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1]从前,克罗通是意大利最繁荣的城邦之一,她的公民极为富有,想用最美丽的绘画来装饰他们最崇敬的朱诺[39]神庙。因此,他们向赫拉克利亚的宙克西[40]支付了一大笔钱,请他来绘画,当时他被公认为最杰出的艺术家。宙克西画过许多画,有些直到现在还保存在神庙的圣地里。他还说自己希望画一幅海伦的肖像,尽管绘画没有生命,不会说话,但要让这幅画表现出惊人的美貌。这个愿望使克罗通人喜出望外,他们经常听说宙克西画女人的本事超过其他所有画家。他们想,要是他能把精力集中在最擅长的画上,那么他会给神庙留下一幅杰作。他们这个想法没有错。因为宙克西马上问他们,你们认为什么样的姑娘最美。他们马上带他去了摔跤学校,把许多俊美的年轻男子指给他看。那个时候克罗通人在力气和身体的健美方面无与伦比,在体育竞技中取得最为辉煌的胜利,享有极大的声誉。当宙克西对这些健美的身体赞叹不已的时候,他们说:“这些男子的姐妹都在我们城里,从这些青年身上你就可以知道她们有多么美。”“好吧,我答应给你们画最美丽的姑娘,但是请你们在我画画的时候,把最美丽的姑娘送来,使真正的美能够从活的模特儿身上转移到画面上去。”后来克罗通的公民就发布了一道命令,把姑娘们集中在一起让画家挑选。他选了五位姑娘,许多诗人记下了她们的名字,因为这五位姑娘被他认定为长得很美,他是美的最高法官。他之所以要选五位姑娘,乃是因为他认为在一个人身上不可能找到可以组合成一幅美丽肖像的所有要素,自然女神并没有把某一个事物造就为完美无缺的。如果她把一切美都给了某一个人,那么她就没有必要再把美给予其他人,所以她把一些优点赋予这个人,把另一些优点赋予那个人,同时又赋予他们某些缺点。
[2]当我心中产生写一本修辞学教科书的愿望时,我的境况与此相同,我没有在面前摆上一个模特儿,认为据此就可以再造一切细节或内容,而是在收集了所有修辞学著作以后,从每本书中选取最恰当的规则,就好像采集了许多心灵的花朵。这是因为每个享有崇高声望的作家似乎都在某些问题上比其他人说得好,但都没有达到在一切方面超过他人的地步。因此,仅仅因为某个作家在他的著作中有某些错误而拒绝接受他的好思想是愚蠢的,仅仅因为某个作家提出来的某些正确规则吸引了我就追随他的错误也是愚蠢的。在其他学问上也一样,如果能够从多个恰当的来源吸取养料,而不是毫无保留地只追随一位大师,就不会变得傲慢、固执和无知。如果我的修辞学知识与宙克西的绘画知识相等,那么我的这本书也许会在修辞学领域中比他的画在绘画领域中更加著名。因为我有大量的模特儿可供选择,比他的模特儿还要多。他可以从一个城邦里当时活着的姑娘中选择,而我的选择范围是所有修辞学作家的智慧宝库,从修辞学诞生一直到现在。
亚里士多德收集了修辞学的早期著作,甚至一直追溯到提西亚斯[41],众所周知,提西亚斯是这门技艺的创始人和发明者。亚里士多德精心考察了每一位作家提出来的规则,用清晰的语言把它们写下来,同时也提到作者的名字,最后努力解释困难的部分。所以他在吸引力和简洁方面超过了那些原创作家,想要了解他们思想的人不再通过这些人的原著,而是转向亚里士多德,相信他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亚里士多德后来发表了他自己的著作和他的先驱者的著作,结果就是通过他的著作我们熟悉了他,也熟悉了其他人。他的后继者,尽管把主要精力放在哲学的最高贵的部分,就像他们所追随的老师所做的一样,但无论如何他们在修辞学方面还是给我们留下了许多教导。
从另外一个来源产生了一大批修辞学教师,他们也为改进演讲术做了大量工作,至少在演讲术的规则方面。在亚里士多德那个时代,有一位伟大的、名声显赫的演讲大师,名叫伊索克拉底[42],人们都知道他有一本教科书,但我没有见到。然而,我找到了他的学生和信奉他的理论的人写的许多修辞学论文。
[3]这两个对立的学派(如果我们可以这样称呼它们的话),一个忙于哲学,但也关注修辞学的技艺,另一个完全专注于演讲术的学习和教育,并与后来出现的一群修辞学教师汇合在一起,这些人从两个来源吸取他们认为是正确的内容来撰写他们自己的著作。我要尽可能了解他们的思想和早先的权威,为这座公共宝库贡献我自己的某些思想。因此,我在这些书中所提出来的原则与这些热衷于修辞学的人所选择的原则价值相同,我不必对自己做了的事情感到后悔,其他人也肯定不会对此表示遗憾。但若能够证明我在把某些观点归于某些作者时显得太鲁莽,或者我对某些观点有点歧视而没有很好地理解它们,那么在我的错误被指正时,我很乐意改变我的想法。因为知识不完整并不可耻,固执地坚持不完整的知识才是可耻的;由于不确定而产生的无知是人类的普遍现象,但是固执己见是个人自己的错误。因此,我不急于认可任何具体内容,我要在不对任何事情做出积极肯定的状态下,带着一颗探索的心灵,带着某种程度的犹豫开始陈述,免得在为了写一本有用的书,在获取一点有用的材料时失去了主要的目标。这一原则我当然要尽可能热心地奉行,现在要,一生都要。然而现在,为了不使引言太长,我要叙述一下尚待解释的论题。
第一卷,在讨论了这门技艺的本质、功能、目的、材料和组成部分之后,我们讨论了争论的种类、开题的方法和案例的确定,最后讨论了演讲的组成部分和各部分的所有规则。由于第一卷已经清楚明白地处理了所有论题(确证和驳斥除外,对此需要用比较一般的术语来处理),所以我想,我现在必须提供用到确证和驳斥的每一类案例的具体例子。由于在第一卷中我比较关注清晰地展开论证,所以在第二卷中我要提供创造性的论证或者与每一案例有关的想法,而无需任何文字的修辞。你们在本卷中可以看到的是一些想法,而在前一卷中你们可以看到的是如何修饰这些想法。因此,读者应当把下面的建议视为适用于确证和驳斥的建议。
[4]每一篇讲话,无论是展示性的、议事性的,还是争论性的,都必定依据一个或多个争论点[43],这是我们在第一卷中讲过的。这是真的,然而尽管有许多规则对它们来说是共同的,但也有一些不同的规则,仅仅适用于某一种讲话。这是因为,有的目的可以通过赞扬来达到,有的目的可以通过批评来达到,有的目的可以通过表述意见来达到,还有的目的可以通过指控或辩护来达到。在审判中,要探讨什么是正义;在展示性的讲话中,要探讨什么是光荣;而在面对议事团体的讲话中,我想,既要探讨什么是光荣,又要探讨什么是有利。然而,有些作家认为,有利应当作为一个政治尺度单独提出来予以强烈主张或反对。所以,有着不同目的和目标的不同种类的讲话不会有相同的规则。我现在不说不会有相同的“争论点”,而只是说旨在刻画某人生活或对某个政治问题表达意见的演说会产生相同的争论点,这是演说的目的和主题的本性所决定的。因此,我本人当前关注的是解释在法庭上进行的这种演讲中的争论和适用于这种争论的规则。这些规则中也有许多可以毫不困难地转移到其他种类的讲话中去,因为这些种类的讲话包含着相同的争论点。然后,我再分别谈论其他种类的讲话。
现在让我们从推测性的案例(或关于事实的案例)开始,下面的事情可以当做一个例子。在一条大路上,一位旅行者与另一位行路的商人不期而遇。这位商人带着一大笔钱。很自然地,他们一边走一边攀谈起来,结果他们就作为好朋友结伴而行。他们在一家小客店歇脚,打算共进晚餐和住同一间客房。晚餐后,他们就进了房间,上床睡觉。后来,客店的伙计——这个真相是在他犯下另一桩相同的罪行时才被发现的——偷走了那位客商的钱,就是那个有钱的旅行者。这个伙计在夜深人静之时潜入房内。他知道客人们这个时候已经熟睡,就像人们疲劳时一样。他抽出那个没钱的客人携带的佩刀,杀死了另一位客人,拿了他的钱,又把沾上血迹的刀放回刀鞘,然后回到他自己的房间。黎明时分,那个佩刀被用来杀人的客人起了床,呼唤他的同伴,但没有听到回答。他以为对方睡得太沉,于是就拿上自己的佩刀和其他物品独自上路。没过多久,客店的伙计高喊有人被杀了,然后就和店里的某些客人一起沿着大路追赶那个较早离开的客人。那个伙计抓住他,从他的刀鞘中把刀拔出来,发现上面沾有血迹,于是就把他送往城里的衙门,指控他杀人。在这个案例中提出的指控是“你杀人”,做出的回答是“我没有”。由此产生的就是“争端”或“争论点”。它也是一个问题,与推测性的案例中法官要裁决的要点相同,“他杀人了吗”?
[5]现在我要对论证做解释,某些适用于各种争论的论证是用推论来决定的。但你们必须注意,对这些论证的解释以及后面的内容并不适合所有案例。这就好比每个词都要用某些字母来拼写,但并非所有词都要用这些字母来拼写,所以并非所有论证都适合所有的案例,而是所有论证必定只适合一部分案例。所以,每一推论都以论证为基础,而这些论证要依据行为的动机、当事人的特点、行为的性质。
行为动机可以分为一时的冲动(impulse)和事先的预谋(premeditation)。一时的冲动就是一个人在做某事时没有思考,只是出于某种感觉或情感状态,这方面的例子有爱、恨、悲哀、欣喜若狂。实际上,在每一种精神状态下,心灵似乎受到影响而无法仔细地思考行为,这时候发生的行为是在某种精神的激励下发生的,而不是来自心灵的反思。有预谋的行为则不同,它是一种关于做不做某事的精心推论。心灵出于某个确定的原因而避免做某事或者寻求做某事,这就是预谋,比如为了友谊,为了惩罚敌人,由于害怕,为了荣誉或金钱,或者用一般的术语来说,为了保持、增加、获取某些利益而采取行动,或者为了抛弃、减少、避免某些害处而采取行动。按照这样的类别划分,这些案例可以区分为:取小害而获大利或避大害、舍小利而获大利或避大害。
这个论题被有些人称作争论的基础或依据。因为不说明行为的动机,就没有人相信行为的必然性。因此,当指控者说某件事情是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他一定会竭尽全力夸大情欲的骚动和心灵的纷扰,尽力诉说这种爱的力量有多么强大,这种由于愤怒而发生的精神骚动有多么强烈,或者夸大受到指控的罪行的其他原因。在这种地方,一定要努力说明心灵受到情欲的骚扰而犯罪并不奇怪。我们可以引用某些有相同情况的人作为例证,也可以收集某些相同的案例来解释精神纷扰的本质。
[6]另一方面,如果原告说被告的行为不是由于一时的冲动,而是故意的,那么他要说明这样做可以获取什么样的利益,可以避免什么样的害处。他会竭力夸大他的看法,以便在其谎言中可以说明有足够的动机在促使这一罪行的发生。如果是为了荣誉,那么他期待赢得多大的荣誉;同样,如果是为了权力或财富,如果是为了友谊或报仇,简言之,无论所指出的动机是什么,原告必定竭力扩大它。原告必须仔细加以考虑的不仅仅是真的会产生什么结果,而且是指出这些动机具体会对参加审判的人的意见会产生什么结果。只要可以使被告被审判者想像成有这样的动机,那么这样的利益或损害与罪行有无联系并没有什么关系。意见会以两种方式骗人,要么是在事情的真相与人们对它的看法不同的时候,要么是在行为的结果并不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的时候。人对事物的看法与事物本身是不同的,人以为一样事物是好的,但它实际上是坏的;人以为一样事物是坏的,但它实际上是好的;人可以把既不好又不坏的事物当做好的或坏的,也可以把确实好的或坏的事物当做既不好又不坏。如此看来,如果有人不认为财富比兄弟或朋友的生命更重要,甚至比他的义务更重要,那么原告不要去否认他的看法。他的看法真实地表达了我们的内心情感,如果原告对此加以否认,那么会遭到谴责和厌恶。但原告应当说,被告实际上并不这样想,而这一陈述应当以人格特征为基础,这一点我们晚些时候再讨论。
[7]如果情况变得与被告的期待不同,其结果就是受骗,比如说某人杀了人,但这样做并非他所希望的,因为他受到相似性、疑心、虚假的描述的误导,又比如说某人是在不能继承财产的情况下杀人的,但他以为自己是遗嘱的继承人,因此(原告会这样说)我们不应当依据事情的结果来判断行为者的意图,而要考虑被告带着什么样的意图和期盼采取行动,与此相关的是实施行动时的目的,而不在于获得了什么样的成功。
如果原告能首先说明除了被告其他人都没有这样的犯罪动机,然后说明除了被告没有人会有如此强烈的或充分的动机,那么在这个论题下会产生一系列相同的论证。如果其他人似乎也有这样的犯罪动机,那就必须说明其他人缺乏犯罪的能力、机会或欲望。关于能力,可以说他们不知道犯罪的可能性,或者说他们不在场,或者说由于身体条件他们不能够实施这样的行动。关于机会,可以指出这些人都缺乏计划、助手、工具以及与行动相关的一切要素。关于欲望,可以说他们心中不会有这样的犯罪念头或者说他们的心灵很纯洁。最后,原告会使用相同的推理步骤排除其他人犯罪的可能性,而把罪行确定在进行辩护的被告身上。但这样做的时候要快,要尽可能地压缩,省得被人以为他是为了替他人辩护才指控被告,而不是为了指控被告才为他人辩护。
[8]这些就是原告必须考虑的要点。与其相反,律师在为被告辩护时首先可以说被告没有动机,如果被告已经承认有动机,那么就把它说得轻一些,说那仅仅是一种虚弱的情感,并证明这种情感不是那种一般会导致犯罪的情感。在此之后可以恰当地指出能驱使被告犯罪的情感具有的力量和性质。律师在这样做时必须提供例证和比较,小心地解释这种情感的性质,尽可能把它说得平稳和安宁,甚至把这桩残忍的暴行说得比较温和与平静,这样一来,听众的灵魂以及他们灵魂深处的情感就可以接受有关的讨论了。
如果指出被告通过这样的行动得不到什么好处,或者被告能够得到的好处比不上其他人,或者他得到的好处不如其他人大,或者他的损失大于他的所得,或者他绝无可能获得他要寻求的利益,或者指出他会面临危险,那么都可以削弱人们怀疑被告有预谋。在讨论避免损失的时候也可以同样的方式处理这些论题。如果原告指出被告遵循的原则是趋利避害,但有利或有害都是他自己所认为的,那么尽管他的看法是错误的,为他辩护的律师也必须指出无人会愚蠢到这种地步,以至于无视事情的真相,假如这一说法得到认可,那么其他观点就不成立了,被告对他自己在这件事上的权力不会产生怀疑,肯定会把虚假的东西当做虚假的,把真实的东西当做真实的。如果他连这一点都要怀疑,那么他肯定是疯了。他在抱着极为渺茫的希望冒险,而这种危险是非常确定的。还有,正如原告在排除他人过失时会使用被告的论题,被告也会使用原告提出的论题,把自己对罪行要负的责任从自己这里转移到其他人身上。
[9]如果精心解释人格特征,那么可以从被告的人格中产生推论。我在第一卷中已经解释了人格的所有特征。[44]例如,人的名字有时候也会引起疑心[45]——你们要明白,当我说名字的时候也把别名(cognomen)包括在内,我们谈论的是个人确定的和专有的称呼——比如我们把某人叫做“卡尔都斯”(意思是“热”),因为他脾气暴躁;在这方面没经验的希腊人会受到愚弄,因为一个人既可以叫做克劳狄,又可以叫恺西留斯,又可以叫穆提乌斯。[46]我们可以依据被告的本性提出某些怀疑。下面这些人格特征都和推论有关:这个人是男的还是女的?他是这座城市的人还是那座城市的人?他的祖先是谁?他有什么亲属?他的年纪、脾气、身体状况如何?问到他如何成长,由谁把他抚养成人,由谁对他进行教育,他和谁生活在一起,他的理想和人生目的是什么,他的家庭生活如何,可以依据他的生活方式提出许多怀疑。
