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题
内容提要
本文是一篇修辞学论文,它的拉丁文标题是“Topica”,英文即“Topics”。由于它和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同名,所以我们将中译名定为《论题》,希望以此避免混淆。
文章写于公元前44年,文章开头解释了撰写这篇文章的起因——应一位朋友、律师特巴提乌斯的多次请求而写,全文分为26章,译成中文约2万字。本文的主题是介绍论证中的论题,作者的思想以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为基础,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希腊人的修辞学著作,并添加了许多罗马法学的例证。
正文
[1]亲爱的特巴提乌斯,应你的要求,我中断了我的写作进程,当时我在写一个更大的题目,与我最近发表的那些书的主题相同。[1]你记得,在我的图斯库兰庄园里,我们一起待在图书室里,各自随意翻阅那里的藏书,你正巧找到一本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他用了好几卷的篇幅来阐述这个主题。你对这个标题感到新鲜,马上就问我这本书的主题是什么。我对你说,这本书包含着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有关开题论证的一个体系,使我们能够合理地对待开题而不会迷失方向。这时候,你要我把这个主题教给你。你的请求措词有节,但我很容易看出你的热切希望。更多地不是为了减少劳累,而是因为我认为这样对你更好,所以我敦促你自己去阅读这本书,或者去向一位我提到过名字的、非常博学的修辞学教师学习整个体系。你告诉我两种办法都试过了,但这本书的晦涩使你止步,而那位鼎鼎大名的教师的回答是他对这些书不熟,我想他指的是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修辞学的教师不知道这位哲学家,对此我一点儿也不会感到惊讶,因为除了有限的几位哲学家外,他对其他哲学家一无所知。但若一名哲学家不知道亚里士多德,那就不能饶恕了,因为他们不仅应当对他发现和阐述的事情感兴趣,而且也会对他难以置信的魅力和华丽的风格着迷。
当你一次又一次地重复你的请求,同时又担心令我厌烦的时候——我很容易看到这一点——我无法再克制我的负疚感,免得你这位法律的解释者会受到无理的对待。考虑到你经常为我和我的朋友撰写大量的作品,[2]我担心我的犹豫会被视为不感恩或不礼貌。但你本人可以最好地为我做证,当我们在一起的时候我有多忙。分手以后,我启程去了希腊,因为这个国家和我的朋友都不再需要我的服务,即便我在安全的环境中能够高尚地生活,我也无法在刀光剑影中体面地生存。到了达维利亚以后,我去了你家,见了你的家人。当时有人提醒我,说我曾答应撰写这篇论文,而我也不愿再次拒绝这项要求,哪怕偿还这项债务的要求是由你的客户提出来的。由于我在旅行中没有携带什么书籍,所以我就凭记忆把这些内容写下来,然后派专人送给你,为的是用我的勤奋来满足你的要求,也可以让你在心中记得我托你做的事——尽管你不需要我的告诫。[3]现在,我们该转入这项指定的任务了。
[2]系统处理论证有两个组成部分:一个涉及论证的开题,另一个涉及对它们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在我看来,亚里士多德是这两个部门的创建者,而斯多亚学派仅仅在两个领域之一做过工作。也就是说,凭着被称作辩证法(dialectic)的这门科学,他们勤奋地行进在判断之路上,而对被称作论题的技艺则完全忽视了,但是这门技艺更加有用,在天然的秩序上也肯定在先。由于二者都非常有用,所以要是有空,我们可以同时涉及两个方面,但应当从前者开始。让我们打个有益的比方:要是能够指出或标明藏匿东西的隐秘地点,那么要找到被藏起来的东西就比较容易;同理,要是我们希望跟踪某个论证,我们必须知道它的地点或论题,[4]这是亚里士多德给“范围”(region)起的名字,论证就是从这里开始的。根据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把论题定义为论证的范围,论证则是一个推理过程,通过论证来明确某些存疑的事情。
论题包括论证在内,有些论证内在于所讨论的主题的本性,有些则来自外部条件。内在于主题本性的论证来自整个主题、部分主题或主题的意义,也来自以某些方式与被考察的主题紧密相联的事情。来自外部条件的论证则是那些与主题相距甚远、可以取消的论证。
有时候可以给正在考虑的主题下定义,把包含在主题中的内容揭示出来。下面就是这种类型的论证的一个例子:民法是在国家成员之间建立的公平体系,为的是确保每一成员的财产权;关于这一公平体系的知识是有用的;因此民法知识是有用的。有时候可以按下列方式列举各个组成部分:某某不是一个自由民,除非他曾经以人口统计时的登记、触摸王杖、主人的遗嘱等方式得到解放。他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他不是自由民。当论证从某个语词的力量或者意义中产生时,可以用下列方式使用词源学:由于法律规定一名纳税人(assiduus)可以代表另一位纳税人,也规定了一名富人可以代表另一位富人,所以这就是纳税人这个词的含义,如埃利乌斯[5]所说,“纳税人”这个词源于付钱(aere dando)。
[3]从那些与正在考察的主题有密切联系的环境中也可以引出论证。但这些论证有许多类别。因为我们看到有些论证来自同一词根,还有一些论证则来自属(genus)、种(species)、相同(similarity)、差异(difference)、对立(contraries)、附加(adjuncts)、前因(antecedents)、后果(consequents)、矛盾(contradictions)、原因(cause)、结果(effect)、对比(comparison),亦即与较大、较小或同等重要的事情进行比较。
“同词根的”(conjugate)这个术语用来指称以词根相同的词为基础的论证。同词根的词有相同的词根,但有不同的语法形式,比如sapiens(聪明的)、sapienter(聪明地)、sapientia(聪明)。这种类型的词根相同称作“直线状的”[6],由此产生这样的论证:如果这块地是公共的(compascuus),那么可以合法地把它当做公共牧场(compascere)来使用。
从“属”中产生的论证以下述方式产生:按照遗嘱,所有的银子都归妻子所有,因此家中留下的银币也必须归她所有。只要还保持着它的专名(proper name),“种”就决不会与它的“属”分离;银币保持着银子的专名,因此银币似乎也包括在遗产中。
