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1]我的私人事务使我如此忙碌,以至于找不到足够的时间来投入学习,有幸得到的那一丁点儿闲暇,我通常又宁可花在哲学上。然而,盖乌斯·赫瑞纽斯,你的意愿却激励我写一本关于公共演讲的理论的书,省得你会以为在这件你所关心的事情上我缺乏兴趣或是想逃避辛劳。其实我很乐意做这件事,因为我知道你想要学习修辞学,并且有着良好的基础,如果心灵拥有恰当的知识和经受严格的训练,那么在表达方面就能结出丰硕的果实,能做到词汇丰富而又才思敏捷。
由于某些原因,我不去处理那些希腊作家[1]由于无效的自我肯定而采用的论题。他们担心自己在他人眼中显得所知甚少,于是就去寻找那些与这门技艺无关的概念而使这门技艺显得比较难懂。而我则已经处理过这些与公共演讲的理论相关的论题。我从事这方面写作的动力不是希望获利[2]和得到荣誉,而是为了用我的艰苦劳动来满足你的愿望。为了避免啰唆,我现在就开始对这个主题的讨论,除了给你提出以下忠告:缺乏长期实践的演讲理论几乎是无益的,由此你亦可以明白,我在这里提供的理论信条必须用于实践。
[2]公共演讲者的任务是讨论那些可供公民使用的法律和习俗已经规定了的事情,并尽可能确保听众的赞同。[3]有三种案例是演讲者必须处理的:展示性的(epideictic)、议事性的(deliberative)、司法性的(judicial)。[4]展示性的演讲用来赞扬或批评某些具体的人。议事性的演讲由政策讨论组成,包含说服和商讨。司法性的演讲基于法庭上的争辩,包括刑事或民事的起诉及辩护。
现在我要解释演讲者应当具有什么样的能力,然后再来说明处理这些案例的恰当方式。
演讲者应当拥有开题(invention)[5]、布局(arrangement)、文体(style)、记忆(memory)、表达(delivery)的能力。所谓开题就是对那些真实的或者似乎有理的事情进行设想,从而使事例变得可信。所谓布局就是对整件事情进行安排或配置,从而使事情的每个要点所处的位置变得清晰。所谓文体就是针对构思出来的事情采用恰当的词句。所谓记忆就是把事情、用语和布局牢牢地记在心里。所谓表达就是优雅地使用声音、表情和姿势。
所有这些能力我们都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理论、模仿、实践。所谓理论指的是一套规则,能够提供一种确定的方法和讲话的秩序。所谓模仿推动着我们按照某种研究过的方法去获得某些讲话模式的有效性。所谓实践就是勤奋地进行演讲训练,从中获取经验。
以上我已经说明了演讲者要处理什么案例和应当拥有什么样的能力,现在我需要说明语言如何适应关于演讲者的作用的理论。
[3]开题应用于演讲的六个部分:开场白(introduction)、陈述事实(statement of facts)、划分(division)、证明(proof)、驳斥(refutation)、结论(conclusion)。[6]开场白是演讲的开始,借此引起听众的注意,让听众的心灵做好准备。叙述(narration)或对事实的陈述提出已经发生的或将会发生的事件。借助划分的方法我们可以明白这一事件与什么事情一致,与什么事情相反,并宣布我们打算采取什么样的观点。证明是发表我们的论证以及与之相关的东西。驳斥就是摧毁对手的论证。结论就是演讲的结束,是按照这门技艺的原则形成的。
为了使这个主题更易理解,在谈了演讲者的作用以后,我就被导向讨论演讲的组成部分,想要把这些内容纳入开题的理论。所以在这个关节点上,我似乎必须首先讨论开场白。
在特定的案例中,为了能够采用比较恰当的开场白,我们必须考虑这个案例属于哪一类。案例有四种类型:高尚的(honourable)、可耻的(discreditable)、可疑的(doubtful)、微不足道的(petty)。[7]一个案例被当做高尚的,那么此时我们要么是在为所有人都会认为应当为之辩护的事情做辩护,要么是在攻击那些所有人似乎都会认为有责任加以攻击的东西。例如,当我们在为一位英雄辩护或者在起诉一名叛国者时就是这样。一个案例被当做可耻的,也就是那些不名誉事情处在攻击之下,或者某些不名誉的事情得到辩护。一个有疑问的案例就是部分高尚,部分可耻。一个微不足道的案例就是提出来的事情被人们认为不重要。
