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人们把疼痛看作生病的标志,而且总的说来,这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恒定,也不严谨。有些严重的疾病并不使人感到疼痛,而有些算不上病症的障碍,如一粒煤渣进入眼中,却可以使人感到非常难受。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无痛或快感也是疾病的症候。有一些无感觉,它们本身就是病理症状。在某些环境下,一个健康人感到难受,而一个神经衰弱者却感到快活。无可否认,后者的快感是一种病态。相反,有些引起人们痛苦的状态,如饥饿、疲劳、分娩等则完全是生活现象。

我们能说健康既然是生命力的良好发展,则根据机体是否完全适应其环境就可以判断是否健康吗?或者反过来,我们能把一切使机体不适应其环境的障碍统统称之为疾病吗?然而,首先——我在后面还要来谈这个问题——还完全没有证明机体的每一种状况是与某种外部状况相符合的;再则,即使这个标准真能衡量机体是否健康,那它本身也还需要有另外一个标准,以使它得到公认,因为不管怎样,我们都必须指明根据何种原则才能确定这种适应形式比其他适应形式更为完善。

是否可以根据健康和生病对我们的生存机会的影响来区别健康与生病呢?健康是机体处于最高的生存机会的状态,而生病则相反,它是生存机会减少所使然。毫无疑问,在一般情况下,生病确实是机体衰弱的结果。但是,机体衰弱的结果并非只限于生病。在某些低等动物那里,生殖机能不可避免地造成死亡;就是在高等动物那里,也会有这种危险。然而,生殖机能仍然是正常的生理现象。老年和幼年会有相同的结果,因为老人和儿童均较易受破坏因素的影响。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因此而说老年和幼年是病态呢?是否应该承认只有中年人才算是健康型的呢?这样的话,健康与生理学的研究范围不就太狭小了吗?再说,如果老年本身是一种病态,那么怎样来区分健康老人和生病老人呢?照这种观点,妇女来月经也应该被视为疾病现象了,因为月经引起的障碍增大了妇女对疾病的易染性。但是,我们怎么把没有月经或提早绝经这种无可否认的病理现象说成是生病呢?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是这样认为的:在一个健康的机体内,每一个器官可以说都有其有用的职能;每一种内部状态都准确地反映在某一外部条件之一,从而,有助于保证生命的平衡和减少死亡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理由作如下的推论:某些解剖学上的或生理机能上的构造并不直接发挥任何作用,而只是为了存在而存在,因为作为生命的总体条件的一部分,它们是不能不存在的。不能把这种构造视为病态,因为疾病首先是一种可以避免的东西,不存在于生物的正常组织之中,但是可以确信,它不但不能增强机体,反而会降低机体的抵抗能力,从而增大死亡的危险。

另一方面,疾病也不总是造成我们在给疾病下定义时所想到的那种严重结果。不是有很多看上去极其轻微、但我们可以确信它们会对机体的生命基础产生显著影响的疾患吗?但是,其中那最严重的,只要我们懂得利用自己掌握的武器与其斗争,有些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一个胃病患者,如果后来有良好的卫生条件,也能够像健康人一样长寿。当然,胃病患者必须接受治疗。但是,我们大家不是都一样需要接受治疗吗?否则,生命怎么能维持呢?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保健方法,只是病人的保健方法与他同时代和同环境的人所普遍采用的保健方法不同而已,但这是他们之间在这方面的唯一不同。疾病并不总是使我们处于惊恐不安、认为不可治愈的不适应状态。它只是强制我们不像大部分常人那样去适应罢了。谁说没有最后反而有益于健康的疾病呢?我们通过疫苗接种的天花,就是我们情愿染上的真正的病,但它能增加我们的生存机会。也许在其他许多情况下,疾病引起的不适与它使人体产生的免疫力是微不足道的。

