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1]在前一卷中,赫瑞纽斯,我简要地提出了演讲者必须处理的案例、他可以为之努力的这门技艺所能起到的功能,以及他可以运用的、最容易实现这些功能的方法。由于同时处理所有论题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先讨论最重要的论题,因为其他论题对你来说比较容易理解。因此,我决定首先撰写其中最困难的部分。
案例有三种:展示性的、议事性的、司法性的。在此范围内最困难的部分是司法性的演讲。我在本卷和前一卷中要首先处理这种演讲,原因就在于此。在演讲者的五项任务中,开题是最重要和最困难的。这个论题我基本上在本卷中处理,某些细节则会放到第三卷中去处理。
我首先要谈演讲的六个部分。在前一卷,我谈论了开场白、陈述事实、划分,根据我对你的愿望的把握,其篇幅既不会超过必需,又不会由于过分简洁而影响清晰。接着我又一并讨论了证明与反驳。然后我解释了辩护的不同类型以及它们的分支类型,同时说明如何在给定的案例中发现辩护的类型及其分支类型。接下去我解释了如何恰当地寻找有待裁定的要点,一旦发现了,我们整个讲话的构成就要指向这个要点。然后我指出,可运用于某个案例的辩护类型或分支类型不是一个而是几个。
[2]有待我继续说明的似乎还有采取什么方法可以把开题的手段用于各种类型的辩护及其分支类型,以及人们应当运用或避免什么样的专门论证(希腊人称之为epicheiremata);这两个部分都属于证明与反驳。最后我还解释了对演讲应当使用什么样的结论,演讲的六个组成部分的最后一个是结论。
所以,要考察应当如何处理体现各种辩护类型的案例,我们当然要首先考虑那个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类型。
在一个推测性的案例中,原告对事实的陈述应当包含或混杂那些能够激起人们怀疑被告的材料,使他的行为、言语、来往,简言之,他的一切,没有一样会被认为是无动机的。而替被告辩护时陈述事实也应当包括简单、清晰的解释以消除怀疑。
整个推测性的辩护包括六个部分:或然性(probability)、比较(comparison)、指证(sign)、假设性的证明(presumptive proof)、后续的行为(subsequent behaviour)、确证性的证明(confirmatory proof)。我将逐一解释这些术语的含义。
通过或然性的推论,可以证明犯下某件罪行对被告有益,他决不会放弃做这种蠢事。在或然性的名目下还有“动机”与“生活方式”。
动机引导被告犯罪,他希望通过犯罪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害。问题在于:他想通过犯罪来得到某些好处——荣誉、金钱、权力——吗?他希望通过犯罪来满足某些欲望——爱情或其他强烈的情欲——吗?或者,他希望通过犯罪来避免某些伤害——仇恨、恶名、痛苦、惩罚——吗?
[3]如果认定被告想要谋取好处,那么原告会揭露他的对手的欲望;如果认定被告想要避免伤害,那么原告会彰显对手的恐惧。另一方面,替被告辩护的人,如果可能,就会否认有这样的动机,或者至少竭力缩小动机的重要性。他会说,怀疑被告的每一错误行为都会给他带来某些好处,这样做是不公平的。
然后,原告会按照被告以前的行为去考察他的生活方式。首先,原告会考虑被告是否曾经有过相似的过失。如果没有,那么原告会去了解被告是否曾经被怀疑犯有相似的罪行;原告会尽一切努力把被告的生活方式与他刚才揭露出来的被告的动机联系起来。例如,要是原告认为对手犯罪的动机是金钱,那么他就会尽力说明被告始终很贪婪;如果这个动机是荣誉,那么他就会说被告野心勃勃;这样一来,他就能够把被告性格中的这些缺点与犯罪的动机联系在一起。如果他找不到与动机相一致的缺点,那么他就会找一个并不存在的缺点。如果他不能说明被告的贪婪,他就会说被告是个罪大恶极的诱奸者。简言之,只要有可能,他就会尽力给被告打上可耻的烙印,有多少错误就打上多少个烙印。然后他会说,毫无疑问,在其他场合有过如此卑鄙行为的人在这个案例中肯定也会犯罪。如果对手享有清白、严谨、崇高的名望,那么原告就会说,要加以考虑的不是名望,而是行为;被告以往隐瞒了他的恶行,而现在要加以揭露,要说明被告并不清白。如果能做到的话,被告的辩护人首先要说明的是他的当事人正直的生活;如果做不到,那么他就要诉诸于无意、愚蠢、年轻、被迫,或者说被告受到不良影响。有鉴于此,请大家一定不要把他以往出格的行为用于现在的审判。如果被告已经被人们认为品行不端、声名狼藉,那么辩护人首先应当小心地说,对这个无辜者现在有大量的流言蜚语,而常识告诉我们谣言不可信。如果这些办法都没法使用,那么就让他做最后的辩解,让他说,我不是在监察官的面前讨论这个人的道德,而是在陪审员的面前指控他的对手。
[4]在推测性的辩护中使用比较手段有这样一些情况:原告指出自己提出指控的罪行对其他人无益,而只对被告有益;原告指出除了他的对手,其他人都不会做这种事;原告指出他的对手不可能用别的手段做这件事,或者至少不那么容易;原告指出他的对手被情欲所蒙蔽,以至于看不到其他更加易行的手段。针对这一点,被告的辩护人必须说明这项罪行也会给其他人带来好处,或者说其他人也会像他的当事人一样去做这件事。
人们通过指证[27]来说明受到指控的人如何寻求有利的机会获取成功。指证有六种:地点(place)、时刻(the point of time)、时段(duration of time)、场合(occasion)、成功的希望(hope of success)、逃避被察觉的希望(hope of escaping detection)。
关于“地点”的指证可按下列办法考察:案发地点有人还是无人,始终无人还是仅仅在案发时无人?是圣地还是世俗之地,是公共场所还是私人领地?与之相连的是什么地方?在那里能看到受害人或听到受害人的声音吗?要是任何人在给定的案例中都很容易确定这些要点,那么它们中有哪些对被告的辩护有用,有哪些对原告有用,对此我愿意做具体描述。因为在开题中,只有理论的首要原则必须保持原创性,而其他部分则可以通过实践来补充。
关于“时刻”的指证可按下列办法考察:受到指控的行为发生在一年的什么季节?发生在一天的哪个时候——白天还是晚上?发生在白天或晚上的什么时辰?为什么会在这个特定的时刻发生?
关于“时段”的指证将按下列方式加以考虑:这段时间足以完成这个行为吗?被告知道在这段时间里能够完成这一行为吗?如果他不能对此有所预知或预见,那么有无足够的时间完成这个行为也就不那么重要了。
关于“场合”的指证可按下列方法考察:当时的场合对做那件事有利吗?或者说,还有比这更好的场合,因此不必在这个场合做这件事,或者说不用再等了?
