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看起来,似乎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对每一个社会分别进行研究,尽可能准确和全面地写出有关每个社会的专论,然后对这些专论进行比较,看它们在哪些方面是一致的,哪些方面是有分歧的;再根据类似和差异的相对重要性把各民族归于类似的或相异的组。人们支持这种方法,指出它是观察科学的唯一可以接受的方法。实际上,种不过是个体的缩影。因此,如果不从描述每个个体和全部个体开始,怎么能构成社会种呢?难道没有一条先观察个体,而且是观察每一个个体,然后再上升到一般的准则吗?正是因为人们觉得没有这样的准则,才往往主张把社会学的建立无限期地推迟下去,等到历史学在对个别社会的研究中得出相当客观的、能够做出有效比较的一定结果时再进行社会学的研究。

然而,这种慎重态度只是表面上看来具有科学性。实际上,有人认为,一门科学只有把它所说明的全部事实都逐一研讨后才能定出定律,只有在把属所包括的所有个体都逐一作全面描述后才能形成属的范畴,但这是不正确的看法。真正的实验方法主张不用那些只是由于数量特多才有证明力,并由此往往得出可疑的结论的常见事实,而是愿意用不管数量多少,但本身具有科学价值和意义的决定性事实,或培根所说的“判定性或裁决性”事实[4]。当研究种和属的划分时,这种方法尤为重要,因为把每个个体的特性都一一列举出来,是一项困难的任务。所有的个体都是无限的,而无限的东西是取之不尽的。我们只要那些最基本的属性吗?但我们又根据什么原则来进行选择呢?为此,就必须有一个超越个体的、从而就连最出色的专论也不可能提供给我们的标准。我们甚至无须对事物作严格分析,就可以预言:作为分类基础的特征越多,就难使特征在个别事例中的不同结合方式显示出事物之间真正的相同和明显的差异,以作为划分一定的群或亚群的依据。

即使可以根据这种方法进行分类,那这种分类也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它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其实,分类的目的首先在于,以数量有限的类型代替数量无限的个体进行研究和作全面分析以后才能形成,那这种分类也就失去了它的优点。如果它只是教人对以往所做的研究进行概括,那它丝毫无助于科学研究。要使分类真正发挥作用,除非让我们用其他标志,而不是用作为分类基础的特征来分类,也就是除非使我们能够为未出现的事实定出范围。分类的作用,是使我们掌握能与那些本身不能提供分类标准的观察联系起来的标准。但这样一来,分类就不能按照所有个体的全部特性进行,而必须根据从中仔细选择出来的少数特性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分类就不仅使我们能把已有的全部知识初步条理化,而且还有助于我们形成新的知识。它将给观察者以指导,使其在观察事物时省去许多步骤。因此,我们根据这个原则来进行分类以后,要想知道一个社会事实在该社会种里是否普遍存在,就无须对这个社会种的每一个社会逐一进行观察,只选择其中若干个进行观察就足够了。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同一次良好的经验往往足以确立一项定律一样,只需做一次周密的观察也就足以达到目的了。

因此,我们在分类时就应该选择特别重要的标志。当然,只有对事实解释得十分充分时,我们才能找到这些标志。科学的这两个部分——分类和解释,既是相互关联的,又是相互促进的。然而,即使没有深入研究事实,也不难推测从哪一方面去寻找社会类型的特有属性。实际上,我们知道社会是由一些互为补充的部分组成的。既然一切合成的东西的性质必然取决于它的构成成分的性质,数量和它们的组合形式,那么这些特性显然应该作为我们分类的依据。实际上,我在后面将会提到,社会生活的普遍事实就是由这些特性所规定的。另一方面,因为这些特性属于形态学领域,所以我们可以把社会学中以构成和划分社会类型为任务的这部分称为社会形态学。

对于这种分类的原则,甚至可以进一步精确化。我们知道,实际上任何一种社会都是由比它更为简单的社会构成的。一个民族是由先前的两个或若干个民族集合而成的。因此,如果我们知道一个曾经存在过的最简单的社会之后,要想对它进行分类,就只研究这最简单的社会是怎样自己形成的,它的组合体是怎样组合起来的,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