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军对盟军的战俘政策析论——以沈阳盟军战俘营的日美战俘信息交换为例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军对盟军的战俘政策析论——以沈阳盟军战俘营的日美战俘信息交换为例

王铁军焦润明

有关二战时期日军在沈阳设立的盟军战俘营的研究,目前已取得一些成果。(1) 在这些研究中,主要以原沈阳盟军战俘营关押的美英战俘的口述史料和回忆录为线索,对沈阳盟军战俘营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是从总体上看,截至目前中国学术界对日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战俘政策,特别是日军对英美战俘的战俘政策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空缺状态,存在着以下的不足和缺陷。第一,缺乏对二战时期日军有关战俘政策的综合性研究。其主要体现为,由于缺乏对当时的国际法和战前日军的战俘政策资料的深入研究,一些学者对二战时期的日军在战俘政策的运用上是否有国别上的差异和歧视问题还缺乏深入的比较和探讨。第二,没有将1931年“九一八”事变至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期间日军对待中国军队战俘问题纳入研究的视野。第三,对沈阳盟军战俘营的研究受条件限制,还缺乏对中、日、美等方面的原始史料的收集、整理与研究。目前,我国学术界有关日军战俘营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对当事人的口述,或通过口述史料进行研究,从而缺乏对史实的权威性判断和理解。第四,没有将二战时期的日军战俘政策放到日本历史中去考察。日本自近代以来,先后发动了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参加了1900年八国联军的侵华战争,并参与1914年出兵山东半岛和1918年出兵西伯利亚等侵略行动。在这些战争或侵略行动中,日军采取了什么样的战俘政策,这些战俘政策同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的对华战俘政策以及后来在太平洋战争中的对盟军的战俘政策有什么样的区别和变化,也应该是我们今天研究日军战俘政策的关切点及重点。

本文所讨论的战俘政策,主要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对所俘交战国战俘的政策待遇,即日军有关战俘管理、战俘劳役薪金、战俘卫生、战俘移动、战俘死亡埋葬、战俘派遣、战俘惩罚、战俘通信、战俘运输等政策内容。本文将结合具体事例,综合讨论其相关内容及其实际运作。

由于沈阳盟军战俘营作为二战时期日军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唯一一所关押英美盟军战俘的战俘营,其对了解日军对盟军的战俘政策具有代表性。基于此点考虑,本文拟以日军在该战俘营的战俘政策为线索,通过对比日军在石家庄设立的中国战俘营的战俘政策,探讨二战时期日军在对待英美战俘、中国战俘上的差别以及原因,以期对日军在二战期间的战俘政策的本质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对二战时期日军战俘政策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厘清二战时期日军战俘政策的发展脉络和发展历史,而且还能有力地批驳日本右翼势力为战后远东军事法庭审判战犯“鸣冤叫屈”的言论,揭露二战时期日军的犯罪行径,告知世人历史之真相。

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袭美军的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发动的闪电战术使得美英澳联军措手不及,数十万盟军成为日军俘虏。战争初期,这些盟军战俘被日军临时安置在菲律宾、香港、新加坡等地的战俘临时安置所,其后被分别送往日本国内和各海外占领地关押。

沈阳英美盟军战俘营设立于1942年12月16日(2) ,是二战时期日军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唯一一所关押英美盟军战俘的大型战俘营。(3) 该战俘营最初关押的是同年11月11日经菲律宾俘虏收容所迁移而来的一千余名英美战俘。这些战俘先短暂地被关押在北大营原东北军军营,1943年7月,关押处移往在“满洲工作机械株式会社”修建的“昭南寮”。其间,这批盟军战俘连同后续押送来的盟军战俘又分别被编入该所和第一派遣所、第二派遣所、第三派遣所,以及第一分所和第二分所。(4) 按照战前日军军事制度规定,沈阳英美盟军战俘营属于日军的“军政”战俘营。(5)

二战期间,日军设立英美盟军战俘营源于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的日美间关于战俘待遇的约定。