关于“成功的希望”的指证可以按下列方式考察:上述指证一致吗?特别是,力量、金钱、准确的判断、预见、准备都出现在某一方,而另一方的脆弱、贫困、愚蠢、缺乏远见、没有准备也都得到了证明,是这样的吗?借此人们就可以知道被告对他自己的成功有无自信心。
关于“逃避被察觉的希望”的指证,我们要向被告的密友、证人、同谋去了解,无论他们是自由民还是奴隶,或者既有自由民,又有奴隶。
[5]通过假设性的证明,罪行通过指证的手段得以证明,确定性增加,对当事人的怀疑增强了。它分成三个时期:犯罪之前、与犯罪同时、犯罪之后。
关于“犯罪之前”,人们必须考虑被告当时在哪里,在什么地方看见过被告,和他在一起的还有谁,他做过什么准备,他见过什么人,他说过什么话,有无任何征兆表明他有密友或同谋,或者他有什么辅助手段;他是否在某个地方,或者他有无在某个时刻出现在那里,这是否与他的习惯不同。关于“与犯罪同时”,我们应当了解在此案件中是否看到过他,有无听到什么噪声、叫喊或破碎声。或者说,简言之,人们有无察觉到任何异样的感觉——视、听、触、嗅、味。因为任何一种类型的感觉都能引起怀疑。关于“犯罪之后”,人们应当去查找在这个案件发生后有无痕迹保留下来,可以用来指明所犯的罪行或者是谁犯了罪。指明所犯罪行的痕迹:比如,死者的身体是完整的,但却呈现黑色或紫色,这就表明他是被毒死的。指明是谁犯了罪的痕迹:比如,有凶器、衣服或其他东西留在现场,或者现场有被告的脚印;他的衣服上有血迹或者没有;或者被告在现场被抓获,或者有人看到他在案发现场。
关于“后续的行为”,我们调查的证据通常涉及有罪或无罪。如果有可能的话,原告到时候会说他的对手面红耳赤、脸色苍白、支支吾吾、犹豫不决、精神崩溃,或者说对手还有其他表现——这些都是良心感到羞愧的表征。如果被告并无这样的表现,那么原告会说他的对手迄今为止极为镇静地对待所发生的事情,应对自如——这是厚颜无耻的表征,而非清白的表征。要是被告表现出恐惧,那么被告的辩护人会说他的当事人激动了,不是由于良心上感到有罪,而是因为面临巨大的危险;要是他的当事人没有表现出害怕,那么他会说被告没有激动,因为他相信自己是无辜的。
[6]确证性的证明是我们建立怀疑以后最后加以运用的。它有专门的论题和普通的论题。专门的论题是那些只在起诉或抗辩中使用的论题。普通的论题是那些一会儿在辩护中使用,一会儿在控告中使用的论题,是否使用则取决于案例。在推测性的案例中,原告使用专门的论题,他会说根据罪行的残暴程度,一定不能原谅坏人,而应判处流放。被告的律师试图赢得人们对被告的同情,则会使用一个专门的论题,指责原告在诽谤。那些控方和辩方都在共同使用的论题有:提出或反对证词、提出或反对刑讯逼供得到的证词、提出或反对假设性的证据、提出或反对谣言。
在证人对我们有利时,我们可以按下列论题阐述:(a)证人的权威性和生活方式;(b)他们提供的证词的一致性。在证人对我们不利时则可如此阐述:(a)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卑劣的;(b)他们的证词是相互矛盾的;(c)只要我们细加考虑就可以发现他们断言发生了的事情要么不会发生,要么没有发生,要么他们不可能知道,要么他们作出的证词和推论是出于偏见。这些论题既包含在对证人的怀疑中,也包含在对证人的调查中。
[7]要是我们赞同那些通过酷刑逼供得到的证词,那么我们要说明刑讯是为了发现真相,我们的祖先允许在调查中使用酷刑,使当事人在剧烈的痛苦的逼迫下说出他们所知道的一切。[28]还有,如果我们采用与处理其他案子相同的论证程序,使得通过酷刑得来的招供具有似乎合理的样子,那么这样的推断会具有更大的力量。对此,我们也不得不涉及证人提供的证词。要是我们反对通过酷刑逼供得到的证词,我们可以这样说:首先,我们的祖先允许在调查中使用酷刑,但仅仅用于那些事实真相已经清楚了的事情,在刑讯逼供中,只有那些真实的陈述方能认可,而虚假的陈述要受到驳斥。比如我们想知道一样东西被藏在什么地方,这样东西是我们曾经见过的,而又有脚印或其他证据为凭表明有人把它藏起来了。然后,我们可以说自己并不指望酷刑带来的痛苦起作用,因为一个人并不会比其他人更会因受苦而精疲力竭,或者更加善于捏造,还因为这样做就有可能知道或预知什么是现存的正义所希望听到的,而证人知道,一旦说了,他的痛苦就会结束。这样的推论如果在合理的论证中使用,那么它会得到赞同。如果我们想要驳斥通过严刑逼供得到的证词,如果我们想要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应当使用我在上面提出的、推测性的辩护名目下的划分。[29]
要是赞同假设性的证明、指证,以及其他添加怀疑的办法,按照下述方式讲话是有益的:如果有多项证据和指证,并且它们相互之间是一致的,那么其结果必须被视为清晰的事实,而不是猜测。还有,指证和假设性的证明比证人更值得相信,因为这些推测准确地表现了真实发生的事情,而证人则会受到贿赂、偏见、恫吓、敌意的腐蚀。要是反对假设性的证明、指证,以及其他添加怀疑的办法,按照下述方式讲话是有益的:我们要说没有一件事情不会引起怀疑,然后设法削弱那些添加怀疑的理由,并说明这些理由只会使我们产生怀疑,而不会使其他人产生怀疑;在缺乏证人的时候,把这些假设性的推测当作充分适用的证据是严重违法的。
[8]如果我们赞同谣传,那么我们可以说无风不起浪,传言并非无稽之谈、毫无根据,任何人都不会无缘无故地虚构和捏造;还有,其他谣言一般说来是谎言,但我们要通过论证来说明这个谣传是真的。如果我们反对谣传,那么我们可以首先引用许多实例来说明有许多谣传是假的,我们可以说谣传是我们的敌人捏造出来的,他们生性邪恶,撒谎是他们的天性。我们既可以虚构某些可以用来反对我们的对手的故事,并宣称人人都在说这件事,也可以传播一件令他们蒙羞的真事,然后说我们不相信人们有任何理由会去捏造和传播这样可耻的谣言。当然了,谣言尽管听起来似乎非常有理,但我们仍旧可以用逻辑论证摧毁它的可信度。
如果我们仅仅是把这些理论教条用于刻苦的练习,那么由于推测性的辩护是最困难的,在实际案例中也使用得最频繁,所以我们要详细考察它的所有部分,以便我们在使用时不会受阻于最轻微的犹豫和莽撞。现在让我们转向法律性的辩护的分支类型。