从一个“属”的“种”中产生的论证以下列方式产生(为了清晰起见,我们有时候可以把“种”称作部分):如果法比娅的丈夫在遗嘱中给她留下一笔钱,条件是她应当是一位“主妇”,如果她不是“在夫家的”,她就不能得到这笔钱。因为“妻子”是一个属,这个属有两个种:第一,主妇,就是那些已经在夫家的人:第二,那些仅仅被当做妻子的人。由于法比娅属于第二种妻子,所以她的丈夫没有把遗产留给她。[7]
基于相同或类比的论证以下列方式产生:如果某人通过遗嘱已经得到了一所房子的“用益权”[8],而这所房子坍塌了或者已经无法修理,那么继承人(即地产的指定继承人)没有义务重建或修理它;但若一名奴隶死了,继承人就有义务用另外一名奴隶来代替死去的奴隶,给那个通过遗嘱获得用益权的人使用。
基于差异的论证以下列方式产生:某人在遗嘱中把他现在拥有的钱留给他的妻子,因此他没有把他过去拥有的钱留给他的妻子。因为已经放进钱箱里的钱和记在账本上的钱有很大区别。
来自对立的论证以下述方式进行:一位妇女的丈夫在遗嘱中给她留下了他的财产的用益权,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她有权消费地窖里的酒和油。因为她得到的遗赠是使用权而不是消费权。使用和消费是对立的。[9]
[4]从附加的推论中产生论证:如果一位从来没有改变过身份的妇女立下遗嘱,那么她的遗赠物不能由执政官的法令来给予,尽管执政官的法令与相关的法律条款相一致。因为我们据此可以推论,这样一来,这笔遗赠的财产就会成为由执政官的法令给予的财产,符合有关奴隶、流放者、未成年人的遗嘱条款了。
从前因、后果、矛盾中产生论证以下列方式进行。从前因中产生论证:如果由于丈夫的过失而发生离婚,尽管妻子已经送出离婚信,但仍旧不应把丈夫给妻子的财礼的一部分留给子女。[10]
从后果中产生论证:如果一位妇女与一个她没有结婚权(conubium)的男子结了婚,而后来又离了婚,那么他们生的子女不随父亲,也不留财礼给子女。
从矛盾中产生论证:如果一位主人(pater familias)在遗嘱中把奴仆的用益权留给他的妻子,作为指定他的儿子为继承人的附带条件,而他在指定一位具有未来所有权的继承人时没有提出这样的附带条件,那么在他的儿子死后,这位妻子没有失去她的用益权。因为,通过遗嘱形式给予的东西一旦付出,没有立遗嘱人的同意就不能取回。“合法地得到”和“不自愿地交出”是矛盾的。
从有效的原因中产生论证以这样的方式进行:任何人都有权建一堵墙,成直角与通墙[11]相连,这堵新墙可以是实心墙,也可以建在拱门之上。但是保证不会损坏通墙的人没有义务赔偿由拱门引起的损失。因为通墙遭到毁坏的原因不是由于建墙者的任何过失,而是以这种方式建造拱门时的缺陷,没有通墙,拱门就无法得到支撑。
从结果中产生论证如下:当一位妇女嫁入丈夫家,成为丈夫家庭的一员时,她婚前以财礼的名义从丈夫那里得到的一切财产也都属于丈夫。
如果能具有下述特点,从比较中产生的所有论证都是有效的:在较大的事情中适用的规定在较小的事情中应当有效,例如在城市里不得侵占房屋的边地(ambitus),所以在城市里也不得在他人土地上埋设水管。反过来,在较小的事情中适用的规定在较大的事情中也应当有效,我们把上面这个例子反过来说也适用。还有,两件事情相同,在一件事情中有效的规定在另一件事情中也有效。例如,农场可以在使用两年以后获得财产权,城里的房屋同样也可以在使用两年后获得财产权。但是在法律中没有提到城里的房屋,而是把房屋包括在其他使用期为一年的东西中。应当奉行公平的原则,亦即相同的案例需要相同的法律。
外在的(extrinsic)论证主要依靠权威。所以希腊人把这样的论证方式称作“非技艺”(atechnoi),也就是说,不是由演说家的技艺发明的。如果你以下述方式回答你的对手,这样的回答就是外在的论证:普伯里乌·斯卡沃拉[12]说过,一所房屋的边地就是为了保护通墙所建的墙顶所覆盖的空间,饮用水就从这个地方流入修建通墙顶的人家,这似乎就是边地的意思。
以我已经提出来的这些论题为基础可以去探索任何论证,这些论题我已经下了定义,做了描述。到此为止足够了吗?对你来说,我想是的,你很善于把握要点,又如此忙碌。
[5]但对我来说,有你这样食欲旺盛的客人赶赴这场学习的盛宴,我要提供的食品应当非常丰盛,宴会过后还会有剩余,而不会让你吃不饱。所以让我们进一步探讨这些论题的细节,因为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再分类。
首先,让我们考察定义本身。定义是解释被定义的对象是什么的一个陈述。定义有两个基本类别,一类定义存在的事物,另一类定义只能由心灵把握的事物。所谓存在的事物,我的意思是那些可见可触摸的事物,例如农场、房屋、墙壁、雨水、奴隶、动物、家具、食物,等等。有时候你不得不给这类物体下定义。另一方面,所谓不存在的事物,我指的是那些不可触摸或指出,但毕竟可以用心灵来接受和理解的事物,例如,你可以用长期占有、监护权、氏族、父系亲属来定义“获取”,这些事物没有形体,但可以在心灵中留下清晰的类型和理解,我称之为观念。在论证过程中,这种观念常常需要定义。
其次,一部分定义可以用列举的方法,一部分定义可以用分析的方法。用列举来下定义可以按事物的本来面貌指出事物的各个组成部分,例如给民法下定义可以指出它由元老院的成文法、司法判决、法学家们的意见、行政官的法令、习俗、衡平法组成。用分析来下定义要包括被定义的“种”之下的所有“属”,例如:财产转移,要么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要么是按照民法诉讼中的割让,在民法规定的当事人之间进行。
[6]还有其他种类的定义,但与本书的目的无关,因为我们只描述定义的方法。古人制定了下列规则:当你掌握了你想要定义的事物与其他事物共有的所有性质时,你应当继续分析,直到你发现该事物的某些特性是其他事物无法具有的。举例如下:继承物是财产。这是共性,因为有许多种财产。然后继续说,继承物是一个人死的时候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财产。但这仍旧还不是定义,因为死者的财产可以按照多种方式拥有,而不需要继承。此时再加上“合法的”这个词。到此为止已经可以与那些拥有共性的事物区分开来了,所以这个定义可以这样说:继承物就是一个人死的时候合法地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财产。但这个定义仍旧不能令人满意。还可以再加上这样一些话:它不是通过遗嘱来遗赠的,也不是通过恶意的霸占而被拥有的。这样一来,这个定义就是完整的了。第二个例子如下:“异邦人”是那些共同拥有这一名称的人,但这样说还不够;那些祖先是自由民的人,但这样说也还不够充分;他们的祖先没有一个曾是奴隶,但这样说也还有某些缺陷;那些从未失去民事能力的人,这样说可能够了,因为我看到大祭司斯卡沃拉[13]也没有再给这个定义添加其他内容。还有,这个方法在两种定义中都有效,无论我们必须定义的是存在的事物,还是用心灵来理解的事物。
