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1]我经常严肃地与自己争论,人和社团是否已经由于修习演讲术和醉心于雄辩术[2]而接受了较多的善与恶。因为,当我考虑国家大事、在心中回想那些古代的伟大城邦的灾难时,我看到没有任何灾难是雄辩家带来的;而另一方面,当我开始在文献纪录中搜寻我们这代人还能记得起来的这个时期之前的事件时,我发现许多城市已经建立,众多战争的火焰已经熄灭,而最坚强的同盟和最神圣的友谊不仅要依靠理性来建立,而且也会在雄辩的帮助下变得比较容易。经过长期的思考,在我看来,理性本身已经引导我得出这样一个首要的看法,没有雄辩的智慧能给国家带来的好处微乎其微,而没有智慧的雄辩一般说来极为有害,不会有任何帮助。因此,如果有人忽略学习哲学和道德修养——这是最高尚、最光荣的事业——把他的全部精力用于练习演讲,那么他的公民生活就被培育成对自己无用、对国家有害的东西;要是这个人用雄辩的武器装备自己,不是用来攻击他的国家的幸福,而是捍卫它,那么我想,他是一个最有用的公民,对他自己和国家的利益都是最忠诚的。
还有,如果我们希望思考所谓雄辩术的起源——无论它是一门技艺、一种职业[3]、一种技巧、还是一种天赋[4]——我们就会发现,它的起源是最高尚的,它的发展有最好的理由。
[2]曾经有那么一个时代,人像动物一样自由自在地在野外行走,靠野外的食物生活;他们没有在理性的指导下做什么事,而主要依靠体力;当时还没有宗教崇拜的体系,也没有社会义务;没有合法的婚姻,也认不出哪个子女是自己生的;他们也还不知道一部公平的法典有什么好处。由于无知和谬误,他们只能依靠滥用身体的力量来满足盲目的、非理性的情欲,所以身体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仆从。
在这个关键时刻,有一个人——我敢肯定他非常伟大,非常聪明——明白了人的潜力,要是能开发这种力量,并通过教诲来改进它,那么人的心灵会给人提供广阔的领域,获得伟大的成就。于是他按照原定的计划把散居在野外、隐藏在山洞里的人召集起来,向他们介绍各种有用的、高尚的职业,尽管他们一开始叫喊着反对这些新鲜事,但由于理性和雄辩,后来他们也就非常注意地听,这样一来,他就把他们从野蛮人转变成了善良驯服的人。
无言无声的智慧能够改变人的生活习惯,让他们过一种不同类型的生活,至少在我看来这似乎是不可能的。请再考虑另一个要点,城邦建立以后,如何使人学会恪守信仰、遵循公正、习惯于自觉自愿地服从他人,而且相信不仅要为共同的利益工作,而且要为共同的利益献身,除非雄辩的话语能够说服人,使他们的同伴能够接受他们用理性发现的真理?在那个时候肯定有一种强大的、迷人的语言能使身体强健的人服从正义而不使用暴力,所以他才能与那些体力不如他的人平等,自愿放弃一种大家都已经同意的习俗,尤其是,这种习俗是在漫长的时间里依靠自然权利的力量形成的。
这就是雄辩最初产生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式,而在以后和平与战争的事业中,它服务于人类的最高利益。如果这种通过雄辩的力量获得的赞同——一种对美德的低劣模仿——并不伴随任何道德义务的考虑,那么在雄辩这种才能的支持下生长起来的低劣的狡辩就会腐蚀城邦,侵蚀人们的生活。
[3]现在让我们来寻找这种恶的根源,因为我已经解释了由雄辩带来的善端。在我看来,极为可能的是有过这样一个时代,那些缺少雄辩与智慧的人不习惯参与公共事务,另一方面那些伟大的雄辩家并不关心私人性的法律诉讼,而当那些最重要的事务在由最杰出的人管理的时候,我想,也不缺少那些只关心公民之间私人争讼的懦夫在场。在这些争讼中,人们已经习惯于站在错误的一边反对真理,持续的讲话练习引导他们假扮有着勇敢的外表;其结果就是比较优秀的阶级在受到同胞公民的伤害时被迫抵抗这些厚颜无耻的人,帮助他们自己的亲朋好友,这是不可避免的。由于那些口才好但忽视研究哲学的人经常在语言能力上与其他人相同,有时候甚至更加优秀,所以在这样的人看来,那些暴民才适宜统治国家。因此我敢肯定,每当这些鲁莽的厚颜无耻之徒在为国家这艘大船掌舵,巨大的灾难必然降临。这些事件给雄辩带来憎恨和厌恶,迫使那些在这方面颇有才能的人离开纷争和喧嚣,把雄辩术转变成某种安静的消遣,就好比水手离开暴风骤雨在港口中寻找庇护。由于这个原因,我想,在后来那个时期,其他高尚体面的职业被那些拥有最高美德的人健康地从事着,并取得巨大的发展,而对修辞的研究则被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抛弃了,在一个原本需要更加热心地加以维护、并付出更大努力加以发展的时候,雄辩术沦为废物。因为一种高尚体面的职业越是可耻地被那些愚蠢的、不知羞耻的、未经训练的人滥用,给国家带来最可怕的灾难,比较优秀的公民就越是应当更加热诚地抵抗他们,为共和国的幸福着想。
[4]对我们的加图、莱利乌斯、阿非利加努,以及他们的学生革拉古兄弟来说——要是我可以这样正确地称呼他们的话,他们是阿非利加努的孙子——这是非常明白的。[5]这些人拥有最高的美德和由他们的美德所增强的权威,还有雄辩术装点这些品质和保卫国家。因此,至少在我看来人们无论如何必须从事雄辩术的研究,哪怕它在私人事务和公共事务中都曾经被滥用。他们应当更加热心地研究它,为的是使恶人不能用这种力量来损害好公民,给国家的事业带来普遍的灾难;尤其是,这是惟一与公共和私人事务都有密切联系的事,它给生活带来安全、光荣、尊重,甚至带来统一。因为国家从雄辩术中可以得到许多好处,只要用智慧——人间一切事务的向导——伴随它。那些掌握了雄辩术的人可以从中得到荣誉、名声和高度尊重。雄辩可以为朋友提供最可靠、最安全的保护。还有,我认为人尽管在许多方面比动物还要低劣和虚弱,但由于有了语言的力量而胜过动物。因此在我看来,一个人在这方面的能力要是超过其他人,就能取得辉煌的成就,而人就是凭着这种能力超过动物的。如果说获得雄辩的能力不仅仅是由于天赋,也不仅仅是由于练习,而是来自某些系统的教导,那么让我们来看看那些给我们留下某些演讲术指南的人说过些什么,这样做就不算离题了。
但在我讲解演讲术的规则之前,我想我应当讲一下这门技艺本身的性质,谈谈它的功能、它的目的、它的质料和它的组成部分。如果读者能够理解这些内容,那么他们就能更加容易地把握这一主题的纲要和方法。
[5]政治学的科学体系包括许多重要部门。其中之一——非常重大的一个部门——就是建立在技艺规则之上的雄辩,被他们称作修辞学。我不同意那些认为政治科学不需要雄辩的看法,也坚决不同意仅在修辞学家的力量和技巧的意义上理解雄辩。因此我们把演讲的能力划分为政治科学的一部分。雄辩的功能似乎就是以适宜说服听众的方式来讲话,而它的目的就是用语言进行劝说。功能与目的之间的差别在于:讲到功能,我们考虑的是应当做什么;讲到目的,我们考虑的是要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例如,我们说医生的功能是以一种适宜治疗的方式处理病人,而医生的目的则是通过治疗治好病。所以讲到演说家,我们可以理解功能和目的是什么意思,当我们说他必须做什么的时候,我们讲的是他的功能,当我们说他为什么必须这样做的时候,我们讲的是他的目的。
所谓这门技艺的质料我指的是作为整体的这门技艺借以存在和产生力量的东西。比如,我们说医学的质料是疾病和创伤,因为医学就是处理这些东西的;以同样的方式,我们把这门技艺和演讲术的力量所涉及的主题称作修辞技艺的质料。然而,有多少这样的主题人们的看法不一。举例来说,林地尼的高尔吉亚[6]几乎是最早教演讲术的教师,人们认为这位演讲家能比其他任何人更好地就所有主题进行演讲。他显然给这个职业确定了巨大的——实际上是无限的——质料。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7]为改进和完善这门技艺做了许多工作,他认为演说家的功能与三大类主题[8]有关:展示性的主题、议事性的主题、司法性的主题。展示性的讲话用来赞扬或责备某些具体的个人;议事性的讲话就是在国内参加政治辩论,表达见解;司法性的讲话就是在国内法庭上讲话,包括起诉、辩护,或者提出要求和抗辩。至少,按照我的看法,必须认为这门技艺和演说家的功用与这三重质料有关。
[6]赫玛戈拉斯[9]似乎确实没有注意到自己这样说是什么意思,他许诺说自己要把演说家的材料划分为“具体案例”和“一般问题”,并把“具体案例”定义为以开场白开头的个人讲话所引起的争论。(我们也给演说家确定了这样的主题,因为我们把上面已经提到的演讲术的质料的三个部分给了他:展示性的主题、议事性的主题、司法性的主题。)
他把“一般问题”定义为不以开场白开头的个人讲话所引起的争论。比如:“除了光荣还有其他善吗?”“能相信这些感觉吗?”“这个世界的形状是什么样的?”“太阳有多大?”我想每个人都完全明白这些问题远离演说家的事务。如果把这样的主题指定给演说家,让他们在这些问题上浪费时间,那就愚蠢到了极点,我们知道那些哲学天才已经在这些问题上耗费了无穷的精力。[10]
但若赫玛戈拉斯拥有处理这些主题的高超技艺——通过学习和训练获得——那么他似乎已经由于相信自己的知识而提出了关于演说家这种职业的错误原则,他描述的不是这门技艺能完成什么,而是他本人能完成什么。而实际上,人们更容易根据这个人的能力否认他是修辞学家,而肯定他对哲学很熟悉。我不认为他发表的教科书有很多错误,因为他在安排主题方面似乎做得相当好,他独出心裁地选择了这些主题,注意到了较早的作者,也添加了某些他自己的新内容;但对一位演说家来讲,谈论他的技艺和进行演讲一样不是一件难事;然而远为重要的事情是按照他的技艺原则来谈论,在这方面我们都看到他完全没有能力这样做。
[7]因此,修辞学这门技艺的质料在我看来就是我们已经说过的由亚里士多德改进过的东西。它的组成部分,如最具权威的人士所说,是开题、布局、表述、记忆、表达。所谓开题就是去发现那些有效的或者似乎有效的论证,以便使一个人的理由变得比较可信。所谓布局就是论证的安排,并在恰当的秩序中做出发现。所谓表述就是选用恰当的语言对发现的事情进行陈述。所谓记忆就是对事情和语词的牢固把握。所谓表达就是以适合主题庄重程度和文雅的方式对声音和身体进行控制。
由于这些术语都已经有了简要的定义,因此我们就把解释这门技艺的性质、目的和功能的讨论推迟到其他时间进行,因为这些问题需要详尽的解释,而且与描写这门技艺和传送它的规则没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但我们认为,撰写一本修辞学的教科书必须涉及另外两个主题:这门技艺的质料和质料的分类。我想我应当把质料和分类一道处理。因此让我们来考虑开题的性质应当是什么;开题是修辞学所有组成部分中最重要的,应用于各种案例。
[8]把需要用语言和辩论来解决的争论包含于自身的每一个主题都是一个和事实、定义、行为性质、法律程序有关的问题。使整个案例得以产生的这个问题就被称作“争端”[11]或“争论点”。争端就是诉讼中最初的冲突,产生于对我们的指控所做的辩护和回答,它以这样的方式表达:“你做了这件事”、“我没有做”,或者“我这样做是对的”。当争论涉及某一事实时,争端就被说成是推测性的,因为诉讼接受推测或推论的支撑。当争端与定义有关时,争端就被称作定义性的争端,因为术语的力量必须用语词来定义。然而,受到考察的若是行为的性质,那么争端就被说成是定性的(qualitative),因为此时的争论涉及行为的价值、类别或性质。但若案子取决于各种情境,要么是行为正当者没有提出诉讼,要么是行为正当者对行为错误者提出了指控,要么是他们面对一个错误的保民官,要么是他们处在一个错误的时间,错误的法律之下,要么是判决有错,要么是惩罚有误,这样的争端就被称作转移的(translative),因为这个诉讼似乎需要转移到另外一个法庭上去,要么需要改变诉讼的形式。各种案子总会有争端,要是没有争端就不会有争论,因此也就根本不适宜用作案例了。
至于有关事实的争论,这是任何时候都会发生的。因为这种争论所提的问题可以是“发生了什么事”(比如“乌利西斯杀了埃阿斯吗?”),也可以是“正在做什么”(比如“福莱格赖人对罗马民众友好吗?”),也可以是将要发生什么事,比如说:“如果我们不去碰迦太基,对罗马国家会有什么伤害吗?”