[9]当法律制定者的意图与法律条文的文字显得不一致时,为了支持法律条文的文字,我们可以使用下列主题:首先,在陈述事实以后,可以对制定者进行赞颂,并大声朗读条文。然后,可以向我们的对手提问:你们是否真的明白这一法律条文或其他与案例相关的文件是矛盾的?接下去就可以拿法律条文与我们的对手接受的行为做比较:请问法官应当依据什么,精心起草的法律文件还是狡猾地虚构出来的解释?这样一来就可以毁谤或削弱我们的对手所做的对相关文本的精心解释。然后又会有这样的问题提出来:法律文件的作者把自己的意图添加到文件中去会有什么样的危险,作者有无可能把它全部写出来?此时我们就要肯定作者的意图,说明他为什么要这样写的理由,说明这些文字是清晰的、简约的、适宜的、完整的、是有明确规划的。此时我们还可以引用有利于人们赞同条文的判例,尽管对手会提出精神和意图方面的理由进行抗辩。最后,我们将说明偏离法律条文的危险。这里常有的事是人们尽管承认自己违反了某条法律,或者违反了某个意愿,但仍旧会寻找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10]如果赞成作者的意图,我们可以按下述方式讲话:首先,我们可以赞扬法律的制定者精心起草了法律,把必须要写的东西写了下来,并且可以说他并没有打算把那些不需要条文也能理解的东西都写下来。其次,我们要说依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而忽视法律制定者的意图,乃是讼棍的伎俩。接下去我们可以主张,按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去执行是不可能的,至少这样做了就会违反成文法(statute law)、法律习惯(legal custom)、自然法(law of nature)或者衡平法(equity)[30]——所有这些法都不会有人反对,法律的撰写者希望这些法都能被人们严格地遵守;但另一方面,我们所做的事情是绝对公正的。再次,我们可以说我们的对手对法律条文所做的解释既空洞无物,也不合理、不公正、不适用,或者与以往的以及后续的解释不一致,或者与习惯法[31]不一致。或者与一般的法律以及以往的决定不一致。接下去我们就可以引用那些有利于说明作者的意图而与文字的表面含义相反的判例,宣读和解释那些表达了制定者意图的法律或以精确的形式写下来的合同。此时常见的是,人们会反对只朗读条文而不解释作者意图的人。
当两条法律有冲突时,我们首先必须弄清它们是否已经被废弃或受到限制,然后还要看到它们是否有这样的不一致之处:对同一行为,一则命令,一则禁止;一则排斥,一则允许。如果有人说他自己之所以没有做一条法律规定的事情,因为另一条法律并没有强制人们这样做,那么这样的辩护是非常虚弱的;因为义务在更大的程度上是约束性的,而非仅仅是允许。如果一个人说他自己遵守了一条已经被废弃或受到限制的法律,而没有履行以后的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那么这样的辩护也是很不充分的。考虑了这些事情以后,我们应当马上进到对我们有利的法律,解释它,宣读它,热烈的推荐它。然后我们可以精心解释不同的法律有什么意图,把它用于我们的案例,使之对我们有益。我们将在最后讨论确定的审判性的辩护时接受关于法律的理论,并考察与之相关的那部分法律;关于审判性的辩护的这种分支类型我们晚些时候再讨论。[32]
[11]如果一条法律被视为模糊不清的,因为对之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那么可以按下述方法处理:首先,我们必须考察它是否真的含义不清,然后我们必须说明,它要是具有我们的对手所希望的那种意思,法律的作者为什么会把它写成这个样子;其次,我们要说明我们的解释是可行的,在运用时能够与荣誉和权利、成文法、习惯法、自然法或衡平法一致。这种与我们的对手的解释相反的解释才是真实的,这条法律并非含义不清,因为人们都能明白它的真实含义。有些人认为,为了阐述这种案例,像辩证法家所教导的那种模棱两可的知识是非常有用的。但我相信,这种知识毫无助益,我甚至可以说,拥有这种知识会成为严重的障碍。这些作者实际上都在提防一切模棱两可的话语,哪怕是对待那些不会产生歧义的解释。同理,在别人讲话时,他们会讨厌地诘难他;当他写作的时候,他们也会令他感到厌烦,他们是他可悲的阐释者。当他们自己讲话时,他们希望自己足够小心和机灵,但其结果反而是显得非常笨拙。他们害怕自己在演讲时说出一些模糊不清的话来,但事到临头他们甚至不能正确发音,说出自己的名字来。无论何时,只要你愿意,我可以用最直接的证据来驳斥这些作家的幼稚的观点。为了能够表达我对这个主张不造作的学派的口才训练表示轻蔑,我在这里提出这种反对意见并非离题。
[12]我们处理有关定义的辩护时,我们将首先给某个术语下定义,比如:“他削弱了国家至高无上的主权,摧毁了构成国家尊严的成分。它们是什么呢,昆图斯·凯皮奥?民众的投票和行政官的商议。那么毫无疑问,拆除了通往公民议事会的桥梁,你们就已经剥夺了民众的投票权和行政官的议事权。”[33]同样,对方可以回答说:“他削弱了国家至高无上的主权,伤害了构成国家尊严的成分。但我没有去伤害,反倒是阻止了伤害的发生,因为我抢救了国库,抵抗了恶人的放纵行为,使国家的主权免遭彻底灭亡。”这样一来,这个术语的意思首先得到简要的解释,并运用到我们的案例中来,有利于我们;然后我们要把我们的行为与我们对这个术语的解释联系起来;最后,包含在相反的定义中的原则遭到驳斥,被认为是虚假的、不恰当的、可耻的或有害的——此时我们就要借用我们在处理确定的审判性的辩护时使用的方法,对此我很快就会加以讨论。[34]
在立足于移情的辩护中,我们首先考察在这件事情上一个人是否有权采取行动、提出要求或提出控告,或者说他是否应当在另一个时候,或在另一条法律下,或在另一位检察官面前采取行动。成文法、习惯法和衡平法会提供相关的办法,对此我将联系确定的审判性的辩护一并讨论。[35]