[4]基于上述考虑,现在可以来看一下如何把关于开场白的理论用于各种类型的案例。开场白有两种:一种称作开门见山(the direct opening),希腊人称作prooimion;[8]另一种是所谓巧妙的方法(subtle approach),希腊人称作ephodos。开门见山的开场白可以直截了当地吸引听众,使他们专心聆听演讲,对我们抱有善意,乐于接受我们的看法,倾向于我们的意见。[9]如果我们的案例属于有疑问的那种类型,那么我们的开场白应当开门见山,从而使得这个案例的可耻部分不至于使听众产生偏见。如果我们的案例是微不足道的,那么我们要设法引起听众的关注。如果我们的案例属于可耻的那种类型,那么除非我们有办法通过攻击我们的对手来赢得听众的善意,否则我们就必须使用所谓巧妙的方法,关于这种方法我后面还要加以讨论。[10]最后,如果我们的案例属于高尚的类型,那么我们既可以用开门见山的开场白,也可以不用。[11]如果我们想要使用这种方法,那么必须说明这个案例为什么是高尚的,或者简洁地宣布我们将要讨论什么事情。但若我们不想使用这种方法,那我们就必须用一条法律、一个书面文件,或者某些论证来支撑我们的案例。
既然我们希望拥有乐于接受、善意和专心的听众,那么我就要透露这些状态是如何产生的。如果我们简要地总结案例并使他们专心,那么我们就能拥有乐于接受的听众;因为乐于接受的听众就是愿意专心聆听演讲的人。许诺将要讨论的事情非常重要、新颖、非同寻常,或者说它与共同体有关,或者说它与听众本身有关,或者说它与崇拜不朽的诸神有关,要求听众专心,列举我们将要讨论的要点,通过使用这样的引言,我们都会拥有专心的听众。我们可以用四种方法来使我们的听众倾向于接受我们的观点:讨论我们自己的人格、讨论我们的对手的人格、讨论我们的听众的人格、讨论事实本身。[12]
[5]通过讨论我们自己的人格,借助于赞扬我们提供的服务而又不显得骄傲,并对公众,或者对我们的父母、朋友,或者对听众,诉说我们过去的行为,或者提到以往某些与当前讨论的问题相关的事情,我们就可以确保得到听众的善意;同样,通过诉说我们的无能为力、我们的需要、我们的孤单和不幸,呼吁我们的听众给予帮助,同时又表明我们不愿把希望寄托给其他任何人,我们同样也可以得到听众的善意。
通过讨论我们的对手的人格,引起人们对他们的仇恨和蔑视,使他们不得人心,我们将确保听众对我们的善意。通过指出他们某些卑劣的、专横的、奸诈的、残忍的、冒失的、恶毒的,或者可耻的行为,我们将把仇恨强加在他们头上。通过指出他们的残暴、专横、虚伪、为富不仁、缺乏自制、声名狼藉、弱肉强食、相互勾结、结党营私、联姻结盟,通过弄清他们更多地依赖这些支持,而不是依靠真理,我们就能使我们的对手不得人心。通过说明他们愚蠢、胆怯、迟钝和奢侈的习惯,我们就能使我们的对手受到蔑视。
通过讨论我们的听众的人格,指出他们以往的判断是勇敢的,富有智慧的,合乎人道的和高尚的,指出他们得到过什么样的尊重,有什么样的利益在等着他们做决定,我们就能确保听众的善意。
通过讨论事实本身,借助于赞扬我们自己和诋毁我们的对手,我们就可以使听众倾向于我们。
[6]现在我必须解释所谓巧妙的方法。有三种场合我们不能使用开门见山的开场白,对此我们必须仔细地加以考虑:(1)当我们的案例是可耻的时候,也就是说,当主题本身使听众与我们疏远的时候;(2)前面的演讲者与我们观点相反,而听众显然已经被他说服了的时候;(3)由于听了前面的演讲,听众已经感到疲倦的时候。
如果案例具有可耻的性质,那么可以在我们的开场白中包含下列要点:首先,一定要考虑行为者,而不是考虑行为;我们的对手已经说过了的那些令我们自己不悦的事情要省略,那些虽然卑劣然而却又是弥天大罪的事情要指出。其次,当我们一时夸大了这种想法的时候,我们同时应当表明自己并没有做过这种事。我们或许还要指出他人在其他相似的案例中做出的判断,无论我们的案例是否与之相同,或者其重要性是否与之相仿;然后我们就可以逐渐接近我们自己的案例,把二者之间的类比建立起来。如果我们否认自己想要讨论我们的对手或者讨论某些新鲜事,而实际上又巧妙地把这样的意思塞进去,那么也能获得相同的结果。
如果听众已经被说服了,如果我们的对手的演讲已经得到听众的信服——这一点对我们来说不难知道,因为我们非常懂得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影响他们的信念——如果我们认为他们的信念已经受到影响,那么我们要按下列途径对案例使用巧妙的方法:对那些已经被我们的对手当作最坚强的支撑的要点,我们要答应首先加以讨论;我们要从对手做出的一段陈述开始,尤其是要从他最后做出的那段陈述开始;我们要表现得犹豫不决,并使用一些感叹句,比如:“我该说什么好呢?”“我首先应当回答哪一点呢?”