有关定义的争论发生在对事实的看法一致,但问题在于要用什么样的语词来描述完成了的事情的时候。在这样的案例中一定有关于定义的争论,因为人们对基本点没有一致意见,这不是因为事实不确定,而是因为不同的人对这一行为看法不一样,因此不同的人就用不同的术语来描述这一行为。在这样的案例中,必须用语词来定义事情并做简略的描述。例如,从私人住所偷出一本圣书,这一行动应该判定为一般的盗窃,还是盗窃圣物?这个问题一旦提出,就必须给一般的盗窃和盗窃圣物下定义,以便按照某人自己的描述说明应该用对手使用的另一个不同的名称来称呼这一有争议的行为。
[9]双方对已经发生的事情以及如何定义相关的行为看法相同,但对事情的重要性、类别、一般性质看法不同,这时候就会对行为的性质或特点产生争论,例如,它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它是有益的还是无益的?这种争论包括对行为的定义以及性质无争议的所有案例。赫玛戈拉斯把这个属(genus)分为四个种(species)[12]:议事性的(deliberative)、展示性的(epideictic)、公平的(equitable)、合法的(legal)。我认为必须批评他的这一错误——尽管这个错误不太重要——但只能简要地批评一下,免得我们要是对此保持沉默,别人会以为我们不遵循他的分类而又没有很好的理由,或者说我们要是在这一点上花费时间太长,就会妨碍或推迟我们在本书的其他部分陈述已经提出来的那些规则。
如果议事性的论证和展示性的论证的是论证的属,那么就不能正确地认为它们也是论证的任何一个属中的种。因为同一事物相对于某事物来说可以是属,相对于另一事物来说可以是种,但相对于同一事物来说不可能既是属又是种。还有,如果议事性的论证和展示性的论证是论证的属,那么论证要么是没有划分过种类,要么只有一种辩论性的论证,要么有三种论证:辩论性的论证、议事性的论证、展示性的论证。在他已经说论证有许多种,并且把规则赋予论证时,再说论证没有划分过种类那是疯了。当议事性的论证和展示性的论证相互之间不同,并且与辩论性的论证差距甚远,各有其自身所指向的目的时,怎么会只有一个种,即辩论性的论证呢?由此可以推论,论证共有三种。议事性的论证和展示性论证不能正确地被视为任何一种论证的类。所以,他说它们是定性的案例的类,这样说是错的。
[10]要是说不能就把它们当作论证这个属下面的种,那么把它们当作一种论证下面的类(sub-heads)就更无道理了。但是“争端”不是别的,只是一类论证。因为不是论证从属于争端,而是争端从属于论证。所以,不能把议事性的论证和展示性论证就当作一种论证中的类,因为它们本身就是论证这个属;而要是像这里说的那样把它们描述为这种论证的类,那就更没有道理了。再说,如果争端,无论是整体还是它的部分,是对指责的回答,那么不是对指责的回答的内容既不是争端,也不是争端的种。如果不是对指责的回答的内容既不是争端,也不是争端的组成部分,那么议事性的和展示性的讲话都不是争端或争端的组成部分。所以,如果争端,无论是整体还是它的部分,是对指责的回答,那么议事性的和展示性的讲话既不能是争端,也不能是争端的种。但他本人认为争端是对指控的回答。因此,他必定认为议事性的和展示性的讲话不是争端或争端的种。无论他把争端定义为原告对其案例所做的最初的论断,还是定义为被告的第一次请求,他都要承受这一论证。因为同样的困难会一直伴随着他。
再说,一个推测性的论证处在同一时间、按照同一观点、处在同一分类体系下,它不可能既是推测性的,又是定义性的;一个定义性的论证处在同一时间、按照同一观点、处在同一分类体系下,它可以既是定义性的又是转移的。一般说来,争端或争端的种不可能既有它自己的范围,又包括另一争端的范围,因为每一争端都可按其本性直接加以研究,如果添加了另一个争端,那么争端的数目加倍,争端的范围并没有增加。但是一个议事性的论证一般说来在同一时间、按照同一观点、处在同一分类体系下包括一个争端或争论点,它可以是推测的,也可以是定性的、定义的或转移的,可以是其中之一,有时也可以不止是其中之一。因此它本身不是一个争端或争论点的种。同样的事情在证明性的(或展示性的)讲话中则不会发生。所以,如前所述,它们应当被视为演讲术的属,但不能被视为争端的类。
[11]因此,这个被称之为定性的争论在我们看来有两个类(subdivisions):公平的争论和合法的争论。在公平的争论中,有一个关于公平和正义的性质或者奖赏与惩罚的合理性的问题。在合法的争论中我们考察什么样的法律符合共同体的习俗,什么样的法律符合正义。在罗马,负责这一主题研究的是法官(jurisconsult)。公平的争论本身又分成两个部分:确定的(absolute)和设想的(assumptive)。确定的公平的争论在自身中包含行为正确与否的问题。设想的公平的争论本身没有给相反的请求提供依据,而要向外部环境去寻求某些辩护。它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承认与让步(concessio)、转换罪责(remotio criminis)、抗诉(relatio criminis)、对比(comparatio)。承认与让步用在被告不为自己的罪行辩护,而是请求宽恕的时候。它又可分为两部分:道歉(purgatio)和请求饶恕(deprecatio)。道歉就是承认行动,但否认意图。它又有三个部分:无知、偶然、必然。请求饶恕用于被告承认有冒犯的举动,并且承认这样做是故意的,但仍旧请求得到宽恕,这种情况很罕见。转换罪责就是被告试图转移所受到的指控,想把它转移到其他行为、意图或采取行动的力量上去,以推卸罪责。要做到转换罪责有两种方式:要么把案子归咎于他人,要么是把罪行本身归咎于他人。把案子归咎于他人就是把其他人的权力或权威说成是行为发生的原因;而要是声称别的人也会这样做或者也能这样做,那么转换的就是行为。如果被告声称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有人在不合法地怂恿他,那么这个时候用的就是抗辩。如果在争辩中说其他一些行为是合法的、有益的,然后又说受到指控的不端行为之所以发生乃是为了使有益的行为成为可能,因此请求宽恕,这时候就是在使用对比。
在被我们称作转移的第四种争端中有这样一种争论:必须指控谁,以什么样的方式指控,向什么法庭指控,按什么法律审判,在什么时间审判,以及涉及一般的审判程序的改变或有效性的争议。赫玛戈拉斯被认为是这种争端的发明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他之前没有演说家曾经使用过这种争端——许多人确实频繁地使用过——而是由于较早的教科书作家没有注意到,也没有把它包括在争端之中。由于他发明了这个在许多人看来是错误的术语,因此我想,许多人对那些完全清楚的案例也在不断地使用这种争端,这样做并非出于无知,而是反映了一种妒忌的精神和毁谤对手的愿望。
[12]我们已经解释了争端及其分类,但我们在论证每一类争端时要是能够提供例子那就比较方便了,因为论证的原则若能直接用于一般的分类和具体实例,情况就会比较清晰。[13]
案例中的争端一旦确定,就可以考虑这个案例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如果是复杂的,那么它要么包含多个问题,要么包含对比。简单的案例包含一个清晰的问题于自身,比如:“我们要不要对哥林多宣战?”复杂的案例有几个问题,比如:“要不要摧毁迦太基,或是应当把它还给迦太基人,或者说应当在那里建立殖民地?”这个案例包含几个问题,不同的行动相互比照,看哪个行动更可取,或最可取。同样的例子还有:“应当派军队去马其顿抗击腓力[14],以支持我们的盟国,还是应当让它待在意大利,以便用这支最强的军队来对付汉尼拔?”
其次,必须考虑这一争论是否针对一般的推论或书面文件。因为关于文件的争论是从书面文件的性质中产生的。
[13]这样的争论有五种(kinds),与“争端”无关。在一个案例中会有实际的语词和作者的意图之间的差别;在另一个案例中会有两条法律或多条法律之间的不一致;还有,从成文的东西中可以发现不成文的含义;最后,语词会有歧义,也就是说应当依据这个词的哪一种意思,就好像在定义的争端中一样。因此,第一种争论与文字和意义相关,第二种争论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相关,第三种争论与文字的歧义相关,第四种争论与类比推理[15](reasoning by analogy)相关,第五种争论与定义相关。另外还有一种涉及一般推理的争论,整个问题不是针对书面文件,而是针对某些逻辑证明。
在考虑了案例的性质、发现它是简单的或是复杂的、知道它讨论的是书面文件还是一般推理以后,你肯定明白这个案例中的问题(quaesito)、理由(ratio)、审判要点(iudicatio)、根据或论证的支撑点(firmamentum)是什么。为了确定争端,所有这些内容都应当给予阐述。问题就是争论的主题,产生于诉讼的冲突,比如说:“你这样做是不公正的”、“我这样做是公正的。”这就是对争端起决定作用的诉讼的冲突。从这一点产生了被我们称作问题的争论主题,比如:“他这样做是公正的吗?”理由就是使案例得以成形的东西,如果取消理由,那就不会有争论留在案例中了。为了说明我的意思,请允许我举例,用一个简单的、众所周知的例子:如果俄瑞斯忒斯被控杀害他的母亲,那么他没有办法为自己辩护,除非他说“我这样做是公正的,因为她杀了我的父亲。”如果消除了这个理由,那么整个争论也就消失了。因此这个案例中的理由就是她杀了阿伽门农。法官的审判要点从否定或肯定理由中产生。比如,假定我们刚才提到的这个理由被提出来。他说:“因为她杀了我的父亲。”反对者则会说:“但是你一定不能杀害你的母亲,因为你是她的儿子,她的行为会受到惩罚,而你无需犯杀人罪。”
[14]争论产生于对这个理由的限定,我们称之为审判要点或法官裁决的要点。这个要点可以这样来表达:“俄瑞斯忒斯的母亲杀了俄瑞斯忒斯的父亲,因此俄瑞斯忒斯杀了他的母亲,他这样做是正确的吗?”所谓根据就是被告最强有力的论证,与法官的裁决关系最密切;例如,俄瑞斯忒斯可以说他的母亲已经对他的父亲、对他自己、对他的姐妹、对他的国家,对她自己的子女的部落和家庭的好名声犯下了滔天大罪,人人得而诛之。
在其他所有案例中都可以按照这种方式发现法官的裁决要点,但是在推测性的案例中,由于被告没有提出理由——因为被告不承认罪行——法官的裁决要点就不能通过限定理由来产生。因此,在这样的案例中问题和法官的裁决要点是一回事:“做了这件事”,“没有做这件事”,“做了这件事吗?”还有,我们必须为法官的裁决要点找到相同数量的问题,在这样的案例中,有多少争端或争论点,就要找到多少根据。
然后,在这种案例的所有要点都被发现以后,我们必须考虑整个案例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首先说出来的东西不一定是最先被研究的东西,这是因为,如果你希望讲话的第一部分与案例的主要陈述有密切的关联和一致性,那么你必须从后面要加以讨论的事情中引出讲话的第一部分。因此,当我们按照技艺的规则努力发现裁决的要点和为裁决而发明出来的论证,并努力加以精心思考的时候,就可以按恰当的顺序安排演讲的其他部分了。这些部分在我看来只有六个:绪言(exordium),陈述(narrative),划分(partition),确证(confirmation),驳斥(refutation),结束语(peroration)。
由于绪言必须在最头里,所以我们首先提出相关的规则,对绪言做系统的处理。
[15]绪言就是一段话,能把听众的心灵带入一种状态,适宜接受讲话的其他部分。如果听众变得有聆听的意向,精力集中,乐意接受,那么绪言的任务就完成了。因此,希望自己的讲话能有一个良好开端的人必须事先仔细研究他要讲述的案例的种类。案例有五种:高尚的(honourable)、困难的(difficult)、普通的(mean)、模糊的(ambiguous)、晦涩的(obscure)。高尚的案例可以马上赢得听众的心而无需我们的任何语言;困难的案例难以赢得聆听演讲的听众的同情。普通的案例会遭到听众的轻视,被他们认为不值得关注;模糊的案例就是那些裁决要点有疑问的案例,或者说是部分高尚、部分不可信的案例,听众对它既会产生善意,又会产生恶意;晦涩的案例要么使听众反应迟钝,要么涉及很难把握的事情。由于案例五花八门,因此必须用不同的方法给案例创作绪言。所以绪言分两种:开场白(introduction)和暗示(insinuation)。开场白就是直接用清晰的语言讲话,使听众有聆听的意向,精力集中,乐意接受。暗示则是间接地用带掩饰的话语,不知不觉地潜入听众的心。