在立足于类比的辩护中,我们首先要知道有无类似的法律和法规,有无或大或小或同样重要的类似案件;其次,我们要确定这些东西与我们正在讨论的案件到底是相似的还是不同的;然后再确定与此案件相关的法律之所以缺乏是否故意的,因为制定法律的人不愿意提供,或者是因为他认为其他法律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规定。
关于法律性的辩护的划分我已经说得够多了,现在我要返回审判性的辩护。
[13]我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无需求助于额外的辩护,在这种时候我们就会涉及到确定的审判性的辩护。此时考察行为是否合法是恰当的。如果我们知道法律有哪些组成部分,一旦有了案例,我们就可以讨论这个问题。法律的组成部分有:自然法、成文法、习惯法、先例、衡平法、协议(agreement)。
自然法就是由于亲属关系或家庭关系而要加以遵守的义务。与这种法律相应的就是子女要孝敬父母,父母要爱护子女。
成文法就是由民众的意志所批准的东西。例如,接到传票时就要出庭。
习惯法就是在缺乏成文法时按照惯例而形成的东西,它起着成文法的作用。例如,你要是把钱存在银行家那里,那么你有权向他的合作者追讨。
在处理某个案例时,有以往的审判或废止了的法令可供参考,这就是先例。这些先例经常是相互矛盾的,视法官、执法官、执政官、保民官之不同判决而各有差异;更为频繁地发生的事情是,对同样的事情,不同人之间的判决或决定是很不一样的。例如,马库斯·德鲁苏斯,城市的执法官,允许对违约者的继承人采取行动,而塞克斯都·朱利乌斯则拒绝这样做。还有,盖乌斯·凯留斯在主持审判时,判决那个在戏台上污辱诗人鲁西留斯的人无罪,而普伯里乌·穆西乌斯则判那个指名道姓污辱诗人卢西乌斯·阿西乌斯的人有罪。由于以往不同的法官对相同的案件可以提供不同的判例,因此我们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对法官、处境和判例的数量进行比较。
当法律条文显得与事实真相和一般的公众福利一致时,法律就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例如,被告若是一名已经超过60岁的老人,并且在生病,那么可以由一名律师来代替他出庭。这样,按照具体场景和个人的基本状况,新的法规可以很好地建立起来。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某些协议,或者双方有某些约定,那么这就是建立在协议之上的法律。有些协议按照成文法是必须加以遵守的。例如:“不同的当事人对某事有约定,那么他们应当加以申明;如果他们之间没有协定,那么他们应当在中午之前在公民议事会或法庭上陈述事件的概况。”[36]还有一些协议与成文法无关,但这些约定本身具有束缚力,就像法律一样。
这些就是法律的各个组成部分,通过这些法律,人们可以确定行为的正义或非正义——这就是我们最后要在确定的审判性的案例中加以寻求的。
[14]用比较的方法来考察被告是否有比他的行为更好的处置办法,或者考察是否有比原告所说的更好的处置办法,那么恰当的做法是,首先确定怎样做才是更加有利的,也就是说,怎样做才是更加体面的、实际的和有益的。其次,我们必须发现被告本人是否应当决定怎样做才更加有利,或者他是否有权决定这一属于他人的事情。接着原告会按照推测性的辩护程序提出责疑,引导人们相信被告并没有采用较好的处置方法,而是依据某些似乎有理的借口使用了邪恶的欺诈手段。此时可以让原告的律师,站在他那边,驳斥上面提到的推测性的论证。然后会遇到的问题就是,这样做是否就能阻止这种论证的展开。经过这样的处理,原告会利用常识来反对那个缺乏决定权的人,他当时宁可选择不利而不是选择有利。原告的律师,站在他那边,也会以抱怨的形式使用常识来反对那些谋求公平、宁可毁灭也不愿获利的人;与此同时,他会责问指控者和陪审员,如果他们处在被告的位置,他们会怎么办,他会把时间、地点、场景、被告的想法呈现在他们眼前。
[15]被告提到某些理由,说他的罪行是由别人引起的,在这种时候,转移罪责的辩护就发生了。首先,我们必须考虑,法律是否允许在辩护中把罪责转移给他人;其次,我们必须考察,他受到的冒犯是否像他对别人的冒犯一样严重,被告是否必须像他人先前做的那样犯下过错;再次,在他犯罪之前,是否一定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然后,在对这样的冒犯缺乏法律手段的时候,是否要对这样一件从来没有做过法律判决的事情动用法律手段。在此,指控者的常识是反对那个相信暴力胜过法律判决的人。进一步说,他会问他的对手,如果每个人都像他一样对没有被定罪的人施加暴力,那么这个世界会是一种什么样子,在这个方面,他的对手为世人树立了一个榜样。如果指控者本人也希望这样做,那又会怎么样呢?被告的律师会提出那些罪责被转移了的罪行的残暴,他会在听众眼前描述当时的场景、地点、时间,使他们认为这件将要受到审判的事情要么是不可能发生的,要么是不明智的。
[16]通过承认罪行(acknowledgement)的辩护,我们祈求宽恕。而这种辩护又包括开脱罪责(exculpation)和请求怜悯(plea for mercy)。
开脱罪责就是否认我们的行为是有意的。开脱罪责的辩护又可分为必然、偶然和不知情三类。我们似乎需要先对这些内容加以解释,然后再转到请求怜悯的辩护,这样做比较好。首先,我们要考虑被告的过错是否不可避免。然后我们一定要问的是,他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或减轻这种强大的压力。其次,以不可避免为理由开脱自己罪责的人有没有试图抗拒这种他可以抗拒的必然性?在他推测性的辩护中,有没有什么理由是可疑的,哪些被认为必然的行为是事先预谋的?最后,如果有某些极端的必然性,那么以此作为开脱罪责的充分理由恰当吗?