如果听众已经由于专心听讲而感到疲劳,我们可以在开场白中说一些使人愉快的话[13]——寓言、故事、讽刺、曲解词义、模棱两可、含沙射影、逗弄、故作天真、夸张、概括、[14]双关语、突转、比较、趣闻、轶事、诗句,或者直接对某人发出挑战,或者对之微笑和表示同意。我们可以向听众保证,说自己要讲一些没有准备过的内容,不会像别人那样老生常谈,或者保证说自己将会简要地解释其他演讲者是怎么做的,而我们自己又打算怎么做。
[7]巧妙的方法与开门见山之间有下列区别:开门见山的开场白应当使用我已经描述过的那些直截了当的方法,借此我们可以马上使听众倾向于我们,或者专心听讲、乐意接受;而所谓巧妙的方法就是通过隐瞒和掩饰,影响和改变所有这些结果,从而在完成讲话任务时取得优势。尽管这种三重性的优势——使听众始终专心听讲、乐意聆听、倾向于我们——要通过整个演讲来保证,但它无疑主要是由针对这个案例所做的开场白来获取的。
由于担心我们会在某些时候使用错误的开场白,我现在要说明必须避免哪些错误。在某个案例的开场白中,我们必须肯定我们的文风是临场发挥的,所用的语词是现今流行的,这样一来演讲就好像没有经过什么准备似的。一段开场白如果能够用于大量的案例,那么它是错误的,可以称作陈腐的开场白。能够被对手毫不逊色地照搬的开场白也是错误的,可以称作平凡的开场白。还有,可以被你的对手拿来反对你的开场白也是错误的。花费很大力气精雕细凿的开场白,或者过于冗长的开场白也是错的。那种不是从案情中产生,与陈述事实没有紧密联系的开场白也是错的。最后,那些不能使听众倾向于你,或者乐意接受,或者专心聆听的开场白也是错的。
[8]关于开场白,我已经说够了。接下去让我们转向事实的叙述或陈述。陈述事实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提供事实并转向每一个对我们有益的细节,以便赢得胜利,这种类型适用于那些有待做出决定的案例。第二种类型经常用于以争取听众的信任、显示我们的对手有罪、造成一种转折、为讲述某些事情做铺垫为目的的演讲。第三种类型不用于真正的法庭抗辩,然而却为我们练习如何在真实的案例中处理前两种类型的事实陈述提供了方便。这样的陈述有两种:一种是基于事实的;另一种是基于人的。
基于揭示事实的这种叙述表现为三种形式:传说的、历史的、现实的。传说的故事既非由真实的事件组成,亦非由很有可能的事件组成,就像那些通过悲剧表现的事件一样。历史的叙述是对曾经真的出现过的事件的解释,但在时间上与我们对之做回忆的时代相距遥远。现实的叙述也对那些设想的事件做详细描述,然而这些事件肯定会出现,就像喜剧中的作品情节一样。
基于人的叙述应当表现出活生生的文体和人的各种各样的性格特征,诸如严厉与温和、希望与恐惧、怀疑与期盼、伪善与怜悯,以及人生的浮沉,诸如运气的倒转、突降的灾难、突如其来的惊喜、幸福的结局等。但在训练中,这些类型都可以显示出来。应当如何处理陈述事实的类型属于我将要解释的真正的案例。
[9]陈述事实应当具有三个特点:简洁、清晰、有理。由于我们知道这三个特点是基本的,所以我们必须学会如何获得它们。
如果我们在需要开始的地方开始陈述事实,如果我们不去尝试从遥远的地方开始,如果我们对事实的陈述是总结性的、省略细节的,如果我们的陈述不是向前通向遥远的地方,而是抵达我们需要去的地方,如果我们没有题外话,也不游离于我们正在做的解释,如果我们道出的结果是通过事实本身就能知道的,尽管我们还没有说出来,那么我们就能使我们的陈述简洁明了。例如,如果我应当说我已经从那个行省回来了,那么这句话也可以被理解为我已经去过那个行省。一般说来,最好避开那些将会起消极作用的陈述,也要避开那些无所补益的陈述。还有,我们一定要提防把同一件事重复说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定不要马上重复已经讲过的事情,就像下面说的这些话似的:“西摩傍晚时从雅典来到麦加拉;当他来到麦加拉的时候,他给那个姑娘设了一个圈套;在设下这个圈套之后,他就在那个时候,在那个地方强奸了她。”