根据一个人的命运可以做出许多推论,可以说明他现在或者过去是不是奴隶或平民,是穷人还是富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是成功者还是失败者,是普通公民还是公职人员,最后还可以就那些能够表示他的命运的任何情况提问。由于“习惯”是由一系列完整的、相互结合在一起的心灵或身体的构造组成的——体力、知识以及与它们对立的环境都属于这个部分——所以充分说明这方面的内容就可以产生许多怀疑。对爱、愤怒、厌恶这样的感觉或情感进行思考通常也会提出明显的推论,因为这些情感的力量是众所周知的,它们带来的后果也很容易被注意到。
嗜好就是忘我地、无节制地投身于某些活动并伴有强烈的快乐。从嗜好中可以得到案例所需要的论证。依据目的也可以提出某些怀疑,因为目的是经过考虑做或不做某事的理由。我们在讨论确证的规则时已经提到可以在动词的三种时态下考虑成就、偶然事件和话语,[47]从中很容易看出它们能够提供哪些怀疑的依据,可以用来加强推论。
[10]这些就是人格特征,原告的任务就是从中选择内容加以论证,以削弱被告的可信程度。除非基于被告性格与犯罪动机一致之处提出怀疑,否则就无法说明犯罪动机的基础。如果对被告的性格不提出怀疑,就不能说明他有犯罪的动机,指责一个行为高尚的人有犯罪动机是愚蠢的做法。因此,原告必须依据被告以往的行为谴责被告的生活,指出他过去犯了许多同样严重的罪行。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也应当证明被告曾被怀疑犯过同样的罪行,尤其是要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被告在相同处境中,在同类动机的影响下,曾经犯有过失,无论事情的严重程度如何。举例来说,可以证明受到指控的被告有谋取钱财的愿望,因为他在其他某些场合的行为非常贪婪。
同样,在各种案例中,原告也可以指出引导被告行为的动机与被告的本性、生活方式、嗜好,以及任何人格特征之间的联系,并且就好像没有机会引用似的,对另外一个不同性质的行动进行推论,以此质疑被告的性格。如果你指控被告的行为动机是贪婪,但又不能证明他是个贪婪的人,那么你应当指出他的本性中还有其他邪恶的地方,因此一点儿也不奇怪,像他这样在其他方面行为卑鄙、性情暴躁、风流成性的人在这个案例中也会犯罪。一切有损于被告名誉和名声的事情都可以用来减少被告为自己辩护成功的机会。
如果能够指出被告一直和某些罪行有牵连,那么这样的论证就会使审判者认为被告长期拥有的名誉和案子没有什么关系。因为被告从前隐瞒了他的真实性格,而现在被当场抓获了;因此这个行动不能按照被告以往的生活来判断,而要用当前的行动来判断他过去的生活;他过去只是因为没有能力或动机才没有犯这样的罪罢了。如果这样的陈述一个都无法做出,那么应当诉诸最后的可能的论证,可以指出这种事情一点儿也不奇怪,这只是他的第一次犯罪,想要犯罪的人总会有第一次。但若对被告以往的生活一无所知,那么应当省略这个论题,可以在说明省略的原因后用其他论证来支持指控。
[11]另一方面,为被告辩护的律师,如果能做到的话,首先要说明被告的生活一直是极为高尚的。他只要指出众所周知的被告所做的贡献就可以做到这一点,比如说被告如何孝顺父母,帮助亲戚、朋友和熟人。同样,尽管这种机会极为罕见,律师可以指出被告为国家做过哪些贡献,为他的父母或刚才提到过的其他人做过哪些事,尽管没有人强迫他,但他仍旧出于义务感而这样做,因此很难说被告会犯这种罪,有这种看法也非常危险。最后,律师要能够证明被告从来没有犯过罪,也从来没有在情欲的驱使下放弃义务。如果能够指出被告以往曾经有机会可以做一件不诚实的事情,但他并没有去做,那么就能加强论证的力量。如果能够指出他过去被指控犯罪,但后来却被证明是清白无辜的,那么这种陈述的力量就更加强大了。例如,有个人被指控犯了罪,原因是贪婪,原告说被告的一生在所有事情上都很贪婪。在这种时候,用一段富有情感的、带有某种抱怨的话来表达会极为有效;[48]对此可以指出被告一生中从未做过任何错事,把这样纯洁的人说成会有这种犯罪动机实在是太鲁莽、太可悲了。这个论证也可以用这样的方式处理:如果一个人以往高尚的生活在这种时候不能为他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那么显然是不公平的和有害的,但是审判应当以指控为依据——尽管这个指控也许是凭空捏造的——而不应以他以往的生活为依据,提到他以往的生活既不能对当前的情况有所补益,也不会使当前的情况有任何改变。
但若被告以往的生活中有某些不可信的阶段,那么就可以声称他之所以错误地拥有这样的名声是由于少数人的妒忌,或者是有人在背后说三道四,或者是人们对他的看法是错误的。也可以说被告之所以有这些行为是因为愚蠢无知、迫不得已、受人诱导、年纪太轻,或者是由于某些并不邪恶的人格特征。也可以说这些恶行在其他地方也能看到,所以被告的性格尽管不是在所有方面都很完美,但与当前被指控的罪行并无什么联系。如果通过讲话不能减轻被告生活中的可耻与卑鄙,那么律师不得不说被告的生活和性格并不属于调查范围,只有用来指控他的罪行才是调查对象,因此被告以往的行为不应该讨论,应当争论的是当前的案子。
[12]如果从各个角度探讨事情的整个过程,那么行为本身也可以产生怀疑,这些怀疑一部分可以从单独加以考虑的这个行为开始,也可以把相关的人格和行为放在一起考虑。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行为的性质,那么就可以在行为中发现这些人格。[49]人格的主要分类和大部分内容似乎都适合这种案例。首先必须看到哪些人格与行为本身有关,也就是说哪些人格与行为不可分离。在这个标题下可以详细地充分考察行为发生之前的事情,看有无成功的希望或实施行为的机会,也可以考察行为实施时真的做了些什么以及行为之后又有什么事发生。
其次,应当考虑实施行为的实际状况。我们把行为的这种属性放在第二位。在这个标题下,我们考察地点、时间、时机和便利。我们在精心解释确证的规则时已经解释过这些术语的意思了。[50]因此我们在这里讨论一下在每个标题下应当关注些什么,为的是不至于忽略它们。但我们要尽可能简洁,以免显得重复。在提到地点时我们要考虑地点为行为提供了场所,在提到时间时我们要想到时间持续的长度,在提到时机时要注意与实施行为有关的任何环境,在便利这个名目下,凡是使行动比较容易实施,或者离开它就无法实施行动的东西都属于这一范畴。
接下去我们要考察行动的附加属性,也就是看看有什么事情大于、小于或等于某个行动,或者与之相似,如果仔细考察较大的、较小的或相等的事情是如何发生的,相似的事情或同样重要的事情为什么不会发生,那么就可以据此做出推论。在这个名目下还可以考虑结果,也就是说必须考察每一行为,比如恐惧、欢乐、踌躇、鲁莽,通常会产生什么样的状况。行为的第四个附加属性是后果。在这个名目下我们考察一个行动实施后会发生什么事情,马上产生或间隔一段时间以后再产生。这样做的时候我们要看它与习俗、法律、契约、方法、习惯或实践有什么联系,无论是人类加以认可的还是予以否定的,依据这些要点就可以提出某些怀疑了。
[13]还有,从行为或人格特征出发,通常还有其他一些攻击的角度。因为人的命运、本性、生活方式、嗜好、行为、偶然属性、语言、目的,以及他的心灵和身体的特征,有许多地方与我们认为可信的或不可信的指控材料有内在联系,可以据此对罪行表示怀疑。在这样的争端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第一,某个既定的行动能实施吗?第二,其他人会实施这个行动吗?第三个问题与我们前面讲过的便利有关。接下去,犯这种罪的人肯定会忏悔吗?或者说,犯这种罪的人有无可能隐瞒?下一个要点是必然性,在这个名目下的问题是,某个行动是否必然实施,或者必定要以某种方式完成。这些问题还有一部分与作为人格特征的目的或意图有关,这方面的举例可以用我们上面提到过的那个案子。[51]行动发生之前与行动相关的情况是被告像熟人一样接近那个富人,寻找机会与他攀谈,并且一起在客店里住宿,共进晚餐。与行动直接相关的情况是那天晚上被害人睡下了。行动发生之后与行动相关的情况是被告独自离开客店,他无动于衷地抛弃了他的亲密朋友,他的佩刀上沾有血迹。
可以考虑的另一个要点是看这个行动有没有精心策划,或者说看这个行动的实施是否显得非常仓促,无论谁都不会如此鲁莽行事。在这样的关联中,可以问这件事是否有可能以别的方式完成得更加从容一些,或者说它仅仅是个偶发事件。因为一般说来,缺乏金钱、帮助、援手,不可能有这样的行动。如果我们以这样的方式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行动的性质与人的性质密切相连。
我在前面部分说过,要在这个案子中区别原告和为被告辩护的律师如何处理各自的论证,既不容易也无必要。说它没有必要,因为案子一经陈述,事实本身就会表明有哪些论证适用于双方,至少对那些并不期待在本书中发现每一细节的人来说这一点很清楚,而如果进行区分只对锻炼理智有一些作用。说它不容易,因为逐一解释每一案例中的每一事实的论证是一项没有尽头的任务,再说,这些论证通常只适合案例的某个部分,在不同的场合下显然不同。
[14]因此,应当小心研究我们已经提出来的内容。进一步说,如果经常检查自己对事件的陈述,并与对手对同一事件的陈述进行对照,从中得到相关的线索,并对下列方面进行思考,那么“开题”就会变得比较容易:每一行动实施的原因、意图和行为者对成功的期待;这一行动为什么要以这种方式完成,而不是用其他的方式完成;为什么行动者是这个人而不是其他人;他为什么没有助手或者为什么要这个人当助手;为什么没有人知道这件事,或者为什么某人知道这件事,为什么知道这件事的是这个人;为什么在这个行动之前有另一行动发生;为什么在这个行动之前没有实施另一行动;为什么这一行动在事件发生之前发生,而另一行动在事件之后发生;这一行动的产生是有意图的还是某个事件的天然后果;对手所说的事情前后一致,或者说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有没有这样或那样的迹象;有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定不会发生的事情发生了,而一定会发生的事情没有发生。当心灵如此仔细地研究整个事件的每一部分时,上面提到的堆积在一起的论题就会自动显现;我们有时候可以依据一个论题来提出论证,有时候可以依据某些论题的结合来提出论证,有些论题可以划入可能性的论证,有些论题可以划为不可驳斥的论证。拷问、证词和谣言也经常在帮助或支持推论,每个律师都会歪曲使用这些东西,使之有利于自己的官司,尽管他也遵循相同的规则,但却把内容按不同的方向解释。从拷问、证词、谎言中必然产生怀疑,而谎言既可以来自案例,也可以来自人格和行动。
因此,有些人认为修辞学不需要系统处理这种怀疑,也有人认为关于这种怀疑的规则应当与那些把推论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时的怀疑的规则不同,但在我看来他们似乎错了。因为所有推论必然以相同的论证形式为基础。一个人在拷问之下陈述的原因或动机与他所说的事情的真相应当与其他论证中的原因或动机一样确定,对提供证词的人来说是这样,甚至对谣言本身来说也是这样。
在每一案例中,有些论证仅仅与正在争讼的案子有关,因此论证的适用性取决于案子的特点,论证不能与案子分离而转换到其他案子中去,而有些论证的性质比较一般,可以用到同类案例的所有案子或大多数案子中去。
[15]可以转移到大多数案子中去的论证我们称作普遍论题(common topics)。一个普遍论题既可以包含对一个不可驳斥的陈述的扩大——例如,一个人希望指出杀害父母的人应当处以极刑(这种类型的陈述仅仅用在已经审完并证实了的案子中)——也可以包含一些似乎有理的论证,例如指出从某一方面看这些怀疑是对的,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些怀疑是不对的。某些普遍论题可以和情感和抱怨联系在一起使用,用来支持双方某些可能的推理,对此我们在上面已经做过解释。[52]然而,一篇讲话会因为引进普遍论题或某些听众已经信服的论证所支持的论题而变得优秀和无与伦比。在情况许可的地方谈论某些“普通的”东西,把和案子有某些特殊联系的段落加以精心阐发,使听众的心灵得以振奋,让其中包含的论证起到激励听众的作用,那么在这些场合使用普遍论题确实可行。还有,使文体显得富有魅力和庄严的所有修饰手段,还有那些在开题时有助于增添分量或庄严性的一切手段,在普遍论题中都可以大量使用。因此,尽管这些论题对许多案例来说是“普通的”,但对许多演讲家来说它们是不普通的。因为,除了那些经过长期训练获得丰富词汇和思想的人,其他人不可能按照它们的本性所要求的那样,优雅而又庄严地处理它们。关于各种普遍论题我们已经说够了。
[16]现在我要指出什么样的普遍论题适用于有关事实的争端:应不应该相信怀疑、谣言和拷问下产生的证词;应不应该考虑个人以往的生活;某人承认犯罪是自然的还是不自然的;应不应该特别考虑某个犯罪动机。从这些普遍论题以及其他一些普遍论题中可以做出适用于手头案例的论证,这些论证也适用于诉讼双方。
然而,有的普遍论题只适用于某一方,原告可以用来大讲特讲罪行的残暴,可以用来断言男性因素不应当怜悯,为被告辩护的律师可以用一个论题愤怒地谴责残暴的罪行,可以用另一个论题对被告表示悲哀,为他恳求怜悯。这些普遍论题以及其他普遍论题一样,需要服从和其他论证相同的规则。但是其他论证的处理要求有更多的约束、简洁和敏锐,而普遍论题的阐述需要更多的强调和修饰,需要高尚的语言和思想。因为论证的目的是使陈述的内容具有真理的外表,而普遍论题尽管也有和论证相同的目的,但它的主要目的是扩大。现在让我们转移到另外一个争论点上去。
[17]对用来描述行动的名称有争议的时候,这个争论点被称作关于定义的争论(constitutio definitiva),因为语词的含义必须加以定义。我们要以下面的案例作为这种争论点的例子:盖乌斯·弗拉米纽斯[53]在第二次布匿战争期间作为执政官指挥过一场不成功的战役。他在担任保民官的时候煽动性地向民众提出要制定耕地法,以此反抗元老院的意志,也违反所有上层阶级的意愿。当他在公民大会上夸夸其谈的时候,他的父亲把他从讲台上拉下来。后来他的父亲被指控犯了不敬罪。这个指控是:“你犯了不敬罪,因为你把一位保民官从讲台上拉下来。”他父亲回答说:“我没有犯不敬罪。”这里的问题是:“他犯了不敬罪吗?”被告的辩解理由是:“我在对我的儿子行使权威。”对这一辩解的否定是:“正好相反,他在用属于他自己的作为父亲的权威——这是一种私人权威——来削弱一位保民官的权威——这是民众的权威——所以他犯了不敬罪。”审判者的裁决要点是:“他使用当父亲的权威来反对一位保民官的权威,他有罪吗?”所有论证必须指向这个要点。
为了不让任何人以为我们不明白在这个案例中产生的另一个争论点,我们要说我们谈论的只是我们必须现在要为之提供规则和原则的这个争论点。所有内容在本书中已经做过讨论,只要注意看,任何人处理任何案子都可以从中找到所有争论点及其内容,以及由此会产生的争论,无论它们是什么,而我们要做的是给所有这些内容指个方向。