在困难的案例中,如果听众不完全敌视,那么试图用开场白赢得他们的善意是允许的;但若他们激烈地反对,那就必须求助于暗示。因为要是向愤怒的听众寻求和好与善意,不仅不能获得意想中的结果,而且还会增加他们的仇恨,使他们更加愤怒。另一方面,在普通的案例中,为了消除听众的轻视,必须使他们集中精力。如果模糊的案例中的法官的裁决要点有疑问,那么绪言就必须从讨论这个疑点开始。但若案例部分高尚、部分不可信,那么试图赢得听众的善意,以便使案例转变为高尚的案例是恰当的。然而,案例如果确实属于高尚的种类,那么如果方便的话,开场白可以从叙述开始,或者从一条法律开始,或者从支撑我们请求的某些非常强有力的论证开始;与此相反的是,如果可以使用开场白,那么我们必须使用指定用来产生善意的题材,以便使已经存在的善意增加。
[16]在晦涩的案例中,必须使用开场白来使听众乐意接受。我们现在已经说明了演说家必须用绪言来达到什么结果,剩下要说的就是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获得各种结果。
善意有四个来源:它来自我们自己的人格、我们的对手的人格、陪审团的人格和案例本身。如果我们在提到自己的行为和服务时并不傲慢,如果我们削弱了受到欢迎的那些指控的效果,或者减轻了某些对我们的不那么高尚的怀疑,如果我们扩大了我们所遇到的不幸和困难,如果我们做了乞求和表现了卑微、顺从的精神,那么我们就能从我们自己的人格中赢得善意。如果使我们的对手被听众仇恨、厌恶、蔑视,我们就能从对手的人格中赢得听众的善意。如果把他们的某些行为说得卑鄙、傲慢、残忍、邪恶,听众就会痛恨他们;如果我们叙述他们的权力、政治影响、财富、家族关系,以及他们对这些便利条件的无耻滥用,使他们显得依赖这些条件而不是依据公正的原则,那么他们就会变得不受欢迎。如果我们揭露他们的懒惰、粗心、迟钝、消极、奢侈,他们就会被人们蔑视。如果把被告的行为说成是本着勇敢、智慧、仁慈的精神完成的,但不要有过分奉承之嫌,如果说明被告曾经得到过什么样的尊重,人们如何急切地等待对他们做出裁决和评价,那么我们就能从听众那里得到善意。如果我们赞扬和提升我们自己的处境,用轻蔑的暗喻贬低我们的对手的境遇,那么从环境本身我们也能得到善意。
如果我们说自己将要讨论的事情是重要的、新奇的,或者说它不可信,或者说它与所有人都有关,或者说它与所有听众都有关,或者说它与某些杰出人士有关,或者说它和不朽的诸神有关,或者说它与国家的根本利益有关,还有,如果我们许诺简要地证明我们自己的案例,简要地解释有待裁决的要点,如果要点不止一个,那就许诺解释几个要点,我们就能使听众精力集中。如果我们用清晰的语言简要地解释案例的本质,亦即争论依据的要点,那么我们就能使听众乐意接受。当你希望使听众乐意接受时,你同时也应当使听众精力集中。因为打算注意聆听的人也是最乐意接受的。
[17]我想我们现在应该接着讨论处理暗示的恰当方法。在困难的案例中,如我上面所说的那样,听众持有对立情绪,这时候就要使用暗示。对立情绪的产生主要有三个原因:案例中有某些丑恶可耻的事情;前面的演讲者似乎已经使听众相信了某些事情;听众已经感到厌倦。有时候,最后这个原因使听众的心灵产生厌恶,决不亚于前面两个原因。如果案例丑恶可耻的性质会引起听众的厌恶,那就必须用听众喜欢的人来替换听众厌恶的人,用听众认可的事来替换听众厌恶的事,或者也可以用人来替换事,用事来替换人,为的是把听众的注意力从他们痛恨的对象转移到他们喜欢的对象上来。还有,你必须把你想要为某个观点辩护的意图隐藏起来。此后,听众变得比较温顺了,这时候你才可以一步一步地进行辩护,并且说使你的对手不悦的事情也令你感到不悦。在抚慰了听众,说明这些指控没有一样是针对你的,声称你自己不会提起你的对手,不会说三道四,不会公开攻击那些听众喜欢的人以后,你接下去就要通过微妙的努力,尽可能从你的对手那里消除听众对他们的善意。你也可以提出某个值得仿效的相似案例和裁决要点,然后指出在当前的案例中也有同样的问题有待裁决,或者说问题完全一样,或者说问题重要程度略有差异。
另一方面,如果你的对手的讲话似乎已经赢得了听众的信服——这样的结果对一个知道如何赢得听众信服的方式的人来说是容易获得的——你就应该许诺首先讨论对手自认为最强的论证和听众已经表示赞同的观点。或者说,你可以一开始就提及你的对手说过些什么,并特意提到他最近说过的某些事情。或者说,你可以一开始就表示对你的对手前面说过的话有疑问,或者要就哪段话当众做出回答,同时表示困惑与震惊。因为当听众看到他们认为已经被对手的讲话动摇了的人在充满自信地讲话,要对问题作明确的回答,那么他们一般会认为自己对前面的讲话赞同得太快,而不会认为后面讲话的人毫无理由地充满自信。再次,如果疲倦已经在疏远听众,不让他们对你的案子表示同情,那么许诺自己会讲得比原先准备的要简短、不像对手讲得那么长是有帮助的。
如果案例许可,以讲述奇闻轶事或开玩笑开始讲话是有益的,它既可以是即席的——能赢得听众的掌声和欢呼——也可以是有准备的,包含寓言、故事或某些可笑的事情在内。如果严肃的场合不允许开玩笑,那么在开始时塞入某些骇人听闻、闻所未闻、恐怖可怕的事情并非无益。因为,就如对无滋无味的食物的厌恶感可以被一些气味浓烈的佳肴冲淡,或者被甜食抚慰一样,由于长时间聆听而感到疲倦的心灵可以由于震惊而增强注意力,或者通过大笑而精神振作。
[18]关于绪言和暗示,我们必须说的似乎都已经分别说过了,现在陈述适用于两种演讲开头的简单规则似乎是可取的。
绪言必须高度简洁和严肃,一般说来,它应当包含有助于尊严的一切要素,因为这是听众最能接受的演讲者的印象。绪言几乎不应当包含辉煌、轻松或华丽的文采,因为这些东西会引起人们的疑心,以为你的讲话做过精心准备,因此不真实。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使整个讲话失去说服力,使演讲者失去权威。
下面列举的错误确实是绪言中最明显的,应当尽力加以避免:一般、普通、冗长、可替换、无关联、不恰当、与基本原则相违背。所谓一般,就是一个绪言能用于许多案例,也似乎都能适用。所谓普通,就是一个绪言对案子双方都适用。所谓可替换,就是一个绪言稍加变化就能被处在另一方的对手加以使用。所谓冗长,就是一个绪言大大超出实际需要、充满无用的语词或思想。所谓无关联,就是一个绪言不是从案子的环境中产生,与演讲的其他部分没有四肢与身体那样密切的联系。所谓不恰当,就是一个绪言会产生与案子所需要的效果不同的结果,例如:在案子需要善意时绪言使听众变得乐意接受,或者在案子需要暗示时使用了开场白。所谓与基本原则相违背,就是不能实现开端的规则赋予开端的各种目的,这也就是说,一个绪言既不能使听众变得有聆听的意向,也不能使听众精力集中和乐意接受,甚至产生相反的结果,没有比这更糟糕的事了。关于绪言我们就说这些。
[19]陈述就是讲解发生过的或假定发生过的事件。陈述有三种:第一种只包括案情和整个争论的理由;第二种包括一些超过案情本身严格范围的离题话,其目的是为了攻击某人,或者是做比较,或者是以一种与正在讨论的事情并不矛盾的方式逗听众开心,或者是为了扩大。第三种陈述与公共性的案例完全无关,记录或抄写下来只是为了逗趣,但同时也能提供有价值的训练。这种陈述又可分为两类:一类与事件有关;另一种主要与人物有关。与事件有关的这类陈述有三种形式:传说(fabula)、历史(historia)、杜撰(argumentum)[16]。传说这个术语用于这样的陈述,其中的事情不真实,也无法证明,例如:“长着飞翼的巨龙拉着车。”[17]历史是对那些与我们相距遥远的时代真实发生过的事情的解释,比如:“阿庇乌斯下令对迦太基人开战。”[18]杜撰是对有可能发生过的事情的虚构式的解释。我们可以从特伦斯那里摘录一个例子:“因为他后来离开了青年学校。”[19]但是与人物相关的陈述不仅要能看到事件,而且要能看到人物的对话和心灵状态。例如:“他不断地到我这里来,叫喊着:‘密西奥,你要干什么?你为什么要把这个孩子带来,毁在我们手里?这样做为什么合法?为什么要有这些宴饮?你为什么要花这么多钱,让他去过这种生活,把钱都花在裁缝手里?你真是愚蠢透顶。’而他自己极端贫困,简直不可思议。”[20]这种形式的陈述非常活泼,取材多样,包括人物对比、严厉、温和、希望、恐惧、怀疑、欲望、差异、幻想、命运的突然改变、未曾预料的灾难、突如其来的喜乐、故事的圆满结局。但这些修饰手段都要从后面将要谈到的文体规则中引申出来。
[20]现在有必要谈一谈包含法律争论在内的陈述。它必须具有三种性质:简洁、清晰、合理。如果陈述的时候需要说什么就说什么,而不去追溯那些遥远的事件,如果不提细节就已经足以说明事情的基本情况——通常说来,说清楚发生了什么事就够了,所以不需要说明事情怎样发生——如果陈述不需要超过必要的范围,不需要偏离正题而转入另外一件事,那么这样的陈述就是简洁的。如果以这样一种方式陈述,那些尚未提及的事情可以从已经说过的话中得出基本印象,不仅省略引起偏见的话,而且省略无益的话,如果每件事情讲一遍,并且只讲一遍,如果在停顿以后不把所有要点重新讲一遍,那么陈述就可以做到简洁。许多人被简洁的外貌欺骗了,他们以为自己是简洁的,而实际上他们是啰唆的。当他们试图在有限的范围内说许多事情,而不是说很少几件必要的事情时,这种情况就发生了。比如,许多人认为要简洁陈述就要像这样讲话,“我去了他家,我召唤这个奴隶。他回答了。我问他的主人在哪里。他说主人不在家。”在这里,尽管有些事情已经不能说得更简洁,也已经说了必须要说的话,“他说主人不在家”,但由于细节太多,整个陈述还是太长了。因此在讲话的这个组成部分,也要避免虚假的简洁,必须约束讲述过多肤浅的事实,胜过约束过多的用词。
如果按事情发生的先后顺序讲述,保留事情发生的原有秩序,使整件事听起来确实像发生过一样,或者显得有可能发生,这样做就有可能使陈述清晰。此时一定要注意,不要用很容易混淆的复杂文体讲述任何事情,也不要转移到其他主题上去,既不要返回起点,也不要扯得太远,不要省略任何与案情有内在关联的事情。一般说来,关于简洁的规则也适用于寻求清晰。因为一个案子受到误解,更多地是由于叙述过于冗长,而不是由于叙述过于晦涩。语词也必须清晰,这个主题我们必须在讨论文体规则时再谈。
[21]如果陈述包含符合日常生活习惯的那些特点,能说明人物的恰当品质,能表明他们的行为的理由是清楚的,能说明他们有能力做这种事,也能表明时间、空间、地点都与要讲述的事件相合,整个事情适合行为者的本性,也适合普通民众的习惯和听众的信念,那么这样的陈述就是合理的。遵循了这些原则,陈述的逼真(verisimilitude)也就有了保证。
除了遵守这些原则,还必须提防在陈述中加入无益的内容,这些东西会成为障碍,也要防止陈述离题或使用案例并不需要的方法。当讲述的事件本身会带来极大的冒犯时,陈述会成为障碍,因此就有必要在论证和辩护时加以舒缓。一旦发生了这种情况,就有必要把整个陈述分散到整个讲话中去,在陈述的每一部分之后直接添加解释,使这样的疗法可以治愈伤口,使辩护可以直接减轻敌意。当事实已经由对手做出解释,把故事重新讲一遍或者用不同方式讲一遍对我们来说并不重要时,陈述就是无益的。当听众已经非常全面地掌握事实,若以不同方式再讲一遍也不会有什么好处时,陈述也是无用的。在这样的案例中,陈述必须完全搁置。如果陈述没有放在场景需要的地方,那么这样的陈述就是不恰当的。这个主题我们将在讨论布局时再谈,因为它会影响布局。当一个有助于对手的要点解释得非常清晰和优雅,而一个有助于讲话者的要点解释得非常晦涩和粗糙,这样的陈述就不是按照案情所需要的方式进行的。因此,为了避免这个错误,讲话者必须让一切陈述服从于他的案子的利益,放弃一切能够放弃的与之相悖的内容,对那些不得不提到的事情轻描淡写,小心而又清晰地讲述有利于他自己的故事。
关于陈述,我想,讲得已经足够了,现在让我们来讲划分(partition)
[22]在论证中做出正确的划分会使整个讲话清晰和明白。划分有两种形式,对澄清案情和决定争论的本质都有很大的贡献。第一种形式的划分表明我们在哪些方面与对手一致,哪些方面有争论,这样划分的结果就是把某些确定的问题摆在听众面前,使他必须集中注意力。第二种形式的划分把我们打算讨论的问题简要地、有条有理地摆出来。这样做可以使听众在心里拥有确定的要点,明白这些要点讲完以后演讲就会结束。