如果被告说自己犯下过错是由于不知情,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是,他是不知情的吗?接下去的问题是,他有无努力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他的不知情是偶然的还是由于他自己的过错?对一个宣称自己逃跑的原因是酒、爱、愤怒的人来说,他的理由显得缺乏说服力,因为这是一种性格上的过错,而不是不知情;[37]因此他不可能用不知情作为理由来说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这样做只会给他自己带来污点。[38]最后,根据推测性的辩护程序,我们可以发现某人知情或不知情,考虑他的不知情是否足以解释他所犯下的罪行。
当犯罪的理由被归结为偶然的意外,而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根据这个理由宽恕他的当事人时,那么需要加以考虑的要点也就是上面已经描述过的这些辩论要点;开脱罪责的辩护的三个类别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一般说来,同一规则对它们都适用。
在这样的案例中,常有这样的事:指控者反对承认过错的人,然而却支持陪审员发表冗长的讲话;基于人道和同情,辩护者总会考虑那些故意的行为,而无意的行为一定不能被当作犯罪。
[17]当我们承认罪行,但没有将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不知情、偶然性或必然性,然而却又恳求宽恕的时候,我们就要用到请求怜悯的辩护。在这种场合,可以按照下列主题来陈述请求怜悯的理由:若是恳求者的善行多于恶行,或重于恶行;若是恳求者拥有某些美德,或出身高贵;若是恳求者仍有希望去做他试图逃避但没有受到惩罚的事情;若是恳求者本人显得温和,富有同情心;若是恳求者犯下过错不是由于仇恨或残忍,而是出于义务感和正确的努力;若是以往曾经以同样的理由宽恕过其他人;若是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判他无罪似乎不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危险;若是判他无罪带来的后果不会增添来自我们的同胞公民或其他国家公民的批评。在这方面通用的理由是:人道、幸运、怜悯和事情的变化无常。所有这些通用的理由反过来也会被我们的对手使用,他们也会彰显和重复被告的过失。这样的案例在法庭上是不允许的,就像我在本书第一卷中说过的那样,[39]但由于它在元老院或公民议事会上是允许的,因此我决定不能忽略这部分内容。
当我们希望推卸责任的时候,我们会把对我们所犯罪行的谴责都推给某些处境或其他人。如果推给某个人,那么我们首先必须考察被怪罪的那个人是否有被告所说的那么大的影响;其次,被告是否能够以某种正当的或安全的方式抗拒这种影响;即使各种条件确实完全像被告所说的那样,那么仅仅由于他人的诱导而允许他这样做是否合适。然后我们将转入某个事实的争论,具体考察相关的行为是否有预谋。如果把责任推卸给某些具体处境,那么这些规则以及我所说的关于必然性的辩护的规则都应当遵守。
[18]我相信我已经充分说明了在各种类型的审判性的案例中使用什么样的论证是有益的,所以接下去我似乎应当解释如何优雅而又完整地发展这些论证。当然了,一般说来,设想一个可以用来支持某个案例的理由并不困难,但要对设想的理由加以修饰并很好地加以表述是非常困难的。确实,就是由于这种限制而使我们不能固守同一论题,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回到同一处,而会在没有完成论证之前就抛弃论证之链,不恰当地转移到下一论证。然而,按照下述方法,我们自己可以记住我们在每一部分说过些什么,听众是否能够明白或记住整个案例各个部分的分布以及每一具体论证。
最完整和完善的论证由五个部分组成:命题(the proposition)、推论(the reason)、推论的证明(the proof of the reason)、修饰(the embellishment)、概述(resume)。通过命题,我们总地提出我们打算证明的东西。所谓推论,就是通过添加简要的解释提出命题的因果性的基础,确立我们极力主张的观点。所谓推论的证明,就是通过添加论证的方式,确证那些简明扼要的理由。我们使用修饰,为的是在证明建立之后修饰和丰富论证。所谓概述就是一个简洁的结论,使论证各个组成部分达成一致。
因此,为了能够说明如何完整地使用这五个部分,我们将以下述论证为例:
[19]“我们要说明乌利西斯有杀害埃阿斯的动机。
“他确实希望除掉他这个最厉害的敌人,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表明他极为害怕他的这个敌人会给他带来的威胁。
“他明白,只要埃阿斯活着,他自己的生命就不安全;他希望埃阿斯之死可以换取他自己的安全;在不能用正当手段时,无论用何种错误手段也要毁灭他的敌人,这是他的习惯,就好像帕拉墨得斯的冤死[40]可以证明的一样。所以,对危险的恐惧促使他杀了埃阿斯,以避免遭到复仇,此外还有,当他在做这件坏事的时候,他做坏事的习惯使他摆脱了所有顾虑。
“所有人,哪怕犯下最轻微的过失也有动机存在,但是,当他们开始犯下那些并不凶恶的罪行时,他们肯定受到某些确定的报酬的吸引。如果说获得金钱的希望引导许多人做坏事,如果说出于对权力的贪婪而犯罪、因此玷污自己的人并不在少数,如果说无数的人用彻头彻尾的欺骗换取蝇头小利,那么处在极度恐慌中的乌利西斯不可能不犯罪,对此又有谁会感到奇怪?一位最勇敢、最正直、最不宽容的英雄在反对他的敌人,他会感到烦恼,进而感到愤怒,他想要毁灭这个令他恐惧的人;这个奸诈之徒不希望他的敌人活着。请问,对他来说,这样的事情还有什么值得奇怪的吗?当我们看到野兽在疯狂地追逐,死命地相互攻击的时候,我们一定不会认为这些野蛮的、残忍的、毫无人性的牲畜拼命想要毁灭对手是不可思议的;尤其是,野兽没有理性,没有善恶感,而我们知道,他始终有预谋,而且一直那么卑劣。
“所以,我要是许诺提供驱使乌利西斯犯罪的动机,如果我已经说明他那些充满深刻敌意的推断,以及他对危险的恐慌是动因,那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承认他犯罪是有动机的。”
所以,包含五个部分的论证是最完整的,但并非任何时候都需要使用完整的论证。如果事情本身比较简单,很容易记住,那么最后就不用概述了。也还有一种情况,应当省略修饰——在事情本身太贫乏,无法彰显或修饰的时候。如果论证是简洁的,而事情也不大,或者是微不足道的,那么修饰和概述都可以不用。我刚刚提出来的这条关于每一论证最后两个组成部分的规则要加以遵守。因此,最完整的论证有五重,最简单的论证有三重,介于二者之间的有四重,即缺少修饰或概述。[41]
