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背景
国内有些学者曾试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万历年间苏州和湖广地区的民变作出过分析(洪焕椿,1980;汤纲、南炳文,2003)。在他们眼里,万历时期各地反对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是“资本主义萌芽”期的“许多阶级和阶层的联合行动”,而它们的失败则在于民变“反映了当时工商业者以及手工工人、小商贩在政治上的幼稚”,从而没有“从社会制度的高度上提出变革要求”(汤纲、南炳文,2003,p.771)。这类解释敏锐地抓住了晚明时期中国市场经济高度发展这一事实,但是他们却没有意识到晚明时发达的市场经济并不是什么资本主义萌芽,因为市场经济与在英国首先兴起的工业资本主义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赵鼎新,2006a)。同时,从阶级斗争理论出发,这些作者力图寻找出抗税骚乱者本身所能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但是,正如汤纲和南炳文先生自己所指出的:“参加这些民变和兵变的人员,包括了城镇中的工商业者、手工工人、小商贩,由诸生、举人、乡官组成的乡绅,以及其他城市居民……地方官……常有以某种方式对民变加以支持者……”(汤纲、南炳文,2003,pp.770-771)民变和兵变的参与和支持者包括了如此广泛的社会阶层,除非我们能论证这些不同阶层人士参与骚乱的主要基础是他们的阶级认同,否则仅仅根据客观身份来推断他们的主观阶级认同是决不可取的(Mann,1993,ch.15-18;Thompson,1968;赵鼎新,2006b,第七章)。更重要的是,从苏州和武昌两地的兵变发展来看,虽然万历时期各地发生了多次骚乱,它们的发展遵循着不同轨迹,可是我们看不出这些地方的百姓在阶级意识的强弱这一点上有什么差别,因此阶级理论很难对本文的研究提供有意义的启示。
通过对近代中华帝国和同时期欧洲国家抗税骚乱的比较,王国斌(Wong,1997,pp.250-251)认为当欧洲近代民族国家开始渗透到地方社区进行征税的时候,中国的地方社会却因为中央政府权威的下降而出现了不同的权力集团,并开始挑战国家征税的权力。当中央政府力图增加税收以应对国内外危机的时候,这一政策因为不能获得地方官员及名流的支持而引发了抗税骚乱。王国斌对于近代中华帝国中央政府权威下降,由此引发对地方失控的描述符合明清晚期的历史事实,也和一些早先的研究成果互相呼应(Skocpol,1979;孔飞力,1990)。王国斌在他的分析中把国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因素纳入对中国近代集体行动的考量之中,这些都是阶级理论所不具有的特点。但是在他的分析模式中,国家尚处于一个较为被动和抽象的地位,国家性质的改变在中国偌大的一个国度似乎有着一致的效应。王国斌所关心的是中国和欧洲在同一时期内的异同,他的理论因此不能回答本文所关心的问题,即为什么在万历年间这一历史背景下,苏州和武昌两地起源相似的抗税骚乱会有着截然不同的发展形式。为解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跨越王国斌所采用的一种比较粗放的历史比较视角来考察苏州和武昌两地地方政府的不同性质,以及它们与税使和朝廷之间的不同关系对民变发展的不同影响。
国家及国家社会关系是本文的根本理论视角。对此我们将略加说明。自斯考契波发表了《国家和社会革命》(Skocpol,1979)一书以来,国家的性质及国家社会关系对于社会运动的起源和发展的影响已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如Collins,1993;Farhi,1990;Foran,1997;Goodwin,2001;McDaniel,1988,1991;Wickham-Crowley,1992;Zhao,2001)。[8]这里,古德文在对有着殖民地经历的第三世界国家的革命运动进行研究后强调了不同的殖民统治方式往往会成为一个国家革命运动强弱和成败的关键。法国式的直接统治因为在政治上排斥地方精英而容易引发反法统一战线和革命的形成,而英国和美国式的间接统治(即在殖民地办学校、建立法制、培育当地中下级官僚、推行自治)则笼络了当地的精英,阻止了反殖民主义统一战线的形成和革命运动的进一步发展(Goodwin,2001)。古德文和斯考契波提出了关于国家性质与革命可能性的一般理论(Goodwin &Skocpol,1989)。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的科层化程度、对不同政治势力的吸纳能力和对社会的渗透力是预测该国革命运动的产生和发展趋势的关键。如果一个国家的科层化程度、对不同政治势力的吸纳能力和对社会的渗透力都很高,这个国家就最不可能产生革命。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科层化程度、对不同政治势力的吸纳能力和对社会的渗透力都很低,那么这个国家就最有可能产生革命。在对于西方工人运动的研究中,凯兹内尔森、曼及马克等人均采取了国家建构视角(如Katznelson,1985;Katznelson&Zolberg,1986;Mann,1993,ch.15-18;Marks,1989)。