关于原告的论证,第一个论题就是要给所寻求的语词的意义提出简洁、清楚、约定俗成的定义。比如不敬就是对尊严的蔑视,就是轻视某人的权威,或者是对那些由民众赋予权柄的人不尊重。这个定义的解释必须由详细的讨论来支撑,使它听上去像你说的那么回事。然后必须指出被告的行为与你的定义之间的联系,以你已经揭示的不敬的含义为基础,在这些语词所涉及的范围之内证明你的对手犯了不敬罪,然后再用一个普遍论题来支持整个论证,在其中你可以放大这个行动,指出它本身罪大恶极,非常恶毒,或者至少指出这样的行动是有罪的。这样一来,对手的律师以后提出来的定义就是无效的,因为只要指出他的定义是假的就行了。考虑民众在日常写作和讲话中如何使用这个词,或者他们与这个词有什么关系,也就把一个论证建立在共同信念的基础上了。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对手的定义是可耻的、不适当的,指出民众要是接受这个定义(这样做以荣誉和利益的观念为基础,对此我们将在讨论在议事团体面前的讲话规则时加以解释[54])会带来哪些害处,那么也就可以攻击对手的定义。我们还可以把我们的定义与对手的定义做比较,证明我们的定义是真实的、高尚的、恰当的,而他们的定义正好相反。我们还可以寻找相似的或同样严重的案子来支持我们的定义,与我们的案子相比,这些案子或大或小。
[18]一个案例有时候需要给几个语词下定义——比如从私人家中偷走神圣的器皿是普通盗窃罪还是盗窃圣物罪的问题——因此就要使用几个定义,然后根据已经确定的方式开始处理案子。另一个普遍论题是对一个人的邪恶进行攻击,说他极为傲慢,不仅声称自己有权控制行动也有权控制言语,说他为所欲为,愿意把他自己的行动叫做什么就叫做什么。
用于辩护的第一个论题同样也要简洁、清楚,要有语词的约定俗成的定义,比如说:“不敬就是无视权威地处理某些公共事务。”然后再用例子和那些在指控中使用的相同论证来确证这个定义。然后可以指出这个行动与定义不合。然后可以用一个普遍论题来扩大从这个行动中产生的利益和荣誉。然后使对手提出来的定义无效,用我们刚才说的原告使用的所有相同的论证就可以做到这一点。在此之后,除了普遍论题,控方使用的所有论证在这里也都可以使用。对被告有效的普遍论题是,他对原告想要强加给他的伤害表示蔑视,原告对他的指控不仅歪曲事实,而且更换语言的含义。证明原告的恶意、恳求怜悯、谴责罪行、敦促审判者仁慈,都在于夸大案情的危险,而不在于案子的种类。因此这些规则不会因案子种类不同而各异,而是适用于每一种案子。我们在讨论有关事实的争论时已经提到过这些规则。案情需要时我们就会加以使用的归纳推理则是另外一回事。[55]
[19]如果有必要把诉讼(action)转移到另外一个法庭,或者需要改变审判程序,因为特定的人没有提起诉讼或没有对特定的人提起诉讼,或者没有在适当的法令下审理,或者对惩罚有专门的要求,或者要有专门的指控,或者要在恰当的时候审理,这样的争论称作转移性的(或程序性的)。如果我们寻找每一种转移或改变,那么我们需要大量的例子,但由于所有规则所遵循的原则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必须搁置大量的例子。为什么与转移有关的演讲非常罕见,可以从罗马的法律程序中找到许多原因。有许多诉讼被执法官同意的抗辩(exceptiones)排斥掉了,我们的罗马法条文规定那些不能以恰当形式提起诉讼的人败诉。因此,这样的问题一般是在执法官面前提出来的。因为在这里需要有抗辩,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得到认可,并且已经有一套指导民事诉讼审判的完整规则。请求转移在真实的审判中是罕见的,如果仅仅是提出转移的要求,那么这样做本身也没有什么力量,但是可以通过其他争论的帮助来予以支持。比如在一场审判中,某人被控下毒,由原告签名的起诉书说被告谋杀父母,案情重大,因此马上就被法庭接受了,但在审判的时候,相关的证词和论证却只证明了他的其他罪行,而谋杀父母却几乎没有提到。此时被告的律师应当抓住这一点进行强调:没有证据表明被告谋杀父母,因此不能按谋杀父母给被告定罪;他接下去还必须紧接着说,要给被告定罪又必须按照起诉书上所指控的罪行,因为法庭由于这个原因才受理这个案子;所以一定不能惩罚被告,也不能给他定罪,因为惩罚必定要和定罪一致。在这里,这位被告的律师通过在辩护中提出改变惩罚的要求,在辩护中转移争论点,使整个指控失效。但不管怎么说,有关事实的争论也会有反对其他指控的辩护,会有提出改变程序的要求。
[20]下面这件事可以成为转移性的法律案件的一个例子:有人拿起武器想要干坏事,另外一些人拿起武器准备抵抗。一位罗马骑士进行了抵抗,但被一个武装暴徒用刀砍断了他的手。手被砍断的这个人提起诉讼,指控对方犯了个人伤害罪(iniuriae)。被告对执法官声称要抗辩,他说:“除非这么大的指控可以不审而判。”在这里,原告要求进行一场关于简单事实的审判,而被告说应当加上抗辩。问题是:“同意被告进行抗辩吗?”支持被告进行抗辩的论证是:“在由即决法庭(recuperatores)[56]进行的审判中,对被告不应当不审而判,这种罪行应当由处理谋杀案的法庭来审理。”对这一请求做出的答复是:“这一罪行如此严重,不尽快审理是不妥的。”有待法官裁决的要点是:“对指定的法庭来说,罪行的严重性是对一桩大案不审而判的充足理由吗?”这是一个例子。但在各种案例中,双方都可以考虑这样一些因素,由谁、通过谁、以什么方式、什么时候提起诉讼、进行审理、做出判决才是适宜的。我们必须依据晚些时候要加以讨论的民法原则[57]研究相同案例中的一般情况,考虑某个恶人是否已经做了某事,而另一件事情是否属于捏造,进行这一审判或者提出诉讼的方式是否非常愚蠢,或者说这样做完全必要,因为除此之外别无他法提出诉讼,或者说为了便利起见要加快案件的审理,或者说这些情况都不存在,原告的起诉是恰当的。
用普遍论题来反对某些提出改变程序的人可以这样说:他拒绝面对审判和惩罚,因为他对他的案子缺乏自信;而在为改变程序进行辩护时可以这样说:如果不以恰当的方式审理案子和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如果错误地起诉,或者对被告做出错误的惩罚或错误的谴责,或者在一个错误的时间这样做,那么这样的审判一团糟,这样的诉讼会搅乱整个法律程序。
不可再分类的三种案例[58]都可以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现在让我们来考虑定性的争论及其分类。
[21]当人们就要不要起诉,用什么罪行起诉取得一致意见,对程序问题也无争论,剩下要解决的问题仅仅是事情的重要程度、事情的性质和本质时,我们就把这种争论称作有待定性的争论。我们已经说过,这种争论可以分成两类:法律的和公平的。[59]
法律的争论只涉及一个民法要点。下面就是一个例子:有人把一个未成年人立为继承人,然而这个未成年人很早就死了。双方就这个未成年人已经继承的财产发生争讼,一方是这个未成年人的父亲的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另一方是这个未成年人的男方亲属。这些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占有了他的财产。而男方亲属抱怨说:“我们才应当拥有他的财产,因为我们是他的男方亲属,只不过他没有留下遗嘱。”对此做出的答复是:“不对,这些财产属于我们,按照父亲的遗嘱,我们是这些财产的继承人。”问题是:“谁有权取得遗产?”原告的论证是:“这位父亲为他自己和为他尚未成年的儿子立下了遗嘱,因此按照这位父亲的遗嘱,这个儿子的财产必须归我们所有。”对这一论证的回答是:“这位父亲为他自己立下了遗嘱,为他自己指定了继承人,但没有给他的儿子指定继承人,因此除了这位父亲拥有的东西可以按他的遗嘱归你们之外,其他财产不能归你们。”有待法官裁决的要点是:“能否把财产遗赠给未成年的儿子?或者说,只有这些有继承权的人是这位父亲的继承人,而他的小儿子不是继承人?”
一个案例会有多处有论证的支撑,在这一点上不能错误地接受不能完全省略或到处重复的警告,这一警告适用于许多案例。这种情况发生在已经提起诉讼的时候,或者发生在所做的辩护似乎正确的时候,或者发生在可能有几条理由的时候,就像在这个例子中一样。假定这些继承人提出了这样的论证:“一样财产不能因为有几条理由而有几个继承人,在一个案子中也不能有人按照遗嘱继承财产,而有人按照法律继承财产。”回答如下:“这不是一样财产,因为这个小儿子的财产在他死的时候有一部分是附带的,遗嘱没有提到属于小儿子的这部分财产该如何处理,而按照现在已经死去的父亲完全有效的遗嘱,小儿子的其他财产在小儿子死后应当归这位父亲的其他继承人所有。”有待裁决的要点是:“只有一样财产吗?”或者说他们这样回答:一样财产由于不同的理由可以有几个继承人,有关的争论围绕这个问题展开,有待裁决的要点则是:“同一财产由于不同的理由能有几个继承人吗?”
[22]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已经指出与一个争论相连可以有几个论证、答复、裁决的要点。
现在让我们来看支配这种争论的规则。双方(或者所有各方,如果与诉讼有关的不止两方)必须考虑法律得以产生的源泉。法律似乎源于自然。某些在我们看来明显的或晦涩的原则由于利益关系而成为习俗;后来某些原则又被习俗证明或者敬为真正有益的东西而用法令加以确认。自然法是某些植根于我们自身的东西,不是由于意见,而是由于某种内在的天性而得以产生。自然法包括宗教、义务、感恩、复仇、崇敬和真理。宗教是用来表示对诸神的恐惧和崇拜的一个术语。义务警告我们要对我们的国家、父母、亲人履行职责。感恩就是要牢记他人对你的服务、尊敬和友谊,并做出回报。复仇就是通过防卫和报复来击退施加于我们和我们的亲人的暴力和骚扰,惩罚他人对我们犯下的罪行。崇敬是一种行为,我们通过崇敬来表示对长者的尊敬和珍视,这样的长者既可以是年龄方面的,也可以是智慧方面的,可以是荣誉方面的,也可以是地位方面的。真理是一种性质,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我们借助真理努力避免我们的陈述和事实之间的差异。然而,自然权力本身对这种争论来说不那么重要,因为它们与民法无关,而且有点远离普通人的理解,但它们可以频繁地用于某些论题的比较和扩大。
习惯法被认为是经过一个时期由民众共同认可的东西,但并无法律的批准。习惯法中有某些法律的原则,通过一段时间而绝对固定下来。习惯法中最主要的部分是执法官们的习惯,用他们的法令来体现。[60]还有,某些法律观念现在已经被习惯确定下来;它们中间有契约、衡平和裁决。契约就是一个协议,对订立契约的各方有约束作用,是正义原则最明显的表现。衡平就是对所有人都公平。裁决就是以前依据某人或某些人的意见决定了的事情。成文法必须从法律中习得。为了使用这些不同的法,演讲者必须学习各种案例的阐发,要么是某个案例本身,要么是相同的案例,要么是更加重要或不那么重要的案例,然后通过精心研究各种法,提出恰当的论证。
至于普遍论题,我们前面说过,[61]由于有两种普遍论题,一种包含着对可疑陈述的放大,另一种是不可驳斥的事实,所以我们要考虑这个案例提供了什么,有什么内容能够或者应当用一个普遍论题来扩大。因为一个确定的普遍论题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例,但普遍论题在许多争论中必定为司法权威说话,或者可以用来反对司法权威。还有,在当前的争论以及其他所有争论中都必须考虑,有无其他普遍论题比我们提出来的普遍论题更加适合案例本身事实的需要。现在让我们来考虑定性争论中的那个被称作公平的部分,以及这个部分的划分。
[23]“公平的”这个术语覆盖包含正义本性和奖惩原则问题在内的那些案例。它可以分成两类:确定的和假定的。确定的案例包含对错问题,它不像在法律争论的案例中那样混乱和晦涩,而是比较清楚和明显。它可以用下面这个案例来说明:希腊人有一种近乎普遍的习俗,在相互厮杀以后,胜利者要在国内建立一座胜利纪念碑,但仅仅保存一段时间,而不是对战争的永久记录。底比斯人在战争中打败了拉栖代蒙人,建立了一座青铜纪念碑。他们在希腊人的宗教集会[62]上,也就是在希腊人的共同议会上受到指控。这项指控是:“这样做不对。”答复是:“这样做是对的。”问题是:“这样做对吗?”被告的理由是:“由于我们的勇敢,我们在战争中赢得了如此辉煌的胜利,因此我们希望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永久的纪念。”与此相反的论证是:“建一座永久性的纪念碑来纪念希腊人与希腊人之间的争执仍旧是不对的。”裁决的要点是:“如果允许希腊人建立纪念碑来纪念他们之间的争执,目的是把他们无与伦比的勇敢传扬到国外去,这样做是对还是错?”我们已经把这一点作为被告的理由,为的是能够弄清我们正在讨论的这类案例的基本性质。由于我们已经提供了这个理由,或者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你们发动了一场违背正义和宗教原则的战争”,所以我们应当继续反诉,这一点我们下面就会讲到。[63]很清楚,两种争论在这个案例中都适用。争论的论证必须从上面讨论过的法律争论中的相同论题引出。[64]如果案子本身包含许多表达义愤或抱怨的理由,那么从中采用许多有分量的普遍论题是允许的和正确的,如果案子的重要性需要普遍论题,那么可以从法律的本性和便利中采用普遍论题。
[24]现在让我们来考虑公平争论中的假设部分。当采取的行动本身不能被认可,而某些依据外在情况提出来的论证却在为它辩护时,这种争论被说成是假设性的。这样的争论又可以分为四种:对比(comparatio)、反诉(relatio cirminis)、推卸罪责(remotio criminis)、避重就轻(concessio)。
所谓对比就是案例中的某些行动本身不能取得认可,但是通过指出行动的目的可以为之辩护。它是这个样子的:某个指挥官带领的部队被敌人包围了,无法突围,于是指挥官和敌人订立协议,交出武器和辎重,带着他的士兵撤退。这项协议执行了。他失去了武器和辎重,但却把他的士兵从无望的绝境拯救出来。他被指控为犯了“不敬罪”。这个案子包含定义的争论,但在这里我们仅仅考察正在讨论的这个论题。这里的指控是:“抛弃武器和辎重是不对的。”回答是:“这样做是对的。”问题是:“这样做对吗?”理由是:“我之所以这样做,乃是因为若非如此所有士兵都会死。”否定这个理由既可以涉及一个事实,说“他们不会死亡”,也可以涉及另一事实,说“这不是你这样做的理由”(根据这两种否定,有待裁定的要点就是“他们会死吗?”或者“他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或者使用我们当前正在讨论的对比,“失去士兵肯定比抛弃武器和辎重要好”。从这一否定产生的有待法官裁决的要点是:“如果认可不按照协议去做所有士兵都会死,那么失去士兵和履行协议哪一样做法比较好?”