我们已经解释了列举和分析的性质,但我们必须说得更清楚些,它们有什么区别。在列举中,我们指出被定义事物的组成部分,例如,一个身体有头颅、肩膀、双手、身子、双腿、双脚,等等。
[7]在分析中我们有“类”(classes)或“种”(kinds),希腊人称作eide,而处理这个主题的拉丁作家称作“属”(species),这个译法肯定不坏,但若我们在一个句子中使用这个词的不同的格,这时候会很不方便。哪怕拉丁语的用词习惯允许这样说,我也不愿意说specierum(species的属格复数形式)或者speciebus(species的与格或夺格的复数形式)。[14]尽管我们不得不经常使用这些格,但我宁可用formis(种类,与格复数)和formarum(种类,宾格单数)。我想,既然两个词含义相同,谁都会去使用方便的词。
他们把“属”和“种”定义如下:“属”是用于几个不同类别的概念;“种”是一个它的具体特点可以用“属”中的某个部分和源头来表示的概念。所谓概念,我指的就是希腊人一会儿称作ennoia(思想),一会儿称作prolepsis(观念)的东西。这是一种关于任何事物的内在的知识,它先要被心灵理解,然后需要表示出来。“种”是“属”完全划分而来的类别,不省略任何部分,例如,把法理学划分为成文法、习俗、衡平法。如果有人认为“种”和“部分”是一回事,那么他就是受到一种偶然的相似性的误导而混淆了主题,不能区分这两样明显有差别的东西。演说家和诗人经常用对比来定义事物,用比喻来产生一种令人愉快的效果。但是我除非被迫这样做,否则除了由你们法学家提供的例子外,我不会使用任何例子。一个恰当的例子是阿奎留斯[15],我的同事和亲密朋友。当时有一场关于海岸的讨论,你们律师声称所有海岸都是公共财产,而那些对这件事感兴趣的人追问什么是海岸,阿奎留斯按照习惯把海岸定义为海浪玩耍的地方。这个定义就像有人把青年定义为人的年龄的鲜花期,把老年定义为人生的日落,在使用比喻的时候,他抛弃了适合被定义对象和他的职业的用语。关于定义,我们已经讲够了,现在让我们考虑其他问题。
[8]你在使用列举的时候一定要小心,不要省略任何组成部分。例如,如果你希望列举监护权,那么你一定不要愚蠢地忽略它的任何内容。如果你在列举契约和行为的形式,那么在这个无限大的类别中省略某些内容就不算过错。但是,这种程序用在分析中就是错误。因为每个“属”中都有确定数量的“种”。但是划分成部分,部分的数量就不那么确定,就好比从井中打水似的。所以修辞学的教科书在讨论“争论的主题”这个“属”的时候,可以添加一个有关它的“种”的数量的精确陈述。但在给修饰风格的手段确定规则或者思考被他们称作纲要(schemata)的东西时,就不能使用同样的办法,因为这个主题没有限制。由此看来,我们希望弄清楚的列举和分析之间的差别也就清楚了。尽管这两个词指称的对象几乎相同,但它们各自所需要的过程的名称不同,这两种过程有差别。
许多论证产生于词源(notatio)。也就是说,在进行论证的时候使用词的意义。希腊人称这种方法为etymologia(词源学的),如果译为拉丁文就是veriloquium。但是为了避免使用一个不是非常恰当的新词,我们称之为notatio,因为语词是事物的标记(notae)。所以亚里士多德使用symbolon(符号)来表示拉丁文nota(标记)所表达的意思。但是,在意义清楚的时候,我们不需要对表达意义的语词特别关注。在争论中,如我所说,有许多论证可以从一个词的词源开始。有一个例子是postliminium(恢复或回归某人原有状态)的词义问题——我指的不是“回归”这个词的主语是什么,因为这样的话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分析的案例,而是凭着回归权,下面这些事物回归原处:人,船、驮驴、公马、习惯上要用缰绳的母马——在寻求回归这个术语的意义时,对这个词本身使用词源学的方法。与此相关,我想,我们的朋友塞维乌斯认为,这个词中的post(在后面)是惟一决定词义的部分,而-liminium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后缀,就好像finitimus(邻居)、legitimus(合法的)、aeditimus(看守庙宇的人)这些词一样,后缀-timus拥有的意思不会比meditullium(中间)这个词中的-tullium更多。但是普伯里乌之子斯卡沃拉把它当做一个复合词,由post(在后面)和limen(门槛)合成。就好像我们对某些财产失去了控制权,落到敌人手里,这些财产就好像离开了它们自己的门槛,因此,当它们后来(post)返回到这个门槛边的时候,它们有权postliminio(回归)。按这种方式可以为曼昔努斯[16]的案子辩护,就回归权提出争论:国家没有把他当做俘虏交出去,因为敌方没有接受他。没有接受,投降和赠送就没有意义。
[9]下一种论题是与正在考察的主题有这样或那样密切联系的环境。如上所述,[17]这个主题有许多组成部分。第一个组成部分是同词根的词,希腊人称作syzygia,与词源学有密切关系,对此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了。举例来说,如果我们把雨水仅仅定义为通过下雨而产生的水,那么穆西乌斯可以争论说,雨水(pluvia)和下雨(pluere)词根相同,因此所有因为下雨而产生的水都应当(从邻居的地产中)排出去。
然而,从“属”中引出一个论证时,就没有必要追溯它的起源。常见的是,如果被假定为“属”的东西比假定为处在这个“属”之下的东西更高,那么可以稍微涉及一下。例如,雨水归根到底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水,由于下雨而增多,但按照较为直接的分析(排放雨水的法律原则依据这一点),这里的“属”是“造成损害的雨水”。这个属有两个种:一个是由于土地的过错而造成损害的雨水,另一个是由于人的过失而造成损害的雨水。法律规定这两个种中间的一个要由仲裁人来加以管束,但另一个种不需要。你要是能够说出某个“属”的各个部分,就能很好地处理从“属”中产生出来的推论,举例如下:如果把“欺诈”定义为做某事的时候把它伪装成另一件事,那么可以列举这样做的各种方式,并且把你认为是欺诈的行为纳入这些名目之一。这种论证一般说来似乎很有说服力。