我想,现在我必须简要地说明使用各种形式的划分的方法。说明哪些方面一致,哪些方面不一致的划分应当以下列方式进入和讲话者的案情利益相一致的主题:“我同意我的对手的意见,这位母亲是被她的儿子杀害的。”案子的另一方也会以同样的方式说:“大家都同意阿伽门农(Agamemnon)是克吕泰涅斯特拉(Clytemnestra)杀的。”在这里,每个讲话者都在说双方的看法是一致的,但都在意案子自己一方的利益。其次,在解释法官的裁决要点时应当把争论点提出来,如何发现争论点我们在上面已经讲过了。[21]
包括对主题的有条理的陈述在内的划分形式必须具有下列性质:简洁(brevity)、完整(completeness)、简要(conciseness)。若无必要,决不多用词,这样就能确保简洁。简洁在这里是有用的,因为听众的注意力应当被案情的事实和论题吸引,而不是被文体的外在修饰吸引。划分的完整就是这样一种品质,我们通过它来把握案情中使用的所有论证形式,对此我们必须说,要注意不能省略有用的论证,也不能在讲完之后再添加不在计划之中的论证,如果这样做了,就会犯大错误。如果只列举事物的属(genus,genera),并且不与从属于它们的种(species)相混淆,那么划分中的简要就有了保证。我们来解释一下:所谓属,就是包括几个种的类别,比如动物。所谓种,就是属的组成部分,比如马。同一事物相对于某一事物来说是属,相对于另一事物来说是种,这种情况是常有的。例如,相对于动物来说,人是种,相对于底比斯人、特洛伊人来说,人是属。
[23]我已经做了详细的描述,一旦对分类的理论有了清楚的认识,划分时的简要也就有了保证。如果一个在讲话中做出划分的人说,“我要指出,由于我的对手的欲求、鲁莽和贪婪,所有灾难都降临在这个国家”,那么他不明白他在划分中提到一个属,然后又将这个属与它的种并列。因为欲求或欲望肯定是所有情欲的属,而贪婪无疑是这个属的一个种。因此你们应当提防,在同一划分中不要在提到一个属以后又提到这个属的种,就好像它们是不同的两个属似的。但若一个属有几个种,那么在做了这样的划分后就在以后的讲话过程中按照这些属来解释具体要点,这样做是最方便的。它也有助于简要,即不说那些超过实际需要的话,比如下面这个例子:“我将说明我的对手有能力犯下我们指控他们的这一罪行,他们希望这样做,他们也已经这样做了。”在这里,只要指出他们犯了这一罪行就够了。有些案例无需划分,因为争论的问题只有一个(这种情况非常罕见),但在这种情况下仍旧要小心。
有些划分的规则与演讲术的训练没有那么密切的联系,它们在哲学中使用,我们已经从中选择了一些在其他教科书中找不到的有用的规则。
我们已经讲述了划分规则,现在必须提醒演讲者在心里记住通篇讲话要完成哪些部分,为的是能够像在划分中所规划的那样逐一完成,在此之后,他应当能够在结束讲话时做结论,而此后不要再补充任何事情。特伦斯的《安德里亚》中的那个老人讲他希望自由民知道些什么,他做了一个简洁的划分:“以这种方式你们会知道我儿子的生活状态、我的打算、我希望你们在这件事上做些什么。”他按照在划分中做出的规划展开陈述:首先提到他儿子的生活状态,“因为他后来离开了青年学校……”;然后提到他的打算,“现在我非常忧伤……”;然后说他希望索西娅做些什么,这是划分的最后一个要点,也放到最后来陈述,“你现在的任务是……”。正如他的注意力首先指向已经提到的这些要点,然后在迅速处理完它们之后停止讲话,所以我也喜欢把我们的注意力首先指向每个论题,然后在把它们全部处理完以后结束讲话。
现在似乎应当谈一谈确证的规则,这是演讲的常规顺序所要求的。
[24]确证或证明是演讲的组成部分,通过论证来获得信任和权威,以支持我们的案例。在讲话的这个部分中,有一些确定的规则可用在不同种类的案例中进行划分。但我认为,不带任何排序或布局的企图,一开始就指出所有论证都可以使用的一般材料,然后再说明应当以什么方法从这个一般的库房中取出各种论证来支持各种案例,这样做也没有什么不便之处。
一切命题在论证中都由人的属性或行为的属性来支持。我们认为人的属性有下列这些:名字(name)、本性(nature)、生活方式(manner of life)、命运(fortune)、习惯(habit)、情感(feeling)、嗜好(interests)、目标(purposes)、成就(achievements)、偶然事件(accidents)、话语(speeches)。
名字就是赋予每个人的,可以用来称呼他的适宜的和确定的称谓。
本性很难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比较容易的方法是列举本性的某些组成部分,它们有助于我们在此制定规则,而且是必要的。这些组成部分中有些是神圣的,有些是凡俗的。本性的凡俗部分中又有一些是属人的,一些是属兽的。提到人,他们的本性首先要加以考虑的就是性别,男的或女的,还要考虑种族、出生地、家族和年纪。提到种族,看他是希腊人还是外国人;提到出生地,看他是雅典人还是拉栖代蒙人[22];提到家族,看他的祖先和门第;提到年纪,看他是少年、青年、中年,还是老年。此外我们还要考虑本性赋予心灵和身体的长处和短处,比如,是否强壮或虚弱、高大或矮小、英俊或丑陋、敏捷或迟钝;是否聪明或愚蠢、记忆力强或健忘、文雅或粗野,是否谦虚、吃苦耐劳,或是正好相反。总之,我们要考虑所有这些由本性赋予心灵和身体的品质。一个人的事业所需要的品质必定与习惯有关,对此我们下面再加以讨论。
[25]在生活方式中要考虑的是:他由谁抚养成长,在什么样的传统中,在谁的指导下,在文学艺术教育中有哪些老师,在生活技艺中有什么指导,与谁结成友谊,有什么样的职业、行当,或从事什么工作,如何把握个人命运,在家庭生活中有什么特点。
在命运中要问的是:这个人是奴隶还是自由民,是富人还是穷人,是普通公民还是有职务的官员;如果他是官员,那么他得到这个职位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他是成功的、出名的,还是相反;他有什么样的子女。如果询问的这个人已经死了,还必须强调他是怎么死的。
所谓习惯,我们指的是心灵或身体在某些具体方面的稳定的、确定的构成,例如,某些能力或技艺的获得,某些具体知识的获得,某些不是由于天赋而是通过训练和实践得来的身体素质。
情感是心灵或身体由于某些原因而发生的暂时变化,例如:欢乐、向往、恐惧、苦恼、疾病、虚弱,以及其他一些属于同一范畴的东西。
嗜好就是长时间地热衷于某些精神活动,由此产生强烈的、无法减退的快乐。例如,对哲学、诗学、几何、文学的兴趣。
目标就是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精心规划。
成就、偶然事件、话语要在动词的三种时态[23]下加以考虑:过去他做了什么,过去有什么事对他发生,过去他说了什么;他现在做什么,现在有什么事对他发生,他现在说什么;他将要做什么,有什么事将要对他发生,他将要说什么。
[26]行动的性质一部分与行动本身一致,一部分与行动的完成有关联,一部分附加于行动,一部分是行动发生后产生的后果。
与行动本身一致的是那些似乎与行动始终联系在一起、无法与行动分离的事情。我们首先需要简要地总结整个行动,比如“谋杀父母”、“背叛祖国”。然后我们要问整件事情的原因,也就是这个行动用什么方式完成,为什么,出于什么目的。然后我们要问这件事发生之前有什么事,再问这个行动做了些什么,再问后来的情况。
与行动的完成(这是行动性质之下的第二个论题)相关,我们要问地点、时间、时机、方式、工具。在考虑行动发生的地点时,要解释这个地点为行动的完成提供了什么样的机会。这里的机会讲的是地点的大小远近,也就是说,它是非常遥远还是近在眼前,是人迹罕至之处还是人们常去的地方。最后它也是一个关于地点的性质的问题,是一个真实的地方,还是在近郊,还是整个地区。下面这些性质也要考虑:这个地点是宗教圣地还是世俗场所,是公共场所还是私人领地,是有关的这个人的地产,还是其他人的地产。
时间的意思与我们现在的用法没有什么不同——因为要用一般的术语给时间下一个确定的定义是困难的——是某种有长度的、永恒的存在的一部分,可以区分为年、月、日,或夜晚。在这个范畴下不仅要考察过去的事件——过去那些由于年代久远而失去重要意义或显得不可信,以至于现在被当作虚构的事件;那些被认为发生在很久以前,已经从我们的记忆中消失,但仍旧要做正确报道,因为文件中有对它们的确定记录的事件;那些最近发生,乃至于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件,——而且还要考虑那些存在于当前时刻并且肯定还在继续的事件,因此,只要有可能,我们还要考察这件事会延续多久。同样,一般说来,在考虑时间的时候要具体考虑某一段时间。因为我们用时间的尺度来衡量行动,看这样重要的行动或这样一系列行为能否在给定的时间里完成,这样做是恰当的。还可以加以考虑的是年、月、日、夜、时辰、钟点,以及任何时段。
[27]时机就是给做或不做某事提供方便机会(opportunity)的一段时间。从机会的角度来看,时机不同于时间,二者似乎从属于同一个属,在时间的范畴下,一段时间的长度是确定的和有限的,行动被视为在此期间发生,几年、一年,或一年的一部分,而在时机的范畴下,我们在理解时间长度时还附加了完成行动的机会的意思。因此,尽管作为时间的时机所从属的属与时间一样,但它是另外一种东西,因为它与时间在某些方面不同,如我所说,它属于一个不同的属。时机有三类,共同的(public)、一般的(general)、具体的(particular)。共同的时机就是由于某些原因整个社团都可参与的时机,比如游戏、节日、战争。一般的时机就是能在大体相同的时间里影响所有人的时机,比如收割庄稼、采摘葡萄、寒冷的天气、炎热的天气。最后,具体的时机就是由于某些原因只影响个人的时机,比如结婚、献祭、葬礼、宴会、睡眠。
还有,方式(manner)是一个范畴,在此范畴下要问这个行动如何完成,在心灵的什么状态下完成。它的组成部分是意图(intention)和无意图(lack of intention)。我们现在通过使用武力或说服来考察一个人完成某个行动的意图。另一方面,无意图又和情有可原(justification)相关,属于情有可原的有无知、偶然和必然,还有情感,属于情感的则有厌恶、愤怒、爱,以及其他一些情感。
工具是完成某事的条件,可以使行动变得比较容易完成,或者说没有它就不能完成行动。
[28]所谓行动的附加属性(adjunct),我们指的是某些事情,它们大于或小于所说的行动,或者等于所说的行动,或者与所说的行动相似,也可以与所说的行动相反,或者是对所说的行动的否定,以及与其属、种、结果有某些关系的事物。有关规模的大于、小于或等于的观念源于对相关价值和数量的考察,源于行动的形式,就好比我们正在考虑身体的大小。决定是否相同(similarity)的依据是可以比较的外观和能够加以并列的天然特点。相反(contrary)就是将某一事物纳入与之对立的类,但会被尽力消除的事物,例如热与冷,生与死。否定(negative)就是给某个术语添加一个表示“非”的前缀,表示与原来那个事物对立的事物,比如理智的(intelligent),非理智的(unintelligent)。属(genus)是包含几个种在内的术语,例如欲望。种(species)是属的组成部分,例如爱、贪婪。结果(result)就是行动的产物,在这种联系中,通常要问的是:每件事情过后发生了什么,正在发生什么,将要发生什么。为了能够事先准确地推测将要发生什么事,必须在这一标题下考虑什么是每件事的一般结果,比如,傲慢产生仇恨,骄傲产生傲慢。
行动性质的第四个类是后果(consequence)。在这个范畴内可以寻找那些接着完成了的行动而来的事情。首先,用什么名称来确定这个行动?其次,主要的行动者是谁,是谁发起的,是谁赞同或仿效这个榜样或创意的?还有,关于这个行动有任何法律、习俗、契约、裁决、知识、规矩吗?然后是事件的性质,它会经常发生,或是很少发生,或是极为罕见?还有,人们是否习惯于认可或赞同这样的事情,或者会认为这是一种冒犯?其他所有事情是否也要马上或隔一段时间以后以同样的方式加以考虑?最后,要注意是否会有属于光荣或有益范畴内的事情作为后果产生。有关这些方面比较具体的解释与演讲术的精致文风有联系。我提供的这些内容已经最大程度地覆盖了行动的性质。