1941年12月8日日军偷袭珍珠港后,日美两国相互宣战。同月27日,瑞士驻日本公使馆公使卡米修·格鲁杰向日本外务大臣东乡茂德递交了一份信函。在该信函中,美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议:“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意遵守公元1929年7月27日在日内瓦缔结之关于战俘待遇条约,并作为日内瓦国际红十字会组织条约之缔约国愿意适用于该条约之条款规定。另,美利坚合众国愿意在上述两条约之条款范围内,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条约适用于拘留之敌国非战斗人员。日本政府亦为上述两条约之签署国,虽未批准日内瓦条约,但美利坚合众国希望日本国政府能在两条约条款的意义上相互适用。关于本件,美利坚合众国希望得到日本国政府的意向和态度。”(6)

瑞士驻日公使馆公使转交的这份信函,明确表明了美国政府愿意遵守1929年7月27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国际红十字会公约》;同时,美国政府还表示,美国政府对于被拘留在美国的敌国非战斗人员也将适用于上述两个条约。虽然日本政府最后没有批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但作为该条约的签署国,美国政府希望日本政府能够遵守该条约的条款规定,并希望得到日本政府的正式回复。

瑞士驻日公使转交给日本外务大臣的信函中所提及的“1929年之国际条约”,是指1929年7月27日美国、英国、中国、日本等国在日内瓦共同签署的《国际红十字会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国际红十字会公约》规定了战争状态下,国际红十字会救援人员的待遇、战场救护、红十字会视察、战俘名单交换等问题;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是在1907年10月《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基础上扩大而成。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由八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总则4条,规定了该条约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由2条构成,规定了俘获战俘时的规定。第三部分分为5篇,是该条约的核心。第一篇为战俘的撤退;第二篇分8章,规定了战俘营的设置、设备、饮食衣服、卫生、文化、纪律、军官地位、经济来源和移送;第三篇为战俘的劳动,分为5章,详细规定了战俘的劳工组织、禁止的工作、劳动队和工资;第四篇为战俘对外的关系;第五篇为战俘与当局的关系,分3章,规定了战俘的申诉、战俘代表、对战俘的刑事制裁。第四部分为战俘的终止,规定了战俘遣返条件。第五部分为战俘的死亡处理。第六部分为战俘救济处和情报处的设立。第七部分为条约适用范围。第八部分为公约的执行。(7)

中国作为日内瓦会议的出席国,不仅在会议上签署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而且在会后中国政府也批准了该项公约。日本政府代表虽然在国际大会上代表日本政府签署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但由于日本军部内部对于该公约中规定的战俘待遇条款提出反对意见,使得日本政府没有批准该公约。

在收到了瑞士驻日公使馆公使转来的美国政府公函后,日本外务大臣东乡茂德代表日本政府于第二年1月29日正式回函瑞士驻日公使馆公使,并希望瑞士驻日公使馆公使将此回函能够转交给美国政府。在该信函中,日本政府表示:“一、日本帝国政府作为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国际红十字会之缔约国,将严格遵守该条约。二、日本帝国政府虽没有批准关于战俘待遇之1929年之国际条约,并不受该条约任何之拘束,但在日本权下之美国人战俘将适用于该条约之规定。”(8)

日本外务大臣的这份信函等于间接地向美国政府承诺了:1. 日本政府愿意遵守1929年7月签署的国际红十字会条约中的相关规定;2. 日本政府虽然没有批准1929年7月《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但是对于美国战俘将适用于该条约中的有关规定。

此外,日本同英国、加拿大等国也通过中立国阿根廷,相互承诺关于战俘及非战斗人员待遇问题,将遵守1929年7月签署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国际红十字会公约》。

在此前后,日美两国分别设立了拘留对方国的侨民和战俘的收容所,并在中央机关设立了战俘情报处以及相关的管理机构。日本陆军省在其陆军省下分别设立了“俘虏情报局”和“俘虏管理部”。(9) “俘虏情报局”系1941年12月27日根据日本政府公布的《俘虏情报局官制》而设立,是陆军省的外局,负责收集日军战场俘获的战俘信息收集与管理,首任局长为上村干男。“俘虏管理部”设立于1943年3月31日,根据陆军省制定的陆亚密1034号文件而设立,负责战俘的劳役、通信、交换、处罚等事项。首任部长由“俘虏情报局”局长上村干男兼任。