[10]下一个是从相同中产生的论证。这个论题范围很广,演说家和哲学家对它的兴趣大于你们律师对它的兴趣。因为,尽管所有论题都能用来在各种争论中提供论证,但仍会有些论题在某些争论中频繁出现,在有些争论中极为罕见。那么好吧,你要了解论证的类型,在使用它们的时候案子本身就会给你指导。例如,有某些依据相同产生的论证,旨在用几个对比来达到预期的证明:如果诚信是监护人、合伙人、保释人、受托人需要的品质,那么代理人也需要这种品质。通过引述几个相同的可供比较的对象来达到预期的证明,这种论证形式称作归纳,希腊文是epagoge。苏格拉底在他的对话中频繁使用归纳。另一种从相同中产生的论证也建立在对比的基础上,把一件事情与另一件事情做比较,把相同的事情做比较。例如:要是有一场关于城市地产边界的争论,那么你不需要相关的仲裁,因为地产划界的规定适用于乡村而不适用于城市;根据相同的原则,如果雨水在城里造成了损害,你不需要关于排水的仲裁,因为整件事情就是关于乡村地产的。在从相同中产生论证这个论题下还有引用例证或引用相同事例,如克拉苏[18]在为库里乌斯辩护的时候引用了很多案例,有许多人出生不到十个月就被定为继承人,但却在取得遗产前就死去,这样的遗产该如何处理。引用相同事例也多得不胜枚举,你们律师在辩护时频繁地使用它。事实上,虚构的相同事例也有它们的价值,但它们属于演讲术,而不属于法理学,尽管连你们也不会使用虚构的论证,但它们的论证方式如下:假定某人已经通过仪式转让了不能转让的财产,[19]那么这些财产能够成为接受者的财产吗?或者说,那些通过仪式转让了财产的人还有任何义务吗?在这个有关相同性的论题下,为了增添或削弱论证的力量,演说家和哲学家有权谈论一些模糊的事情,或者让去了另外一个世界的人活过来说话,或者讲一些不可能发生的事情。这在希腊文中称作hyperbole(夸张)。他们还做过许多奇怪的事情,但他们拥有广阔的领域。我在上面说过,[20]问题无论是重要的还是微不足道的,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论证来自与“相同”有关的论题。
[11]相同之后是相异,差异确实是相同的对立面,但寻找差异和相同属于同一精神过程。下面就是这种论证的一个例子:尽管你可以恰当地直接向一位女子偿还债务而无需她的监护人的核准,但你不可以直接取消你对未成年人欠下的债务,无论这个未成年人是男的还是女的。
下一个论题被称作“从对立中产生的”。但是对立有几种。一种对立是两个事物属于同一类,但相互之间却是绝对对立的,比如智慧和愚蠢。如果说出来就像面对面地相遇,那么可以说这些对立面属于同一类事物。例如,“慢”是“快”的对立面,而“弱”不是。从这些对立面可以发展出一些论证来,比如:如果我们要禁绝愚蠢(我们当然要这样做),那就让我们追求智慧;如果我们要禁绝邪恶,那就让我们追求善良。这些对立面都属于被称作“对立”的同一类事物。还有别种对立我们在拉丁文中可以称作privantia(反义的),而希腊人称之为steretica(相反的)。因为要是加上前缀in,一个词就会失去它原有的力量,比如dignitas(尊严)和indignitas(非尊严),humanitas(人性的)和inhumanitas(非人性),等等。可以按照被我称作“对立面”的前一种对立同样的方式来处理这种对立。还有别种对立,比如涉及事物之间的对比,双与单、多与少、长与短、较大与较小,等等。也还有一种强烈的对立被称作否定,希腊文是appophatica,与肯定相反,可以这样来表示:如果这件事是这样的,那么那件事就不是这样的。我还需要提供实例吗?你只要明白,在进行论证的时候,不是每个对立面都是相反的也就够了。
我前不久提供了一个依据附加推论进行论证的例子,[21]说到要是我们认为执法官的命令与遗嘱的用语相一致就可以决定一个没有立遗嘱能力的人的遗产的归属,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有许多附加的推论。但要是涉及什么是真的、什么发生了、什么将发生、什么能发生这类问题,这个论题对审判中的推测性案例更有价值。
[12]这只是这个论题的一个纲要。然而,它建议人们要问:在一个事件之前有什么事情发生,在这个事件之后又有什么事情发生?当有人把一个转向事实问题的案子交给我们的朋友伽卢斯[22]的时候,他曾经说过:“这不是法律的事,而是西塞罗的事。”然而,你不会允许我省略我已经开始撰写的教科书的任何部分,免得你显得自私,把只有你感兴趣的事情包括在书中。就像我说的一样,这个论题主要对修辞学家有价值,它不仅对法理学家无用,而且对哲学家无用。举例来说,事件发生之前的环境因素有准备、对话、场所、合约、宴饮;与事件发生同时的因素有脚步声、人们的呼喊声、身影等等;事件发生之后的事情有脸色苍白、脸红、颤抖,以及其他焦虑或内疚的标志;此外还有熄灭了的篝火、沾有血迹的刀剑,以及其他一些会引起怀疑的事物。
下一个论题是逻辑学家的专门领地——前因、后果、矛盾。因为我们刚刚讨论过的附加推论并非一定会发生,但是肯定会有后果。当然了,所谓“后果”我指的是那些尾随某事物必然产生的东西,前因和矛盾也具有必然的特点。无论何种追随某事物而来的东西必然与该事物有联系。而与某事物矛盾的事物必定具有某些该事物不具有的性质。
[13]如我所说,这个论题分成三部分——前因、后果、矛盾——从发现论证的角度来说它们是一个论题,但对它的处理是三重的。从下面这个假设的案例你可以得出结论,我们这样说的差别在哪里:一位妇女得到“所有银子”作为遗产,那么银币包括在内吗?[23]你可以用这样的方式论证:如果硬币是银的,那么它应当作为遗产由这位妇女继承。银币是银子,因此银币是遗产。或者按这样的方式论证:如果硬币不是遗产,那么硬币不是银的;但是银币是银的,所以银币是遗产。或者以这样的方式论证:银子是遗产而银币不是遗产,这样说是不可能的;银子是遗产,所以银币也是遗产。逻辑学家把这种论证的推论方式起名为“推论的第一式”,在这个论证中你假定了第一个陈述,并视后继的第二个陈述为真;你否认第一个陈述,那么也要否认后继的陈述,这种推论方式称作“推论的第二式”;然而当你否认某些事情是相连的,并且假定了一个或多个陈述的真实性,所以其余陈述的真实性也要排除,这种推论方式称作“推论的第三式”。修辞学教师接受从矛盾中产生的这些结论形式,他们自己给它起名为省略三段论(enthymemata)。并非任何思想的表达都可以恰当地称作论证(enthymema),但是正如在希腊人中诗人的称号属于所有诗人,而荷马凭着他的卓越功绩使“诗人”这个名称专属于他一样,[24]所有思想的表达虽然可以称作论证,但是以矛盾为基础的论证似乎是最确定的论证形式,因此它适宜把论证这个共同名称据为己有。下面举例说明这种论证:你害怕这件事,所以你不怕那件事!你给这位妇女定罪,却没有对她进行指控,所以你相信这个配得上得奖的人应当受惩罚吗?你知道的东西是无用的,所以你不知道的东西是一种障碍,对吗?