[20]有缺陷的论证有两种:一种是可以被对手驳斥的,所以属于恰当的案例;另一种是不需要驳斥的,尽管它好像是无效的。如果我不举例说明,你们无法清楚地区分哪些论证适宜在辩论中加以驳斥,哪些论证适宜保持沉默,或轻蔑地不予驳斥。这种关于有缺陷的论证的知识可以提供双重益处。它告诫我们要避免论证中的错误,也教导我们要娴熟地指责对手不可避免的错误。
由于我已经说明一个完善的、完全的论证由五个部分组成,所以现在让我们来考虑如何在论证的每一部分避免出错,这样一来我们自己就能杜绝错误,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则考察我们对手的论证的每个部分,指责他们的错误。
一个命题以某些人或大部分人为依据,但却不能必然地适用于所有人,不能用来指称所有人,那么这样的命题是有缺陷的,就好比下面这个命题:“所有穷人都宁可做坏事以获得财富,而不愿做好事以保持贫困。”如果演讲者在论证中提出这样的命题,而不在意推论的性质和如何证明,那么我们很容易驳斥这个命题,我们只需指出确实有穷人行不义之事,但不能将之扩展到所有穷人身上。
还有,把极为稀罕的事说成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这样的命题也是有缺陷的,比如说:“没有人会一见钟情,或是从旁经过即陷入情网。”因为确实有人一见钟情,然而演讲者却说“没有人会一见钟情”。这种事情尽管很稀罕,但确实发生过,或者会发生,因此这样的命题是没有意义的。
[21]当我们说自己已经列举了各种可能性,但却忽略了某些相关的内容,那么这样的命题也是有缺陷的,比如说:“由此可见,这个人是被杀的,要么被强盗所杀,要么被他的敌人所杀,要么就是你们杀的,因为他在遗嘱中让你们部分地继承他的财产。而在案发地点没有强盗的踪迹。被害者也没有敌人。要是他既不是被强盗所杀,因为强盗没有出现,又不是被敌人所杀,因为他没有敌人,那么剩下有可能杀他的就是你们。”要驳斥这种类型的命题,我们只需指出,除了演讲者列举的这些人以外,其他人也可能是杀人凶手。比如,他说杀人凶手肯定是强盗、敌人或我们,我们就可以回答说也可能是被害者的奴隶,或者其他有部分继承权的人。一旦我们以这种方式推翻了指控者的列举,那么我们就给自己开辟了辩护的广阔空间。这就是另一类应当在命题中始终加以避免的错误——我们以为自己已经把所有可能性都包括在内了,而实际上却忽略了某些相关的内容。
还有,如果我们以错误的列举为依据,我们提出的可能性比实际存在的可能性要少,那么这样的命题也是有缺陷的,比如:“陪审员们,有两件事情在促使人犯罪:奢侈和贪婪。”“爱情又如何呢?”有些人会说,“野心、迷信、怕死、权力欲,简言之,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动机”?还有,我们提出来的可能性比实际的要多,这样的列举也是错误的,比如说:“使人不安的情感有三种,恐惧、欲望、焦虑。”其实,在这里提到恐惧和欲望也就够了,没有必要在提到二者时还要提到焦虑。
[22]还有,把事情追溯得太远,这样的命题也是有缺陷的,比如说:“愚蠢是一切恶行之母。她产生了无限的欲望。无限的欲望既无终结,又无限制。它们培育了贪婪。贪婪又进一步驱使人们去犯任何罪行。引导我们的对手去犯罪的就是贪婪。”只说这些话中的最后一句对于命题来说已经够了,省得我们去模仿恩尼乌斯[42]和其他诗人,他们习惯于这样说话:“噢,在佩里翁的森林里,那时候大树还没有被砍伐,那里也还没有开始建造以阿耳戈之名命名的快船,后来在国王佩里亚斯的指挥下,阿耳戈的英雄从这里出发,狡诈地到科尔喀斯人那里去寻找金羊毛。那个时候,我的主人还从来没有离开过家乡。”[43]如果诗人只说“那个时候我的主人还从来没有离开过家乡”,这样说才合适。在命题中我们还必须小心提防把事情追溯到遥远的地方,因为命题像论证的其他部分一样,它之所以受到驳斥,乃是由于它自身的解释有缺陷。
[23]如果推论是弱的或是没有根据的,那么这样的推论是有缺陷的。推论如果没有确证命题的正确性,这样的推论是弱的,就好像普劳图斯[44]作品中的那个例子:“谴责理应受谴责的朋友的过错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任务,但有的时候这样做却是有用的和有益的。”这是命题。现在让我们来看他做出了什么样的推论:“例如,今天,我将严厉地谴责我的朋友,因为他的过失完全应当受到谴责。”在这里他对有用性的考量依据的是他自己将要做什么,而不是他自己适宜做什么。推论若是建立在错误的推测之上,那么这样的推论没有根据,比如:“人一定不能摆脱爱情,因为它会产生最真实的友谊。”或者:“人必须摒弃哲学,因为它会使人懒惰。”如果所有这些推论都不是虚假的,那么我们必须承认这些产生推论的命题也是正确的。
还有,如果为命题所提供的理由不是非信不可的,那么这个推论是弱的。例如巴库维乌斯[45]说:“有些哲学家认为,幸运女神是疯的、瞎的、蠢的。他们声称她站在一个旋转的石球上;他们说,要是偶然性推动了这个石球,那么幸运女神就摔倒了。他们重复说她是瞎的,因为她根本不知道自己应该依靠什么。还有,他们宣布说她是疯的,因为她残忍、变化无常;说她愚蠢乃是因为她不知道什么东西有价值,什么东西没有价值。但也还有另外一些哲学家正好相反,他们否认我们悲惨的生活还有幸运可言;他们说,只有盲目的偶然性存在。这种说法更接近真理,可以用生活的实际经验来证明;哪怕像俄瑞斯忒斯这样的人也一会儿是国王,一会儿是乞丐。发生这种事情是因为他遭到海难而失去财产,不是由于机遇或幸运。”巴库维乌斯在这里使用了一个弱的推论,因为他说,与其用幸运,不如用偶然性能够更加真实地描述事件的导向,无论你拥有什么样的哲学家的理论,国王变乞丐这样的事情确实会发生。
[24]如果在推论中说的话与命题完全一样,那么这样的推论是弱的,比如:“贪婪是人类的大敌,因此人们不得不与大量灾祸搏斗,这些灾祸都是从对金钱的无限贪欲中产生的。”在这里,推论仅仅是在重复命题中已经说过的话。
还有,如果所提供的理由对于主题的需要来说不恰当,那么这样的推论是弱的,比如:“智慧是有用的,因为聪明人习惯于培养义务感。”或者:“拥有真正的朋友是有用的,因为这样一来就有人与你开玩笑了。”这样的推论没有用一个普遍的或绝对的理由支持命题,而只是在用一个虚弱的理由这样做。
还有,一个推论若是可以选作其他命题的推论,那么这个推论是弱的,就好像在巴库维乌斯的例子中一样,他从幸运女神是瞎的和幸运女神是蠢的这两个命题中做出了相同的推论。
关于推论的证明,我们在演讲中有许多过错要加以避免,也要注意我们的对手在这方面的过错。这方面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因为准确的证明会给整个论证提供最有说服力的支持。