[29]从我们已经提到的这些论题引申出来的所有论证都必定是可能的或驳不倒的。因为,简要地说来,论证似乎就是用可能性或使它驳不倒来进行证明的手段。
所谓驳不倒的事情就是不会发生的事情,或者是需要另加证明的事情,例如:“如果她生了一个孩子,那么她肯定和男人睡过觉。”这种论证方式用于生动的证明,一般说来采用二难推理(dilemma)的形式,或者采用列举(enumeration)的形式,或者采用简洁推论(a simple inference)的形式。二难推理是一种无论你接受哪种选择都会受到驳斥的论证形式,比如说:“如果他是个恶棍,你为什么要与他亲近?如果他是个老实人,你为什么要指控他?”列举是一种论证形式,在其中陈述若干种可能性,当其他的可能性都被否定了的时候,仅存的可能性就得到了证明,成为驳不倒的,举例如下:“他肯定是被告杀害的,要么是因为被告对他有敌意,要么是因为被告害怕他,要么是因为被告有所期盼,要么是为了满足他的一个朋友的愿望;如果这些说法都不是真的,那么被告就不可能杀他。没有动机就不可能犯罪。如果没有敌意,没有恐惧,没有从他的死亡中得到任何利益的期盼,他的死亡不会给被告的朋友带来任何好处,由此可以推论被告没有杀他。”简单的推论是从必然的后果中产生的,例如:“你说我在某个时候干了这件事,但那个时候我在国外,由此可见我不仅没有干你说的这件事,而且不在事发现场。”你们必须注意这种论证是无法以任何方式驳斥的,所以这样的证明可以不包含论证的形式和必然结论的外观,但可以建立在严密推理的基础上。
这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通常会发生的事情的或然性,或者是作为人们日常信念的一部分的或然性,或者是在其自身包含某些相似性的或然性,无论这样的相似性是真还是假。在大多数情况下通常会发生的事情的或然性是这样的:“如果她是他的母亲,那么她爱他。”“如果他是贪婪的,那么他会反悔。”出自日常信念或看法的或然性是这样的:“惩罚在来世等着恶人。”“哲学家们是无神论者。”
[30]相似性大多数见于对照(contraries)、比喻(analogies),以及按照同一原则处理的事情。对照中的相似性的例子有:“如果我应当宽恕那些无意中伤害了我的人,那么我也一定不能对那些无意中帮助了我的人感恩,因为他们并不具备这种意图。”比喻中的相似性的例子有:“就好比没有港口的地方对船只来说不可能安全,不诚实的心灵不可能被朋友信赖。”在按照同一原则处理的事情中,可以用这样的方式考虑相似性:“如果罗得岛(Rhodes)人把他们的税务包出去不是可耻的,那么赫谟克瑞翁(Hermocreon)接受承包也不是可耻的。”这种论证有时候是严密的,比如“由于有伤痕,所以受过伤”,有时候只是或然的,比如“如果他的鞋子上有许多泥,那么他肯定旅行过了”。
为了做出确定的划分,我们可以说所有用于论证的或然性要么是一个迹象(sign),要么是某些可信的事情,要么是判决所依据的要点,要么是某些提供做比较的机会的事情。迹象就是可以用一种感官来察觉,并且可以用来揭示其逻辑后果的事物;迹象可以发生在事件之前,或与事件有直接联系,或者紧随事件之后,然而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和确证;这方面的例子有血迹、逃跑、脸色苍白、鞋子上的尘土,等等。可信的命题可以得到听众的支持而无需进一步的确证,例如:“没有人不希望他的子女安全与幸福。”判决就是由某个权威机构或某些人的法律裁决来批准某个行动。它可以分成三类,依据分别是有无宗教的认可、是否人类的共同实践、有无某些特许。一个由法官做出的判决如果按照法律的要求发过誓,那么它就有了宗教的认可。一个判例如果一般说来会得到所有人的赞同或遵循,比如要尊敬长辈、怜悯求助者,那么它就建立在人类共同实践的基础之上。所谓特许的行动,就是在一个案例中人们对如何看待某个事件有疑问,要由权威性的投票来决定,比如,大革拉古担任监察官的任期满了以后,罗马民众以选他担任执政官的方式批准了他的行动,因为他在任监察官时采取的行动都是他的同事知道的。[24]最后,通过比较来寻找或然性包括贯穿于各种材料的相似原则。它可以再分为三种:比喻(similitude)、并列(parallel)、例子(example)。比喻就是一段话,把个体或性质的相似之处提出来。并列就是一段话,根据事物间的相似性把一件事情放在另一件事情旁边。例子诉诸先前的事件或经验来增强或削弱案情,引用历史上的人或事件。对这些原则的描述和举例将在讨论文体规则时提供。[25]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相继揭示了起着确定作用的论证的来源,也按照这个主题性质的需要尽可能清晰地做了解释。在第二卷中,我们将联系每一类论证,讨论如何处理每一种案例、案例的每一组成部分或整个争论,无论它依赖一般的推理还是依据书面文件,此外还要讨论每一案例最恰当的论证形式。而当前我们仅仅以一种不规则的、随意的方式提到这些范畴、规则和论证的类别。以后我们会做出选择和安排,解释哪些材料适用于哪一类案例。
还有,在这些论证的分类下可以发现每一种论证,一旦看到论证的修饰和论证的安排可以增添讲话的吸引力,那么论证的严密就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修辞学这门技艺的作家们至今仍旧非常轻视它。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必须讲述论证的规则,使论证的开题这个主题可以与论证的理论结合起来。这个论题必须精心考虑,不仅因为它非常有用,而且因为要为它制定规则是非常困难的。
[31]所有论证都通过归纳(induction)或演绎(deduction)来进行。[26]
归纳是一种论证形式,引导争论者赞同某些驳不倒的事实,通过这种赞同赢得他对有疑问的命题的认可,因为他对这些事实间的相似性是同意的。例如,在苏格拉底的学生埃斯基涅斯[27]所写的一部对话中,苏格拉底说阿丝帕希娅[28]对色诺芬[29]的妻子和色诺芬本人做了这样的推论:“女主人,请你告诉我,如果你的邻居拥有的金饰品比你的更好,那么你会喜欢她的金饰品还是你自己的金饰品?”她回答说:“喜欢她的。”“如果她的衣服和化妆品比你的贵,你会喜欢她的还是你自己的?”她回答说:“当然喜欢她的。”“那好吧,如果她的丈夫比你的丈夫好,那么你喜欢她的丈夫还是你的丈夫?”这个时候,这个女人脸红了。然后阿丝帕希娅转向色诺芬。她说:“色诺芬,希望你能告诉我,要是你的邻居有一匹马比你的马好,那么你喜欢他的马还是你的马?”“喜欢他的”,这是色诺芬的回答。“如果他的庄园比你的庄园好,你喜欢哪个庄园?”他说:“当然喜欢比较好的。”“要是他有一个妻子比你的妻子好,那么你喜欢他的妻子还是喜欢你的妻子?”这时候色诺芬本人也沉默了。这时候阿丝帕希娅说:“既然你们俩都不能告诉我想要听到的事情,那就让我自己来说说你们在想些什么。你,做妻子的,想要有一个最好的丈夫,你,色诺芬,在拥有一切之外还想要一个最好的妻子。因此,除非你们能够明白这个世界上没有更好的男人或更好的女人,否则你们就会始终缺少你们所谓最优秀的丈夫或妻子,也就是说,你已经是一位最好的妻子的丈夫,而她已经嫁给了一位最好的男人。”在这个例子中,由于已经对驳不倒的命题表示赞同,结果就是使这个或是直接发问会显得有疑问的要点通过比喻而成为确定的,这样的结果得益于提问的方法。苏格拉底大量使用这种谈话的方法,因为他不希望在对话中由自己来提出论证,宁愿从对话者已经提供的材料中得出结果,而这个结果按照谈话人已经认可的命题必然得到证明。
[32]对这种论证,我想要制定的第一条规则就是:作为比喻的基础引入的命题必须是真理,它的真理性必须得到承认。因为我们希望借助一个命题的力量使一个有疑问的论点得到认可,因此这个命题本身一定不能是有疑问的。其次,将要通过归纳来加以证明的论点与先前已经提出来的驳不倒的论点必须相似,如果这些驳不倒的论点与我们希望得到认可的第一个论点不同,那么我们引用先前的论点就没有什么帮助。再次,一定不能让对话者察觉这些最初的例证的目的,或它们会导致什么样的结论。因为一个人要是明白自己如果对第一个问题做了恰当的回答,就必定要被迫承认一个他不喜欢的命题,那么他就会采用不做回答或不做正确回答的办法来阻止对方进一步的提问。
[33]有些人会以为,若不添加取自公共案例的范例,证明就不够清晰。应当说,提供这种范例的做法似乎也是可取的,但这样做不是因为原则不同,或者谈话与讲演的类别不同,而是为了满足那些人的愿望,他们在某处找到一个要点以后在另一处就不能认识它,除非把它指出来。因此让我们采用希腊人中非常著名的底比斯将军厄帕米浓达[30]的例子。他没有把兵权交给合法地前来接替他担任军队统帅的官员,而是违反法律继续指挥军队,从而赢得了战胜拉栖代蒙人的决定性胜利。对他提出指控的人可以使用论证,可以用法律的字面含义去反对法律的实质内容。他可以这样说:“陪审团的先生们,如果厄帕米浓达给法律添上他所说的法律条文撰写者的意思,加上限制性条款,‘除非在一位指挥官为了国家的利益拒绝交出他的军队的情况下’,你们会允许吗?我想你们不会。或者说,如果你们自己——尽管这完全不符合你们的智慧和谨小慎微——未经向人民咨询就给法律添上这样的限制性条款,那么底比斯人民会允许这样做吗?肯定不会!尽管使这样的限制性条款成为法律的组成部分是错的,而你们却顺从这样的原则,仍旧把它当作法律的组成部分,你们这样的做法对吗?我知道你们是明智的。你们不会这样认为,陪审团的先生们。既然立法者的意图不能由他或由你们来用文字修正,那么你们要小心,用行动来更改法律,也就是说,用你们的司法行为来改变法律,就更加错误。法律甚至连一个字都不能改变。”
关于归纳,我想,现在已经说够了。下面让我们来考虑演绎推理(syllogism)的本质和特点。
[34]演绎或演绎推理是一种论证形式,它通过对事实的思考,从中得出可能的结论。这种可能的结论一经提出并被认可,它就用它自己的重要性和推理证明了自身。许多人认为这种论证形式值得精心思考,但他们在制定规则方面有差别,尽管他们在实际的演讲训练中都遵循同样的原则。有些人说它有五个部分,还有一些人认为它顶多可以分成三个部分。我想,在这里解释这种争论,提供双方的理由,没有什么不妥的。因为这样做并不需要太长时间,也不会给人留下双方都在胡说八道的印象,我们认为这个主题在教学中决不应当忽略。
那些认为演绎推理必须分成五部分的人说,首先应当说明论证的基础,比如“有筹划的事情比没有筹划的事情更容易管理”。他们把这算成演绎的第一部分。然后他们认为,应当使用各种理由和尽可能丰富的表达来支持这个基础,比如“这所房子按照一个合理的计划进行维护,在各方面都装修得比那所完全没有计划,随意建造和使用的房子要好。在一位精明的将军统帅下的军队在各方面都要胜过在愚蠢和鲁莽的将军指挥下的军队。同样的推论还适用于海军,因为在最有经验的船长指挥下,航行能够取得最大的成功”。当大前提以这样的方式被证明以后,演绎推理的头两个部分就完成了,而在第三部分,他们说你应当把你想说的事情作为小前提,要与大前提的思想一致,比如说,“在一切事物中,没有比宇宙管理得更好的事物了”。然后在第四部分,引进另一个关于小前提的证明,比如说,“星辰的起降保持着严格的秩序,季节的变化不仅严格遵循固定的法则,而且适应一切自然物的利益,日夜的交替从来没有发生过改变,并带来任何伤害”。所有这些观点都证明了这个世界的本性不受普通理智的统治。在第五个地方他们放上结论,要么仅仅陈述从所有部分归纳出来的内容,比如,“因此宇宙是由理智来管理的”,或者把大前提和小前提结合在一起,用一个简洁的命题添加从二者中推论出来的结论,比如“理智管理的事物比没有理智管理的事物要好,没有任何事物比宇宙管理得更好,所以宇宙是由理智来管理的”。他们认为要用五个部分来表达的论证就是这样的。
[35]然而,那些认为这种推理有三个组成部分的人认为,这种论证虽然可以用这样的方式处理,但把它分成五个部分是不对的。他们说,证明一定不能与大前提和小前提分离,如果没有证明的支持,大前提就没有完成,小前提也没有完成。因此被那些人算成两个部分的大前提和证明在他们看来是一个部分,如果大前提未经证明,就不能成为论证的大前提。同样,被那些人称为小前提和证明的部分,在他们看来也只是小前提。结果就是,以同样方式处理的论证在一些人看来有三个组成部分,在另一些人看来有五个组成部分。由此带来的后果则是,这个问题在演讲术的实际训练中不如在教学方法中那么重要。