[14]当你回答法律问题的时候,这种论证无疑与你的讨论有关系,但它与哲学家的关系更为密切,哲学家与演说家共享这种推论的方法,即从一个被逻辑学家称作第三式、被修辞学教师称作推论的相互对立的陈述中推出结论。逻辑学家还使用其他一些方法,由一些选言判断组成:两样事情只有一样是真的;这是真的,所以那不是真的。同理,两样事情只有一样是真的;这不是真的,所以那是真的。这些结论是有效的,因为在一个选言判断中只有一样事情是真的。在上面提供的推论中,前者被逻辑学家称作“第四式”,后者被称作“第五式”。然后他们还添加了对相互关联的两个陈述的可能性的否定:二者不能同真;这是真的,所以那不是真的。这就是“第六式”。“第七式”是:二者不能同真;这不是真的,所以那是真的。从这些形式可以产生无数的结论。事实上,整个辩证法几乎都是由它们组成的。但我已经解释过的内容对这篇论文不一定是必要的。
下一个论题涉及所谓原因的有效性以及受原因影响的事物。就像前不久提到的其他论题一样,我从民法中提供一些例子,但它们有更加广泛的用途。
[15]原因有两种:一种原因凭其自身的力量必定能够产生依赖于这种力量的结果,例如火燃烧;第二种原因并不具有产生某种结果的力量,但若没有这些原因就不能产生结果,例如某些人把青铜称作雕像的“原因”,因为没有青铜就不能产生雕像。在这种一旦缺乏就不能产生某些事物的原因中,可以说有些原因是不活跃、不活动、无活力的,比如地点、时间、质料、工具,以及其他同类的事物;而其他一些原因则为产生某些事物做了准备,尽管它们不一定是必要的,例如相遇给爱情提供了机遇,爱情则给犯罪提供了机遇。依据一系列前后相连的无限的原因,斯多亚学派编织了他们的命运学说。
还有,就像我已经区分了缺了就无法完成某事的这类原因的不同种类一样,我们也可以对有效的原因加以区别。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其他来源的帮助,有些原因显然也能产生结果,而另一些原因则需要这种帮助。例如,无需其他帮助智慧也能使人聪明,但要是说智慧无需其他帮助就能使人幸福,这就有问题了。因此,在讨论中要是碰上一个肯定会产生结果的原因,那么可以毫不犹豫地从这个原因推出它的结果。
[16]但若你碰到一个不会必然产生结果的原因,那么就不能推出必然的结论。还有,会产生必然结果的原因一般不会导致错误。但是不一定会产生结果的原因经常导致混乱。例如,从儿子都有父母不能推论出父母是生育的必然原因。
因此,一定要小心区分不一定会产生某种结果的原因和必然产生某种结果的原因。前一种原因可以用一句诗为例:“佩里翁的树林里不一定会发生这种事。”[25]因为,要是没有“火烟落到大地上”,阿尔戈[26]就无法建造;但火焰并不是必然的。然而,当“霹雳劈开天空落在埃阿斯的船上时”,这艘船就不可避免地着火了。
还可以对没有心灵的渴望、没有欲望、没有意见,凭自身就能发挥作用的原因做进一步的区分,例如事物有生必有死这条法则。还有一些原因通过欲望、心灵的纷扰、性情、本性、技艺、偶然性来发挥作用。通过欲望起作用,就好比你读这本书;通过纷扰起作用,就好比某些人对当前危机的后果感到恐惧;通过性情起作用,就好比有些人很容易发火;通过本性起作用,就好比邪恶与日俱增;通过技艺起作用,比如一个人应当很好地绘画;通过偶然性起作用,比如一个人成功地航行。这些事情都有原因,原因并非事情本身,但这种性质的原因产生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
观察所有原因,我们发现某些原因有一种运作上的一致性,但在其他原因中则没有这种一致性。通过本性和技艺起作用的原因有一致性,通过其他因素起作用的原因则没有一致性。
[17]但是运作不一致的原因有些是明显的,有些是隐藏的。明显的原因影响着我们的冲动和判断;而那些受命运控制的原因是隐藏的。由于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会没有原因,所以这就是命运,一个事件是一个模糊的、不可见的原因的结果。还有,这些原因所产生的结果有一部分是无意的,有一部分出于我们自己的意志。无意的东西是必然性的产物,而出于我们自己意志的事情通过设计来完成。举例来说,掷出武器是有意的行为,但它在无意中击中某人是命运的作用。这个区别可以为你在诉讼时加强较弱的论证提供力量:“他也许没有掷出武器,而是脱手了。”心灵的纷扰属于因为无知而发生的行为,或者属于无远见。尽管这样的心灵状态是有意的——因为这些状态服从校正和告诫——但它们仍旧会产生情感的激烈动荡,因此这种有意识的行为有时候也就变成必然的和无意的了。
我们现在已经圆满地解释了原因这个主题。各种各样的原因至少为演说家和哲学家的重要讨论提供了大量论证;而在你从事的这种职业中,这种论证尽管较少,但它们也许更为精致。不管怎么说,我认为包括重大争论的私人诉讼都依赖于法理学家的智慧。因为他们经常关注审判,应邀成为陪审团的成员,为那些勤奋学习律师技艺的人提供武器。所以,在所有以“真诚”、“诚信待人”为原则的诉讼中,尤其是在以“越公平越好”为原则处理归还寡妇嫁妆案件的时候,法理学家必须准备好(他们的建议)。是他们在给欺诈、真诚、公平、合伙人的义务、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义务、托管人与被托管人相互应尽的义务、丈夫对妻子和妻子对丈夫应尽的义务下定义。因此,详细研究论证这个论题不仅能使演说家和哲学家,而且还能使法理学家熟练地讨论人们向他们提出的问题。
[18]与原因这个论题密切相连的是结果。正如原因说的是受什么东西的影响,所以受影响的东西可以指出原因是什么。演说家和诗人无法对这个论题做出圆满的表达,甚至哲学家(那些不能文雅而流畅地说话的哲学家)在宣称每一状况会有什么结果时也经常不能做出圆满的表达。关于原因的知识产生关于结果的知识。
剩下的还有对比这个论题。关于这个论题,我们在前面[27]讨论别的论题时也一道给出了它的定义和例子。现在我必须更加充分地解释它的用法。对比就是比较事物的大小或相等。在这样的联系中要考虑下列要点:量、质、价值,以及某些事物的具体关系。
事物可以从量上进行对比,比如善行多的比善行少的可取;恶行少的比恶行多的可取;延续时间长的比延续时间短的可取;广泛传播的比限制在某处的可取;产生较多善行的比产生较少善行的可取;有较多民众模仿的比较少民众模仿的可取。
在对事物的质进行对比时我们更加注意事物自身的因素,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因素而使别的事物的出现成为可能。我们宁可要那些内在的和天然的质,而不要那些获得的和后天的质;宁要纯洁的,不要肮脏的;宁要快乐的,不要痛苦的;宁要高尚的,不要卑劣的;宁要方便的,不要困难的;宁要必要的,不要不必要的;宁要自己的善,不要他人的善;宁要稀罕的,不要普通的;宁要值得向往的,不要那些缺之亦无妨的;宁要完善的,不要不完善的;宁要整体,不要部分;宁要合理的行动,不要缺乏理性的行动;宁要自觉的行动,不要无意的行动;宁要有生命的存在者,不要无生命的物体;宁要自然的,不要非自然的;宁要艺术的,不要非艺术的。