因此,修辞学校的学生们在进行推论的证明时使用了下述二难推理:“父亲啊,你不应当这样对待我。如果你认为克瑞司丰特是坏人,那么你当初为什么还要我嫁给他?如果他是好人,那么你现在为什么要违背我们的意愿,让我离开他?”相反的则有:“女儿啊,我并没有对你不公正。他若是好人,那么我已经把你嫁给他了;他若是坏人,那么我就要你离婚,使你摆脱灾祸。”对待这样的二难推理,只要驳倒其中一个可以替换的部分,那么整个推理也就驳倒了,比方说:“你说‘要是克瑞司丰特是坏人,你为什么还要我嫁给他为妻?’但我当时认为他是好人。所以我错了。我认识他太迟了,一旦我认识他,我就离他远远的。”
[25]对这种类型的二难推理的驳斥是双重的:第一重比较充分,第二重比较容易建构。
还有,如果我们把一个泛指各种事物的词误用来表示某件专门的事情,那么这个推论的证明是错误的,比如说,“由于他脸色苍白,因此他肯定病了”,或者说,“她肯定是个母亲,因为她怀里抱着一个孩子”。这些陈述本身并没有提供确定的证明,但若我们同时提出其他相似的陈述,那么这样的指证所增添的可能性就不是一点点了。
还有,如果指向对手的证明也可以适用于其他人,或适用于演讲者本身,那么这也是一个错误,比如说:“结婚娶妻是邪恶的。”“然而你却已经第二次结婚了。”
还有,提出平庸的辩护是错误的,比如说:“他是由于愤怒、年轻、爱情才犯罪的。”如果这样的理由也可接受,那么罪大恶极的罪犯也可以逃避惩罚了。
还有,把一件仍有争议的事情当做“普世赞同”的事情来肯定,这是一种错误,比如说:“嗬,你瞧!诸神指引着天上事物的和谐运动,以及地下事物的和睦相处。”恩尼乌斯笔下的塞斯普罗图以他自己的权威使用了这个例子,就好像他已经用充分的理由证明了这一事实似的。
如果在事情已经得出结论以后再提出推论的证明,那就太迟了,这也是一个错误,比如说:“同胞公民们,如果我想到过这件事,那么我一定不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因为我会这样做或那样做,但当时我确实没有想到。”
还有,用话语掩饰明显的过失,这是一种错误,比如说:“当所有人都在投靠你,而你拥有最繁荣的王国时,我抛弃了你;而现在,所有人都在抛弃你,只有我冒着最大的危险,打算让你复位。”
[26]还有,如果提出来的理由可以在其他意义上加以理解,而非止于演讲者的意图,那么这是错误的。比如,某些有影响的政客在公民大会上说:“宁可服从国王也不服从坏法律。”而实际上,这些话虽然可以用夸张的方式来表达,而不一定有阴险的意图,但由于演讲者的影响,它确实会引起可怕的怀疑。
还有,使用错误的定义或太宽泛的定义也是错的,好比有人说,除了殴打和骂人这些形式以外就没有别的伤害了。所谓定义太宽泛就是说某个定义也可以用于其他事情,好比有人说:“总之,告密者应当处死,因为他是邪恶的、危险的公民。”演讲者所提供的这个定义不仅适用于告密者,也适用于盗贼、杀手、叛徒。
还有,把有争议的东西当作证据提出来是错误的,好比指责他人是盗贼,同时宣称他是邪恶的、贪婪的、擅长骗人的——这里所提出的证据是他从演讲者那里窃取来的。
还有,用一个有争议的要点驳斥另一个有争议的要点,这样做是错的,比如说:“监察官们,这个被告说他不可能像先前发誓的那样到场,对此你们不会满意。我要问的是,如果他没有履行上战场的义务,那么他是否也要向士兵们的保民官提出相同的理由?”这个证明是错的,因为它并没有把问题说清或解释清楚,而是与其他难点纠缠在一起,把同样有争议的要点用做证明。
还有,还没有弄清关于某事的尖锐争论,就把它放过去,当作已经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情来对待,这样做是错误的,比如说:“如果你弄懂了,那就把神谕说出来吧。他下令说,要是我们应当马上占领帕伽玛,那么应该把武器给这位勇士,让他来携带。我承认这位勇士。只有让他来使用我堂兄的武器才是公平的,他们之所以把武器奖给我,因为我是他的亲戚,或者要是你们愿意的话,也可以说是因为我的力气可以与他匹敌。”
还有,如果与自己前面说过的话不一致或自相矛盾,那么这是一种错误,比如有人问自己:“凭什么我要检举他呢?”然后他又根据下列思考做出回答:“如果他有良心,你为什么要检举一名高尚的人?如果他是一名无耻之徒,那么你检举这样的人又有什么意义呢?因为他即使听到了,也会无动于衷的。”
[27]在这里,他似乎给自己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不检举的理由。接下去他该怎么说呢?“但最后我会跟你算总账的。”
提出的观点与法官或听众已经确信了的事情相反,这样的证明是错误的——如果他们忠于某个党派,或者他们害怕某人,那么这样的证明会受到攻击,或者说这样的错误会激起听众的愤怒。
还有,若不能证明你在表述命题时许诺要加以证明的一切,这是错的。
还有,必须小心,不要去讨论那些尚且处在争议之中的难题——关于这种错误,必须注意不要添加或省略这个主题中的任何内容,不要改变或停止有争议的问题,转向另一个问题;就像在巴库维乌斯剧中泽苏斯和安菲翁的争论,从音乐这个主题开始,而以智慧的理论和美德是否有用结束。
还有,一定要注意这样的情况,控方的指控落在某个要点上,而被告开脱罪责落在另一个要点上。许多处在被告地位的演讲者在表述复杂案例时经常故意将问题引入歧途;例如,如果一个人被指控贿赂地方行政官,他就会说在军队里他经常接受将军们的礼品。如果我们小心注意我们的对手言论中的这种错误,我们就会察觉到他说的内容与问题没有关系。
还有,由于某些人在从事技艺、科学或职业时所犯的错误而毁谤这些技艺、科学或职业,这样做是错误的,就好像有些人指责修辞学,因为有些演说家的生涯应当受谴责。
还有,当你证实了某个罪行,并因此相信由此也可证明它是由某人犯下的时候,这是错误的,比如说:“已经证实这具尸体扭曲、肿胀、变色;所以这个人是被毒杀的。”然后,演讲者若是像许多人一样把精力集中在证明是否使用了毒药,那么他就犯了一个不小的错误。因为问题并不在于这桩罪行有无犯下,而在于是谁干的。
[28]还有,在进行比较时提出问题,但要么是压制其他人提及这件事,要么是非常奇怪地对待这件事,这样做是错误的。例如,在决定为了大众是否要接受小麦的时候,演讲者一方面确实会列举许多这样做的好处,但另一方面也会忽略不利之处,同时不希望别人提起这些不利之处,或者希望他们仅仅提出最轻微的不利之处。
还有,在做比较时,认为必须贬低一件事情才能赞扬另一件事情,这是错误的。例如,面对这样的问题:谁在为罗马共和国服务方面拥有更大的荣誉,是阿尔巴人还是彼奈斯的维斯提奈人?演讲者在这种时候会攻击其中的一方。如果你毁损一方而赞扬另一方,这样做确实没有必要;因为你可以把握,在热烈赞扬某一方时,也把某些部分的赞扬给予另一方,这样一来别人就不会误以为你在党派性的影响下歪曲事实真相。