在我们看来分成五个部分似乎比较适宜。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和塞奥弗拉斯特[31]的追随者采用了这种分法。[32]正如从归纳开始的前一种形式的论证在苏格拉底和他的学生那里用得特别多,这种以演绎推理的形式加以解释的论证形式在亚里士多德、逍遥学派和塞奥弗拉斯特那里用得最多,后来又被修辞学的教师们拿来当作他们这门技艺最精致、最完善的部分。但是我想,我应当解释我喜欢这部分内容的原因,免得被人认为我在无缘无故地盲从;这个解释应当简洁,我们在这方面所花的时间不要超过我们的计划和教学的需要。
[36]如果在一个既定的论证中,使用大前提就够了,不必要添加对这个前提的证明,而在另一个论证中,如果不加上证明大前提就很薄弱,那么对大前提的证明就是与大前提分离的东西。因为可以添加于某事物之上的东西和可以与某事物分离的东西不可能与该事物是同一事物。还有,一种形式的论证不需要对大前提进行证明,而另一种形式的论证,我们下面就会看到,如果不对大前提进行证明就会无效。因此,证明与大前提是分离的。我们要以下面这种方式来兑现我们的诺言:包含人人都必然同意的清晰命题的前提不需要证明。例如:“如果在罗马发生凶杀案的那一天我在雅典,那么我就不可能在凶杀现场。”这样的命题显然是真的,没有必要再去证明。所以我们应当马上进到小前提,比如“但是那天我在雅典”。如果这一点没有得到承认,那么它需要证明,然后再得出结论。因此,有一种大前提不需要证明。但这岂不是也表明了有一种前提需要证明吗?这是人人都很容易看到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从现在这个说法和前面那个说法中就可以推论,证明与前提是分离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一个论证顶多只能有三个组成部分的说法就不对了。
以同样的方式也可以清楚地表明第二个证明也可以与小前提分离。如果在某个论证中,使用小前提就已经足够了,没有必要再对小前提做出证明,但在另一个论证中如果不添加对小前提的证明,小前提就很薄弱,那么这个证明就是与前提不同的东西。然而,有些论证的前提不需要证明,而有些论证的前提不加证明就会无效,这是我们在下面要说明的。因此,证明与小前提是分离的。我们要以下面这样的方式来兑现我们的诺言:包含着人人自明的真理的小前提不需要证明。这种论证具有这样的性质:“如果一个人必须向往智慧,那么研究哲学就是恰当的。”在这里,大前提需要证明,因为它既不是清晰的,又不是人人都会同意的,有许多人认为哲学无用,也有不少人认为学习哲学肯定有害。然而,这里的小前提是清楚的,可以从“一个人必须向往智慧”中推导出来。因此它是自明的,被认为是真的,不需要加以证明。所以这个论证可以马上得出结论。既然说有的小前提不需要证明,那么很清楚,有些小前提确实需要证明。因此,证明是与小前提不同的东西。因此,说一个论证顶多只有三个部分是不对的。
[37]由此可以清楚地知道,有一种论证形式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都不需要这种证明(提供简洁明确的例子来说明):“如果追求智慧比什么都重要,那么避免愚蠢也比什么都重要;现在追求智慧确实比什么都重要,因此避免愚蠢也比什么都重要。”在这里,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清楚的,因此都不需要证明。从上可以清楚地知道,有时候需要添加证明,有时候不需要。从中又可明白证明并不包含在大前提中,也不包含在小前提中,拥有自己位置的每个证明都有它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我可以说,对它自己来说是确定的和恰当的。因此,要是这样的话,那些人把这种论证形式分成五个组成部分,这样的安排是恰当的。
所以,演绎或演绎推理的论证有五个组成部分:通过大前提简要地提出原则,从中可以产生演绎推理的全部力量和含义;证明通过提出理由来支持大前提的简要命题,使之变得更加清晰和合理;小前提以大前提为基础,提出可以证明案例的相关论点;小前提的证明通过推理来建立;结论简要地陈述整个演绎证明了什么。演绎的论证到底有多少组成部分,最多的说它有五个组成部分,有人说它有四个组成部分,有人说三个,还有人说两个,但有争论;有些人认为它只有一个组成部分,这样想也是有可能的。
[38]我们下面就给这些人们一般会同意的看法提供例子,而对那些受到怀疑的看法,我们也要提供原因。
下面是一个认为有五个组成部分的例子:“陪审团的先生们,把所有法律与国家利益联系起来,按照公共幸福而不是按照它们的表面文字来解释法律,这样做是对的。因为这才是我们的祖先立法时的正义和智慧,他们在立法的时候除了想到国家的利益,没有其他目的。他们自己并不想制定有害的法律,他们知道如果通过了这样的法律,那么人们一旦认识到它的缺陷,就会废除它。没有人希望为立法而立法,而是为国家而立法,因为每个人都相信依法管理国家才能得到最好的统治。因此,联系那些必须遵守法律的对象来解释所有法律的书面文字是必要的,也就是说,由于我们是国家的仆人,因此让我们带着国家利益的眼光来解释法律。这就好比,除了身体健康,医疗这门技艺不会谋求产生其他结果,医学的创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以我们也应当相信,除了国家幸福,法律不寻求产生其他结果,立法就是为了这个目的。因此我们在这场审判中要停止寻找法律的字面条文,要正当地把法律与公共幸福联系起来考察。对底比斯来说,还有什么事情比打败斯巴达更有用呢?除了底比斯人的胜利,厄帕米浓达,作为底比斯的统帅,还应该在心里想些什么呢?在他眼中,还有什么样的战利品会比底比斯人如此辉煌的胜利,如此荣耀和巨大的战利品更加亲切和珍贵?他显然忘掉了法律的字面含义而考虑立法者的意图。但这样的观点经过考察无疑得到确认,也肯定会被接受,除非为了国家的利益,否则没有任何法律会得到通过。因此他想,不用国家安全的眼光去解释为了国家安全而通过的法律是十足的疯狂。有鉴于此,如果一切法律都必须联系国家的利益,而厄帕米浓达对国家安全有贡献,那么他的这一行动肯定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
[39]我们陈述一个前提,无论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但不提供证明,这种时候的论证由四部分组成。当大前提是自明的,或者小前提是一个明显的、不需要证明的命题时,论证可以这样完成。省略大前提的证明,由四部分组成的论证可以按照这样的方式处理:“陪审团的先生们,你们宣誓要依法裁决,你们必须服从法律。但是服从法律就是遵循写在法律条文里面的内容。除了立法者本人精心撰写的法律条文,还有什么东西能够更加明确地表明立法者的意图?因此,没有书面条文,我们就无从得知立法者的意图和法律的必要性;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允许厄帕米浓达向我们解释法律的意思,哪怕他没有站在法庭上;再说,我们既然已经有了法律,为什么还要忍受由他来解释立法者的意图,不依据相当清楚的书面条文,而依据对他有利的东西。因此,陪审团的先生们,如果你们必须服从法律,那么你们就不能这样做。你们要是遵守写在法律条文中的内容,为什么就不肯裁决他的行为违法呢?”
省略小前提的证明,由四部分组成的论证可以这样进行:“我们一定不能相信那些经常用虚假的诺言欺骗我们的人说的话。因为我们要是受到他们的欺骗的伤害,那么除了责备自己,我们没有权利责备任何人。受骗一次是烦恼的,受骗两次是愚蠢的,受骗三次是可耻的。迦太基人在过去已经多次欺骗我们。因此,相信那些经常欺骗你们的人许下的诺言是极大的愚蠢。”
如果两个前提的证明都省略了,论证就成了三个组成部分,例如:“我们要么保存迦太基人的力量,不去消灭它,从而生活在对迦太基人的恐惧之中,要么必须摧毁他们的城市。但我们一定不要生活在恐惧之中。换句话说,我们一定要摧毁他们的城市。”
[40]还有一些人认为,当推理的结果完全清楚的时候可以搁置结论,在这种情况下论证也可以只有两个组成部分,比如:“如果她生过孩子,那么她不是处女;但她生过孩子。”他们说,在这里把大前提和小前提说出来也就够了,因为这个演绎是完全清楚的,不需要再有结论。而我们认为每一推理都应当有一个正式的结论,所以应当用各种手段来避免他们所不喜欢的这个错误,除非我们把一个完全清楚的结果放入结论。如果能够理解结论的多样性,那么这样的结果可以得到保证。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大前提和小前提合成一句话,用这种方式来表述结论,比如说“如果一切法律都应当与国家利益相连,而他对国家安全做出了贡献,那么他肯定不会以同一被视为以国家安全为目的的行动违反法律”。或者以提出反对命题的方式来表述结论,比如说“因此最大的愚蠢就是相信那些经常欺骗你们的人对你们许下的诺言”。或者也可以用只表述演绎结果的方式来完成论证,比如说“因此让我们摧毁这个城市。”或者表述演绎的必然后果,举例如下:“如果她生过孩子,那么她和男人睡过觉;但她生了孩子”。这里的演绎后果是“她与男人睡过觉”。如果你不希望以这样的方式表述结论,把下一步的逻辑推论“所以她是不贞洁的”说出来,那么你会结束论证,回避一个完全明显的结论。因此,在一个很长的论证中,必须用这样一些方法来表述结论:把大前提和小前提结合在一起、提出反对命题、只讲述演绎的结果、完全清楚地讲述演绎的必然后果。
如果有人认为论证也可以只有一个部分,那么他们同样也可以断言以下列方式提出论证通常也可以是充足的,“她生过孩子,所以她和男人睡过觉”。因为这不需要证明或结论。但是他们走上歧途似乎是由于语词的歧义。“论证”这个词有两种意思,一个有关任何事物的思想,可能的也好,确定的也好,被称作论证;另外这个术语也表示对这一思想的人为的修饰。因此,当他们提出“由于她生了孩子,所以她和男人睡过觉”这种思想时,他们提供的是一个思想,而不是对思想的修饰。而我们在谈论修饰的方法。
[41]所以他们的思路对这件事没有什么影响,按照这一区别,我们也可以反击其他似乎有损于把论证划分为五个部分的观点;好比说,有人认为小前提或大前提有时候可以省略。如果这种想法有任何可能性或说服力,那么它肯定会对听众产生某种影响。但若把论证中的赤裸裸的命题提出来是我们的惟一目标,不需要阐述这个思想的变化与发展的后果,那么我们肯定不会认为伟大的演说家和普通演讲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了。用多种手法讲话是极为必要的。因为在一切事物中,单调是厌烦之母。如果我们不是始终以相同的方式进行论证,那么多样性就有了保证。首先,使用不同种类的论证来产生多样性是可取的,也就是说,有时候使用归纳,有时候使用演绎;其次,在演绎论证中不要每次都从大前提开始,也不要始终使用五个可能的部分,或以同样的风格修饰这些部分,而要有时候从小前提开始,有时候从两个证明开始,有时候从两个前提开始,最后使用这种或那种形式的结论。如果把这一点完全搞清楚了,那么我们应当试着去写修辞学的作业。我们可以用上面提供的任何一个例子来做练习,任何人都可以证明这很容易做到。
我想,关于演绎推理的组成部分和划分已经说够了。然而,我希望你们能够明白,我非常清楚在哲学中演绎推理也用其他许多形式加以处理;实际上,这些形式是复杂的,相互纠缠在一些,对此已经建立了一个精确的体系。但是这些形式在我看来不适合用于演讲练习。至于和演讲相关的原则,我不想声称我对它们的研究比其他所有人的研究更完整,但是我要断言我在这方面的写作比他们更加详细和准确。现在我们要按照原有的规划继续讲述其他内容。
[42]驳斥是演讲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中用论证来摧毁、否证、削弱我们对手讲话中的确证或证明。驳斥使用与确证相同的材料,因为任何用来支持一个命题的推理方法都可以用来攻击这个命题。所以,除了人的性质或行为的性质,我们在研究论证的时候不需要再考虑其他内容。因此,开题的规则和论证的修饰可以恰当地从前面已经说过的地方转移到演讲的这个部分中来。然而,为了使某些教导也可以用于这个部分,我们将提出驳斥的方法。那些遵循这些规则的人可以比较容易地摧毁或否证用来反对他们的论证。