在日美两国相互承诺遵守1929年7月关于战俘待遇公约后,日军不仅在各地设立了战俘营,而且还通过中立国瑞士和国际红十字委员会互派交换船,交换外交官,互通关押战俘信函。

上述资料表明,二战期间,日美两个交战国通过中立国或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以及该组织驻日代表处,相互承诺了在战俘以及侨民问题上遵守1929年在日内瓦签署的关于战俘待遇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红十字会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国际红十字会的安排下,签署了交换外交官的交换船协定。此外,在国际红十字会的安排下,日美以及日英间还通过船只运送了战俘的慰问品和救济品。当然,日美以及日英之间的交换船并没有全部运走双方的本国侨民。其中,日英两国间因后来战局突变没有实现第二次交换船的运送;而在日本和美国国内以及占领地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对方侨民没有运回本国。例如,二战期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等地还设立了集中营,关押了大量日裔美国人以及日本侨民。二战结束后,在美国的日裔美国人和日本侨民以二战期间受到美国政府非法关押、没收财产和身心伤害为由状告美国政府,迫使美国政府向日裔美国人和日本侨民道歉并赔偿损失。

1942年12月16日,沈阳英美盟军战俘营成立后,日本通过中立国瑞士和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交换船,不仅向美国通报了在押英美战俘名单以及战俘死亡、处罚情况,而且还建立了沈阳盟军战俘营中关押战俘同在英美等盟国的战俘家属间的通信联系。

1942年12月,美国政府通过瑞士驻日公使馆公使向日本外务省递交了在美国国内和占领地等处关押的日本侨民以及日军战俘名单,并要求日本政府提供在日本国内及各占领地关押的美军战俘名单。同时,美英等国也通过国际红十字会组织要求日本政府提供关押在日本各地盟军战俘营中的战俘名单。日本外务省“在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在接到国际红十字会组织设在日本东京的红十字会代表处要求提供关押在日本各地的盟军战俘名单后,将函件又转呈给了日本陆军省。日本陆军省“俘虏情报局”在接到外务省“在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的函件后,致函分散在日本国内的仙台、福冈、东京、名古屋、善通寺、大阪、广岛盟军战俘营和台湾、朝鲜、上海、沈阳等地的海外战俘营,要求各地盟军战俘营报送被关押的美英等盟军战俘名单。1943年9月,沈阳盟军战俘营向陆军省“俘虏情报局”报送了关押在该地的盟军战俘名单,并详细列举了被关押战俘的出生地、被俘前所属部队以及军阶级别。在此基础上,1943年10月19日,日本陆军省“俘虏情报局”分别致函外务省“在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和国际红十字会驻日本东京代表处,送交了关押在沈阳盟军战俘营中的1349名盟军战俘名单。(10) 该名单比较详细地记录了盟军战俘被俘前的部队所属、军种、出生地和姓名。

此外,日军沈阳盟军战俘营还通过日本陆军省“俘虏情报局”和外务省“在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向国际红十字会组织、瑞士驻日公使馆通报了沈阳盟军战俘营中被关押盟军战俘的死亡、移动信息。例如,1943年11月30日,日本“俘虏情报局”基于沈阳盟军战俘营的报告,分别致函外务省“在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和国际红十字会驻日本代表处代表,通报了自菲律宾移送至沈阳盟军战俘营途中以及移交后在沈阳盟军战俘营中死亡的62名美军战俘名单,并期望国际红十字会驻日本代表处通过国际红十字会总部将该信息传达给美国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及美国政府。(11) 1944年4月11日,日本陆军省“俘虏情报局”分别致函外务省“在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和国际红十字会驻日本代表处代表,通报了1943年4月至6月间在沈阳盟军战俘营中死亡的4名美军战俘名单,并附有死亡详细日期及死因。(12) 再如,1944年10月14日,日军将在台湾盟军战俘营关押的20名美国战俘转移至沈阳盟军战俘营后,日本“俘虏情报局”于1945年1月19日行文致日本驻瑞士公使馆,通报了上年10月14日将20名美军战俘自台湾盟军战俘营转移至沈阳盟军战俘营一事(13) ,期望日本驻瑞士公使馆能够通过瑞士政府外交部将该信息传达给美国政府。此外,在1944年10月16日至20日,日本外务省分别致函日本驻西班牙大使、日本驻苏联大使和日本驻瑞士公使馆代办,训令其通过所在国政府外交部,向美国通报日本已经通过商船邮寄盟军战俘家信一事。