他们指出,一个国家中工人阶级的意识乃至阶级政治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该国政府对待和处理工人运动的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国家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以俄国十月革命和伊朗革命为基础,迈克丹尼尔对寡头政体现代化与革命之间的关系作出了分析(McDaniel,1988,1991)。与斯考契波和古德文的工作不同,迈克丹尼尔在他的分析中着重依赖了国家合法性和例行化这两个概念。他指出,寡头政体的执政合法性一般来源于传统而现代化过程却旨在打破传统,现代化过程因此会给寡头国家带来合法性危机。此外,寡头政体的执政基础在于寡头的领导能力,寡头因此往往不信任组织的力量而喜好通过个人意志和权力作出决策。这种政体很难适应在现代化过程中变得日益复杂的社会并缺乏对由现代化而引发的种种社会矛盾例行化的能力。因此,由寡头政体来领导的现代化过程无论成功与否往往都会引发革命。
以上这些工作,以及大量此处未能提及的研究国家和社会运动关系的工作,为本文的分析思路提供了很大的启发。但是目前对国家性质以及结构性行为和集体行动动态关系的研究一般以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为单位,而本文的分析重点则在两个地方政府。本文想说明,正是因为在万历新政后苏州和武昌地方科层所受的冲击不同以及两地的科层与朝廷的关系不同,两地的民变发展形态才会呈现出很大的差异。苏州地方科层体制在万历的税收新政后仍保留了很大的自主性以及与朝廷较为和谐的关系,这为国家在民变发生后采取理性对策提供了可能。武昌则因为地方科层在新政后得罪了万历、卷入朝廷中的党争并最后沦为太监税使的附庸,地方科层的无能和朝廷的党争使得它们对民变无法及时采取理性对策。
此外,目前对国家性质以及国家的结构性行为和集体行动动态关系的研究均集中在现代社会运动和革命上,而本文所研究的民变则发生在古代中国社会。关于把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并以此来进行各种社会学研究的合理性在司丹墨的工作中已有了详尽的阐述(Steinmetz,1993),本文仅针对把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运用于研究古代中国社会集体行动的合理性作出一个简要的回答。
罗马帝国垮台后西方的国家势力长期处于微弱的地位。在这些国家中,地方事务一般由地方贵族和教会自行管理,因此社会矛盾往往是分散和地方性的。在这种权力结构下,地方性的暴乱和骚乱时或有之,但全国性的社会运动、动乱和革命既没必要也没可能。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过程中,西方国家的力量逐渐增强,原来属于地方贵族和教会的权力逐渐为国家所有(Anderson,1974;Tilly,1992)。国家既然接管了这些事务,就得为它所作出的政绩和败绩负责,地方性问题因此上升为全国性的和政治性的问题,大规模社会运动和革命应运而生(Tilly,2004;赵鼎新,2006b,第六章)。从这个意义上说,西方社会运动和革命是现代国家形成的直接后果,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也顺理成章地成了分析现代社会运动和革命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中国与西方的古代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在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前,中国的科层制农业帝国是世界上对社会渗透力比较强、管得也比较宽的一种国家形态。此外,中华帝国的皇家统治又以“天命”作为一个主要的合法性基础(Creel,1970)。天命思想的核心之一就是只要统治者关心臣民的福祉,他就拥有由上天授予的统治人间的神圣权力,倘若他未恪尽其职便将遭受被推翻的厄运。这种“天命观”在西周初年出现时显然有着强烈的宣传色彩(赵鼎新,2006a)。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在中国政治思想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天命观”的背后却暗含着“造反有理”的思想,即所谓“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人民有权推翻不称职的统治者。中国历史上难以计数的起义活动无一例外都带有这一观念的印记。这就是为什么在世界上各种形态的传统国家中,中国是唯一频繁发生意在夺取国家政权的大规模起义的国度。中国古代的强国家传统以及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均决定了国家及国家社会关系在中国古代农民起义和其他集体抗争事件中的重要性,这也为我们运用国家社会关系视角来分析万历年间的民变提供了基础。
以下我们将从苏州和武昌万历“新政”施行开始,来分析两地民变的发生背景,以及这些民变如何在不同的地方政府能力和国家政治背景下走向了不同的发展方向。[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