关于价值,可按下列方式在对比中做出区分:有效的原因优于非有效的原因;自足的事物优于需要外来帮助的事物;我们宁要自身的力量,不要他人的力量;我们宁要稳定的,不要不确定的;我们宁要那些不能从我们自身取消的东西,不要那些可以从我们身上取消的东西。
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具有这样的性质:引导公民的利益比引导其他人的利益更加重要;那些比较快乐的事物,那些由大多数人批准的事物,那些受到全体有道德的人赞扬的事物,具有相同的价值。正如那些在对比中被视为较好的事物一样,这些事物的对立面被视为较差的事物。
两个相同的事物进行对比没有优劣之分,它们处在同一个平面上。有许多事物拿来对比是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性质。这种论证的方式是这样的:假定提出城防建议和实际参与城防同样值得赞扬,那么提建议的人和实际参与城防的人应当得到同样的荣誉。第一个陈述为真,所以结论也为真。
关于论证开题的规则到此结束。我们已经掠过了定义、划分、词源、同词根、属、种、相同、相异、对立、附加推论、后果、前因、矛盾、原因、结果、事物大小和相同的对比,所以论证这个领域已经没有什么地方值得再探讨了。
[19]但由于在本文开头的地方我们把论题分成两种,说有些论题是内在的,或者说是内在于所讨论的主题的本性之中(我们已经详细讨论过这些主题),有些论题是外在的,或者说是无端产生的,所以我们要说一说这些无端产生的论题,尽管这些论题与你们讨论法律没有关系。我们既已开始,那就让我们阐明整个主题。你不是一个只对民法感兴趣的人。这本书是为你写的,但它也会以这样的形式落到别人手里,所以让我们努力给那些以高尚的学习为乐的人提供所有可能的帮助。
论证的这种形式,亦即不属于技艺规则的主题,依赖于证据。出于我们当前的目的,我们把证据定义为:为了取得确信而从某些外部条件引入的一切东西。并非任何人都有资格当证人。取得确信要寻找权威,而权威是由一个人的本性决定的或由环境提供的。由人的本性或性格决定的权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德;而外部条件有许多事情会提供权威性,例如才能、财富、年纪、好运、技能、经验、必然性,乃至于在某个时间同时发生的偶然事件。人们一般认为,那些有才能的人、富裕的人、品性经受长期考验的人,值得相信。这种看法不一定正确,但普通民众的信念很难改变,进行司法判决和做出道德判断的人都会利用民众的信念来证明他们自己的论断。如我所说,在这些事情上极为优秀的人似乎在道德上也是杰出的。
至于我刚才列举的其他性质,尽管它们本身无美德可言,然而要是指出一个人拥有技艺或经验,那么有时候就可以增强人们的信念。知识对信念有很大影响,人们一般会相信那些富有经验的人。
[20]必然性也可以赢得信服,这种必然性既可以是身体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灵方面的。每当人们说自己受到鞭笞、拉肢[28]、火烤,这是在用事实本身说话,而他们所说的心灵困顿——悲哀、淫欲、愤怒、恐惧——也会提供某种权威性和信服,因为这些情感似乎都具有必然的力量。
这一类别也包括那些从中有时候可以发现真相的状态或条件,比如幼年、睡眠、疏忽、酗酒、疯狂。幼儿经常不知利害地提供某些消息,即所谓童言无忌,许多人在睡眠、酗酒或疯狂的时候也会口吐真言。许多人由于疏忽而陷入可耻的境地,就像斯塔厄努斯一样,他口无遮拦地谈论一些机密的事情,岂知隔墙有耳,被躲在墙外的公民听到了。事情败露以后他被告上法庭,受到重罚。我们也已经听说了拉栖代蒙人鲍桑尼亚类似的故事。
同时发生的偶然事件也要举例说明一下。某句话或某件事需要保守秘密,但却偶然地泄密了。帕拉墨得斯蒙上了一大堆通敌的罪证。[29]连真相本身有时候都难以驳斥这样一类证据。我们也可以把公共舆论纳入这一类,公共舆论就是由多数人提供的证词。
通过美德产生信服的证据有两类:一类通过本性产生效果;另一类通过艰苦的工作获得效果。也就是说,诸神卓越的美德是它们本性的产物,但人的美德是艰苦工作的结果。诸神的证据大约包括以下这些内容:第一,话语,因为神谕(oracles)这个名称来自神谕包含着诸神的话语(oratio)这一事实;第二,包含诸神某些运作在内的事物。首先,天空本身及其秩序和美丽;其次,鸟类在天上的飞翔及其歌声;再次,来自天空的声音和火焰、地上许多事物提供的征兆,以及由(献祭动物的)内脏所启示的事件的预兆。睡梦中的幻觉也能揭示许多事情。为了赢得信服,可以不时地从这些论题中引入诸神的证据。
就人来说,人们对美德的看法最为重要。因为对美德的看法不仅涉及那些真正拥有美德的人,而且也涉及那些好像拥有美德的人。所以,当民众看到一些生来拥有天才、勤奋、好学品德的人,看到他们的生活善始善终,就像加图、莱利乌斯、西庇阿等人一样,就把他们当做榜样。他们不仅对这些拥有公职、受到民众爱戴的人有这种看法,而且对演说家、哲学家、诗人、历史学家也有这种看法。这些人的言论和著述经常被当作权威来引用,以赢得信服。
[21]关于论证的所有论题现在都已经提出来了。我们首先必须明白,任何一场讨论都包含至少一个论题,但是所有论题在一个考察中全都出现这种情况是极为罕见的,有些论题会比其他论题更加适宜某些考察。考察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的考察;一种是具体的考察。具体的考察就是希腊人称作hypothesis(假设)而我们称作案件(cause)或案子(case)的东西;一般的考察就是他们称作thesis(命题)而我们称作陈述(proposition)的东西。案子的标志就是它涉及具体的人、地点、时间、行动,或者事务,这些内容全部涉及或者部分涉及;命题涉及其中一项或多项内容,但不是最重要的。因此,命题是案子的一部分。但是,每个考察都会涉及构成案件的若干主题,也就是说,每个考察都会涉及一个或多个主题,有时候会涉及全部主题。
对“任何可能的主题”进行考察(也就是一般的考察)有两种:一种是理论的;另一种是实践的。理论的考察以知识为目的,比如可以考察法律起源于自然、某些约定,还是人们之间的契约。下面是一个实际考察的例子:哲学家应当参与政治吗?理论问题有三种,它们分别问某事物是否存在?是什么?有什么特点?对第一种问题可以用推论和推测来回答,对第二种问题可以用定义来回答,对第三种问题可以用区别正误来回答。
处理推测或推论有四种方式:第一,问某事物是否存在或是否真实;第二,问它的起源是什么;第三,问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第四,问事物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关于存在可以这样问:真的有荣誉、公平这样的事物存在,或者说它们仅仅是一种意见?关于起源可以这样问:美德是天生的还是通过教养产生的?关于事物产生的原因可以问:什么产生雄辩?关于变化则可以问:雄辩会转变为缺乏雄辩吗?