处理这一类案例应当采用专门的论题,也可以采用在其他争论中奉行的原则和规则。尤其是可以通过推论来攻击由被告提出来的相关行为的对比。只要指出被告律师所说的不实施受到指控的行动就会发生的后果是不成立的,或者指出这项受到指控的行动应当以其他方式完成,或者指出被告实施这一行动有其他原因,就可以做到这一点。对手用来支持这种辩护性的陈述的论证以及其他用来消除指控的相同论证可以从推测性的争论中产生。还有,如果被告就像这个案子中一样被带上法庭,接受关于某一具体罪行的审判——指控他犯了不敬罪——那么就应当使用关于定义的争论以及相关的规则。
[25]在这种案例中既要使用推论又要使用定义,这是常有的事,如果其他争论也在使用定义,那么按照相同的方式把它的规则转移到手头的案子中来是允许的。因为指控者的主要任务是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攻击这个行动,而被告认为这些事情可以承认。如果指控者能够使用较多的争论来使被告的承认失效,那么指控的任务就容易完成了。
如果无法说明拿来比较的行动是高尚的、有益的、必要的,或者无法说明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不高尚、有害、不必要,那么可以把对比的争论与其他争论分开,只考虑对比本身的长处。其次,指控者应当区分他控诉的罪行和由被告的律师提出来对比的行动。如果指控者能够说明,按照这种方式处理这种事情是不平常的,或者说明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对的,而为什么要如此处理是没有理由的,那么指控者就完成了区分,举上面这个例子来说,为了士兵的生命安全只能把武器装备交出去。然后指控者应当对比行动带来的伤害和好处,把这一罪行与被告的律师所赞扬的行动做一总的比较,或者说明这样做的必要性,并且通过弱化这一行动的意义来放大反对者的敌意。如果能够说明被告回避了的行动比他实际采取的行动更加高尚、更加有利、更加必要,也可以做到这一点。但是指控者需要联系议事性讲话的规则[65]来考察高尚、有利、必要的本质和本性。然后他还必须解释对比的整个问题,就好像在议事性的案例中一样,按照议事性的讲话规则来讨论它。例如,以我们上面讲过的问题为例:“如果承认若非按照协议去做,所有士兵都会死,那么失去士兵和履行协议哪一样做法比较好?”指控者应当按照议事性的讲话规则去处理它,就好像在讨论一项政策一样。
[26]在指控者以其他争论形式提出控告的地方,辩护律师同样会以这些争论为基础提出他的辩护,而他要加以讨论的不属于对比的其他所有论题都可以转为反诉的论题。
这部分的普遍论题有:当被告承认某个行为是卑鄙的、有害的,或者既卑鄙又有害,然而还在寻求某种辩护,指控者可以指出被告的做法是一种权宜之计,或者指出被告在承认行为卑鄙时满不在乎,对被告进行申斥;辩护律师可以指出没有一样行为可以判断为不利的,或者卑劣的,也没有一件事情可以称作有益的或高尚的,除非了解行为者的意图、知道事情发生的时间和原因。这个论题的适用性非常广泛,如果很好地加以处理,就会在诸如此类的案例中产生巨大的说服力。第二个普遍论题是说明某人做出过巨大贡献,指出正在讨论的这个行动的有利、高尚和必要性,以此证明和扩大这种贡献。第三个普遍论题是用语词栩栩如生地把事件展现在听众眼前,使听众感到自己要是身临其境也会这样做。
被告承认了所犯的罪行,但指出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因为他受到了另一方的违法行为的伤害,这种时候反诉就发生了。下面举例说明:霍拉提乌杀死了库里亚提乌两兄弟。他自己也失去了两个兄弟。当他胜利地返回家中时,看到他的妹妹并没有为自己的兄弟的死亡感到伤心,反而一遍遍地喊着她的未婚夫库里亚提乌的名字,痛哭流涕。霍拉提乌愤怒地杀死了妹妹。后来他被人告上法庭。对他的指控是:“你未经批准便杀了你的妹妹。”他的回答是:“我杀她是正义的。”问题是:“霍拉提乌杀他的妹妹是正义的吗?”被告的理由是:“她对我们的敌人的死亡感到悲痛;她对自己的兄弟的死亡无动于衷;她对我和罗马人取得的胜利感到伤心。”指控者的回答是:“不管怎么说,这个姑娘不能未经定罪就被她的哥哥杀死。”有待裁决的要点就从这里产生:“就算霍拉提娅对她哥哥之死无动于衷,而对我们的敌人之死伤心欲绝,对她的哥哥和罗马人民取得的胜利一点儿都不高兴,她的哥哥可以未经定罪就杀死她吗?”
[27]在这样的案例中,首先,从其他类型的争论中采取有用的论证是恰当的,就像我们在谈到“对比”的时候指出过的那样,[66]然后,要是有机会,可以使用某些争论来为转移罪行的这个人辩护;其次,可以指出被告的违法行为并不像他所受到的指控那么严重。接下去,可以用反诉的形式,指出由谁,通过谁,如何,何时指控这一行为和审判这个案子才是恰当的;同时可以指出不能在判决之前就进行惩罚。还可以向法律和法庭指出,被告行使自己的权威进行报复,这样的罪行应当按照习俗和司法程序来惩罚。然后,指控者应当否认被告提出来反对另一方的指责,指出不愿意服从法庭的就是被告本人,然后宣称没有经过法庭认可的行动应当视为无效。[67]在此之后,指控者应当提醒人们注意受审者在法官面前的无耻表现,而受审者自己在没有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就已经对他人进行惩罚。此后,指控者可以争论说,如果法官同时对被告和被告指责的人进行裁决,那么就会扰乱司法程序,法官也会丧失他们的权威;然后他可以指出,如果裁定这个人可以用犯罪来报复罪恶,以伤害来报复伤害,那么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果指控者也愿意这样做,那么就根本不需要这场审判了;如果每个人都以同样的方式行事,那么根本就不需要任何审判了。在此之后,指控者还可以指出,即使被告曾经谴责过犯罪者,他本人也不能对她施加惩罚;因此这个无权实施惩罚的人即使谴责过犯罪者也不能滥用私刑来惩罚未经审判的人,这样的行动是不能饶恕的。然后指控者可以要求被告提出他的行动所依据的法律。然后,正如我们在讨论“对比”的时候所建议的那样,指控者应当尽力用对比的方式申斥被告的行动,所以在这个案子中,指控者可以对比提出反诉的这个人的错误和认为这种罪行是正义的人的错误;然后可以指出这个行动并不正义,另外一种做法才是正义。最后,如同在对比的案子中一样,裁决的要点得以确定,并且按照议事性的讲话规则得以扩大。[68]
[28]辩护律师将对这些论证做出回答,这些论证是从已经提出来的这些论题中产生的。他会用各种方式来支持他责备他人的企图。首先,他会夸大他受谴责的这个人的罪行和鲁莽,带着强烈的意愿把当时的情景生动地展现在陪审团的面前,如果有机会的话,还伴有强烈的抱怨;其次,他会通过对比来证明他对这种罪行的惩罚比犯罪者应受的惩罚轻得多;最后,他会利用指控者提出来的论证做相反的推论,指出这些论证是可以驳倒的,可以转变为对另一方有利的论证。辩护的最后三步就是这样。通过这样的办法可以削弱指控者的最严厉的攻击的力量,指控者指出,要是认可被告未经定罪就惩罚犯罪者的特权,那么整个司法程序就会被扰乱,而辩护律师则可以指出:首先,如果这种违法行为具有这样的性质可以证明,那么它不仅对好人来说是无法容忍的,而且对任何自由民来说都无法容忍;其次,这件事情的性质如此明显,即使犯罪者也没有提出什么问题,因此惩罚者有义务必须对它进行惩罚;再次,把这样的惩罚者告上法庭还不如惩罚者对犯罪行为的惩罚那么正确与高尚;最后,案情如此清楚,因此没有必要再由法庭来审理。辩护律师在此还必须通过论证以及类似的手段来说明有许多罪行非常愚蠢,无可争议的是对这样的罪行进行惩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连等候法庭判决都是不便的。
指控者会使用普遍论题来对付不能否认所控罪行,但无论如何想要通过扰乱特定法律程序来给自己带来某些希望的人。在这个地方,指控者可以说明有序的法律审判有好处,可以为那些未经定罪便受惩罚的人鸣冤叫屈,可以斥责那些私自进行惩罚的人的可耻和残忍。辩护律师则会指出被告报复的对象有着可耻的罪行,对他的命运表示哀叹,指出不应当凭着行为的名称来判断一项行动,而要按照行动实施者的意图、原因、时间来判断。他还要说明从某人的恶行或罪恶中会产生什么后果,除非由被告来对如此明显的可耻行为进行报复,否则他的名声、父母、子女,以及某些对一切人都弥足珍贵的东西都会受到这种行为的影响。
[29]当指控者对罪行提出的指控被转移到其他人或其他事物身上,这就是推卸罪责。推卸罪责可以用两种方式完成:有时候转移责任,有时候转移行动本身。下面是一个转移责任的例子:罗得岛人指派某些人担任驻雅典的使节。财务官没有把他们应当领取的盘缠支付给他们,于是使节们就没有出发。他们被告上法庭,受到的指控是:“他们应当出发。”他们的回答是:“我们不应该出发。”问题是:“他们应该出发吗?”被告提出的理由是:“旅费通常是由公共资金支付的,而不是由财务官支付的。”驳斥是:“无论如何,你们都要履行国家指派给你们的任务。”有待法官裁定的要点是:“要是从公共资金中应当付给使节们的钱没有支付,那么他们可以放弃职责吗?”
这种案子和其他案子一样,首先需要看清能否从关于事实的争论或其他争论中得到什么帮助。其次,许多在对比和反诉中使用的论证也可以用于这种案子。
要是能做到的话,指控者首先要捍卫被告说对行动负有责任的人。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指控者会说本法庭不涉及其他人的错误,只涉及受到指控的人的错误。然后他会说,每个人都应当考虑他自己的职责;如果一位官员犯了错误,那么不等于其他官员也有理由犯错误;最后,如果财务官有失职表现,那么应当单独起诉他,就像单独起诉使节一样,对财务官的起诉不应当与为使节辩护联系在一起。
在处理了从其他争论中产生的要点以后,辩护律师会做出以下论证来推卸责任:首先,他要说明是谁的错误在导致事件发生;然后,由于这一事件是由其他人的错误引发的,因此他要说明他的当事人按照被告所说的那样去履行职责是不可能的,或者说被告不一定非要履行职责。在这里有无可能的问题可以按照有利的原则来进行考察,其中包含着一种必然的因素;而是否一定要履行职责的问题应当联系荣誉的原则来考察。这两个论题在议事性的演讲中会得到更加准确的处理。[69]下一步,律师会断言被告已经尽力做了他能做的一切;正是由于另外一个人的错误,他们才不能恰当地履行职责。然后,在指出另外一个人的错误之后,律师必须说明被告有着良好的意愿,对国家忠诚,还可以用下面这样的证据来支持这个陈述:他在担任其他职务时的勤奋、他从前的言行举止;律师还可以指出这个行动对被告有利,不去则对被告不利,去了才与他以往的生活一致,但是由于别人的错误,他没有能够履行职责。
[30]但若罪责不是转移到某个确定的人身上,而是转移到某些环境,比如,就像在这个案子中一样,那个财务官死了,由于这个原因使节们没有拿到钱,因此在没有机会指责另外一个人或回避责任的时候,可以恰当地使用其他一切论证而无需改变,这样的论证可以从所谓避重就轻这个论题中产生,对此我们现在就要进行讨论。[70]
就像在已经讨论过的“设想的”争论中一样,相同的普遍论题对双方都适用。但下面这些做法则是荒谬的:指控者的讲话使听众听后感到受指控的罪行没什么大不了的,而被告声称自己不应当受惩罚,因为罪责不在自己而在于别人。
当被告否认归罪于他的那个行动与他或与他的职责有关,并且说这个行动并无罪责可言,不应当归罪于他时,那么被转移的是行动本身。这种案子可以举例如下:从前,在批准与萨莫奈人签订的条约时,一位出身贵族的青年在他的将军的命令下抓住了献祭用的猪。[71]然而,元老院拒绝履行条约,指挥官投降了萨莫奈人,而某些在元老院里的人说这个抓了献祭用的猪的青年也必须投降。这里的指控是:“他必须投降。”回答是:“他一定不能投降。”问题是:“他必须投降吗?”被告的理由是:“这不是我的职责,也不在我的权力范围之内,因为我太年轻,只是个士兵,握有大权的指挥官才有权判断这是不是一个光荣的条约。”指控者的答复是:“你在用庄严的宗教仪式批准这个最可耻的条约时起了作用,所以你必须投降。”有待裁决的要点是:“假定他无权制定条约和参加神圣的仪式,他应当向敌人投降吗?”这种案子与前面的案子不同,在前面的案子中,被告承认自己不得不做指控者说的必须做的事情,但是把原因归于有某些人或事干扰了他的意愿,也没有做出避重就轻的请求。我们知道,这样的请求有很大的影响。但是在这个案子中,他一定不要指责另一方,也不要把罪责转移到其他人身上,而要证明这个行动与他个人、与他的权力或他的职责并没有什么关系。在这个案子中,这一点是新的。哪怕指控者在指控中也经常转移罪责,就好比在一个案子中有人指控另一个人,说他在有执政官在场的时候却听从执法官的命令,拿起武器参战。[72]正如前一个例子中被告否认相关行动与他的职责或权力有关一样,在这个案子中,指控者否认这个行动与被告的职责或权力有关,用这样的推论来支持他自己的指控。在这个案子中,双方都必须使用高尚和有利的原则,引用历史上的有关例证,用类比的证据和推理来考察每个人的职责和权力是什么、受审者有无这样的职责和权力。如果普遍论题为申斥或抱怨提供了理由,那么可以根据案子的境况来提出普遍论题。
[31]避重就轻是一种抗辩,在抗辩中被告虽然不否认行动本身,但是请求宽恕。它有两种形式:寻找借口(purgatio)和请求开恩(deprecatio)。寻找借口就是一种抗辩,为被告的意图辩护,而不是为他的行动辩护。寻找借口又有三种形式:无知、偶然、必然。
被告声称自己对某事不清楚,这种时候就是在用无知充当借口。例如,某个民族有一条法律,禁止向狄安娜[73]献祭公牛犊。有些水手在碰上暴风骤雨时发誓,如果能够平安返回已经看得见的港口,他们要向那里的神庙献上一头公牛犊。但是那里的神庙正巧是狄安娜的,向她奉献公牛犊是违法的。由于不知道这条法律,他们上岸以后向神庙献了一头公牛犊。于是他们被带去受审。指控是:“你们违反法律,向这位神灵献了一头公牛犊。”他们的回答包括认罪和避重就轻。他们的理由是:“我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指控者的回答是:“无论如何,由于你们已经做了违法的事,因此你们应当受到惩罚。”有待法官裁决的要点是:“假如他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但他不知道这件事一定不能做,那么他应当受惩罚吗?”
在辩护中指出命运女神的某些举动挫败了被告的意图,这就是在用偶然性做避重就轻的抗辩,比如下面这个例子:拉栖代蒙人有一条法律,不向某些祭仪奉献牺牲的缔约人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献祭之日在即,有位缔约人赶着牲畜从乡下去城里献祭。突然来了一场狂风大雨,流经拉栖代蒙的尤洛塔河河水猛涨,使那个人根本无法赶着牧畜过河。为了表明心迹,这个缔约人把所有牲畜都放在河岸边,让那些想要过河的人都能看见。尽管人人都知道河水暴涨挫败了他所做的努力,但还是有某些公民把他告上法庭。对他的指控是:“你有义务提供献祭用的牺牲,但你没有准备好。”他的回答是认罪和回避罪责。他的理由是:“河水突然猛涨,因此牲畜无法渡河。”指控者的回答是:“不管怎么说,你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你要受到惩罚。”有待法官裁决的要点是:“假定这个案子中的缔约者违反了法律,原因是河水猛涨挫败了他的努力,他应当受惩罚吗?”
[32]当被告在辩护中说自己之所以做某事是因为有某些力量超出了他能控制的范围时,就把必然性用到避重就轻的抗辩中来了。例如:罗得岛有一条法律,任何载有公羊的船只在港口中一经发现就要被没收充公。海上发生了一场暴风雨,狂风的力量迫使水手违反他们的意愿进入罗得岛的港口停靠。当地的财务官[74]宣布把船只充公,但船主对此表示不服。指控是:“这艘载有公羊的船在港口被抓获。”回答是认罪和避重就轻的。船主的理由是:“把我们逼近港口的是暴风雨的力量,这种必然性无法抗拒。”指控者的回答是:“不管怎么说,按照法律,这艘船要没收充公。”有待法官裁决的论点是:“法律规定要没收在港口中抓获的载有公羊的船只,假定这艘船是被大风刮进港口的,而船上的人并不想进港,那么这艘船应当没收吗?”