如果我们依据事情发生的准确顺序陈述事实,观察它们实际的或可能的后果与时间,那么我们的陈述会是清晰的。在此我们必须看到我们的语言没有混乱、复杂或生硬,我们没有转到另一个主题上去,没有把事情追溯到遥远的起点,也没有把它向未来的方向推延得太远,我们没有省略任何相关的事情。如果我们遵循我已经提出来的简洁的信条,那么我们对事实的陈述会是清晰的,因为对事实的陈述越短,这个陈述就更加清晰,更易追随。
如果对事实的陈述回答了通常的、人们预期的、很自然的要求,我们的陈述就会显得有理;如果解释严格限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之内,人们能专心听讲,讨论的主旨在计划之中,演讲的场所也提供了某些益处,这样一来,也就消除了时间太短、主旨不明、地点不当这样一类的反对意见,或者说是人们自己不能这样做或不能得到这样的对待。如果事情是真实的,那么在陈述事实时必须遵守这些预防措施,否则哪怕是事实真相也经常不能获得信任。如果事情是虚构的,那么这些措施必须更加一丝不苟地遵守。杜撰的事情必须与正式文件相吻合,或者说要有某些人的不可置疑的信誉在其中起保证作用。
我相信,就我到此为止已经说过了的事情来看,我的意见与其他修辞学家的意见是一致的,除了在使用巧妙的方法做开场白这一点上我有所发明。与其他人相比,只有我区分了使用巧妙的方法的三种场合,从而为我们大家提供了一种完全确定的方法和一种清晰易懂的关于开场白的理论。
[10]至于其他方面,由于我必须讨论证明的发现,演讲者的技艺对此有独特的要求,因此我将努力展示在进行这样的主题研究时所需要的勤奋——一旦我确定了分析案例的几个标志,我就会涉及这些方面。
对案例进行分析有两个部分。在陈述事实已经结束了的时候,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我们和我们的对手在哪些地方是一致的、这些一致的地方对我们是否有用、剩下有争议的地方在哪里,就好比说:“俄瑞斯忒斯杀了他的母亲,在这一点上我和我的对手是一致的。但他是否有权采取这样的行动,他在这样做的时候是正义的吗?这一点有争议。”同样也可以这样回答:“他们承认阿伽门农是被克吕泰涅斯特拉杀害的,尽管如此,但他们还是说我一定不能替我的父亲报仇。”[15]
做完了这件事以后,我们就应当使用区分(distribution)。区分有两个部分:列举(enumeration)和说明(exposition)。当我们告诉听众我们将要讨论多少个要点时,我们用的是列举。要点的数量一定不要超过三个;否则的话,有些时候演讲的要点就会多于或者少于我们所声称的数量,我们就要冒一定的危险,它会使听众怀疑你事先有预谋,认为你的演讲不自然,从而剥夺了你的话语的可信度。说明则是简洁明了而又完整地提出那些我们打算加以讨论的要点。
现在让我们转入证明(proof)与反驳(refutation)。整个胜利的希望和说服的方法依靠证明与反驳,因为当我们提出我们的论证并摧毁对手的论证时,我们当然也就完全发挥了演讲者的功能。
[11]那么,要是我们能够知道由案例所引发的辩护(issue)的类型,我们就能进行证明与反驳。有些人把辩护的类型分成四类。我的老师认为有三类,但他并不因此而打算削减他们发现的类型数量,而只是想要证明,有两类被他们分为不同类型的辩护实际上就是一类,应当作为单一的、非复合的类型来教。这类辩护由原告的指控和被告最初的抗辩组成。所以如上所说,辩护的类型有三类:推测性的(conjectural)、法律性的(legal)、审判性的(juridical)。
