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社会学家确信,只要指明现象起什么作用,扮演什么角色,就算是把它们解释清楚了。他们认为,现象的存在仅仅是为了扮演这种角色,除了使人清楚地或模糊地觉得它们在起着某种作用外,再没有什么别的决定性原因。因此,当他们确定了现象的真正作用,指出它们满足了什么社会要求时,就以为把现象解释得清清楚楚了。于是,孔德认为人类进步的全部推动力,就在于“直接推动人类从各方面不断改进其全部生存条件”[1]的主要意向,而斯宾塞先生认为是追求更大的幸福的欲望。他正是本着这条原理,用合作带来的好处来解释社会的形成,用军事合作产生的效益来解释统治制度[2],用更加完善地调节父母、子女和社会的利益的需要来解释家庭经历的变迁的。

但是,这种方法混淆了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说明一个事实有何效用,并不等于说明这个事实是怎样产生的和为何成为现在这个样子的,因为事实产生的效用虽然要以事实的特有属性为前提,但效用本身并不能产生事实。我们对某些物的需求,并不能随心所欲地使这些物适合我们的要求,所以它也不能从无中创造出物来,使之存在。使物存在的是另外的原因。我们对于物所呈现的效用的感觉,可以大力激励我们使这种原因发生作用和产生结果,而不能凭空造出这种结果。这个命题不仅对于物质现象,甚至对于心理现象都完全适用。在社会学上,只要社会事实不因它的特殊的非物质性而使我们错误地以为它失去了全部固有的实在性,则这个命题也是无可非议的。因为从社会事实中只可看到纯精神的结合,所以觉得好像一旦有了社会事实的观念,或者至少认识到社会事实有效用,社会事实就应该自发地产生。但是,因为每一社会事实都是一种力量,而且是一种支配我们的力量的力量,又因为每一社会事实都有它们固有的特性,所以要使它们存在,仅凭意图或愿望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能够产生这种决定性力量的力量和能够产生这种特性的特性。二者在这种条件下,社会事实才能够存在。比如,要重新唤起已经衰微的家庭精神,只让大家都知道家庭精神的优越性是不够的,还必须直接求助于那些唯一可能产生家庭精神的原因。要想使政府拥有它所必需的权威,只觉得政府需要权威是不够的,还必须开发那些唯一能够产生权威的源泉,即形成各种传统和一种共同的精神,等等。而要做到这一点,还必须在因果关系的链条中上溯,一直找出能够有效地影响人类行为的那一环。

能够清晰地证明这两种研究的双重性的是:一个事实虽然从来没有负有任何重要的任务,或曾经有过效用,而后来失去了全部效用,只是由于习惯势力还继续存在着。也就是说,虽然完全没有任何效用,但仍然可以存在。实际上,这类名存实亡的东西,在社会中要比生物机体中多一些。有时,一种习惯或社会制度改变了其功能,但其性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比如,“他是正式婚姻所承认的父亲”这一条文,仍按古罗马法原封不动地存在于今天的法典之中。但在古代,设立这一条的目的,是保护父亲对其合法妻子所生子女的所有权,而在今天,它主要是保护子女的权利了。再如宣誓,最初只是一种司法考验,而后完全变成一种庄严的、必要的证言。许多世纪以来,基督教的教义没有改变,但它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已与中世纪大不相同了。同样,还有那些用来表达新思想的语词,其语法结构并没有改变。此外,器官与功能并不一致这一命题,即同一种器官可能用于不同的目的,这无论在社会学上还是在生物学上,都是适用的。因此,器官存在的原因,并不与其目的一致。

另外,我并不想说人的意向、需求和欲望从不积极地介入社会的进化。相反,它们肯定会作用于社会事实赖以存在的条件,而促进或阻碍社会的发展。但是,它们不仅不能在任何情况下从无中创造出任何东西,而且它们对于社会进化的介入本身,不管带来什么结果,都只能根据其动因而产生。事实上,只要人的意向本身是新的,不管是全部都是新提出来的,还是把以前的意向稍加改变而重新提出来的,在这种有限的范围内也可能促进新现象的产生。这是因为如果不假设有一种由上帝事先安排好的和谐,则人们就不会承认:在进化的过程中随时感到有希望实现的一切意向,在人生下来时就以潜伏的状况存在,并做好了在环境允许的时候激发出来的准备。要知道,意向也是一种物,所以也不能只因为我们认为它有益而自我形成或改变。它是一种有其固有特性的力,而要发现或改变这种特性,只认识它有某种用处是不够的。为了造成这种变化,就要使真能促进这种变化的原因发生作用。