我们已经把三种避重就轻的例子放在一起,因为它们的论证规则相同。在所有这些抗辩中,首先,如果案情提供了某些机会,那么指控者应当从推测中引入论证,以便通过某些推论证明这些被说成是无意的行动实际上是有意的。然后他应当引入关于必然、偶然、无知的定义,伴以某些无知、偶然、必然在其中起作用的例子,把被告的事情与这些例子区别开来,说明它们之间是不同的,指出被告不可能不知道,或者指出被告做的事情不是由于偶然或必然。在此之后他应当说明这样的事情是可以避免的,或者指出用理性能够预见到事情的后果,或者指出要是被告采取某些措施,这样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然后指控者还可以进一步使用这个定义来说明被告的行为不应当被称作无知、偶然或必然,而应当称作懒惰、粗心或愚蠢。如果对必然性的屈服在任何情况下都意味着行动的卑劣,那么可以提出一个普遍论题来进行反驳式的证明:忍受或忍耐命运,甚至死亡,而不是屈从于必然性是一种更好的选择。然后可以使用我们在法律的争论这个名目下描写过的论题[75]来考察法律和公平的性质,就好像这个案子属于有关公平的争论中的“确定的”部分,可以将其置于其中考虑,而无需提及其他事情。如果有机会,他可以在这个时候引用那些提出某些借口但仍旧没有得到宽恕的例子,然后进行比较,说这些例子更加值得宽恕。他还可以采用议事性的讲话中的论证,指出被告的借口是恶劣的,是权宜之计,指出这是一桩严重的案子,如果有权惩罚的人忽视了这个案子,将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33]另一方面,被告能够把所有这些论证转为己用,从中得出不同的结论。尤其是,他可以花一些时间为自己良好的意愿辩护,夸大阻碍他实现意图的环境,说自己已经做了该做的事,再要做其他事情是不可能的,在所有事情中都要考虑意图,不判他无罪无法令他信服,人们对他的软弱进行谴责,但软弱实际上是所有人都有的弱点;最后,如果对实际上无罪的他进行惩罚,那么没有什么事情能比这更令人震惊了。
现在来说普遍论题:指控者会对这种避重就轻的认罪和请求宽恕进行攻击,指出要是一旦认为需要考察的不是行动本身而是行动的借口,那么就会给犯罪提供机会。被告可以对并非由于他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某种不可抗拒的力量而带来的不幸遭遇表示悲哀,夸大命运的力量和人类的虚弱,请求陪审团考虑是否要在他已经遭受的苦难之上再加上他的对手的残忍申斥。
如果看到在这些例子或其他例子中也有关于法律文字的争论,那么不应当感到奇怪。我们不得不把这个问题分开来谈,因为某些种类的案子可以直接考虑案情本身,而某些种类的案子包含其他形式的争论。因此,当研究了所有争论形式之后,不难把这种争论形式的内容[76]转换到每个案子中去,这样做也是恰当的。这就好比所有关于认罪和避重就轻的例子都包含有关法律文字的争论,这种争论涉及文字的名称和意义。但由于我们正在谈论认罪和避重就轻,所以我们要提出这方面的规则,而关于文字的名称和意义则放到别处去讨论。[77]现在让我们来考虑认罪和避重就轻的第二种形式。
[34]“请求开恩”是一种抗辩的名称,其中不包括对行动的辩护,而只有对宽恕的请求。这种形式几乎无法推荐在审判中使用,因为一旦承认了过失,就很难向以惩罚过失为职责的人请求开恩。但是部分地使用这种形式还是可以接受的,尽管你的案子不能依靠它。比如,要是你正在代表一位勇敢的或杰出的人讲话,他为国家做了许多事,你就可以用这样的方式为他求情:“陪审团的先生们,如果你们能让这个人重新为大家服务,让他对你们重表忠心,在这样的关键时刻,我向你们恳求,看在他过去立下的汗马功劳的分上宽恕他的错误,仅仅是因为你们宽厚的名声和他的美德,他应当能够从你们那里得到他所要求的宽恕。”然后还可以夸大他的功绩,用一个普遍论题引导陪审团进入一种容易宽恕的气氛。因此,尽管这种形式一般不在审判中使用,而只在少数场合起作用,但无论如何在元老院和公民大会上是可以经常采用的,所以我们也要提出请求开恩的规则。例如,元老院(或者公民大会)举行一次时间很长的会议,审议有关叙法克斯[78]的问题。在由卢西乌斯·奥皮米乌[79]主持的公民大会上,人们发表很长的讲演,谈到昆图斯·努米托尔·浦鲁斯。[80]在这个案例中,恳求怜悯的呼吁超过了采取法律行动的要求。演讲者没有发现,使用有关事实的争论证明他对罗马人怀有深厚的感情是很容易的,就好像在为他恳求宽恕时强烈主张人们念在他以往的功劳上宽恕他一样。
[35]因此,要求得到宽恕的人必须讲述自己的良好行为,要是有可能,还要说明它们比当前的错误具有更大的分量,所以人们应当保护他而不是伤害他。然后,要是有的话,他还可以提到他的先人的功绩,指出他做这种事不是出于仇恨或残忍,而是由于愚蠢,或者受了某些人的怂恿,或者是出于某些高尚的或合理的原因。然后他可以做出保证或许诺,要接受这一错误教训,牢记宽恕者对他的仁慈,永远不再犯这样的错误。然后他可以指出,如果他们能够帮他的忙,他也许会在处理某些重大危机时出大力。此后,如果事实允许,他可以说明他是国家的某些大人物的亲属,或者说他的家庭很早就是这些大人物的朋友,指出他热诚的志向和家庭的高贵,说那些地位很高的人希望他得救,悲哀地而不是傲慢地指出自己拥有所有其他各种光荣而又伟大的品格,所以他应当得到的是荣誉而不是惩罚。然后他可以引用某些犯了大错,但得到宽恕的例子。还有,要是他能说明自己在掌权时倾向于宽恕,那么也会对他的案子有很大帮助。他还可以把罪行说得很轻,说这一罪行几乎不会带来什么不良后果,证明对他这样的人实施惩罚是可耻的,不合时宜的。然后他必须按照本书第一卷中提到的规则,[81]用普遍论题来激起人们的怜悯。
[36]另一方面,对手会夸大罪行,说这些事情没有哪一样是无意中干的,而是全都出于残忍和恶意。他要指出被告十分傲慢,不值得怜悯。要是可能,他会指出被告一直不友好,没有可能成为我们的朋友。如果已经提到被告的某些良好行为,他会证明这些行为的完成都是出于某些卑劣的动机和恶意,或者指出后来发现被告怀有深仇大恨,或者指出被告做的这些好事与他做的坏事相比微不足道,或者指出应当对被告做的坏事进行惩罚,因为被告做的好事已经受到奖赏。然后还可以说宽恕是卑劣的、不合时宜的,早就应当对被告进行惩罚,如果不利用这个机会,那是极端愚蠢的。最后他还会指出必须记住人们以往对他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如何否定和仇恨被告。
普遍论题可以用来申斥罪行,但对另一方来说,也可以用来使人们对那些由于碰上噩运而不是由于自身邪恶而遭遇苦难的人表示怜悯。
现在,由于类别众多,我已经在“定性的争论”上停留很久,现在似乎必须提醒读者关于这种争论还有哪些内容没说,使他的心灵可以不被这个主题所包含的内容的多样和差别所吸引而误入歧途。
我们说过,公平的这个术语用于包含正义和非正义的本质、奖赏与惩罚的原则这样一些问题的案子。我们已经解释了包含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的案例。
[37]现在剩下要解释的还有奖惩。事实上,有许多讲话是由要求某些奖励组成的。例如,有人经常在法庭上提出奖励指控者的问题,也经常在元老院或公民大会上提出奖励的要求。没有人会认为引用了在元老院发生的某些事为例,我们就放弃了与法庭审判有关的原则。因为只要是对某人表示满意或不满意,那么尽管这样的讲话可以归类为政策辩护,但它根本不像商议性的讲话,也不像宣布政策那样提出,所以它可以被当做司法性的或争论性的讲话,因为要对某个人做出裁定。但是一般说来,勤奋学习所有讲话的功能和特点的人会发现它们在大的方面和一般的排列上有差别,也能看到在对讲话做更小的划分时它们全都相互联系在一起。
现在让我们来考虑奖励。卢西乌斯·李锡尼·克拉苏[82]在担任执政官的时候摧毁了山南高卢的一些匪帮。这些土匪没有什么杰出的领袖,甚至连个像样的领导人也没有,在知名度和人数上也还不够资格被称作罗马人民的敌人,然而由于他们经常搞突然袭击,因此使整个行省很不安全。克拉苏返回罗马后要求元老院认可他取得的胜利。在这样的案例中和在要求宽恕的请求中,我们不会对通过提供或驳斥理由来达到这样一些裁定的要点感兴趣,因为除非有某些争论或某个争论的一部分与案子相关,这里判断者要决定的问题仅仅或完全包含在这样的问题中。在要求宽恕的请求中,问题是:“他应当受惩罚吗?”在这个案例中,问题是:“他应当受到奖励吗?”
[38]现在我要提出适用于奖励问题的论题。奖励问题可以分成四部分:要给予奖励的贡献、接受奖励的人、奖励的种类、给予奖励的能力。
考察贡献要联系贡献的特点、做贡献的时间、贡献者的意图以及相关的机遇。联系贡献的特点考察贡献举例如下:贡献是大还是小,要做出这样的贡献是困难的还是容易的,贡献是独特的还是一般的,这些有贡献的人得到尊敬和荣誉是由于他们的功劳还是仅仅由于虚假的伪装?联系做贡献的时间:做贡献的时间是在我们需要的时候吗?是在其他人不能或不愿提供援助、受援者已经放弃希望的时候吗?联系贡献者的意图:他这样做是否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是否竭尽全力做了一切能做的事情。联系相关的机遇:贡献者做这些事是有意识的还是偶尔为之,有没有偶然因素在激励他的动机。
在接受奖励的人这个名目下可以做以下考虑:贡献者的生活方式;贡献者为了这件事付出了什么样的努力;贡献者在其他时间有无做过类似的事情;贡献者有无利用别人的劳动来为自己赢得奖励或者获得诸神的赐福;贡献者他有无否认过这样的贡献应当得奖;贡献者做出的贡献是否已经得到足够的荣誉;贡献者是否有义务做这些事;贡献者之所以这样做是否因为要是不做就会受到惩罚,而不是想要通过完成这件事来获奖;贡献者从前是否寻求过奖励,有无用模糊的希望来换取确定的奖赏;贡献者有无为了避免惩罚而声称得过奖,从而使整个案例显得好像已经做出了对他有利的决定。
[39]在奖励的种类这个名目下应当考虑提供什么样的奖励、需要提供多大的奖励、为什么要提供奖励、每一行动应当得到什么样的奖励和得到多大的奖励。然后可以问,在我们祖先的时代人们是否得过这样的奖励,为什么?还可以强烈主张不要把这样的奖励弄得太普通了。在这里,反对进行奖励的人会使用普遍论题:首先,英雄的表现和对职责的忠诚必须视为神圣的行为和诸神的馈赠,既不能为低劣者享有,诸神也不会不加区别地将这种品质赐给所有人而使之变得很普通;其次,如果对美德的奖赏非常普遍,人们就不会那么渴望成为有美德之人,只有美德非常罕见、获取美德非常困难的时候,对美德实施奖励才是公平的、令人快乐的;再次,在我们祖先的时代,有过英雄表现的死者被视为配得上这样的荣誉,要是他们看到现在连这样的人也能得到同样的奖赏,他们难道不会认为他们的荣誉被削减了吗?然后可以指出这些古代英雄的名字,拿来与你们反对的人做比较。可以被寻求奖励的人使用的普遍论题是夸大他自己的行动,把那些得过奖的人的行为与他自己的行为做比较。然后他会强烈主张说,要是他这样的行动也不能得到奖励,那么其他人就不敢去追求美德了。
当有人要求给予某些重大奖赏的时候,就要考虑给予奖励的能力。在这个案例中要考虑的是有无足够的土地、税收、金钱用做奖品。普遍论题:国家的资源应当增加,而不是减少;当事人是一个无耻之徒,竟然要求国家对他做出的贡献支付工资,而不是因此而对国家感恩。另一方面可以强烈主张说,在奖励多少钱的问题上争论不休是很卑鄙的,当事人并没有要求对他做的工作支付工资,而只是要求对他的良好表现给予常规的荣誉。
关于“争端”已经说够了,我想我们现在应当讨论涉及书面文件的争论。
[40]如果对文字有怀疑,那么争论就转向书面文件。这种争论产生于文字的歧义、文字和意义的差异、法律之间的冲突、类比推理和定义。由于书面表述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意思,因此不知道作者到底是什么意思,在这种时候争论就从文字的歧义中产生了。这种争论大体上是这样的:一位父亲立下遗嘱,让他的儿子做他的主要继承人,要儿子把一百磅银盘留给他的母亲。遗嘱写道:“让我的继承人按照意愿给我的妻子一百磅银盘。”父亲死后,母亲要她的儿子给他一百磅精美、昂贵的银盘。儿子说,只有当“他”愿意的时候他才有义务把银盘给她。在这里如果可能的话,首先可以指出这个表述并无什么歧义,因为在日常对话中人人都习惯这样使用这个词或短语,讲话者会证明它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的。其次可以指出必须阅读它的上下文,只要读了,疑点也就清楚了。如果孤立地考虑语词本身,那么每个词,或者至少大多数词会显得有歧义,但在考虑了整个上下文以后还把它们看做有歧义的,那就不对了。再次,必须从作者的其他文字、行动、言语、气质,乃至于整个生活来估量这个词的含义,考察包含歧义在内的整个文件,考察它的每个部分,看有无任何内容与我们的解释相反,或者与我们的对手理解的意义相反。根据整个语境、作者的性格、与某些性格相关的品质,很容易做出这样的估量。
其次,要是有机会,应当指出我们的对手做出的解释比我们的解释会带来更大的不便,因为他的解释不能贯穿到底,而我们提出的解释可以很容易、很方便地加以把握。例如,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我们不妨设想有这样一条法律:“妓女不得戴金冠;如果她戴了,将给予没收充公的惩罚。”提起诉讼者争辩说,按照法律要把戴了金冠的妓女抓起来充公,另一方可以极力主张说,把妓女当做公共财产根本没有办法管理,更何况抓了妓女也没有满足法律的要求,但若没收金冠就容易管理了,也满足了法律的要求,这样做不会引起什么不便。
[41]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要点是,如果接受由我们的对手提出的解释,那么书面文件作者似乎并没有变得比较方便、比较体面,或者更有必要轻视某些事物。要提出这一论点,我们可以说我们所做的解释才是体面、方便、必要的,而对方的解释并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如果争论产生于法律条文的歧义,那么我们必须说我们的对手所提供的解释就好像是在讲另外一条法律。如果能够指出法律条文的作者要是采用我们的对手的解释,那么他会怎样写,这样做会有很大的帮助。例如,在这个关于银盘的案子中,这个女人可以说要是立遗嘱者把选择权留给他的继承人,那么加上“按照愿望”这几个词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不写这几个词,继承人无疑也会按照他自己的意愿分赠遗产。因此,立遗嘱人要是为了继承人的利益而想添加这几个并没有限制继承人利益的词,那么他简直是疯了。在这类案子中必须使用这样的论证:“他会以这样的方式写,”“他不会使用这个词,”“他不会把这个词放在这个地方。”这些考虑尤其揭示了作者的意图。然后可以问,这个文件是什么时候写的,以便可以知道他当时为什么这样写。最后可以使用商议性的演讲论题,我们必须指出对于立遗嘱者的书写和对于我们的对手的核准来说,什么样的理解才是比较方便的、比较体面的,如果有机会扩大这些陈述的基础,双方都可以使用普遍论题。