每一个论证都可以用下列方法之一加以驳斥:不认可论证的一个或多个假设;虽然认可它的假设,但指出它的结论不能从假设中推导出来;指出它的论证形式是错误的;用一个同样强大或者更加强大的论证对抗一个强大的论证。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认可对手论证中的某个假设:他们说某事可信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他们认为案例相同但实际上并不相同;他们在另外一种意义上解释某个法律裁决;他们使用某个一般认为无效的法律裁决;他们把某些证据当作有效的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他们使用的二难推理中有一个或两个选择不真实;他们的列举不完整;他们使用的简单结论包含着错误。凡是在论证中使用的东西,无论是可能的证据还是有力的证据,都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种,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经讲过了。[33]
[43]一个被假定为可信的陈述遭到否证,要么是因为它显然是假的,比如“每个人都宁要财富不要智慧”;要么是因为有另一个可信的陈述与其相反,比如“有谁不想履行他的义务,胜过获取财富”;要么是因为这个陈述完全不可信,好比有人非常贪婪,人人皆知,而他却说自己为了履行某些卑微的义务而放弃大笔金钱的回报;要么是把在某种境遇中发生或对某些人发生的事情说成是普遍真理,好比说“穷人宁要金钱不要义务”,“凶杀必定发生在人烟稀少的地方,一个人怎么会在人群中被杀”;要么是把很少发生的事说成决不会发生,好比库里奥的演讲词《为伏尔维乌辩护》中的那句话,“一见钟情是不可能的”。[34]
被假定为迹象的东西可以用证实它是迹象的同一论题来予以否证。说到迹象,首先,它必须真实;其次,它应当是有争议之事的一个恰当的迹象,比如说血迹是谋杀的迹象;第三,它表示某些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或者表示某些必须做的事情没有做;最后,与有争议之事相关的人懂得法律和习俗。由于这些事都是要由迹象来证明的对象,所以当我们具体谈论推测性的案例时,[35]我们还会更加详细地加以讨论。在对迹象进行驳斥时可以根据这些方面指出它不是迹象,或者不是重要的迹象,或者指出它对另一方有利而不是对对手有利,或者指出它绝对是假的,或者指出它可以用到其他地方,引起人们的疑心。
[44]当某些事情作为并列的东西引入时,由于这个论题主要靠揭示相似性来处理,因此在驳斥它的时候否认对照物与被对照物之间有相似性是恰当的。指出它们在种类、性质、意义、重要性、时间、地点、人格、名声等方面不同,对它的驳斥也就完成了,尤其是要指出引来做比较的相同东西应当放入哪一类才适宜,被比较的东西属于哪一类才恰当。下面我们将要证明一件事物如何与其他事物不同,由此我们还将证明应当针对比较的事物和被比较的事物分别做出不同的判断。当我们的批判指向那些用归纳的形式来进行的具体论证时,我们尤其需要这样的能力。
在一个把裁决或判断当作论证提出来的案例中,如果事实真相或者合理性允许,可以用支持这个裁决的同一论题来攻击它,也就是说,通过赞扬裁决者,依据将要裁决之事与以往已有裁决之事之间的相似性来证明所引案例比当前案例更加困难或更加重要,从而不仅使先前的判决不受攻击,而且还使它得到普遍认可。一定要敏锐地发现原有案例的裁决与当前讨论的案例有无关联;一定要仔细观察,不要引用会引起人们反对的案例,不要使人误认为当前的裁决者就是以往案例的裁决者。有一种情况也一定要注意,不要引用那些独一无二的、奇特的案例,而人们对它有过许多裁决。因为这样的论证必定会极大地削弱裁决或判决的权威性。还有,被假定为可能为真的陈述肯定也能以同样的方式受到攻击。
[45]一个带有必然正确意味的陈述,如果仅在外表上像一个严格的论证,而实际上并非如此,那么就可以用下列方式加以攻击:首先,面对一个二难推理,无论你选择哪一种可能性都只能有一个必然的结果,如果它是真的,那么它是无法驳倒的;如果它是假的,那么可以用下列两种方式做出回答:可以用转换的方式,也可以用否定其中一种选择的方式。用转换的方式,比如有这样一个二难推理:“如果这个人是有节制的,那么你为什么要攻击这样的好人?如果他的心灵状态是无耻的,那么你指控这样一个丝毫也不顾忌这种指责的人又有什么用呢?”这个推理在等着你,无论你说这个人有没有节制,你都要承认不应该指控他。这个二难推理可以用转换的方式来回答,可以这样说:“正好相反,他必须受到指控。如果他是有节制的,那么他一点也不会在乎这样的指控;如果他的心灵状态是无耻的,那么你仍旧要指控他,因为他不是一个正直的人。”这样的二难推理也可以用否定其中一种选择的方式来回答,比如说:“如果他是有节制的,那么你的指控可以改造他,使他改正错误。”
要是我们指出某些已经被省略掉的我们应当承认的事情,或者列举中包括某些可以否认的薄弱论点,或者指出某些论点没有理由不承认,那么就可以认为这样的列举是错误的。论点被省略掉的列举的性质可以用下面这个例子来说明:“你拥有这匹马,所以你要么是买来的,要么是继承来的,要么是别人送你的礼物,要么是在你的农场里繁殖的,如果这些都不是,那么肯定是偷来的。如果你既没有买,又没有继承,也没有接受这样的礼物,也不是在你的农场里繁殖的,那么你肯定是偷来的。”要对这个列举做出恰当的回答可以说这匹马是从敌人那里缴获来的,不存在买的问题。一旦指明了这一点,整个列举的论证就无效了,因为被省略掉的要点出现了。
[46]第二种回答方法,也就是说,要是有什么论点能够否认,也可以举例说明。如果我们仍旧使用上面那个例子,那么我们可以回答说这匹马不是偷来的,而是继承来的。最后,如果承认某些论点也没有什么不光荣的,那么就可以用承认某些论点的方法来回答,好比说在一个案子中,如果对手指控说“你是想要谋反,还是想要对朋友谢恩,还是在贪婪的驱使下这样做”,这时候可以回答说自己是为了感谢朋友。
如果条件与结论并不具有必然联系,那么这样的简单结论是可以驳斥的。比如说,“如果他呼吸,那么他活着”,“如果现在是白天,那么现在天是亮的”,在这样的句子中,前提与结论的关系是必然的。但是有另一类陈述:“如果她是他的母亲,那么她爱他”,“如果他犯过一次罪,那么他永远不会改悔”,在这样的陈述中,条件与结论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所以要想恰当地给予回答,只要指出这一点就可以了。这样的论证和其他严格的论证,乃至所有关于论证和反驳的学问,比我们在这里说得更加重要,范围更加广泛。要在理论上把握这种技艺如此困难,以至于我们无法将它纳入修辞学的任何一章,它本身就需要长时期的深入的思考。因此要是有机会的话,我们会在其他时间和其他著作中处理。而现在我们必须满足于这些由修辞学教师提出来的供演讲者使用的规则。因此,若干假设中只要有一个不能得到认可,就会受到这样的驳斥。
[47]然而,当论证中的这些观点被接受,但从中并不能推出某个结论时,就必须考虑这个结论是否真实,是否需要提出另一个不同的结论。比如说,一个人说要去军队,他的对手可以用这样的论证形式来反对他:“如果你去了军队,那些军官肯定见过你。但是他们没有见到你,所以你没有去过军队。”在这里,你可以承认大前提和小前提,但必须否定这个结论。因为这里的推论不是必然的。
为了使主题更加清晰,我们已经提供了一个例子,其中明显包含着重大错误。但是把非常晦涩的陈述当作真理来接受是常有的事,要么是在你不能准确地记起你已经承认了什么的时候,要么是在你把某些可疑的事情当作确定的来接受的时候。你按照你所理解的意思提出一个可疑的论点,而你的对手希望以另一种不同的意思把它变成一个结论,这种时候这样的结论不能从你接受的前提推导出来,而只能从他假定的前提推导出来。下面是一个例子:“如果你想要钱,那么你没有钱;如果你没有钱,那么你是穷人;你确实想要钱,否则的话你就不会做生意了;因此你是穷人。”对此可以这样回答:你说“如果你想要钱,那么你没有钱”,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你处于极端的贫困,那么你没有钱”,对此我表示接受;而当你说“你确实想要钱”的时候,我理解它的意思是“你确实想要更多的钱”。从我接受的前提中推不出“你是穷人”的结论来。如果我一开始也承认“无论谁希望得到更多的钱,那么他确实没有钱”,才能推出这样的结论。
[48]还有,他们经常认为你忘了自己承认过什么,因此他们会在结论中塞入从前提中无法推论出来的内容,假装能够推得出来。比如说:“如果这块地产到了他手中,那么他可能犯了谋杀罪。”然后他们相当详细地证明这一点。然后他们陈述小前提,“但是这块地产确实到了他手中”,然后得出结论:“因此是他杀了这个人。”但是这个结论并不能从前提中推导出来。因此,必须注意前提是什么,从前提能够推导出什么。
另一方面,下列情况可以表明论证的基本性质是错误的:论证本身有缺陷,或者论证不适宜用来证明我们想要证明的东西。具体说来有:错误的论证、一般的论证、普通的论证、微不足道的论证、遥远的论证、坏定义、引起争议的论证、矛盾的论证、前后不一或前后相反的论证。
错误的论证就是包含着明显不真实的陈述的论证。例如:“对金钱漠不关心的人不是聪明人。苏格拉底对金钱漠不关心,因此他不是聪明人。”一般的论证就是对我们的对手的帮助不少于对我们的帮助的论证。例如:“陪审团的先生们,我已经做了简要总结,因为正义不在我这边。”一个普通的论证就是也可以用于其他场合并得到承认的论证,好比下面这句话中的论证:“陪审团的先生们,如果正义不在他那边,他就不会把自己交付给你们审判了。”微不足道的论证就是提供的论证不起什么作用。比如说:“如果他想过这件事,那么他就不会干了。”或者是辩护律师想要用烦琐的辩护来掩盖非常可耻的行为。比如说:“当你还在王座上繁荣昌盛的时候,所有人都来找你,而我离开了你;但现在所有人都抛弃了你,而只有我冒着巨大的危险,精心策划,使你能够复辟。”
[49]遥远的论证就是从过分久远的环境中取来的论证。比如下面这个案例中:“如果普伯里乌·西庇阿不把他的女儿高奈莉娅嫁给提比略·革拉古,如果他没有和她生下革拉古两兄弟,那么巨大的内乱就不会爆发了。因此,这场灾难似乎可以归咎于西庇阿。”下面的挽歌也具有同样的性质:“神的利斧没有砍伐大地上的佩里翁的冷杉林。”因为这些论证中对事件的追溯已经超过了论证的需要。坏定义就是定义中指出的特点可以用于许多对象。比如:“煽动叛乱者就是一个坏的、无用的公民。”这样的定义并没有把煽动者的特点描述出来,而是适用于任何野心家、讼棍,也适用于任何恶人、说假话的人。坏定义的例子还有:“智慧就是如何获取金钱的知识。”在定义中包含一些细小的、微不足道的内容,这样的定义也是坏定义。比如:“愚蠢就是对名声的无限贪婪。”当然,对名声的贪婪是一种愚蠢,但只是愚蠢的一部分,因此这不是一个完整的定义。引起争议的论证就是提出一个可疑的理由来论证一件可疑的事情。比如说:“你们瞧,诸神如何统治和推动上面的天和下面的地,使之平安与和谐。”一个自明的论证不会产生任何争议,比如说,有人要指控俄瑞斯忒斯,就应该相当清楚地指出他杀害了他的母亲。而有争议的论证所强调的论点会引起争论,比如,最勇敢的人埃阿斯被一个最胆小的人杀害了,如果有人指责乌利西斯,说他应该一直待在出事地点,那么这样的论证对这一案例来说没有什么价值。一个论证之所以不可信是因为其中有些可耻的事情不适宜在某处讲,或者不适宜由某人来讲,或者时间不对,或者听众不适宜听,或者主题有疑问。会产生冒犯的论证伤害了听众的情感,比如,在罗马骑士面前说话的人都应当赞扬凯皮奥制定的陪审员法,否则就会冒犯他们,因为他们想要有担任陪审员的特权。
[50]矛盾的论证就是可以用来反对听众行为的论证。比如一个人在马其顿的亚历山大面前讲话,指责某人摧毁了一座城市,并且说没有比摧毁城市更加残暴的事情了,而此时亚历山大已经摧毁了底比斯。同一演讲者就同一主题发表相互冲突的陈述,这样的论证就是前后不一致的。比如,在说了一个有道德的人除了过一种善的生活以外什么东西都不需要之后,又否认没有健康也能过一种善的生活;又比如,说某人出于仁慈而帮助朋友,除非他能从中得益。一个前后相反的论证就是会在某些方面给讲话者自己带来伤害的论证。比如,一个将军鼓励他的士兵冲锋陷阵,但却夸大敌人的兵力和好运。