还有,就一个名字或名称挑起争论,而实际上依照惯例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做是错的。例如,苏皮西乌[46]否决了恢复流放的提案,因为提案者想以此为自己的案子辩护;但是后来他改变了主意,提出了内容相同的法律,并声称自己提供了一项不同的动议,因为他把名称改了。他说,他所说的不是“流放者”,而是“被暴力驱逐者”——就好像争论涉及的只是如何称呼这些人,或者说只涉及那些被水与火驱逐的人不能称作流放者。如果苏皮西乌有理由这样做,那么我们也许可以原谅他。然而我们要明白,提出一项仅仅涉及改变名称的争论是错误的。
[29]由于修饰是由明喻[47](simile)、举例(examples)、彰显(amplification)、前判(previous judgements),以及其他可以扩大和丰富论证的方法组成的,所以让我们考虑在这样做的时候会产生什么样的错误。
如果有某些方面不准确,或者比拟缺乏恰当的依据,那么这样的明喻是有缺陷的,或者说这样做对使用者不利。
如果举例虚假,受到驳斥或鄙视,因此不能起到举例的作用,或者所举的例子超过或少于论证的需要,那么这样的举例是有缺陷的。
如果援引以前的判决,但这件事情与以前的案例不同,或者当前的案例并无争议,或者以前的判决不可信,或者我们的对手也可以提供大量的或更多的更为恰当的前判,那么这样的引用是错误的。
我们的对手已经承认这是事实,而我们却还在努力对此做出证明,在这种时候这样做是错误的,因为此时我们应当做的是彰显。
彰显应当加以证实的事情是一个错误,例如,某人指控别人杀人,在提出总结性的论证之前,他彰显罪行,声称没有什么事情比杀人更可耻。而实际上,问题不在于行为是否可耻,而在于有没有犯下这桩罪行。
如果不能按准确的秩序包括所有提出过的要点,如果不能使结论简洁,如果所做的总结没有留下什么准确的和稳定的东西,以至于不能说清命题的意思,不能使人明白通过推论、推论证明和整个论证到底有什么确定的东西,那么这样的概述是有缺陷的。
[30]结论(在希腊人中间称作epilogoi)分为三部分:总结(summing up)、彰显(amplification)、恳求怜悯(appeal to pity)。我们可以在四个地方用到总结:在开门见山的开场白中、在对事实进行陈述以后、在最有力的论证之后、在演讲的结论部分。
总结汇聚和回忆我们已经提出过的要点——总结要简要,不可对已有内容完全加以重复,只要能提醒人们回忆已经说过的事情;我们要按照前面的顺序再次提出所有要点,从而使听众,要是他还能记得的话,重新把它们回想起来。还有,我们必须注意做总结一定不要返回开场白或对事实的陈述。否则的话,演讲就会显得虚假或是精心虚构的。演讲的目的为的是证明演讲者的技艺,炫耀他的智慧,展示他的记忆力。因此做总结必须从“划分”这部分开始。然后我们必须简要地按顺序提出在证明和驳斥中已经讲过的要点。
所谓“彰显”,就是使用警句[48]的原则来激励听众。要彰显一项指控,按照下述十条准则去做是最有利的:
第一条,警句要来自权威,我们可以回想我们正在讨论的事情是否与不朽的诸神、我们的祖先、国王、国家、原始的民族、圣贤、元老院有关,尤其要注意法律是如何批准这些事情的。
第二条,警句应在下列情况下使用,要考虑有哪些人受到我们所指控的行为的影响,是否所有人都受影响,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件事太令人震惊了。要考虑受影响的人的地位是否都比我们高,例如那些我们引用他们的话语作为警句的人;或者与我们地位相同,例如那些处境和性格都与我们相同的人;或者地位比我们低,我们在各方面都胜过他们。
第三条,使用警句时我们要问,如果把相同的特惠赋予所有罪犯,那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如果对这一罪行无动于衷,那么肯定会带来巨大的危险和不利。
第四条,使用警句时我们要说明,如果我们纵容这个人,就会给其他许多人壮胆,鼓励他们犯罪,而我们迄今为止考察的司法判决实际上可以起预防作用。
第五条,使用警句时我们要说明,如果不按照我们所敦促的那样做出判决,就没有任何办法弥补伤害并矫正陪审团的错误。在此处我们可以与其他错误进行比较,以便说明其他错误的后果可以由时间来减弱或有意识地加以矫正,而当前这个错误既无法减弱,又无法修正。
第六条,使用警句时我们要说明这个行为是有预谋的,并且要宣布明知故犯不可饶恕,尽管为那些没有预谋的行为乞求怜悯是对的。
第七条,使用警句时我们要说明这是一件愚蠢的罪行,非常残忍,亵渎神明,专制霸道,比如奸污妇女,或者说这一罪行会引发战争或者引起与国家公敌的殊死搏斗。
第八条,使用警句时我们要说明这一罪行不是普通的,而是独特的、卑鄙的、罪大恶极、闻所未闻的,因此一定要及时给予严厉的惩罚。
第九条,使用警句时我们可以拿这一罪行与其他错误行为做比较,比如我们可以说使自由民堕落之罪胜过盗窃圣物,因为前者出于放纵的欲望,后者是由于生活贫困。
第十条,使用警句时我们要敏锐、公正、准确地考察案发现场的所有细节,以及通常与此行为相关的所有情况,以便列举与罪行发生相关情形,从而把罪行展现在我们眼前。
[31]我们应当使用回忆的方法,用说明运气的变化无常来引起听众的怜悯。我们可以比较我们一度拥有的繁荣和当前的逆境,可以列举和解释要是我们的案子输了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可以恳求人们的同情,说我们自己的命运就掌握在他们手中,可以告诉他们要是我们受到污辱会给我们的父母、孩子、亲朋好友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同时还可以告诉听众,我们的悲哀不是由于我们自己的污点,而是考虑到他们的焦虑和不幸。我们还可以说明我们以往曾对他人表现过仁慈、人道和怜悯,说明我们一直或长时间处于困境,说明我们的命运或厄运,说明我们的心是勇敢的,尽管身处逆境,但仍然十分耐心。恳求怜悯一定要用语简洁,因为没有比眼泪干得更快的东西了。
在本卷中,我主要处理整个修辞学技艺中的最困难的论题,因此本卷必须到此结束。其他的规则,那些似乎是最好的规则,我会纳入第三卷。如果你像我收集这些材料一样努力地学习它们,那么无论你是否与我在一起,我这一方都已采摘到了我的劳动成果,因为你分享了我的知识,而你自己也会赞扬我的勤奋,在你自己的学习中获取快乐。你对修辞学的规则将有更多的了解,而我则要更加急切地去完成我的剩余任务。对此我很有信心,因为我对你非常了解。现在让我马上转入其他规则,以便满足你恰当的愿望——你的愿望使我的工作有了极大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