[42]要是一方遵循文字的准确含义,而另一方在整个诉讼中都以他对作者含义的解释为依据,那么有关文字和意义的争论就发生了。把他的辩护建立在作者含义基础之上的人有时候会指出作者的意思始终如一,可以取得同样的结果,而有时候则会指出作者的意图是对文字的原有含义做一些修饰,以适应特定的场合,以便实现某些行动或事件。他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证明作者的意思始终如一:有一户人家的家长,有妻子但是没有孩子,写下这样的遗嘱:“如果我生了一个儿子或几个儿子,他或者他们要继承我的财产。”然后是那些套话。接下去写道:“如果我的儿子未成年就死了,那么这些东西都归我的继承人。”结果他没有生儿子。于是他的亲属就与那个具有未来所有权的继承人发生了争论,在立遗嘱人假定的儿子未成年就死去的情况下他享有财产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说,立遗嘱人的意思必须符合某些时间或事件,因为这里唯一可能的意思是反对那些诉讼者对遗嘱做字面解释,捍卫他们自己的继承权。但是,坚持要从意义上理解遗嘱的人会提出另外一种论证,在其中说明立遗嘱人的意思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并非在任何场合和任何行动中都有相同的分量,所以应当在某些行动或事件的启发下进行解释,使之适合具体的场景。这种论证要由公平论证这个名目下的假设性的论题来支撑。有时候用对比。例如,尽管法律禁止夜晚开启城门,但某人在战争期间为了让援军进入城内还是在晚上打开了城门,这样他们就不会被敌人消灭,因为敌人就在城墙边上驻扎。有时候用“反对指控”。这方面的例子是:有位士兵杀了向他施暴的军官,尽管人类的一般法律禁止杀人。也可以使用“推卸罪责”。这方面的例子是:尽管法律给一位使节确定了赴任的具体时间,但他没有启程,因为财务官没有给他提供旅费。还可以使用“认罪和避重就轻”,以无知为理由恳求宽恕,就像前面举过的那些例子一样:用公牛犊献祭、藐视权威、那艘战船、尤洛塔河涨水。[83]我们小结一下:文字的意义既可以用来表示文字作者希望实现的一件确定的事,也可以用来证明他希望在这样的情况下和这样的时间里实现他的愿望。
[43]为文字的字面含义进行辩护的人可以在大部分时间里使用下面的所有论题,其中又有一大部分论题可以在任何时间使用:首先要高度赞扬文件作者,与此相关的一个普遍论题是,法官应当注意成文的东西,而其他的东西都不要管;如果能提供某些法律文件,也就是提供整部法律或部分法律条文,那么这一点可以得到更多地强调;此后,可以使用最有效的论证来比较反对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人的行动和目的,指出哪些是成文的,哪些是已经实施的,法官宣誓过要做些什么。最好以多种方式使这个论题多样化,首先表达自己心中对另一方的言论的惊讶,然后转向法官的职责,问他们除了聆听或期待以外他还能怎么想。然后可以向对方发问,就像对待证人一样,问他是否否认法律是这样定的,或者是否否认他的行动违法,或者努力想要违法,并且在对方敢于做出否认时要他停止讲话。但若对方不否认这些论点,而是继续争论,那么就说任何人都没有理由认为自己曾经见过比对方更加可耻的人。在这一点上进行纠缠是明智的,就好像已经没有必要或不再可能说什么似的。可以频繁地读文件,拿对方的行动与法律文字做比较,频繁地转向法官。与此相连,还应当向法官指出他们立下的誓言,指出他们必须遵守什么样的程序,指出有两个原因在使法官犹豫不决:文件写得晦涩不清;被告否认任何指控。
[44]在文件清晰、被告也承认了一切的时候,法官必须遵守法律而不是解释法律。一旦明确了这一点,那就是攻击对方能够提出的论证的时候了。在对两种情况做出答复的时候要进行论证,也就是在已经明确作者的真正意思与文件的字面意思不一样的时候,就像我们上面已经引用过的那个关于遗嘱的争论一样,或者说要引入一个假设性的论证来说明遵守文件的字面含义为什么是不可能的或不需要的。
如果断言作者的真正意思与字面意思不一样,那么拘泥于字面意思的人会说:为了做到无可争议,这个人已经给我们留下了清晰的文字来表达他的意思,继续对此进行争论是不对的;要是把离开书面文字当做一条原则建立起来,将会带来极大的不便。因为这样一来,那些写下书面文件的人就不会感到他们已经写下来的东西是确定的和不可更改的,而要是变得习惯于偏离书面文字,那么法官也会感到无所适从。因此,如果目的在于执行文字作者的意愿,那么律师会强调说是他而不是对方在坚持作者的意愿;如果一个人对文字的解释依据作者自己的话,而另一个人并不根据作者本人给我们留下的书面文字去了解作者的意愿,那么前者的理解要更加接近作者的本意,可以说,这些书面文字如同一幅画,表达了作者的意愿,据此方可做出自己的推论。
如果诉讼者提出辩解或借口来坚持作者的本意,那么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驳斥:首先,不否认犯法,但却虚构某些犯法的理由,这样做是极为荒谬的;其次,要是能够这样做,那么整个世界都会颠倒。指控者一般会说服法官,使他们相信被告卷入了一桩罪行,还会提出驱使被告犯罪的原因;但现在则是被告本人提供了犯下过错的原因。然后诉讼者会做出下述划分,每个名目之下都有许多适用的论证:首先,没有任何法律会接受这些违背法律条文的辩解或借口;其次,如果有其他法律允许这样的行为,那么当前的案子与这样的法律无关;最后,哪怕有法律允许这样做,至少这条理由也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45]上述第一个名目之下可以用这样一些论证来支撑:法律条文的作者并不缺乏理智、勤奋或机会来清楚明白地说明他的意思;要是他想到有什么例外,那么他要排除有可能提出来的借口并不困难。立法者习惯于在立法时考虑到例外的情况。因此可以阅读那些包括例外在内的法律来看这部法律有无任何章节允许相关的例外的地方,或者在同一位立法者制定的其他法律中弄清立法者有没有在涉及例外的地方更好地讲明了如何处理例外情况。另外,应当指出接受一个辩解或借口无非就是排斥法律,因为一旦考虑到某个辩解,就把它看得比法律还要重了,因为这样的辩解并没有写进法律。如果建立了这条原则,一旦人们知道你们按罪犯的人品来断案,而不是按照你们宣誓要执行的法律来断案,那么人人都会提出辩解去寻找犯罪的机会。[84]还有,他可以说明,一旦偏离法律,使法官能够做出裁决,使其他公民能够生活的所有原则都会变得不稳定;法官如果偏离了法律条文,那么他们将无所适从,也没有任何方法使民众对他们做出的违反法律的裁决表示赞同;如果不按照整个国家共同遵循的法令办事,而是各行其是,按照个人的意见、念头和想像去处理他的所有事务,那么其他公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事。然后,他可以对法官本人的兴趣提出质疑,问他们为什么要在处理其他人的事务上花费那么多时间,为什么要让公共职责阻碍他们为自己谋利益;为什么他们要做出确定的誓言;为什么要在特定的时间集合,又在特定的时间散去,但他们中间没有任何人提出辩解或借口不为国家服务,除非有法律中做了具体规定的原因。在如此众多令人讨厌的细节上受到法律的约束,他们认为公平吗?如果他们认为公平,那么还会允许我们的对手去违反法律吗?然后可以问法官另外一个问题,他们是否承认被告把他所说的与法律相违背的借口作为一个例外写进法律,而他们正在做的事情比添加到法律中去的例外更加鲁莽,更加无耻。或者再进一步问,如果法官想要用他们的权威给法律添加条款,民众会允许吗?但是,在不能更换或改变法律的书面文字的时候就在实际判决时做出更改,这样的做法更加胆大妄为。然后可以强调,在民众没有机会考察案情,对它表示同意或反对的时候,部分或全部放弃法律,或者改变它的任何条款,都是不恰当的,这样的行为肯定会给法官带来恶名;这里不是修正法律的地方,现在也不是改变法律的时候;这样的行动应当在民众面前进行,由民众来进行;如果民众现在想这样做,那么他想要知道修正案是由谁提出来的,哪个机构会接受它;对此他看到的后果是产生党派纷争和想要抗拒修正案的愿望。有鉴于此,他要强调对方律师的建议不仅是极为不利的,而且也是非常恶毒的,所以法官现在只能不改变法律,无论法律有多么不合理,如果民众对法律有意见,那就留到以后由民众自己来修正法律。此外,要是手头没有书面文件,我们应当努力去获取,我们不应当相信被告,哪怕他并没有什么危险;但是现在我们有成文法,因此接受这个罪犯的论证,而不接受清楚明白的法律条文,是愚蠢的。依据这些论证以及其他相似的论证可以说明,与法律条文相违背的辩解或借口一定不能接受。
[46]第二个名目就是论证,哪怕其他法律允许接受这样的辩解或借口,但在这个案子中不允许。要做到这一点,可以指出这里讲的其他法律处理最重要、最有利、最高尚、最神圣的事情,不适用于当前这样卑劣、罪恶的案子。或者可以指出这条法律是精心制定的,其中的条款适用于一切情景,也已经考虑到了某些例外,要从这样精心制定的文件中去掉任何内容连想都不要想。
第三个名目之下的论证对那些坚持字面意思的人特别重要,在论证中他应当说明,如果接受与法律文字相反的辩解是恰当的,那么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由对手提供的辩解。这个论题对他来说必不可少,因为反对字面意思的人肯定会一直引证公平的原则。想要为某些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相反的行为获得认可必须高度谨慎,不要试图借助公平原则的帮助来达到这一目的。如果指控者也能削弱这一论证,那么他的指控就会在各方面显得更加公正与合理。因为他的讲话的前面部分全都用来使法官相信,即使不愿意也要信服它是必要的,但现在要做的是,即使它不是必要的,也要使法官信服它是必要的。如果能够使用我们在上面已经详细提供过的规则,亦即那些用对比、反诉、推卸罪责、认罪和避重就轻的论证来为自己辩护的人使用的论题,[85]可以用这样的论题作为案子所需要的论题攻击由我们的对手提供的辩解,那么这一点是可以做到的。或者说,要在自己提供的原因和辩解中说明在法律或遗嘱中为什么要这样写,这样写有什么目的,从而使我们的案子显得也像是得到文字的实际意义和作者意愿的支持,而不仅仅是得到书面文字的支持。或者指出,使用其他争论要点无疑也可以证实罪行。
[47]另一方面,攻击字面含义的讲话者会首先提出一些论证,以证明自己提供的辩解的公正;或者指出他带着什么样的意图或计划这样做,这样做的目的何在;无论采用什么样的辩解,他都会用我们在上面已经讨论过的假设性的论证进行辩护。[86]当他在这个论题上花费时间,使他的行动和他的辩解具有一个相当公正的外表,那么他会使用下述论证来反对他的对手,以证明他的辩解必须被接受。他会指出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实施不恰当、不公正的行动;法律规定的所有惩罚都是为了惩罚邪恶;法律条文的作者要是能够复活,他也会认可这个行动,也会在相同的处境中做同样的事;法律的作者在特定的时代为出自某个阶层的法官提供裁决的依据,因为会有这样一个司法组织,不仅能够阅读他的法律(这是任何儿童都能做到的),而且也能用心理解法律和解释作者的意图;还有,如果立法者已经把法律赋予无知者和野蛮的法官,那么他会把一切细节都写得非常清楚;但是由于他知道将要审判这些案子的人的品质,所以他没有给那些完全清楚的条文再添加些什么。因为他不把你们当做在法庭上大声宣读他的法律条文的职员,而是当做他的意愿的解释者。
然后他会问他的对手:“假定我做了这些事,而这些事情也已经发生了——在此可以提到任何有着最体面理由的行动或者提出肯定能够得到宽恕的请求——你还会对我进行指控吗?”但是法律不允许例外。已经用文字表达出来的例外情况不能覆盖所有案子,而有些不证自明的事情可以通过对例外情况的理解而不是通过例外的表达来覆盖。然后可以坚持,如果我们拘泥于条文的字面含义,而不是遵循演讲者的意图,那么按照法律或成文的规定,什么事情都不能做,连日常对话也不能进行,家中的规矩也不能维持。
[48]然后依据有益和体面的原则,他可以指出反对者所说的必须遵循的行为有多么不恰当和卑鄙,而我们的行动或我们要求的行动有多么有益和体面。然后可以说,法律的价值不在于语词,因为语词只是苍白无力地表达了意图,而是因为语词所包含着的有益原则,以及立法者的智慧和关心。接下去他可以提到法律的真正本质,指出法律的本质是由法律条文的意义组成的,而不是由语词组成的,遵循意义的法官可以比遵循语词的法官更好地执行法律。还有,如果对那些胆大妄为的罪犯和那些以某些体面而又必然的理由犯法的人施以同样的惩罚是骇人听闻的,因为这些人虽然偏离了法律的字面含义,但没有偏离法律的意义。使用这些论证以及其他相似的论证,他可以证明按照一般的原则有时候必须接受一个理由,在这条法律下必须接受这条理由,他为自己的行动提供的理由必须被接受。
正如我们说过的那样,坚持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演讲者会发现,要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对方所宣扬的正义或公平,那是有用的,所以反对字面含义的演讲者会把书面文字的某些内容加以转换,使之适应他的立场,或者指出它包含某些歧义,通过这样的办法来获得极大的好处。然后,他会以这些歧义为基础,为有助于他的立场的某些段落进行辩护;或者引入某个词的定义,解释这个不利于他的词的含义,用来支持他自己的立场;或者指出书面文字未能表达的意思,这就是类比推理的方法,对此我们将在下面讨论。[87]简言之,无论以什么方式,无论有多少合理性,他可以借助法律文字来为自己辩护,一旦他的立场得到抽象正义的充分支持,他会得到极大的好处,因为要是能够消除对手的立场所依据的基础,他就能削弱和减轻对手的力量和效果。
来自其他假设性争端的普遍论题可以适合双方。此外,捍卫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的演讲者可以使用下述普遍论题:对法律做判断应当联系它们自己内在的依据,而不应当联系违法者的利益;对法律的敬重应当高于一切。反对法律字面含义的人可以使用下述普遍论题:法律的价值取决于立法者和国家的意图,而不取决于语词;立法者想要保护正义和公平,但这样的意图却被语词阻挡,这有多么不公平啊。
[49]两条或多条法律要是不一致,就会产生有关法律冲突的争论。下面是一个例子。有一条法律规定,诛戮僭主者应当得到通常给予奥林匹克赛会胜利者的奖励,他可以向行政官提出任何要求,行政官应当满足他的要求。另一条法律则说:当僭主被诛戮时,行政官应当诛灭他的五族。亚历山大在帖撒利的费赖自立为僭主,他在夜晚睡觉时在床上被他的妻子蒂贝杀死。她要求保留她与这个僭主所生的儿子作为她诛戮僭主的奖励。有些人指出,按照法律这个孩子应当处死。于是,这个案子被提交法庭审判。[88]
在这样的案例中,同样的论题和规则适用于各方,因为每一诉讼者必定要维护他自己的法律,攻击与之相冲突的法律。所以,诉讼者首先应当对法律进行比较,看哪一条法律适宜处理最重要的事务,所谓最重要就是最紧急、最荣耀、最必要。从中产生的结论是,要是不能同时遵守两条(或者多条)相互冲突的法律,那么应当把其中的一条视为应当优先服从的法律,因为它要处理的事务是最重大的。其次,诉讼者应当考虑的是:哪一条法律是最近通过的,因为最近通过的法律总是最重要的;哪一条法律命令做某事,哪一条法律允许做某事,因为命令就是必须做的,而允许就是可由个人选择的;哪一条法律对违反者规定了惩罚,或者哪一条法律规定的惩罚最重,因为需要优先服从的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最具体;哪一条法律是命令,哪一条法律是禁止,因为表示禁止的法律经常会以开列例外的方式来修正表示命令的法律;哪一条法律用于整个一类事务,哪一条法律只用于某一部分事务;哪一条法律的制定针对许多共同的案例,哪一条法律的制定针对某一个案例,因为针对某一案例或某些具体情景制定的法律似乎更加贴近案子,与审判的关系更加密切;有无在一个案例中,一条法律要求对违法者马上采取行动,而其他法律允许某些推延或延期,因为必须先完成的事情应当首先完成。还有,诉讼者应当努力说明他引用的法律用语是准确的,而与之相反的法律是通过推理、类比、定义提出来的,显得模糊不清,因为有着清晰表述的法律似乎更加强大,更加有约束力。还有,他应当说明他使用的法律条文意义和文字一致,然后证明其他法律条文有着与字面含义不同的意义,所以,要是可能的话,可以视之为两条法律,而不仅仅是不一致的问题了。最后,要是情况许可,我们应当说清我们的原则,两条法律都是我们要加以坚持的,而我们的对手却认为必须放弃其中的一条。