日美间有关战俘信息的交换还体现在日军对于处决美军战俘的信息情况通报上。

1943年6月21日晚上10时,关押在沈阳盟军战俘营的3名美军战俘在中国工友的暗中协助下,携带地图等逃亡工具,成功地绕过战俘营周围的铁丝网和日军的搜索队,逃离了沈阳盟军战俘营。

成功逃出沈阳盟军战俘营的3名美军分别为乔·B.查斯奇(Joe B.Chestain)中士、弗迪南德·F.梅里格鲁(Ferdinand F.Merinaglo)水兵和维克托·帕里奥迪(Victor Palioti)下士。乔·B.查斯奇中士被俘前服役于美军陆战队第4团第3营K连,24岁;弗迪南德·F.梅里格鲁被俘前服役于美军潜水艇“卡奴巴斯号”,21岁;维克托·帕里奥迪下士被俘前服役于美军陆战队第4团第1营B连,23岁。(14) 3名美军战俘依靠简单的东北地图和餐刀一路北上,在逃至中蒙边境附近的两家子时,假称德国坠机飞行员向未着警装的日伪警察问路。身份暴露后,3名美军战俘在致死、伤各一名日伪警察后再次被俘。同年7月12日,3名美军战俘经黑龙江省宪兵司令部被重新押回沈阳盟军战俘营。此后,3名美军战俘经由关东军军事法官组成的军事法庭简单审讯后,关东军军事法庭以逃亡罪并在逃亡中杀害日伪军警、暴力反抗等罪名宣判3名美军战俘死刑,并于同月31日被执行。受该事件的牵连,为3名美军战俘提供逃亡用地图的中国工友高德纯也被日伪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关入了“奉天第一监狱”。

美国政府得知该情报的时间最晚应在1943年8月上旬。其主要理由就是日军在枪决3名美军战俘后,美国政府在8月11日的广播新闻中,以美国海军部的名义发表了该事件的新闻稿。同月14日,日本陆军省通过日本情报部门的敌情广播监听日报,得知美国政府已经知晓该消息,立即责成陆军省下的“战俘管理部”部长召开外国记者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消息。从日军在1943年7月31日对3名美军战俘执行死刑令后到同年8月上旬的不到两个星期的时间中,美国海军就能够很快探听到该情报,并信心十足地通过广播播放出去,这本身就足以说明美国在中国东北存在着一个富有效率的情报网。这一点可能也是日军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召开外国记者会的最直接原因。

美国政府通过瑞士外交部要求日本政府提供在沈阳盟军战俘营被处决的3名美军战俘信息的时间大约是在1943年12月底。基于美国政府的要求,瑞士政府外交部指令该国驻日公使馆转达美国政府的要求。1944年1月25日,瑞士驻日公使馆公使致函日本外务省,转达了美国政府的要求。美国政府要求日本政府“依据1929年7月29日之日内瓦条约第60条有关战俘待遇问题一节,需要知道被控告者的身份、军衔和当前的居留地,以及控诉他们罪行的控诉事实。如果对他们宣判死刑,公使馆希望收到判决书以及犯罪的详细情况(依据日内瓦条约第65条和第66条)。此外,公使馆想了解该审判中,罪犯是否享有日内瓦条约第45条至第59条、第61条、第66条至第67条中规定的权利”(15)