比如,我在解释社会分工的不断进步时曾经指出,这种进步对于保证人们能随着历史的前进而适应新的生存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在解释社会分工的时候,十分重视这个被极不恰当地称之为自我保存本能的意向。但是,首先应该指出,只用这个意向还不能说明即使是最简单的专业化。这是因为如果专业化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条件尚未形成,即如果个人之间的差异因公共意识的日益暧昧和遗传影响的日益减弱而没有发展到足够大的时候,这个意向就毫无用处。然而,必须是分工已经存在,才能看到分工的益处,才能感到分工的需要。只是个人差异的不断发展,就预示着个人的兴趣和嗜好将有更大的差异,从而必然造成分工的后果。但是,此外,人的自我保护本能并非自发地、无原因地为专业化奠定了这个基础。人的自我保护本能之所以自己走向并把我们也引向这条新的道路,那首先是因为它过去走过的和引导我们走过的道路已经行不通了,即随着社会结合得日益紧密,竞争更加激烈,以致继续从事非专业化工作的人们越来越难以生存了。这样,自我保护的本能就不得不改变方向。另外,这种本能之所以能够转向,而且主要是使我们的活动能够转向永远处于发展状态的社会分工,那是因为这个方向阻力最小,其他可能走的道路,就是迁移、自杀和犯罪。但一般说来,我们对乡土的留恋,对生命的珍惜,对同胞的同情,要比能使我们拒绝接受狭窄的专业化的习俗更加强烈和固执。因此,每当我们萌生迁移、自杀和犯罪的念头时,习俗必然让路。这样,我们即使部分地也不会回到目的论的道路上去,因为在社会学的解释中,我们不能不给人的需求留出一席之地。人的需求只有在自身也进化的条件下影响社会的进化,而它所经历的变化用本身没有任何目的的原因来解释。

但是,比上面的论述更有说服力的,还是社会事实本身。凡是目的论占优势的地方,都或多或少受着偶然性的支配,因为即使假定所有的人都处于同样的环境里,也没有一定要赋予人人以目的,更没有这样的手段。虽然大家都在同样的环境里,但每个人将按自己的性格、以自己认为最好的方式去适应环境。有的人会设法改变环境,使之与自己的要求协调;有的人则愿意改变自己,节制欲望。而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可以有多种多样的途径,而且确实被人采用!因此,如果历史的发展确实在追求一些清晰地知道或漠然地感到的目的,则社会事实便会呈现出无限的多样性,而且几乎不可能对它们进行任何形式的比较了。但实际情况与此相反。毫无疑问,就各个民族而言,笼罩在它们的社会生活的表层的外在事件并不相同。个人也是如此,虽然每个人的身心结构的基础相同。但各个人的经历并不相同。实际上,只要我们稍一接触社会现象,就会惊讶地发现,情况与上述相反,在同样的环境里,社会现象以一种令人吃惊的规律性反复出现,甚至一些最细微的表面上看来十分幼稚的行为也以惊人的一致性反复出现。比如,像抢亲这种现在看来纯系象征的结婚仪式,在一定的家庭类型本身与整个政治组织联系起来的地方,依然到处可见。再如拟娩[3]、弟娶寡嫂、外婚制等最古怪的习俗,虽可见于各不同民族,但都是一定社会状况的病态。立遗嘱权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对它所作的限制的大小,就可以说出人们处于社会进化的什么阶段。还可以举出很多这方面的例子。但是,如果在社会学上目的因具有人们赋予它的优越性,则以集体形式出现的这种普遍性就无法解释了。

因此,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我在这里之所以要用功能一词,而不用目的或目标等词,正是因为一般说来社会现象并不是为了它所产生的有用结果而存在的。应该确定的是,我们所研究的社会事实与社会机体的普遍需要是否一致,这种一致表现在哪些方面,而不必知道这种一致是否符合我们的意图。况且,有关意图的一切问题都太具主观性,不宜科学地加以研究。

关于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这两类问题,不仅应该分别研究,而且一般说来应该先研究前者,然后再研究后者。这种先后次序实际上也是符合社会事实的次序的。自然应该先研究现象的产生原因,而后再设法探明它造成的结果。这种方法也是很符合逻辑的,因为第一个问题一经解决,往往有助于第二个问题的解决。其实,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牢固联系具有一种互补性,但这个性质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当然,没有原因就不可能有结果,而原因也需要有其结果。结果要从原因那里汲取力量,并且一有机会,就把这种力量还给原因,所以,除非不再受原因的影响,否则结果是不可能消失的。[4]比如,以惩罚形式出现的社会抵制,出自被犯罪触犯了的强烈的集体感情,而惩罚反过来又具有使集体感情能维持到这样强烈的程度的有益功能,因为犯罪行为触犯了集体感情而受不到惩罚时,集体感情很快就会减弱。[5]同样,随着环境的日益复杂和变化,已有的传统和信仰开始动摇,变成一种极其模糊而软弱无力的东西,而反省的能力却发展起来,但这种反省能力对于社会和个人使自己适应日益变化和复杂的环境是必不可少的。[6]随着人们必须付出强度越来越大的劳动,劳动产品也就越来越丰富,产品质量也越来越好,但丰富而优质的产品,是要以更大量的劳动付出为代价的。[7]由此可见,社会现象的原因决不存在于对社会现象应具有的功能的心理预测之中。相反,这种功能至少在多数情况下在于维护早先产生社会现象的那些原因。因此,只要我们先知道了社会现象的原因,其功能就十分容易找到。

然而,我们把确定社会现象的功能放在次要的位置,这不是说它对于完整地解释社会现象并不重要。实际上,虽说事实的效用不在于使事实存在,但一般说来,事实要使自己能够继续存在,它本身必须是有用的。否则,它就毫无用处而有害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只会造成支出而不能带来任何收入。因此,如果社会现象普遍具有这样的寄生性质,则社会组织的预算就只能出现赤字,而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要想对社会生活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就必须指出反映在社会生活上的各种现象是怎样互相协助,以使社会自身达到和谐并与外界保持和谐的。不错,认为生命的存在是内在环境和外在环境保持一致的这个流行说法是不严密,但一般说来还是正确的。因此,为了解释生命界的事实,只指明事实赖以存在的原因是不够的,至少在多数情况下还必须指出这个事实在建立这种一般和谐中所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