可以很好地考虑由这个案例本身提供的普遍论题,也可以借用一些关于有利和高尚的更一般的论题,指出哪些段落是坚持法律所必须予以强调的。
[50]某人依据一个书面陈述得到一条在其他地方都找不到的原则,这种时候源于类比推论的争论就产生了。比如,有一条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疯了,他的亲属和族人都有权控制他和他的财产[89];还有一条法律规定,家庭的主人无论以什么方式立下遗嘱,涉及他的家人和财产[90],都应该从其所愿;另外一条法律规定,如果家庭的主人没有留下遗嘱就死了,那么他的家人和财产归他的亲属和族人所有。某人被确证为杀害了父母,没有任何机会逃避惩罚,他的脚上马上被戴上木枷,他的头被布袋蒙上,关进监狱,直到准备好另一只袋子把他装进去投入河中。[91]此时,他的一些朋友带着写字用的木板和见证人来到监狱,为他写一道遗嘱,记下他所希望的继承人,并让他在木板上留下签名。这个人后来被处决了。一场关于继承的争论在这道遗嘱上的继承人和犯人的亲属之间展开。与此案相关,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要剥夺这种处境下的杀人犯立遗嘱的权力。但是依据其他法律,那些对罪犯实行处罚的人和那些与立遗嘱相关的人,都必须通过类比推理来考虑他是否有权立遗嘱的问题。
至于论题,我们认为这种风格的论证可以使用下列论题或其他相同性质的论题:首先,赞扬和支持你们引用的法律;然后,把当前的情况与法律已经接受的原则进行对比,以便说明二者之间的相似性;然后,比较两个案子,指出承认一个案子的公正不一定要否认另一个案子的公正,讲话者要对此表示惊讶,指出这个案子实际上也是公正的,或者更加公正。然后他可以争论说,这个案子没有法律规定,因为相关的规定是为另一个案子制定的,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样的案子不会有任何人犹豫不决;再说有许多法律省略了许多具体规定,但是没有人会认为它们已经被省略,因为可以从其他有法律规定的案例中推导出相关的规定。最后,他应当指出他的立场是公正的,就像处理一个关于公平的争端的确定部分一样。
反对延伸法律的诉讼者不得不攻击两个案子的相似性,只要指出它们在种类、性质、方式、重要性、时间、地点、人格、名声等方面的不同,他就能做到这一点,尤其是要能够指出被视为同类案子加以引用的那个案例属于哪一类,而被比较的案例又属于哪一类,因此不宜对二者采取同样的立场。如果也能使用类比推理,那么他可以采用上面提到这些论证,如果不能使用类比推理,他可以指出除了法律条文,不能考虑其他因素;他可以说有许多法律与这些案例有关,但对一个案子只能使用一条法律,一切事情都可以证明为相同或不同。
普遍论题:喜爱类比推理的人可以说,从成文的东西推论出不成文的东西是恰当的,没有人可以做到用一条法律涵盖所有案例,立法者可以制定最恰当的法律,使未能涵盖在法律中的特例也能依据成文的法律进行理解。反对类比推理的人可以说,推论并不比占卜好到哪里去,不能为他想要处理的各种案子提供法律依据的立法者是愚蠢的。
[51]文件中的某些语词的含义如果有问题,那么在案子中就可以使用定义的办法来处理。下面是一个例子。有一条法律规定:“在暴风雨中弃船逃跑的任何人都将失去一切,船只和货物都属于那些仍旧留在船上的人。”有两个人在远海航行;一个人拥有这艘船,一个人拥有船上的货物。他们看到海上有条船翻了,落水者在游泳呼救。出于怜悯,他们把落水者救了起来,又把那艘倾覆了的船拉上。稍后他们也遇上了狂风,暴风雨如此狂烈,迫使那位也是水手的船主登上大船拉着的小艇避难,尽其所能从小艇上指挥大船前进。那位货主在船上跌倒,被他自己的佩刀碰伤。那个被救上来的水手掌起了舵,尽其所能拯救这艘船。后来天气变好了,海浪把这艘船送进了港口。那位跌倒在自己佩刀上的商人只受了一点轻伤,很快康复。这三人都要求得到这艘船和货物。在这个案例中,各方都去法庭寻求法律根据,对语词的意义产生了争论。他们想要给“弃船”、“留在船上”和“船”下定义。这个案子可以使用那些适合定义争端的论题来进行论证。[92]
现在,我已经解释了适用于争论性讲话的论证形式,下面我要提供适用于在议事性和展示性讲话中进行论证的论题和规则。每一讲话总会围绕某些争论点,某些论题特别适用于这些讲话。这些论题与“争论点”并无什么区别,但尤其适用于这些类型的讲话想要达到的目的。例如,人们一般同意,争论型的讲话的目的是公平,亦即“高尚”这个更大的论题下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亚里士多德接受“有益”作为议事性讲话的目的,而我宁可把高尚和有益二者都当做目的。而议事性讲话仅以高尚为目的。因此,某些形式的论证要以适合各种类型讲话的共同方式来处理,而另外一些形式的论证要特别提到整个讲话的目的。如果我不明白讨论可以弄清晦涩的问题,清晰的案例也会被过多的语言弄得晦涩,那么我会毫不犹豫地给每一种争端都提供一个例子。所以,现在让我们开始提供议事性的演讲的规则。
[52]有三类事物值得寻求,另一方面,也有与之相反的三类事物需要加以避免。有些事物吸引我们,凭的是它们的内在价值,而不是因为拥有了它们就可以获利,属于该类事物的有美德、知识和真理。但有另外一些事物值得寻求,不是因为它们自身的价值和天然的本善,而是因为从它们可以产生出某些利益或好处。金钱属于这一类。还有,某些事物兼有两类事物的品质,它自身的价值在吸引我们,而得到它们也能给我们带来某些利益,因此该类事物更加值得我们追求。该类事物的例子有友谊和好名声。无需我们多说,就可以知道这三类事物的对立面。但是为了更加准确地陈述这条原则,所以我们要非常简洁地提到这三类事物的名称。属于第一类的事物可以称作高尚的,属于第二类的事物可以称作有利的。由于第三类事物拥有某些高尚的特点,又由于高尚是一种较为高级的品质,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它们称作高尚的,尽管我们明白它们无疑是一个复合体,既是高尚的,又是有利的。由此可以推论,高尚和有利是我们想要寻求的事物的品质,卑劣和无益是我们想要加以回避的事物的品质。这两种事物——想要追求的和想要躲避的事物——与两种重要处境相连:必然的和暂时的。必然的处境要结合力量来考虑,暂时的处境要结合事件和人来考虑。我们在本卷晚些时候还会比较具体地写下这两种处境的细节。[93]现在让我们来解释高尚事物的本质。
[53]我们把所有因其自身的原因而被我们寻求的事物称作高尚的,或者是全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或者是部分由于其自身的原因。现在,由于高尚的事物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简单的,一部分是复合的,所以让我们先来考虑简单的。属于该类的每一事物都可以用一种意义或名称涵盖,这就是美德。美德可以定义为与理性和自然秩序相和谐的心灵习惯。因此,当我们开始变得熟悉美德的所有部分时,我们将考虑高尚、纯洁、简单的事物的全部范围。美德有四个部分:智慧、正义、勇敢、节制。
智慧就是关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不善不恶的知识。它的组成部分是记忆、理智、预见。记忆是心灵回想已经发生过的事情的能力。理智是心灵确定某事物是什么的能力。预见是事先知道将要发生的事情的能力。
正义是在保存公共利益的时候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一份的心灵习惯。它的第一原则产生于自然,后来由于利益的原因,人们的某些行为规则成了习俗,然后,源于自然的原则和由习俗批准的原则都得到了宗教的支持和法律的维护。自然法就是那些并非来自意见,而是植根于我们的内在本性的东西,它包括宗教、义务、感恩、复仇、崇敬、真理。宗教就是使人们事奉和崇拜一种较高的自然秩序,人们把这种自然秩序称作神。义务就是能够使人尽到某种职责、乐意为亲人和国家做贡献的这样一种情感。感恩包括记住友谊和由他人提供的服务,并想要对这些恩惠做出回报。复仇就是抵抗暴力、伤害或者会引起伤害的事情,以保护自己的行为。崇敬是一种使人对那些处在崇高地位的人表示尊重并荣耀他们的情感。真理是一种品质,被视为真理的事情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不能更改的。
[54]习惯法可以是一个原则,在很轻微的意义上它源于自然,以后又被习惯——比如宗教——所滋养和加强,它也可以是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的从自然中产生但被习俗所增强的法律,也可以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得到公众的批准、已经成为共同体的习惯的任何原则。属于习惯法的有契约、公道[94]和先例。契约就是某些人之间的协议。公道就是正义的事情,对所有人都公平。先例就是从前根据某人或某些人的意见决定的事情。成文法就是写成书面文件向民众公布、要民众遵守的事情。
勇敢是一种品质,凭着勇敢人们可以承担危险的任务和忍受艰难困苦。它的组成部分有:高昂(highmindedness)、自信(confidence)、忍耐(patience)、顽强(perseverance)。高昂指的是思考并带着伟大的想像去执行重大的任务。自信是一种品质,在执行重要的光荣任务时带着必胜的希望,对自己非常相信。耐心是一种为了实现高尚有用的目的而连续承担困难而又艰巨的任务时的意志。顽强就是在执行一项精心安排的行动计划时的坚定和执著。
节制就是用理性对欲望和其他不恰当的心灵冲突进行坚决而又审慎的控制。它的组成部分是克制(continence)、宽厚(clemency)、羞怯(modesty)。克制就是在理性的指引下控制欲望。宽厚就是对心灵进行温和的约束,使之不趋向于低劣的人格。羞怯就是一种羞耻感,或者是一种可以确保服从权威和荣誉的情感。所有这些品质都因其自身的原因而被人们追求,尽管没有什么利益与它们相连。对这一点的证明与我们当前目的无关,也和教科书所要求的简洁不符。另一方面,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要加以回避的品质不仅包括这些品质的对立面——比如胆小是勇敢的对立面,不义是正义的对立面——而且还包括表面上与这些品质相似,但实际上相差甚远的品质。例如,缺乏自信是自信的对立面,因此是一种恶;鲁莽不是勇敢的对立面,而是与勇敢相似或相关的品性,但它也是一种恶。以相同的方式,每一种美德都可以发现与其相邻的一些恶,这些恶要么有着确定的名称,比如鲁莽与勇敢相邻,顽固与顽强相邻,迷信与宗教相邻,要么没有确定的名称。所有这些恶的品质,加上善的品质的对立面,都应当归入要加以回避的品质。关于完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应当加以追求的高尚事物我们已经说够了。
[55]现在,我想我应当谈谈同时也伴有利益的事物,不管怎么样,我们也把它们称作高尚的。有许多事物吸引我们不仅由于它们内在的价值,而且也由于从它们中间可以产生利益;这类事物包括荣耀、地位、势力、友谊。荣耀就是拥有广泛的名望,并且伴有赞扬。地位就是拥有高贵的职务,可以带来尊重、荣誉和敬畏。势力就是充分拥有某种力量、尊严或资源。友谊就是某人仅仅出于对他所爱的人的利益而为之做好事的欲望,同时也有一种情感上的回报。由于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演讲涉及公共问题,所以我们把友谊和从友谊中产生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由此可知人们之所以向往友谊,既是因为有这些利益,也是因为友谊本身的缘故。我之所以要这样说,为的是不让有些人误认为我在谈论各种友谊。事实上,确实有人认为人们寻求友谊仅仅是为了利益的缘故,而有些人认为寻求友谊是为了友谊本身,还有人认为寻求友谊既是为了友谊本身,又是为了利益。哪一种观点有着最坚实的基础,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在另外的时间加以讨论。当前在演讲训练的范围内,我们就说人们寻求友谊有双重原因。由于有些友谊与宗教方面的顾忌相连,有些则没有,有些友谊是老的,有些友谊是新的,有些友谊产生于他人对我们的仁慈,有些友谊产生于我们对他人的服务,有些友谊会有较多的利益,有些友谊会有较少的利益,因此对友谊性质的考察就要考虑寻求友谊的原因的价值,还要考虑寻求友谊的时间和场合是否恰当,还要考虑道德责任、宗教义务和时间长度。
[56]利益可以存在于身体之中,也可以存在于身体之外。然而,就大部分外在利益而言,它们会带来身体[95]的利益。以国家为例,一个国家有许多事物,比如田地、港口、金钱、舰队、水手、士兵、同盟者,这些都是国家保证其安全与自由的工具,另外一些事物对国家的伟大做出或大或小的贡献,比如城市的宏大,城市惊人的美貌,城市格外地富有,拥有大量友好邻邦。这些事物不仅使国家安全和稳定,而且也使国家变得重要和强大。因此,利益似乎有两部分:安定与力量。安定就是合理、不间断地保持安全。力量就是占有充分的资源,以保存自身而削弱他国。还有,可以恰当地联系上面提到过的这些事情,问哪些事情可以完成,哪些事情可以很容易地完成。我们把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而无需做出巨大努力、不需要庞大开支、不会遇上很大的麻烦或没有麻烦的事情称作容易的。一项任务尽管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需要很大的开支,还会遇上麻烦,或者需要长时间的连续工作,从各方面来考虑都是困难的,或者从最重要的方面来考虑是困难的,然而尽管面临这些困难,还是能够完成和达到目的的,这样的任务就称作可能的。
我们已经讨论了高尚和利益,剩下来要说的就是与此相伴的性质,亦即必然的和暂时的。[96]
[57]在我看来,所谓必然就是没有力量能够抗拒和阻碍某些可能完成的任务的某些事情,这样的必然性不能替换或消除。为了把事情说得更加清楚些,我们可以举例说明它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任何木头做的东西必然能够被火燃烧。可朽的肉体必然会在某个时候死去。我们刚才所说的必然就需要这种必然的力量。当这种必然性在演讲中出现,那么这种力量当然也可以称作必然的;但若出现的仅仅是其他难事,那么我们就在上面讨论过的“这件事能完成吗”[97]这个问题的名目之下考虑它们。还有,我似乎看到有些必然带有某些限定,而有些必然是简单的和绝对的。例如,当我们说“卡西利努姆(Casilinum)人必然投降汉尼拔”的时候,我们在一种意义上使用必然这个词;而当我们说“卡西利努姆必然在汉尼拔的力量下沦陷”时,我们在不同的意义下使用必然这个词。在第一种情况下有这样的限定,“除非卡西利努姆人宁可饿死”。他们要是宁可饿死,就不一定要投降了。但是第二个陈述的情况不一样,无论卡西利努姆人选择投降还是饿死,卡西利努姆在汉尼拔的力量下沦陷是必然的。对不同种类的必然做这样的区别有什么用呢?我可以说,一旦遇上和必然性有关的主题,用处可大了。如果碰上的必然是简单的必然,那么我们没有理由说它有用,因为它已经完全没有加以修饰的可能。然而当我们使用必然这个词的意思是我们希望回避或者得到某些事物时采取的某个行动是必然的,那么我们必须考虑在什么范围内这个限定是有益的或高尚的。要是你在某种条件下看到你要寻求的事物处在有益的状态,那么你会发现没有任何事情是必须做的,除非有某些被我们称作限制的原因。以同样的方式可以指出,有许多必然的行动没有相同的限定。说可朽的人必死就属于这类没有限定的必然。除非加上限定“他们宁可饿死”,人要吃东西才不是必然的。因此,如我所说,一定要始终考察限定的性质。限定的性质始终与必然的范围有关,要么与高尚联系起来考虑,好比说“如果我们希望高尚地生活,这是必然的”,要么与安定联系起来考虑,好比说“如果我们希望安定,这是必然的”,要么与便利联系起来考虑,好比说“如果我们希望生活便利,这是必然的”。