瑞士驻日公使馆的信函中也明确无误地告诉了日本政府两个信息。第一个信息就是美国政府通过瑞士驻日公使馆,希望了解1943年7月在沈阳盟军战俘营中被枪决的3名美国战俘的姓名、犯罪情形、经过以及判决的理由。第二个信息就是事实上通过瑞士驻日公使馆暗示日本政府,美国不仅在沈阳乃至整个东北存在着一个富有效率的间谍网,而且美国政府在密切注视着日军在沈阳盟军战俘营当局的一举一动,希望日军沈阳盟军战俘营当局不要任意妄为。

日本外务省在接到瑞士驻日公使的信函后,于1944年3月25日致函陆军省“俘虏情报局”,要求陆军省“俘虏情报局”提供处理沈阳盟军战俘营中逃亡美军士兵事件的详细经过。(16) 同年4月10日,陆军省“俘虏情报局”起草了《关于奉天俘虏收容所美国人战俘处罚之回答》,通报了事件概要。

以此为基础,外务省“在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于同年5月1日起草了致瑞士公使馆公使的回函。(17) 在回函中,日本政府通过瑞士公使馆向美国政府通报了处罚关押在沈阳盟军战俘营的3名美军战俘的详细情况。

日本外务省起草的这封信函于同月8日送到了瑞士驻日公使馆。日本外务省的这封信函等于向美国重申了开战之初,日本外务大臣通过瑞士驻日公使馆向美国政府所做出的保证,即日本虽然没有批准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但是对美国战俘愿意遵守该条约。二战期间,日美两个交战国之间就沈阳3名逃亡美军战俘处罚的相互通报事件是二战期间日本向美国交换战俘信息的事例中最为典型的事件。

在以往日本同美国的战俘信息交换中,无论是日本还是美国对于向对方提供有关在押战俘的死亡信息时,通常只是给对方提供死亡战俘的名单、死亡数量,而无具体的死亡时间,当然更不会提供死亡战俘的死因或患疾致死的病名等。而此次战俘信息交换中,日方不仅提供了逃亡战俘的名单、军阶、年龄,还提供了从战俘逃亡到枪决战俘的整个事件概要。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二战期间,即使是日本枪决美军战俘也并不是将全部事件都通告给美国政府。如在1944年日本内地发生的多起日本军警枪杀被俘美军飞行员之事,就没有通过中立国通报给美国政府。其个中原因,主要是日军认为沈阳盟军战俘营的3名美军战俘在逃亡途中又致伤人命,比较理直气壮所以通报美国政府,而日军在本土发生的多起枪杀或虐杀美军飞行员事件大多属于未经审判或审判也无国际法依据而判处死刑的“丑闻”。故此,基于上述考虑,二战期间,日本同美国间就沈阳盟军战俘营中3名美军战俘处罚的通报是一个非常特例,不仅在战俘信息交换上具有典型意义,而且也有其原因和背景。

二战期间,不仅瑞士驻日公使馆成为日美间有关战俘信息交换的渠道,而且,国际红十字会驻日本代表处还通过日本红十字会和日本外务省“在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派遣代表,视察了日本本土的仙台、福冈、东京、名古屋、善通寺、大阪、广岛,以及日军设立在台湾、朝鲜、香港、沈阳等地的盟军战俘营。国际红十字会代表视察各地战俘营,除给各地战俘营的盟军战俘带去慰问品和医药品外,视察结束后还撰写视察报告,分别上呈给日本外务省和国际红十字会总部以及美英等国政府。国际红十字会代表撰写的战俘营视察报告事实上也成为美国了解关押在日本及各地的美军战俘的比较可信的第一手战俘信息资料。

