东西。它们是社会活力指向的目标,但它们本身毫无活力。因此,只有所谓的人间环境才是驱动的因素。

因此,社会学家的主要精力应该用于发现这种环境的能够影响社会现象发展的各种属性。至今,我们发现有两种非常符合这个条件的属性。一种是社会单位的数目,即我们所说的社会容量;另一种是人群的集中程度,即我们所说的动力密度。应当把动力密度理解为集合体的纯精神的凝结力,而不应当把它理解为集合体的纯物质的凝结力。如果一些个人,或更确切地说,由个人组成的群体在精神方面空虚,他们的集合体就不可能有效果。纯物质的凝结力不过是纯精神的凝结力的补充,但往往能帮助后者产生效果。在社会容量的一定条件下,动力密度可以根据实际上不仅在交易方面,而且在精神方面参与活动的人数计算出来,即可以根据互相交换劳务和竞争的人数以及生活在共同体里的人数计算出来,因为在纯经济关系的条件下,人人都把对方看成了外人,所以人们不参加集体生活也可长期保持这种关系。越过把两国人民分隔开的国界进行的交易,并不因国界不再存在。而共同生活只能依靠共同生活的人的有效合作来实现。因此,最能表现一个民族的动力密度的,是社会各环节的结合程度。如果社会的各部分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互不往来,那么,它们的成员的行为一般就得局限在自己圈子里;相反,如果社会的各部分都混合于或希望混合于社会总体之中,那么,社会生活的范围就会扩大到整个社会。

现在来说物质密度。最低限度,不仅要把它理解为单位面积的居民数,而且要把它理解为通讯、交通的发展程度。它通常是与动力密度同步的,而且一般来说,可以用来衡量动力密度,因为如果各部分的居民希望相互接近和往来,那么他们自然就要修筑使他们能够相互往来的通路;另外,相距甚远的社会群体之间要建立各种关系,那就只有使他们之间的距离不再是障碍,也就是说,必须消除这个距离。但也有例外[20],而且如果我们总是根据社会的物质集中程度来判断社会的精神集中程度,那我们就会犯严重的错误。公路、铁路等对于商业活动的作用大于对绝非自愿的民族联合的作用。比如在英国,它的财富密度超过了法国,但它的各环节的融合程度,如在它的乡土精神和地方生活上所表明的,却不够高。

我在另一部著作中已经指出,社会的容量与动力密度的全面扩大是怎样使社会生活日益活泼,扩大了个人的思想视野和活动范围,而从根本上改变了集体生活的基本条件的。在此,我不必去重述我在那里对这个原理的应用所作的解释,而只作如下的补充:这个原理不仅为我探讨我所研究的更加普遍的问题提供了便利,而且也为我研究其他许多更为特殊的问题给予了帮助,从而使我已从大量的经验中证明了它的正确性。然而,这并不足以使我认为我已经找出了对于解释社会事实可能起作用的社会环境的所有特点。我能说的只是找到了这些特点,至今其他特点还没发现。

但是,我们如此重视社会环境,特别是人间环境,并不表明我们必须从其中去寻找一种最后的、绝对的事实,而不必再往下找了。显而易见,并非如此,因为人间环境在历史的每个时期的状态本身要依存于许多社会原因,其中有些为社会本身所固有,而另一些则依存于这一社会与相邻社会的相互关系。另外,科学并不承认有绝对的第一原因。在科学看来,一个事实能够相当普遍地解释大量的其他事实,才是第一事实。社会环境自然属于这类因素,因为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变化,不管其原因如何,都要反映在社会机体的各个方面,并必然不同程度地影响社会机体的功能。

我们对社会的一般环境所述的一切,也完全适用社会所包含的各个群体的特殊环境。比如,家庭规模的大小,持家的勤俭和奢侈,会使家庭生活全然不同。同样,如果改变行会的组织,使每个行会在全境内都有分支机构,而不像以往那样仅局限于城里,那么它们所起的作用就同以往大不一样了。一般说来,随着一种行业的固有环境之保持稳定,还是像今天这样开始松弛,职工的生活也将极不相同。但是,这种小环境的变化,不会对大环境有重大影响,因为小环境本身是处在大环境的影响之下的。往往是大环境最终影响小环境,正是大环境对各个团体施加的压力,才使社会团体的结构发生了变化。

这种视社会环境为社会进化的决定性因素的认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没有这个认识,社会学就不实现或者为了获得更大幸福而不断超越既得成果的内在意向,而社会学的目的就在于进一步找出这种意向的发展顺序。但是,即使不考虑这种假说所含有的困难,表现这种发展的规律也无论如何不能向我们提供任何说明因果关系的材料。实际上,因果关系只能出现于两种既定的事实之间,但被认为是这种发展的原因的内在意向不是既定的,而只是人们根据自己所希望的结果进行的假设和构想。这是一种为了说明运动而由我想象出来的原动力。但是,一种运动的动力因只能是另一种运动,而不是本身的潜能。因此,我们在这方面实际上所能得到的一切,只是一系列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变化。一种状态并不产生紧接其后的状态,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全是时间前后的问题。因此,在这样的条件下,一切科学预见都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说清事物是怎样相继发展至今的,但不知道它们今后会以什么样的次序相继发展下去,因为规定它们如何发展的原因没有科学地规定出来,而且也不可能规定出来。不错,人们通常以为进化将沿着过去的发展的方向继续前进,但这只不过是一种简单的推断。没有什么东西能够使我相信,既然已经实现的事实十分充分地表现出这种意向的性质,所以我们就可以根据这种意向迄今的逐次升高而预先能确立任何一种因果关系。