[58]最大的必然就是做那些高尚的事情,其次的必然是安定,第三种,也是最后一种必然是便利,这种必然无论如何比不上另外两种必然。衡量这些必然经常是有必要的,所以,尽管高尚高于安定,遵循高尚还是遵循安定也还是一个问题。从这个问题似乎可以提出一个确定普遍的规则。尽管在考虑安定时可以暂时不考虑高尚,但是至少可以在将来凭着勇敢和努力重新发现高尚。如果这是不可能的,那么就应当首先考虑高尚。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似乎只思考安定的时候,我们也可以真实地说我们关心的是高尚,因为没有安定我们就绝不可能获得高尚。我们在这样的情况下注意安定,或者适应安定的需要,或者当前对此保持沉默以等待另一个机会,除非我们看到,为了荣耀和高尚我们值得抛弃我们的利益。在我看来,在这个名目下讨论的主要事情是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希望获得或回避某个事物,那么使我们所采取的行动成为必要的是什么?换句话说,什么是限定。弄清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把我们的精力花在与真实状况相一致的地方,可以判明每一情况下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最大的必然。
所谓暂时的性质指的是事情的某些方面由于时间、行动的结果、行动的实施、人的兴趣与欲望等方面的原因而发生变化,因此不能再按照过去的样子来对待它们,或者不能再按照一般的情况来对待它们。例如,到敌人那边去是一种卑鄙的行动,但若带着乌利西斯那样的目的去敌人那里,[98]那就自当别论了。把钱扔进大海是无用的,但若带着像阿里斯提波那样的目的,那就有用了。[99]所以,有某些事情必须联系时间和意图来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它们确定的性质。在所有这些事情中,必须考虑这样的场合需要什么,当事人关心什么,必须加以考虑的不是正在做什么,而是这件事是带着什么样的精神、有什么样的联系、在什么时间、持续了多久完成的。根据这些划分我们再来考虑从人们表达的意见中得出来的看法。
[59]从论及人格特征时使用的论题中会产生赞扬和责备,这些内容我们在上面已经讨论过了。[100]如果希望更加系统地处理这个主题,可以把人格特征划分为心灵状况、身体状况和外在状况。心灵的德性就是我们最近讨论过的那些组成部分。[101]身体的德性就是健康、美貌、力量、速度。外在的德性就是公职、金钱、联姻、高贵的出身、朋友、国家、权力,以及其他所有被人们认为属于这一类的东西。必须应用于这些事物的原则可以在任何地方使用;这些品质和性质的对立面是大家都明了的。
还有,在赞扬和责备中,一定不要过多地关注讲话的主题所涉及的身体的天赋条件,或者把外在的善的作用说成是产生这些身体状况的原因。因为,赞扬一个人的好运是愚蠢的,指责一个人的好运是傲慢的;但是,赞扬一个人的心灵状态是荣耀的,责备一个人的心灵状态是非常有效的。
现在,我已经说明了在各类演讲中进行论证的原则,我想,关于开题我已经说够了,这是修辞学的第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由于修辞学的这个部分已经在本卷和上一卷中完成,本卷又已经很长,所以我们在以后各卷中再讨论其他论题。
[1]西塞罗:《论演说家》第1卷,第2章。
[2]雄辩(eloquence)一词亦可译为“修辞”或“口才”。
[3]职业一词的拉丁原文是studium。
[4]修辞学的本质在古代是一个长期激烈争论的主题。
[5]这里提到一些历史人物:加图,全名马库斯·波喜乌斯·加图(Marcus Porcius Cato,公元前234—前149年),公元前195年担任执政官;莱利乌斯全名盖乌斯·莱利乌斯·萨皮恩(Gaius Laelius Sapiens),公元前140年担任执政官,是西庇阿的亲密朋友;阿非利加努,全名普伯里乌·高奈留·西庇阿·艾米利亚努·阿非利加努(Publius Cornelius Scipio Aemilianus Africanus),公元前147年和公元前134年担任执政官,消灭迦太基,他和莱利乌斯是所谓“西庇阿小集团”的主要成员;革拉古兄弟,提比略·塞普洛尼乌·革拉古(Tiberius Sempronius Gracchus),公元前133年担任保民官,盖乌斯·塞普洛尼乌·革拉古(Gaius Sempronius Gracchus),公元前123年担任保民官,他们是改革家,是公元前202年打败迦太基名将汉尼拔的老阿非利加努(Scipio Africanus the Elder)的外孙。
[6]高尔吉亚(Gorgias)是公元前5世纪著名的智者,出生于西西里岛东部的林地尼(Leontini)。
[7]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大哲学家(公元前384—前322年),柏拉图的学生,后创立逍遥学派,曾当过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
[8]参阅亚里士多德:《修辞术》1358b7。
[9]赫玛戈拉斯(Hermagoras)是公元前2世纪的希腊修辞学家,生于特诺斯(Temnos)。
[10]西塞罗在这里似乎误解了赫玛戈拉斯的观点,这位修辞学家主张修辞学的领域也可以归属哲学领域。这里提到的第一个和第三个问题是斯多亚学派提出过的问题,其他问题是伊壁鸠鲁学派的问题。
[11]争端的拉丁原文是constitutio,这个词是对希腊文stasis的拉丁翻译,在西塞罗后来的著作中写为status,指争论的起点。
[12]这里使用的逻辑概念涉及概念的从属关系(或属种关系),属概念是上位概念,种概念是下位概念。一类事物包含另一类事物,前者是后者的属;后者是前者的种。西塞罗在属与种之下还提到第三个划分层次,译为“类”(sub-heads,subdivisions,class)。
[13]作者在本书第2卷中这样做了。
[14]腓力(Philip)是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大帝之父,史称腓力二世(公元前382—前336年)。
[15]或者译为“推理”(reasoning,inference)。关于这种争论的定义参阅本书第2卷第50章。
[16]“argumentum”的原意是命题、阐述、论证,此处译为杜撰。可参阅作者下面的论述。
[17]巴库维乌斯:《残篇》397,诗人全名马库斯·巴库维乌斯(Marcus Pacuvius),大约出生于公元前220年。
[18]恩尼乌斯:《编年史》,第7卷,第223行。恩尼乌斯(Ennius)是罗马诗人、悲剧家(公元前239—前169年),写有十八卷的诗体《编年史》,现存600余行残篇。
[19]特伦斯:《安德里亚》第51行。特伦斯(Terence)是罗马喜剧诗人,大约公元前195年生于迦太基。
[20]特伦斯:《安德尔斐》(Adelphi)第60—64行。
[21]参阅本卷第13章。
[22]拉栖代蒙(Lacedaemon)即斯巴达。
[23]这里用的动词三种时态是过去时、现在进行时、将来时;中文动词没有时态变化形式,中译文用表示时间的副词来说明。
[24]大革拉古全名提比略·塞普洛尼乌·革拉古,公元前169年担任监察官,公元前163年被选为执政官。与他同时担任监察官的是盖乌斯·克劳狄·浦尔彻(Gaius Claudius Pulcher)。
[25]见本卷第43章。
[26]作者在这里谈的是修辞学,而不是逻辑学,但他用了两个逻辑学术语。从他所举的例子来看,他称作归纳的实际上是比喻,而他所说的演绎也并非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所以作者是在非常松散的意义上使用这些术语的。
[27]苏格拉底(Socrates),雅典哲学家(公元前469—前399年);埃斯基涅斯(Aeschines)是苏格拉底的学生,哲学家和演说家。
[28]阿丝帕希娅(Aspasia)是希腊雅典伯里克利时代的名妓。
[29]色诺芬(Xenophon),希腊历史学家(约公元前430—前356年),苏格拉底的学生。
[30]厄帕米浓达(Epaminondas),底比斯著名将领(约公元前418—前362年),文中提到的对斯巴达人的战争发生在公元前385年。
[31]塞奥弗拉斯特(Theophrastus)是希腊哲学家(约公元前370—前286年),亚里士多德的学生,逍遥学派的重要人物。
[32]西塞罗在这里搞错了,逍遥学派的演绎推理只有三个组成部分,分成五部分是当时采用演绎推理的修辞学家的分法。
[33]见本卷第29章。
[34]库里奥是西塞罗的朋友,公元前76年担任执政官,全名盖乌斯·斯利伯纽·库里奥(Gaius Scribonius Curio)。
[35]参阅本书第2卷第4—16章。
[36]普劳图斯(Plautus)是罗马喜剧家(公元前254—前184年),全名提多·马西乌斯·普劳图斯(Titus Maccius Plautus),据说写过130部剧本,现存20部。
[37]这两章中的“办法”一词的拉丁原文是locus,英文译为topic,原意为“论题”、“细目”,意译为“办法”。
[38]此处所说的修辞学家阿波罗尼乌斯(Apollonius)可能是指阿波罗尼乌斯·莫隆(Apollonius Molon),西塞罗听过他的课。
[39]朱诺(Juno)最初是意大利的一位女神,主掌妇女和生育,后来与希腊神话中的天后赫拉混同,成为罗马主神朱庇特之妻,战神玛斯之母。
[40]赫拉克利亚(Heraclea)的宙克西(Zeuxis)是希腊画家,鼎盛期约为公元前425—前400年。
[41]提西亚斯(Tisias)是希腊修辞学的创始人,生平不详。
[42]伊索克拉底(Isocrates)是希腊修辞学家,雅典十大演说家之一,公元前436年生于雅典,卒于公元前338年。
[43]见本书第1卷第8—14章。
[44]见本书第1卷第24—25章。
[45]疑心这个词的拉丁原文是suspicio,这个词还有暗示的意思。
[46]古罗马人的姓名一般有两个、三个或者更多组成部分。例如,西塞罗(Cicero)的全名是Marcus Tullius Cicero。Marcus是本名或第一名字(praenomen),是父母给子女起的名字;Tullius是族名(nomen),整个部族的成员都有这个名字;Cicero是家族名或别号(cognomen)。希腊人只有一个名字,因此文中称希腊人为无经验的。
[47]参阅本书第1卷第25章。
[48]参阅本书第1卷第52,53,55章。
[49]参阅本书第1卷第25—28章。
[50]参阅本书第1卷第26—27章。
[51]指本卷第4章中所举的那两个旅行者的案子。
[52]参阅本书第1卷第53—55章。
[53]盖乌斯·弗拉米纽斯(Gaius Flaminius)是罗马将军和政治家,公元前232年任保民官,公元前223年任执政官,公元前217年再次任执政官,在特拉西美涅湖(Lake Trasimene)战役中被迦太基名将汉尼拔打败。
[54]参阅本卷第52—58章。
[55]参阅本书第1卷第31章。
[56]此处“即决法庭”的拉丁原文是recuperatores,这个词的意思是一个由三人或五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进行即决审判。
[57]参阅本卷第22章。
[58]参阅本卷第6章,指展示性的、议事性的、司法性的案例。
[59]参阅本书第1卷第6章。
[60]罗马的执法官在任职期间公布有关法律程序的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司法经验的积累,逐渐发展成一部民法典。
[61]见本卷第15章。
[62]此处原文为Amphictyons,是希腊人的宗教会议的名称,第一次宗教会议在泰莫比列召开,以后在德尔斐召开。
[63]见下面第24章。
[64]参阅本卷第22章。
[65]参阅本卷第52—58章。
[66]参阅本卷第24章。
[67]这里的意思是说法庭从来没有对霍拉提娅为库里亚提乌伤心的事做过什么决定,因此她这件事不能作为证据。
[68]参阅本卷第25章。
[69]参阅本卷第28章。
[70]参阅本卷第31—36章。
[71]关于这个历史故事的详情参阅李维:《罗马史》第1卷第24节。此处讲述的情况无疑是修辞学的虚构。
[72]执政官和执法官都有权召集部队,但执政官的地位比执法官高。
[73]狄安娜(Diana)是罗马女神,相当于希腊女神阿耳忒弥斯,主掌狩猎、林地、生育、月亮等。
[74]财务官的拉丁原文是quaestor,可能是希腊文Tamias的翻译,但在大多数希腊城邦中财务官的权力不仅仅限于财政事务。
[75]参阅本卷第22—27章。
[76]亦即关于法律文字的争论。
[77]参阅本卷第42—48章。
[78]叙法克斯(Syphax)是罗马的一个非洲行省的名字,在第二次布匿战争期间,当地人先与罗马人结盟,后来又和迦太基人结盟。
[79]卢西乌斯·奥皮米乌(Lucius Opimius)是罗马贵族军人,公元前121年任执政官。
[80]昆图斯·努米托尔·浦鲁斯(Quintus Numitorius Pullus)是福莱格赖人的将领,后来背叛母邦,向罗马将领卢西乌斯·奥皮米乌投降。
[81]参阅本书第1卷,第55章。
[82]卢西乌斯·李锡尼·克拉苏(Lucius Licinius Crassus)是罗马杰出的演说家,公元前95年任执政官。
[83]参阅本卷第29—31章。
[84]注意西塞罗在这里突然改变讲话口吻,直接对陪审团(你们)讲话。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本卷第47章。
[85]参阅本卷第24—36章。
[86]参阅本卷第23—36章。
[87]参阅本卷第50章。
[88]这件事情在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Xenophon)的《希腊史》(第6卷第4章第35—37节)中有记载,但细节有出入。
[89]此处“亲属”主要指父系亲属,“族人”主要指与事主拥有同一族名的人。
[90]此处“家人”的意思是指“奴隶”,“财产”指无生命物。
[91]罗马人对弑父母的罪犯的惩罚是,把罪犯装入一只布袋,袋中装有狗、公鸡、蛇、猴,捆扎口袋后扔进河里,或掷入海中。
[92]参阅本卷第17—18章。
[93]参阅本卷第42—43章。
[94]公道(Equity)一词在《论公共演讲的理论》中译为“衡平法”。衡平法是法律用语。衡平法在罗马是执政官的法律,用以补充、辅助或取代原有范围太窄而又太刚性的法律。
[95]这里身体一词的英译文是body,既有身体的意思,也有团体组织的意思,所以作者接下去就以国家(body politic)为例。
[96]参阅本卷第52章。
[97]参阅上一章。
[98]参阅荷马:《奥德修纪》第4卷第242—264行。乌利西斯(Ulysses)就是荷马史诗中的英雄奥德修斯,他进入特洛伊城做间谍。
[99]阿里斯提波(Aristippus)是希腊哲学家(约公元前435—前366年),昔勒尼学派创始人。这则佚事记载于第欧根尼·拉尔修《著名哲学家的生平和著作》第2卷第77节。“阿里斯提波有一次航海旅行,发现自己上了一艘海盗船。于是他拿出钱来点数,然后好像是不经意地让钱掉进了海里,还很自然地装出悲伤的样子。”
[100]参阅本书第1卷第24—25章,第2卷第10章。
[101]参阅本卷第53—5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