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面确立的一系列准则可以得出对社会和集体生活的一定理解。

在这个问题上,两个不同的理论把学者分为两个阵营。

第一个阵营里的霍布斯和卢梭认为,个人与社会是对立的。因此,人天生就抵制共同生活,只有依靠力量才能使他们接受共同生活。社会的目的不仅不会与个人的目的完全符合,反而与个人的目的相悖。因此,为了引导个人追随社会的目的,就必须对人进行约束,而主要是在社会活动方面建立和组织这种约束。只是因为个人被视为人间的唯一实体,所以以限制和遏止个人为目的的这种约束就只能被认为是人为的。既然它的目的在于对人施加压力,以免出现个人反对社会的结果,所以,它不是以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它是一种人造物,一部完全由人的双手制作的机器,并像一切这类制品一样,人们喜欢什么样式,就把它做成什么样式。意志既可以下命令创造它,又可以下命令改变它。霍布斯和卢梭似乎都没有发现在承认个人制造一部以控制和约束他自己为主要功能的机器时所存在的全部矛盾。或者至少在他们看来,只要巧妙地订出社会契约,使矛盾的牺牲者看不出矛盾,就可以消灭这种矛盾。

自然法理论家、经济学家和最近的斯宾塞先生[22],受到与此相反的思想的鼓舞。在他们看来,社会生活本质上是自然发生的,社会是自然物。他们虽然赋予社会以这种性质,但并不承认社会具有独特的性质,而是到个人的本性中去找社会的基础。他们也同以前的思想家一样,并不认为社会是一个依靠特殊的原因而自我独立存在的现象。以前的思想家认为,社会只是一种没有用任何纽带与现实联系起来的、也可以说是悬在空中的契约性组织。人生来说有从事政治、家庭、宗教生活和交易活动等倾向,社会组织就是由这些自然倾向产生的。因此,凡是社会组织正常的地方,就没有必要把它强加于人。当它借助约束的力量时,那就说它已不处于应有的状态了,或者说社会环境不正常了。原则上,是只让个人的力量自由发展,以在社会中自行活动。

我的学说与上述两种学说都不相同。

不错,我认为约束是一切社会事实的特性。只不过我所说的这种约束不是使用一套巧妙的办法,让人们掉进圈套也不觉察出来。这种约束只是让个人面对管理他的那个力量时表示服从,但这个力量是自然的。这个力量不是由人的意志强加给现实的那种契约性组织,而是产生于现实的深处,是既定原因的必然产物。因此,为使个人自愿服从这个力量,不必使用任何诡计,只让个人意识到自己自然处于从属的和软弱的地位,即通过宗教使个人对这种地位产生感性的、信条化的认识,或通过科学使个人对这种地位形成一种适当而明确的观念,就够了。因为社会对于个人的优势不只是物质的,而且也是理智的、精神的,所以只要社会正确掌握这个优势,就不会有滥用自由的危险。反省在使人认识到社会存在比个体存在更为丰富、更为复杂、更为久远后,就能使人们清楚地知道个人为什么要处于从属地位,习惯为什么要求个人在内心里永久有依恋和尊重社会的感情的理由。[23]

只有一种非常肤浅的批判可能指责我的社会约束的观点,说我只是重复了霍布斯和马基雅维里的学说。我与这两位哲学家相反,认为社会生活是自然的,但这并不是说我要到个人的本性中去寻找社会生活的根源,而是说社会生活直接来源于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的集体存在。也就是说,社会生活来自一种把个人的意识结合起来而加以改造从而产生新的存在形式的特殊加工[24]。因此,如果我同霍布斯和卢梭一样,认为社会生活是从约束的方面看待个人的,那我就得同斯宾塞和正统派经济学一样,也承认社会生活是现实的自发产物了。而且这两种表面上看来矛盾的因素又能从逻辑上联系起来,那是因为产生社会生活的现实超越了个人。这就是说,约束和自发产生这两个术语,在我使用的时候并没有霍布斯关于约束和斯宾塞关于自然发生的解释的含义。

总而言之,对于大多数想要合理解释社会事实的试图,可以从它们放弃关于社会纪律的一切观念,或从它们只能依靠荒谬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纪律,而加以批驳。与此相反,我前面所述的各条准则,可以创造出一种认为整个公共生活的基本条件在于有遵守纪律的精神,把这种条件建立在理性和真理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学