[22]当问题涉及某事物是什么的时候,必须解释该事物的概念、特有或专门性质,分析和列举它的组成部分。因为这就是定义的基本内容。我们还把描述包括在定义中,而希腊人称之为character(性质或标志)。考察概念的方式是这样的: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吗?[30]下面这个问题是考察事物特有或专门性质的一个例子:只有人会悲伤,或者动物也会悲伤?分析与列举也可以按同样的方式处理:“善”共有三种吗?描述可以按下列方式进行:守财奴是哪一种人,奉承者是哪一种人,等等,既描述这种人的性格,也描述这种人的生活方式。
如果问题是关于某事物的本性的,那么可以简单地提出来,也可以进行对比。所谓简单地提出来,就好比问:一个人应当追求荣耀吗?进行对比可以问:荣耀比财富更可取吗?简单问题的主题有三种:寻求什么或避免什么、什么是对的或什么是错的、什么是高尚的或什么是卑鄙的。包括对比在内的问题有两种:一种和相同或相异有关;另一种与优秀或低劣有关。与寻求什么或避免什么有关的问题是这样的:财富应当追求吗?贫困应当避免吗?与对错有关的问题是这样的:对伤害你的人进行报复是正确的吗?与高尚或卑鄙有关的问题是这样的:为国捐躯是高尚的吗?我们把另一个类别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用于相同或相异,例如问朋友和奉承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国王和僭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第二部分用于优秀或低劣,例如可以问口才或法理何者更为有价值。理论问题我们就谈到这里。
剩下的还有实践问题,实践问题也有两类:一类与我们的义务有关;另一类与某些情感的激励、平静或完全消除有关。与义务有关的问题是:应当养育子女吗?与情感相关的则有鼓励人们保卫祖国,鼓励人们寻求名誉或荣耀。怨言、鼓励的话语、痛哭流涕的哀悼,都属于这类问题,还有用来克制愤怒、消除恐惧、约束或转移欢乐、减轻悲伤的话语也都属于这一类。所有这些类型都在考察一般性质时使用,因此也可以转移到具体案例中使用。
[23]我们的下一个任务是考察什么样的论题适宜某个问题。事实上,所有论题都适宜,而不是只有一个论题适宜,但如我所说,某些论题比较适宜这个问题,某些论题比较适宜那个问题。可以从原因、结果、附加推论中产生的论题最适宜推测和推论。确定的知识和学问对定义最重要。与此紧密相关的则是被我称作相同和差异的主题,这也是一种定义。如果有人问顽固和顽强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就可以用定义来解决。从前因、后果、矛盾中产生的论题也适宜这一类问题,还可以加上从原因和结果中产生的论题。如果某件事情尾随某个行为产生,但不会尾随另一个行为产生,如果某件事情先于某个行为,而不会先于另一个行为,如果某事物与一个事物对立,而与另一个事物不对立,如果某事物是某一行为的原因,但不是另一行为的原因,另一行为有其他不同的原因,如果某事物是从这个事物中产生的,另一事物是从那个事物中产生的,上述种种对立,我们从中可以发现解决我们的问题的办法,也就是说明我们在这里讲的事物是相同的还是相异的。
第三种类型的问题把考察直接引向事物的性质,前不久我们已经在涉及对比这个论题时列举了对进行对比有用的观点。涉及寻求什么和回避什么的问题,我们使用的论题是心灵的有益和无益、身体的或外部的条件。与此相仿,当讨论转为高尚或卑鄙时,整个讲话必须指向对心灵的美德和缺陷的考虑。然而,当讨论到正确与错误的时候,公平的论题应当引入。公平问题有两种,以自然和习俗为区别。自然法有两部分: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每个人都有权报复。习俗对公平的影响是三重的:第一与法律有关,第二与合约有关,第三以长期连续的习俗为基础。公平也可以说有三部分:第一部分与天上的诸神有关,第二部分与死者的亡灵有关,第三部分与人有关。第一部分称作虔敬,第二部分称作尊敬,第三部分称作正义或公平。
[24]关于一般的命题就说到这里。下面我们必须处理专门的案子,但是更加简洁,因为它在许多地方与一般的命题有共同点。
关于具体主题的演讲有三种:司法性的、商议性的、赞扬性的。这三种演讲的“目的”已经表明了要使用什么样的论题。司法性演讲的目的是正义,司法性的(judicial)这个名称也是从正义(justice)这个词派生出来的。我们在讨论公平的时候列举过正义的组成部分。商议性演讲的目的是利益,这个主题的划分我们刚刚列举过。赞扬性演讲的目的是荣誉,这一点我们在上面也已经讨论过了。[31]但是具体的考察由专门的论题组成,这些论题就好比每个演讲的私产。[第一个具体考察是诉讼,][32]可以分为指控与辩护两部分。诉讼有下列类别:原告指控某人有罪,被告的辩护律师做出回答。他的回答是下面三种回答之一:指出被告没有犯罪;承认被告犯了罪,但说被告的行为有另外一个名称;说被告的行为是正义的。第一种回答称作否认(infitialis)或推断(coniecturalis),第二种回答称作定义(definitiva),第三种是识别正误(iuridicialis),尽管这个词令我生厌。
[25]这些针对具体案例的专门论证选自我们已经列举过的论题,它们已经在演讲术的规则中得到阐发。由否定指控构成的对指控的回答在拉丁文中可以称作status(争端),因为希腊人称它为stasis。这是被告表明自己立场的地方,就好像站在反击的边缘。[33]商议性的和赞扬性的演讲也会有争端。某人提出他的看法,说某件事将要发生,这个时候对手会否认这是真的,会提出自己的论证来说明这些事情根本不会发生,或者说这样的事情要发生是极为困难的。在这一论证中产生了推测性的争端。或者说,讨论的问题涉及利益、荣誉、公平,以及它们的对立面的时候,我们就有了证明无过失和定义的争端。这种情况在赞扬性的演讲中也会发生。因为一个人可以否认受到赞扬的功绩根本没有完成,或者指出这些功绩不值得赞扬,因为它们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法的。恺撒在攻击我亲爱的朋友加图时厚颜无耻地使所了所有这些论证。[34]
从争端中产生的争论被希腊人称作krinomenon(有待决定的事情),但我宁可称之为qua de re agitur(存亡攸关的问题),尤其是在为你写作的时候。用来支持这种“存亡攸关的问题”的论证叫做continentia(证据)[35],它们是辩护的基础,要是消除了证据,也就没有辩护。