实际上,没有这类原因,就没有社会现象所能依赖的伴随条件,因为即使外在的社会环境即由周围社会所形成的环境可能发生某种作用,那也只是影响社会的进攻和防御功能,而且只能通过内在的社会环境才能使人感觉到它的影响。因此,历史发展的主要原因不是存在于目前的事件(circum fusa)之中,而全部存在于过去。它们本身就是这一发展的组成部分,只不过属于更为古老的阶段。社会生活中的目前事件并非来自社会的目前状况,而是来自以往的事件,来自以前的历史事件。社会学的解释完全在于把现在和过去联系起来。

确实,可以认为这样解释就够了。人们一般不是说历史学的目的不就是按照事件发生的顺序把它们串连起来吗?但这不能说明在一个时期达到的文明状态怎样才能成为后继的文明状态的决定性原因。人类相继经历的各阶段,并不一定是先者生出了后者。不言而喻,法律、经济、政治等制度在一定时期达到的进步,能够带来新的进步。但前面的进步是怎样预先决定了后面的进步的呢?前面的进步是使我们能够再向前进的出发点,但激励我们前进的是什么呢?这就必须承认有一种能够促使人类为了完全的自我测出它将来可能达到的极限。那么,这种意向经由的并留下它的痕迹的路线,为什么必须是直线的呢?

实际上,正是因为如此,社会学家所确立的关于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才这样为数有限。除了孟德斯鸠这个最著名的例子以外,以往的历史哲学仅致力于寻找人类发展的总方向,而没有设法把这种进化的各阶段与任何一种伴随条件联系起来。孔德对于社会哲学有过很大的贡献,但他为社会学问题设置的框框与前人并无不同。因此,他那著名的三阶段说[21]也不含有什么因果关系;就算他的这个规律是正确的,那也只能是而且不能不是经验的产物。这只是对人类历史的粗略一瞥而已。孔德把其三阶段说中的第三阶段视为人类的最终状态,未免太武断了。谁敢说将来不会出现另一个阶段?最后,斯宾塞所说的在社会学中占统治地位的定律,也没有与此不同的性质。即使我们今天确实希望从工业文明中去谋求幸福,那谁也不能保证我们今后就不从其他文明中去谋求幸福。上述这种方法之所以流行不衰,那是因为人们总是把社会环境看成是实现进步的手段,而不是决定进步的原因。

另一方面,也应当从社会现象对社会环境的关系来评价社会现象的有用价值,即我们所说的社会现象的功能。在社会环境引起的变化中,只有适合社会环境所处的状况的变化才是有用的,因为社会环境是集体生存的根本条件。这样看来,我更相信我方才提出的看法是重要的,因为只有它才能解释社会现象的有用性何以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变化。当然,如果以具有推动作用的意向只有一个目的为由而从背后推动的力量(vis a tergo)所驱使,那也只能有一个评价社会现象的有利性和有害性的标准了。这样,也就只有一种,而且只能有一种完全适合人类的社会组织了,而历史上相继出现的不同社会只是这唯一社会模式的近似形式而已。无须在此指出这种对于社会形式的过于简单化的认识与人们公认的社会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在今天是多么不相一致。相反,既然社会制度的适合与不适合只能根据它所在的社会环境来评定,那么,在社会环境不同时,评定的标准也就不同了。从而就有了性质互不相同但能同样以社会环境的性质为基础的多种类型。因此,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就与社会类型的划分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种之所以有多类,这首先是因为集体生活依存于各种不同的伴随条件。如果相反,社会事件的主要原因都存在于过去,那么每一个民族就只能是其前身的延续,而不同的社会也就失去了各自的特性,只能成为同一民族发展的不同阶段。另一方面,因为社会环境的构成完全取决于社会组合体的组合方式,甚至这两个术语实际就是同义语,所以我们现在就能证明,没有比我们前面作为社会学上的分类的依据提出的各种特征更重要的特征了。

现在,我们总算比以前更加清楚地看到,人们根据环境和外在条件这两个用语来指责我的方法,说我到生命体之外去找生命的起源乃是特大错误。完全相反,我在上面所作的一切论述,归纳起来就是这样一个观点:社会现象的原因存在于社会的内部。正是那种认为社会是由个人产生的理论才应当作为试图用外在的东西说明内在的东西的理论而受到指责(因为它以社会之外的东西来解释社会)以及作为认为大的东西是由小的东西产生的理论而受到指责(因为它试图从部分引出全体)。我前面所述的各项原则,绝未忽视生命体的自然属性,而如果把它们运用于生物学和心理学,就会承认个体的生命也完全是在个人的内部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