当辩护涉及事实时,这样的辩护是推测性的,比如说,埃阿斯在森林中明白了自己在发疯时的所作所为,于是他就拔刀自杀了。
此时乌利西斯出现了,看到埃阿斯死了,他就从尸体上拔下血淋淋的武器。就在这个时候透克洛斯出现了,看到他的兄弟死了,而他兄弟的敌人手里拿着血淋淋的刀,于是他就指控乌利西斯犯了大罪。[16]在这个场景中,真相是通过推测来寻找的。辩护与事实相关。由于这个原因,这个案例中的辩护被称作推测性的辩护。
某些辩护涉及文字或者由其中的含义所引发,此时的辩护就是法律性的。法律性的辩护分成六个分支类型:文字与精神(letter and spirit)、冲突的法律(conflicting laws)、含义模糊(ambiguity)、定义(definition)、移情(transference)、通过类比做出的推理(reasoning from analogy)。
立法者的意愿显得与法律条文不同时,辩护就会从文字与精神的矛盾中产生。比如,假定有一条法律规定任何人若是在暴风雨中抛弃船只,都将失去他应有的权利,如果他们的船只和货物得救,那么它们属于那些仍旧留在船上的人。暴风雨就要来临了,一艘大船上的所有人都感到害怕,他们离开大船而驾着小船逃走,只剩一个病人留在大船上,因为他无法离开大船逃跑。由于偶然的机缘,大船安全地驶回港口。按照法律这个病人有权拥有这艘大船,而从前的船主却想要把它取回。这就是由文字和精神的矛盾而引起的辩护。
当一条法律允许做某事,而另一条法律禁止做这件事的时候,辩护就从相互冲突的法律中产生了。比如,一条法律禁止已被判定犯了敲诈罪的人在公民大会上讲话。另一条法律规定由占卜官在公民大会上为其他死去了的占卜官的空缺指定候选人。现在有某个被判定犯了敲诈罪的占卜官要为一名死去的占卜官的空缺指定候选人。于是他只能接受惩罚。这就是从相互冲突的法律中产生的辩护。
[12]当一段文字显出两种或多种含义时,从模糊不清的含义中就产生出辩护的需要。比如,有一个家庭,父亲已经把儿子立为继承人,但他在遗嘱中说要留一些银器给妻子:“我的继承人应当给我的妻子三十磅重的银器,‘任由选择’。”父亲死了以后,这位寡妇向儿子索取某些刻有浮雕的珍贵的器皿。这位儿子以为自己欠她三十磅重的银器,可以任由自己来选择。这就是由文字模糊不清的含义所引起的法律辩护。
当名称与名称所指的行为处于冲突之中时,就有所谓由定义引发的案子。下面举例说明:卢西乌斯·萨图尼努斯想要制定谷物法,征收六分之五的谷物;而当时的财务官是昆图斯·凯皮奥,他向元老院解释说国库太小,容不下大量的谷物。[17]元老院议决:如果萨图尼努斯想要制定和实施谷物法,那么这样做是反公众福利的。萨图尼努斯提出了立法动议。尽管他的同事否决了他的动议,但不管怎么说他还是要诉诸于投票公决。[18]凯皮奥看到萨图尼努斯这项反公众福利的动议尽管已经遭到同事们的否决,但仍要进行投票,于是就在某些保守派的帮助下攻击萨图尼努斯。他们摧毁了通往投票站的桥,把投票箱扔掉,以此阻挠投票的进行。凯皮奥被控谋反罪而受审。这个辩护是法律性的,是从定义中产生的,因为当我们调查谋反罪时,需要给谋反这个术语下定义。
当被告坚持审判必须延期、需要更换原告或法官时,基于移情的辩护就产生了。希腊人把这种分支类型的辩护用在当着法官的面进行的程序,而我们一般用在当着地方行政官的面进行的裁决。[19]但我们确实也在司法审判时使用它。例如,某人被控贪污,说他拿了藏在密处的属于公家的银器,在判决他犯了贪污罪和盗窃罪的时候,他可以说自己的行为属于盗窃,而不是贪污。[20]由于下述原因,这种分支类型的辩护极少在司法程序中出现:执法官在接到对私人进行的控告时也会接受相反的抗辩,这时原告的指控就不能立案,除非他已经起诉了;在公共调查中,法律要求首先确定是否允许原告起诉,或者是否要起诉被告。