[1]见《实证哲学教程》Ⅳ,第262页。

[2]见《社会学原理》Ⅲ,第336页。(英文版vol.Ⅱ,part,Ⅴ,ch.Ⅱ,p.247。——译者)

[3]丈夫模拟妻子分娩的风俗。——译者

[4]在此,我不想触及一般哲学问题,因为这里不是讨论哲学问题的地方。但我要顺便指出,透彻地研究结果与原因的互补性,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能使科学的机械论予以生存,特别是保护生活为内容的目的论协调起来的手段。

[5]见《社会分工论》第2章Ⅰ,Ⅱ,特别是第105页以后。

[6]同上书,第52、53页。

[7]同上书,第301页及以后。

[8]见《实证哲学教程》Ⅳ,第333页。

[9]同上书,第345页。

[10]同上书,第346页。

[11]见《实证哲学教程》Ⅳ,第335页。

[12]见《社会学原理》Ⅰ,第14、15页。(英文版vol.Ⅰ,part,Ⅰ,ch.2。——译者)

[13]同上书,第583页。(英文版vol.Ⅰ,part,Ⅰ,ch.ⅩⅩⅦ,p.456。——译者)

[14]同上书,第582页。(英文版,同上,第456页。——译者)

[15]同上书,第18页。(英文版,同上,第15页。——译者)

[16]这样,我们就知道可以和应该从哪些方面和出于什么理由来研究不同于个人意识的集体意识了。为了证明这种不同,没有必要使集体意识具体化。集体意识是一种特别的东西,应该以专门术语来表示,这只是因为在构成状态上,集体意识和个人意识有种属的不同。它们的这种不同起因于它们不是由同样的成分组成的。实际上,个人意识产生于孤立的有机的——心理的存在的本性,而集体意识则产生于许多的这种存在的结合。既然结合的成分如此不同,结果也就不可能相同。此外,我关于社会事实的定义也只在于以另一种方式标出这个分界线。

[17]假定它是先于一切社会生活而存在。关于这一点,参阅艾斯皮纳Espina《动物社会》(Société animales),第474页。

[18]《社会分工论》,Ⅰ,Ⅱ,第1章。

[19]心理现象只有在与社会现象紧密结合,达到两者的作用必然汇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产生社会的结果。某些社会—心理事实就属于这种情况。比如,一位官员是一种社会力量,但他同时又是一个个人。因此,他可以把自己拥有的社会力量用于其个性所指向的方面,从而对社会的状况产生影响。政治家,而最常见的是天才人物,常有这种情况。天才人物即便不担任公职,也能依靠大家对他们的集体感情而获得一种权威。这种权威也是一种社会势力,并在一定程度上能被用于个人的目的。但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归因于个人的机遇,不能影响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社会种的结构特征。因此,上述原则的局限性,对于社会学家来说,并不太重要。

[20]在《社会分工论》里,我曾错误地把物质密度说成是动力密度的准确表述。但从动力密度的经济效果来说,比如从社会分工是纯经济事实来说,用前者代替后者,又是绝对合理的。

[21]指孔德关于人类理智发展的三阶段说。孔德认为,在整个世界发展中,群体、社会、科学,甚至个人思想,都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神学阶段(约1300年以前),又名虚构阶段;2.形而上学阶段(约1300—1800年),又名抽象阶段;3.科学阶段(1800年以后),又名实证阶段。——译者

[22]孔德在这个问题上持极其模糊的折中主义态度

[23]因此,并不是一切约束都是正常的。只有那些与社会优势即理性或道德优势一致的约束,才可称为约束。但是,如果一个个人依靠自己比别人强大或富有而对别人实行约束时,尤其是当他的财富并不表示其社会价值时,这种约束就是不正常的,而只能依靠暴力来维持。

[24]我的理论与霍布斯的理论的不同,超过它与自然理论的不同。实际上,自然理论的拥护者认为集体生活只有在它能够从个人的本性中演绎出来的时候才是自然的。但是,严格说来,只有社会组织的最普遍的形式才能由这个来源产生。至于社会组织的细部,因为它们与最普遍的心理属性相距太远,所以不能与这个来源联系起来。看来,这一学派的信徒似乎也同他们的反对者一样,都认为社会组织的细部是人为的。我的看法与他们完全相反,认为一切都是自然的,甚至那些最专门的设施也是如此,因为一切都是按照社会的本性建立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