如果论证的某些部分与它的目的不合,论证就必然会出现下述缺陷:讲话者证明的论点少于他许诺要证明的论点;讲话者必须证明整个一类事物,但他只谈到其中的一部分。比如这样说,“女人都是贪婪的,因为厄里费拉为了黄金把她的丈夫卖了”;讲话者的辩护不能回答针对他的指控,比如一个人被指控受贿,但他却用自己在战斗中勇敢来为自己辩护;或者像欧里庇得斯或巴库维乌斯悲剧中的安菲翁,用赞美哲学来回答对音乐的攻击;或者是把人的错误归咎于事,比如说由于某些有学问的人的错误而责备学问;或者是在赞扬某些人的时候不说他的美德而说他的好运;或者是在对两样事物做比较时,不责备其中的一样就不能赞扬另一样;或者是赞扬了一样事物而没有提到另一样;或者是在讨论某个确定的主题时把话转向一个一般的主题,比如在讨论要不要参加战争以解放某个国家时一般地赞扬和平,而不是证明这场具体的战争是无用的;或者就某事提出一个虚假的理由,就好像下面这个例子一样,“金钱是善,因为它最能造就幸福生活”;或者提出来的理由很弱,就好像取自普劳图斯[36]的下列诗句:“在朋友有过失的时候要严厉申斥他,这是他的过失应当领受的,尽管这是一件不会得到感谢的工作,但它还是一种有用的权宜之计。现在我要在这里严厉申斥一个朋友,这是他的过失应当领受的。”或者提出来的理由仅仅是用不同语词表达同一想法,比如说“贪婪是不好的,因为对金钱的追求给许多人带来了大灾难”;或者所提出来的理由不充分,例如“友谊是最高的善,因为友谊中有许多快乐”。
[51]驳斥的第四种方法是用一个同样强大的或更加强大的论证对抗一个强大的论证。这种方法尤其可以在议事性的案例中使用,我们可以承认已经提到的事情在某一方面是公正的,但又证明我们所捍卫的立场是必要的;或者说,我们可以承认对手所捍卫的行为是有益的,但又证明我们的行为是高尚的。
以上就是有关驳斥的内容,我们认为这些内容必须提到。
赫玛戈拉斯在讲完驳斥以后就讲离题话(digression),最后讲结束语(peroration)。他认为在离题话这个部分可以添加一段与案例和实际有待裁决的论点无关的话;它可以包含赞扬自己或诬蔑对手,或者引述其他案例,为自己的陈述提供确证或驳斥,讲离题话并不依靠论证,而是使用某些增强的手段来达到强调的效果。如果有人认为这是演讲的一个恰当的组成部分,那么他可以遵循赫玛戈拉斯的规则。有关增强、赞扬和辱骂(vituperation)的某些规则已经提供,其他规则也会在恰当之处提供。但是,我们认为离题话不应该列为讲话的常规部分,除了涉及常识的案例外,我们不赞成偏离主题去讲离题话;这个主题我们晚些时候再讨论。还有,我认为赞扬和辱骂不应该成为讲话的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而应当与论证本身交织在一起。现在我们就来讨论结束语。
[52]结束语就是整篇讲话的结尾和结论;它有三个组成部分:总结、义愤(或者称作恶意地贬损对手)、诉苦(或者引起听众的怜悯和同情)。
总结就是一段话,为了唤醒听众的记忆,演讲者在这段话里回顾讲话各处讨论过的事情,使听众可以一目了然。如果总结始终以相同的方式进行,那么每个人都很明白可以按照某些系统的规则来总结。但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总结,就可以避免由于重复而产生的疑心或厌倦。因此,及时按照大多数演讲者使用的方式进行总结是恰当的,因为这样做很容易,只要提到每个要点,简要回顾所有论证。然而,也可以在恰当的时候及时说明你在划分时提出并承诺要加以讨论的主题,使听众在心里想起你证明这些论点的推理过程,我们可以说:“我们已经对此做了证明,这一点我们已经说清楚了。”我们还可以及时地向听众询问,了解他们希望证明哪些要点。这样的话,听众就会唤醒他们的记忆,也会认为没有必要提出更多要求了。
还有,如上所说,在总结中要在恰当的时候逐一回顾自己的论证,把对手的论证与你自己的论证放在一起做比较,这样做需要更加高超的技艺;在提出你的论证以后,可以及时说明你已经驳斥了相反的论证。通过这样简洁的比较,听众的记忆被唤醒,知道哪些事情已经确证,哪些事情遭到驳斥。通过改变陈述方式来产生多样性也是可取的。也就是说,有时候可以用你自己的人称来总结,提醒听众你已经说过些什么,以什么样的秩序讨论过这些论点;有时候可以把某些人物或某些事物搬上舞台,让它们扮演角色,以它们的口吻来总结整个论证。下面就是引入一个人物的例子:“如果立法者在场,那么他会问你们:告诉我,你们还在犹豫什么,该证明的事不都已经向你们证明了吗?”在这里,就像以演讲者自己的人称说话一样,演讲者可以在某个时候简要回顾所有论证,在某个时候提到划分中的每一个论题,或者向听众询问想要听到什么,或者比较自己的论证和相反的论证。
在列举中也可以把某些事物,例如法律、地方、城市、纪念碑等等,当作一个角色搬上舞台,让它们说话;好比说,“如果法律能说话,那会怎么样?它们难道不会抱怨说:‘陪审团的先生们,这些事情都已经说清楚了,你们还要怎样’”?在同类总结中,可以使用相同的方法。作为总结的一条基本原则我们要说:由于任何论证都不能第二次进行,所以要精心选择最重要的论点,回顾每个论证都要尽可能简洁,以便总结看起来像是在唤醒听众的记忆,而不是在重复讲话。
[53]所谓“义愤”(indignatio)就是能够激起听众对某些人的巨大仇恨,或者是对某些行动提出激烈反对的一段话。在讨论这个论题时,我们希望大家一开始就能明白,义愤可以和我们作为确证规则提出来的所有论题联系起来使用。换言之,人和事物的所有属性都可以为使用必要的强调或者使用能够激起敌意的任何方法提供机会,但我们仍旧应当考虑关于义愤有哪些具体独立的规则。
产生义愤的第一个办法[37]是运用权威,引用那些最有分量的权威来表达自己对所讨论的主题有多么关心和热情,首先可以提到的是不朽的诸神(这方面的材料可以来自掷骰子、神谕、占卜、预兆、奇迹、神的回答,等等),还可提到我们的祖先、国王、国家、民族、贤人、元老、民众和立法者。第二个办法是,带着由夸张而得以强调的激情来展示遭到我们申斥的行为影响了哪些人,可以是所有人或极大多数人(这是最可怕的),也可以是比某人地位高的人,比如那些为义愤提供依据的权威(这种情况最不可能),也可以是在心灵、运气、身体各方面与某人相同的人(这是最不公正的),或者是比某人低劣的人(这是最狂妄的)。第三个办法,我们可以问要是其他所有人都以同样的方式行事,那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同时要说明如果许可了某人的行为,很多人就会模仿他,走上犯罪的道路,要证明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坏结果。第四个办法,我们要指出许多人在焦急地等待着裁决,如果某人的行为得到许可,那么他们就可以知道在类似的案例中自己也能这样做。第五个办法,我们可以指出在另一个案例中,在真相大白以后,错误的裁决得以纠正,但是在这个案例中,一旦做出裁决,就不会有任何机会来改正它,也不会有任何力量能纠错。第六个办法,我们可以指出相关的行动是有目的、有意图的,指出不能宽恕故意犯下的恶行,而那些出于无心的行为有些时候可以原谅。第七个办法用于表达我们自己的尊严,我们可以说某个愚蠢、残忍、恶毒、专制的行为是用暴力完成的,或者是在富人的影响下发生的,这样的行为与法律和平等完全不符。
[54]第八个办法,我们可以说明正在讨论的罪行不是普通罪行,即使最鲁莽的人也不会常犯这种罪过,甚至在野蛮人、野蛮部落、野兽中间也不会发生。我们还可以指出罪犯用这样野蛮的行为来对付父母、孩子、妻子、同胞或求援者,然后再说这样不义的行为怎么能够用来对付长者、客人、邻居、朋友,对付那些与你生活在一起的人、抚养你的人、教育你的人,对付已经死去的人、最悲惨的人、最可怜的人,对付名声和地位都很高的人,对付那些不会伤害他人也不会保护自己的人,比如老弱妇孺。在这种情况下,听众会产生强烈的义愤,痛恨那些违反这些神圣关系的人。第九个办法,对正在讨论的行为和其他公认的罪行进行比较,指出现在正在法庭上审理的案子有多么可怕和无耻。第十个办法,综述所有情况,既包括行为发生期间的事情,又包括行为发生以后的事情,伴以申斥式的叙述,强烈地谴责每一个行为,用我们的语言尽可能生动地在审理案件的法官面前展现这些行为,使可耻的行为真实地再现,就好像罪犯本人在犯罪一样。第十一个办法,指出这一行为是最不应该干的人干的,而本来人们还在期待他会去阻止别人做这种事。第十二个办法,表示我们的愤怒,指出在我们身上发生的事情决不能在其他人身上重演。第十三个办法,说明那些伤害带来的附带后果,激起人们对傲慢和狂妄的愤怒。第十四个办法,要求听众把我们受到的伤害当作他们自己受到的伤害来考虑,如果涉及孩子,就让他们想想自己的孩子;如果涉及妻子,就让他们想想自己的妻子;如果涉及老人,就让他们想想自己的爷爷或父母。第十五个办法,指出哪怕是敌人也不应当受到像我们这样的待遇。上述办法可以最有效地产生义愤。
[55]所谓诉苦(悲伤或抱怨)就是试图激起听众怜悯的一段话。在演讲的这一部分,首先必须使听众心灵温顺,富有怜悯心,使它可以比较容易被诉苦所感动。我们必须诉诸对所有人都有效的常识来诉苦,常识像命运一样控制着所有人,相信常识是人类的弱点。听到悲惨的诉说,人的心灵就会变得非常谦和,打算怜悯,因为听到他人的不幸,它就会考虑自己的软弱。此后,唤起怜悯的第一个办法是,指出当事人曾经享有过的繁荣昌盛,指出他们现在承受着什么样的痛苦。第二个办法是,按照时间划分,指出他们过去有什么麻烦,现在仍旧有什么麻烦,将来注定还要有什么麻烦。第三个办法是,阐述不幸的每一具体阶段,比如在悲叹儿子死亡时可以提到父亲得子的快乐、对儿子的爱、对儿子未来的希望、从儿子身上得到的慰藉、对儿子的精心培养,还可以说任何在相同的案例中唤起同情的事情。第四个办法是,谴责可耻、邪恶、卑鄙的行为,指出当事人过去承受的痛苦和将要承受的痛苦对他们的年纪、种族、从前的运气、地位或嗜好是不相宜的。第五个办法是,逐一指出所有灾难,使听众像亲眼所见一样被真实的情景感动而产生怜悯,使他们感到自己就在现场,而不仅仅是在听取语言的表述。第六个办法是,指出处在困顿中的人与人们对他的期盼相反,当他期待某些帮助时,他不仅没有得到帮助,而是陷入了更大的灾难。第七个办法是,转向听众,请他们看着我们,想一想他们自己的孩子、父母,或者其他亲人。第八个办法是,指出有些一定不能发生的事情发生了,某些必然发生的事情没有发生,比如说:“我不在场,我没有看见他,我没有听到他的临终遗言,我没有看到他咽气。”与此相同的还有:“他死在敌人手里,可耻地躺在敌国的土地上,没有得到安葬,被野兽长时间地撕咬,他甚至在死的时候也被剥夺了所有人都应享有的礼遇。”第九个办法是,把讲话的对象转为无生命的不会说话的事物,比如你可以对一匹马、一座房子、一件衣服讲话,以此手法极大地影响那些热爱这些东西的听众的心灵。第十个办法是,揭示某人的无助、虚弱、孤独。第十一个办法是,对听众赞扬自己的孩子,赞扬自己的父母,说自己有义务给他们送葬,或者要承担其他义务。第十二个办法是,指出自己要和以往曾经快乐地生活在一起的人分开了,比如父亲、儿子、兄弟、亲朋好友。第十三个办法是愤怒地抱怨,指出自己受到了极坏的待遇,而这样的事情是绝不应该发生的,因为虐待我们的人是我们的亲戚朋友,我们仁慈地对待他们,期待他们将来帮助我们;我们也可以说虐待我们的人是一些下人,也就是一些无耻的奴隶、平民、佃户、乞援者。
[56]第十四个办法就是哀求,在这里惟一要做的事情就是用卑微顺服的语言恳求听众给予怜悯。第十五个办法是,指出令我们悲哀的不是我们的不幸,而是我们的亲人。第十六个办法是,指出我们的心灵充满怜悯,但仍旧是高尚的,崇高的,我们耐心地承受着不幸,无论面临什么样的灾难都一如既往地忍受。我们经常看到,美德与高尚比卑微和哀求更容易产生影响,更容易引起同情。
一旦激起了听众的同情,那就不要再诉苦了。因为诚如修辞学家阿波罗尼乌斯[38]所说:“没有比眼泪更容易干涸的东西了。”
我想,到现在为止,有关演讲的各个组成部分我已经说够了,这一卷也变得太长,我到第二卷再去说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