最后,我要特别指出,这个标准在多数情况下是不适用的。最低限度可以完全确认,我们至今所知的最低死亡率曾存在于某一特定的社会群体中,但我们不能证明这个群体不可能再存在比这还低的死亡率。谁能断言不会有其他办法使死亡率更低呢?因此,这种事实上的最小值既不是机体对客观环境完全适应的证明,因而从前面关于疾病的定义来看,也不是健康状况良好的真正标志。此外,这种性质的群体也难以组成和难以脱离其他群体而独立存在,而为了能够考察这个群体所特有的和可能是使它优越于其他群体的机体结构,则无论如何要使它脱离其他群体而独立存在。反之,如果是一种一般说来可以导致死亡的疾病,则显然会使生存下去的概率降低。但当疾病不会直接导致死亡时,要证明生存的概率下降就特别困难。实际上,只有一个客观的方法可以证明处在一定条件下的人要比另外一些人的生存机会减少,这就是告诉人们,事实上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寿命不会长。就纯粹的人体疾病而言,这样论证往往是可以的,但在社会学里,这样来论证是完全行不通的,因为我们在这里缺乏生物学家所掌握的标准,即平均死亡率的数字。我们甚至不能哪怕是大概地断定一个社会何时诞生、何时灭亡。所有这些在生物学上还没有解决的问题,在社会学上更是处于神秘莫测的状态,远不能明确解决。此外,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并在所有同类社会中几乎是同样地重复出现的事件,是形形色色的,以致我们不可能确定其中的某一事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加速社会的解体。在研究的对象是个人时,则因为人的数量很多,我们可以对众多的人作比较,从中选出那些只有共同的反常现象的人来。这样,这种反常现象就从所有的伴随现象中分离出来,使我们由此可以研究它们对人的机体产生的影响的性质。比如,我们随便找来一千个风湿病患者,发现他们的死亡率明显高于平均死亡率,那我们就完全有理由认为,这种高死亡率是由风湿病素质造成的。但是,在社会学上,每一个社会种(espèce sociale)[1]只包括少数的个人,所以可供我们进行比较的范围非常有限,以致根据这个种进行的归类,其证明力也是有限的。

由于缺乏这种事实的证明,所以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进行演绎推理,而这种推理的结论只有主观臆测的性质。人们由此所能证明的不是某一事件实际上怎样削弱了社会机体,而是它应该有这样的效用。这样一来,人们就会认为,该事件必然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有害于社会的结果,并由此而称该事件是病态的。但是,就算该事件实际上造成了这样的结果,那它带来的危害也会被没有发现的益处所抵补,甚至抵补而有余。再者,也只有一条理由,把这种结果说成是有害的,那就是说它扰乱了功能的正常运转。但是,这样的证明要以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为条件,因为只有在预先规定了什么是正常状态?并由此知道以什么样的标志来确认正常状态,才能做出这个证明。难道可以完全先验地制造出一种正常状态吗?不用说,这种制造是不会有价值的。因此,社会学也同历史学一样,对同一个事件,由于学者们的个人感情不同,既有可能被说成是有益的,又有可能被说成是有害的。比如,在对宗教信仰普遍动摇的环境里,一个不信教的理论家往往把仍有人信教视为是一种病态现象,而在一个信教的理论家看来,不信教才是今天的严重的社会疾病。同样,对于社会主义者来说,目前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社会畸变;而正统经济学则认为,社会主义倾向才真正是病态。他们都以他们认为是完美的三段论作其观点的依据。

他们的这些论断的共同错误,就是想过早地抓住现象的本质。因此,这些论断事先就得认定一些只有科学有了足够的发展才能证明其真伪的原理业已成立。然而,在我们看来,这时应遵照我在前面确立的准则。不要一上来就确定正常状态和反常状态与生命力的关系,而要先找到能使我们辨认出这两类事实的某种可以直接感知的、但又是客观的外在特征。