[13]当一件事情发生,需要裁定,但又缺乏具体适用的法律时,相关的辩护就以类比为基础,但这种类比就是从其他存在的法律中寻找根据,因为要裁定的事情与之具有某种相似性。例如,有一条法律说:“如果一个人发了疯,胡言乱语,那么他原先拥有的权力和财产将属于他的男方亲属,或者属于他的父系氏族。”[21]另一条法律说:“犯下弑父母罪行的人要被装入皮袋,加以捆绑,掷入湍急的河流。”另一条法律说:“由于一家之长对他的家产和财产负责,所以法律视其为户主。”[22]另一条法律说:“如果一家之长未留遗嘱而死,那么他的家产和财产将属于他的男方亲属,或者属于他的父系氏族。”[23]马莱奥鲁犯了弑父罪。受到审判以后,他的头被套在狼皮袋里,脚上穿上木枷,投入监狱。他的辩护人带着木牌进入监狱,让他写下遗嘱,并有证人在场。死刑执行了。他在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继承了他的财产。马莱奥鲁的弟弟是指控马莱奥鲁弑父的人之一,他声称根据男方亲属继承财产的法律应由他来继承财产。这里可以引证的具体法律条文不是一条,而是许多条,它们构成了类比推理的基础,可以用来证明马莱奥鲁有权或无权立遗嘱。这就是根据类比而建立起来的法律性的辩护。
我已经解释了法律性的辩护的这些类型。现在让我来讨论审判性的辩护。
[14]当人们对行为本身看法一致,而对行为的对错有疑问,这时的辩护就是审判性的。这种辩护有两种分支类型,一种称作确定的(absolute),一种称作设想的(assumptive)。
当我们只考虑行为本身,认为它正确,而不添加任何额外的考虑时,这样的辩护是确定的。例如,某个哑剧演员在舞台上辱骂阿西乌斯。阿西乌斯告他伤害罪。这个演员没有为自己辩护,而只是坚持说,在戏剧作品中给其中的人物命名并在舞台上演出是允许的。
当辩护本身不充分,需要引入某些额外的事情时,这样的辩护是设想性的。设想的辩护又有四种分支类型:承认罪行、推卸责任、转移罪责、别无选择。[24]
所谓承认罪行的辩护就是被告恳求原谅。它包括开脱罪责和请求怜悯。开脱罪责就是原告否认自己的行为是故意的。在这种类型的辩解中又有三种情况:不知情、偶然和必然。凯皮奥被指控损失军队,在平民们的保民官面前受审,他可以用偶然性来开脱罪责;有人在打开写有遗嘱的木牌之前就处死了杀死主人的奴隶,因为他兄弟的奴隶杀了他的主人,而他的兄弟在遗嘱中已经解放了那个奴隶,此时他可以用不知情来开脱罪责;有个士兵请假不归,因为洪水阻断了他的归途,此时他可以用必然性来开脱罪责。原告承认自己的罪行和预谋,但请求给以怜悯,这就是请求怜悯的辩护。这种辩护在法庭上几乎是无效的,除非原告功勋卓著、声名远扬。比如,在辩护中把被告的功绩当作常识来加以详述:“即使他真的做了这件事,那么看在他过去为大家服务的分上,原谅他也是恰当的,虽然他自己并没有请求原谅。”这样的辩护在法庭上不可能被接受,但在元老院、将军府、公民议事会里却可以接受。
[15]当我们不否认自己的行为,但又说自己是由于其他人犯了罪才被迫这样做的,这样的辩护就是转移罪责。好比在俄瑞斯忒斯那个案例中,他为自己辩护,把罪责从自己身上转移到他母亲身上。