但由于没有比法律更加坚实的解决争端的基础了,所以我们必须小心地求助于法律,让法律来为我们做证。在这里又会产生某些新的“准争端”,不过让我们还是把它们称作关于法律的争论。例如,被告有时候说了法律没有说的事情,而这是对手试图让他说出来的与法律不同的事情。当法律条文模糊不清,可以有两种意思的时候,这种情况就发生了。还有,法律条文的作者意图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相反,这时候应当遵循字面意思还是它的意义的争论就产生了。还有,引用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有冲突。这就是会对书面文件产生争论的三种情况:模糊不清、文字和作者的意图有歧义、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有冲突。
[26]当然了,从法律中产生的这样的争论不会多于从遗嘱、合同,以及诸如此类的书面文件中产生的争论。处理这些争端的方法我们会在其他书中提出。
不仅是整个演讲,而且是演讲的若干部分,都可以从这些论题中获得帮助,有些论题适宜某个部分,有些论题适宜所有部分。为了使听众有聆听的意向,乐意接受,精力集中,开场白中必须使用专门的论题。为了达到简洁、清晰、合理、可信、适度、尊严的目的,陈述也必须接受同样的处理。尽管这些性质应当贯穿整个演讲,但它们更应当是陈述的特点。按照演讲组成部分的划分,陈述后面是证明。由于证明是通过说服来完成的,这个主题——也就是对说服特别重要的论题——被演讲术的整个理论所覆盖。[36]在其他论题中的结束语尤其要使用夸大,这种办法的效果是激励听众的心灵,或者使他们的心灵安宁,如果他们已经受到这样的影响,那就使他们更加激动或者更加平静。演讲的这个激起怜悯、愤怒、仇恨、妒忌和其他情感的部分所应遵循的规则会在其他书中提供,你要是愿意的话可以和我一起阅读。但对你心里的目标来说,我们说的已经足够满足你的愿望,甚至已经超过你的要求。为了在探讨论证的时候不忽略任何部分,我在本文中包含的内容已经超过了你的要求,这是任何卖东西的人都不会这样做的。当他们卖一所房子或一个农场时,他们会把矿藏和树林保留下来,他们会对买家提出要求,允许他保留摆在某些恰当位置的当装饰品用的东西。所以,除了必须卖给你的东西以外,我们希望给你某些合约中没有规定的装饰品。
[1]西塞罗在这里提到已经开始写的书是《论义务》。这本书直到下文提到的他的旅行结束以后才完成。
[2]这里提到的可能是特巴提乌斯为西塞罗和他的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意见,或者是特巴提乌斯题献给西塞罗的著作。特巴提乌斯是几本书的作者,这些著作均已佚失。
[3]特巴提乌斯显然正在受西塞罗之托做某事。
[4]希腊文topos的意思是地点或范围,形容词topikos,论题(topic)从这个词派生出来。亚里士多德把心灵的某些范围称作topos,相同的论证存放在这里,另外他也用这个词表示相同论证的类型。
[5]这里提到的埃利乌斯可能是指卢西乌斯·埃利乌斯·斯提罗·赖柯尼努斯(Lucius Aelius Stilo Praeconinus),他是西塞罗的老师,一位著名的语法学家和修辞学家。
[6]“直线状的”一词在原文中是希腊文suzugia(联系、连接),英文译成syzygy,它的天文学意思是在一个引力系统的作用中三个天体形成近于直线形状,此处意译为“直线状的”。
[7]在罗马人的原始婚姻形式中,妇女按照父亲的意志嫁入丈夫家,成为丈夫所属家族的成员,这样的妻子称作“主妇”(matres familias),被说成是“在夫家的”(in manus)的。另外还有一种婚姻形式是出嫁的妇女仍旧保持原有家庭成员的身份。
[8]指在不损害产业的条件下使用他人产业并享受其收益的权利。
[9]按罗马法律,享有用益权的人有义务归还良好状态下的使用物,消费品没有用益权。
[10]这里的规矩是,如果一位妇女或主妇与她的丈夫离婚,而责任不在丈夫一边,那么此次婚姻所生的每个子女都要得到丈夫给妻子的财礼的六分之一,但留下的财礼不能超过总数的一半。
[11]通墙的原文是party wall,指两个建筑物之间的共同墙。
[12]普伯里乌·斯卡沃拉(Pubius Scaevola)是罗马著名法学家,他的法律观点对陪审团有重要影响。
[13]这位斯卡沃拉全名昆图斯·穆西乌斯·斯卡沃拉(Quintus Mucius Scaevola),公元前95年任执政官、最高祭司团大祭司,西塞罗曾是他的学生。
[14]拉丁语名词有六种格:主格、呼格、属格、与格、宾格、夺格。
[15]阿奎留斯全名盖乌斯·阿奎留斯·伽卢斯(Gaius Aquilius Gallus),是一位杰出的律师,于公元前66年与西塞罗一同担任执法官。
[16]曼昔努斯全名盖乌斯·霍斯提留·曼昔努斯(Gaius Hostilius Mancinus),公元前137年任罗马执政官。公元前136年,他带领的罗马军队被努曼提亚人打败,缔结了一个和约。元老院不仅拒绝接受和约,而且把曼昔努斯送往努曼提亚当战俘,被努曼提亚当局拒绝接受。曼昔努斯回归罗马,在元老院复职,但受到指控,说他由于被送往敌方而失去公民权,不能再有回归权。此案后经专门审判确认了他的公民权。
[17]参阅本文第3章。
[18]这位克拉苏是罗马著名演说家,全名卢西乌斯·李锡尼·克拉苏(Lucius Licinius Crassus),他于公元前92年成功地为库里乌斯辩护。
[19]这里“通过仪式转让”的原文是mancipation。这是罗马根据民法正式转让财产的一种早期形式,包括一架天平、青铜钱、天平架和五个做证的公民,通过仪式把土地、奴隶、驮兽,等等,从一个罗马公民的权力与控制下转给另一个罗马公民。
[20]本章开头处。
[21]见本文第4章。
[22]见本文第7章注。
[23]该案例参阅本文第3章。
[24]在希腊典籍中,诗人一词若不加任何限定指的就是荷马。
[25]这是希腊悲剧家欧里庇得斯的《美狄亚》(Medea)中的一句诗,由恩尼乌斯译成拉丁文。
[26]阿耳戈(Argo)是希腊神话中伊阿宋等英雄觅取金羊毛时乘的快艇。
[27]本文第23章。
[28]一种刑罚,拷问犯人时用一种刑具拉其四肢使关节脱离。
[29]帕拉墨得斯(Palamedes)是特洛伊战争期间希腊联军的成员,参阅维吉尔:《埃涅阿斯纪》第2卷,第81—85行。
[30]智者塞拉西马柯(Thrasymachus)提出来的正义的定义,参阅柏拉图:《国家篇》338C。
[31]参阅本文第23章。
[32]拉丁原文此处有中断,方括号中的文字是英译者添加的。
[33]拉丁文status和希腊文stasis的词根都是sta,意思是“站立”。在《论开题》中,西塞罗用的是另一个较早的术语constitutio(争端)。
[34]恺撒全名盖乌斯·朱利乌斯·恺撒(Gaius Julius Caesar),罗马政治家、历史学家、独裁者,死于公元前48年。西塞罗写过赞颂词,赞扬马库斯·波喜乌斯·加图(Marcus Porcius Cato)。
[35]此处所使用的术语与《论开题》中不一样。
[36]参阅本书第2—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