一切社会学现象也同生物学现象一样,可以在保持其本质的条件下因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形态。但这些形态只有两种。一种形态普遍存在于人类的全体:不是存在于所有的个人身上,而是散见于大部分个人身上。如果它们在所观察的一切情况下不是一成不变地反复出现,而是彼此有所不同,有所变化,则这种变化也只限于相差无几的范围之内。而另外的一种形态,则是特殊的形态。它们不仅只存在于少数个人身上,而且只存在于出现了这种形态的个人身上,并往往不是存在于这个个体的生命始终。无论在时间方面还是在空间方面,它们都具有一种特殊性。[2]因此,我们现在看到的是两种不同的现象,应该以不同的术语来加以区分。我称那些具有最普遍形态的事实为正常现象,称其他事实为病态现象或病理现象。如果把以最常见的形态最平凡地出现于同一种内的属性归纳为一个整体,即归纳为一种抽象的个性,将由此得到的假设的存在称为平均类型,那么,就可以说这个平均类型是正常类型,而一切不符合健康标准的现象都是病态现象。不错,平均类型不能像个别类型那样明确规定,因为平均类型的结构属性不是绝对不变的,而是能够变化的。但是,毋庸置疑,这种平均类型是能够形成的,因为它是社会学研究的直接材料,与属的类型(type générique)一致。生理学家所研究的是一般机体的功能,而社会学家也是如此。一旦我们能够辨认各社会种——我在后面再论述这个问题——时,那就总能找出哪一现象在一定种内表现出来的最普遍的形态。

我们看到,一个事实只有根据它与所规定的种的关系才能说它是病态的。健康和疾病的条件不能抽象地(in abstracto)绝对地加以确定。这一准则在生物学上是无可争议的。谁也不会认为对于软体动物来说是正常的现象,对于脊椎动物来说也是正常的。每个种都有它自己的健康标准,因为每个种都有它自身固有的平均类型,而且最低级种的健康对于该种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最高级种的健康。这一原则同样适应于社会学。虽然这一点常常不为人们所重视。我们应该抛弃这样一种至今仍然极其流行的习惯:一旦认为一种制度、一种习俗、一种道德准则是好的或坏的,就不加区别地认为它们对于任何类型的社会来说,都是好的或坏的。

既然我们判断健康和疾病的标准随种的不同而不同,那么在同一种内,这一标准也会随种的变化而变化。从纯生物学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对于野蛮人来说是正常的现象,对于文明人来说就不一定是正常的。反之亦然[3]。有一种变化——有关年龄方面的变化,尤其值得我们重视,因为它有规律地存在于所有的种中。老年人的健康不同于成年人的健康,成年人的健康又不同于儿童的健康。对于社会来说也是如此。[4]说一个社会事实是正常的,只是对处于一定发展阶段的一定的社会种而言。因此,要想知道它有没有权利获得这个称呼,只观察它以何种形态出现在同属于这一社会种的大多数中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仔细考察社会在该进化阶段的发展情况。

以上,我们似乎只是在给一些用语简单地下定义,因为我们只是根据现象的异同对现象归了类,然后对归好的各类冠以专名而已。实际上,我们如此形成的概念,尽管具有因其客观的、容易被识知的特征而被承认这一重大优点,但并不比人们通常对于疾病与健康的观念深奥。其实,人们不都是认为疾病是一种意外,凡有生命的机体,无疑都潜伏着疾病,只是不经常发作罢了吗?古代的哲学家所说的,也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疾病不是来于事物的本性,而是出自人体内在的一种偶然性。当然,这种观念是对全部科学的否定,因为疾病没有什么比健康更稀奇的地方,它也来源于生物的本性,只是这个本性不是正常本性而已。疾病不是生物的通常体质,与生物一般赖以生存的条件无关。相反,对于整个生物界来说,健康的类型是和种的类型一致的。人们甚至不能想象出一个种会患一种它自己不能医治和不能依靠自己的基本组织医治的疾病,因为这样的想法是自相矛盾的。种是十分规范的,不可能会有任何不正常的东西。

通常,人们把健康说为远比疾病好得多的身体状态,乃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这个定义已包含在前述的定义之中。其实,如果合起来构成一种正常类型的特征,能够普遍存在于一个种内,那也并非没有道理。这个普遍化是一个本身需要加以解释,因而需要指出原因的事实。不过,如果最普遍的结构形式至少从总体上来说也不是最有利的形式,那么这种普遍化也就无法解释了。如果最普遍的结构形式不能使每个个体更好地抵制破坏的原因,那它们怎么能在如此变化万千的环境中保存下来呢?反之,如果其他形式非常少见,则显而易见,在一般情况下,凡具有那种形式的主体均难以生存下来。因此,最普遍的结构形式最为常见就证明它们具有优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