当我们否认的不是被指控的行为,而是责任,要么把责任转移到其他人头上,要么把它归结为某些处境,这种辩护的根基就是推卸责任。举一个把责任推卸给别人的例子:如果我们起诉那个已经承认杀害了普伯里乌·苏皮西乌[25]的凶手,那么他会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说这是为了执行某些执政官的命令,说执政官们不仅下令这样做,而且还提供了理由说明这样做是合法的。把责任归于处境的例子有:某人由于要服从公民投票表决的结果而不能按照遗嘱的要求去做。
当我们声称我们不得不做两件事中的某一件,而我们所做的这一件会有比较好的结果时,这样的辩护就叫做“别无选择”。下面这个案例就属于这种类型:盖乌斯·波皮留斯[26]被高卢人包围了,由于无法突围,他开始与敌军首领谈判。为了能够带领军队脱离险境,他同意抛弃辎重车。他认为失去辎重车比失去军队要好。于是他就带着他的部队突围,抛弃了辎重车。由于这个原因,他被指控犯了通敌罪。
[16]我相信我已经把辩护的类型以及它们有哪些分支类型.说清楚了。现在我必须说明处理这些辩护的恰当方式和方法,首先要说明的就是争论双方必须加以明确的要点,而整个讲话的组成都应当指向这个要点。
一旦发现了辩护的类型,我们就必须寻找合理的动机(justifying motive)。就是这个动机决定了行为,也构成了辩护。这样,俄瑞斯忒斯(为清晰起见,此处仅指这个具体行为)承认杀了母亲。除非他提出一个合理的动机,否则他的辩解不会成功。因此他提出了一个动机,要是没有这个动机,甚至不会有这样的行动。他说:“因为她杀害了我的父亲。”因此,如上所述,合理的动机构成了辩解;如果没有这样的动机,那么毫无疑问,人们会毫不犹豫地给他定罪。
在寻找辩护中提出的动机的时候,我们必须寻找指控的中心论点,也就是说,指控是由什么构成的,它以我们上面已经讨论过的辩护中提出来的合理动机相反的形式提出。仍旧以上面的例子为证:俄瑞斯忒斯使用了合理的动机,“我有权杀死我的母亲,因为她杀害了我的父亲”,但控方可以使用他的中心论点,“是的,但不应当未经审判就由你亲手杀死她或者惩罚她”。
从辩方陈述的合理动机和控方陈述的中心论点中必定会产生有待决定的问题,对此我们称作裁定(adjudicate),希腊人称作krinomenon(判决)。控方的中心论点与辩方的合理动机相遇,也就产生了如下裁定的需要:俄瑞斯忒斯说自己杀死了母亲克吕泰涅斯特拉,为父亲报仇,那么他的母亲未经审判就被儿子所杀是正确的吗?这就是寻找要加以裁定的要点的恰当方法。一旦找到了要加以裁定的要点,整个讲话的组成都应指向这个要点。
[17]我们可以用这种方式在所有辩护的类型和它们的分支类型中寻找裁定的要点,推测性的辩护除外。行为的合理动机在这里不是问题,因为行为本身在这里被否认;同样,在这里也找不到指控的中心论点,因为没有提出行为的合理动机。因此,要加以裁定的要点是从指控与否认中建立起来的,例如:控方说“你杀了埃阿斯”,辩方说“我没有”。要加以裁定的要点是:他杀了埃阿斯吗?如上所说,双方的整个讲话都必须指向这个要加以裁定的要点。如果在一个案例中有几种辩护的类型或分支类型,那么也会有几个要加以裁定的要点,但所有这些要点都要按照相同的方法来确定。
我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简要而又清晰地讨论了必须加以处理的一些问题。现在由于本卷已有一定篇幅,到此结束并在第二卷中转向对其他事情的解释会比较方便,我将要涉及的大量材料也不会使你疲劳和分散你的注意力。相对于你的渴望来说,如果我对这些事情的调遣太慢,那么你不得不把原因归于这个主题的庞大,以及我还需要处理其他事务。然而,我会加速进行,用勤奋来弥补由于处理其他琐事而失去的时间,出于你对我的礼遇和我自己对你的关心,我将依靠这种勤奋来确保你的愿望最终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