从现有的史料看,国际红十字会驻日本代表处代表共三次远赴中国东北,视察了沈阳盟军战俘营。其中,国际红十字会驻日本代表处代表第一次视察沈阳盟军战俘营自东京出发的日期是1943年11月8日。国际红十字会驻日代表处代表是佩斯塔露库。佩斯塔露库于同年11月8日自东京出发,经日本海峡、朝鲜半岛铁路,又经丹东入境后,于同月12日到达长春。第二天,即11月13日,国际红十字会代表视察了日军设在沈阳的盟军战俘营。(18) 国际红十字会驻日本代表处派遣代表第二次视察沈阳盟军战俘营的时间是1944年10月。派遣代表是该代表处的H.C.安格斯特(H.C.Angst)。安格斯特于同年12月6日到达沈阳盟军战俘营。(19) 安格斯特不仅视察了关押在沈阳日本“满洲工作机械株式会社”附近的盟军战俘营,而且还视察了设在沈阳和吉林四平的敌国居留民集中营等地。

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代表第三次视察沈阳盟军战俘营的时间是1945年8月,代表是瑞士人马歇尔·究诺。马歇尔·究诺于1945年6月受命出任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东京代表处代表后,动身前往亚洲。当时由于战况的原因,马歇尔·究诺不得不取道埃及、希腊,途经莫斯科,在莫斯科换乘西伯利亚铁路,历尽千辛万苦费时两个月于同年8月4日到达中国东北的长春。当夜,马歇尔·究诺乘夜车赶往沈阳,并于第二天视察了沈阳盟军战俘营,8月6日,马歇尔·究诺一行又乘车北上,前往吉林西安(现吉林辽源)视察了日军在“西安”设立的分战俘营,拜会了美军被俘将领温莱特将军。(20)

1944年12月6日,回到东京的国际红十字会驻日代表处的安格斯特分别撰写了《奉天俘虏收容所视察报告》和《奉天及四平街拘留所视察报告》,在送呈给国际红十字会总部的同时,也分别抄送给了日本国际红十字会和日本外务省“在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

在长达十几页的《奉天俘虏收容所视察报告》中,安格斯特详细地报告了日军在奉天设立的沈阳盟军战俘营中的战俘国别、人数、住宿面积、饮食以及作息情况。其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21) :

第一,报告了沈阳盟军战俘营关押的战俘国别和人数。根据该报告,1944年10月,该战俘营共关押了盟军战俘1117人,其中,美国战俘1017人(将校15人、准士官1人、下士443人、士兵558人)、英国战俘87人(将校6人、准士官1人、下士23人、士兵57人)、澳大利亚战俘12人(将校1人、下士3人、士兵8人)以及法国战俘1人(下士)。

第二,报告了沈阳盟军战俘营中被关押战俘的生活设施情况。根据该报告:沈阳盟军战俘营营房占地面积9985.7平方米,战俘营房面积7636平方米。该战俘营内设有防空、灯火管制窗、英文翻译、洗浴、洗漱器具、厨房、卫生室、消毒、自来水、厕所等设施。其中,洗浴时间为每周两次,冬季为隔日洗浴;厨房以及厕所均设有消毒用设施;在饮食上实行一日三餐定量制,其中,早餐为6时(冬季7时)、午餐12时、晚餐6时;在食谱中有鸡蛋(限于病患者,一般战俘为每周日)、食用油、黄油、奶酪及青菜和水果;另外,在圣诞节时有火鸡供应;主食主要是面包、米饭以及玉米、南瓜和红薯混成的粥。

第三,报告了沈阳盟军战俘营战俘的医疗情况。根据该报告,该战俘营设有医院,可同时收容病人150名。设有内科、外科和传染病科,并设有医疗室、X光室、消毒室、药房、尸体临时停放室等。重症患者可转至附近的“奉天陆军医院”治疗。战俘主要病患为肺结核、痢疾、耳线肥大以及霍乱和鼠疫。

第四,报告了该战俘营对于被关押战俘的处罚情况。根据该报告,1944年1月至同年9月,该战俘营共发生55起违反战俘营管理规则、接受管理当局处罚的案件。其中,因违反规则20件、盗窃27件,另有8件为抗拒管理并企图逃亡。

第五,报告了该战俘营中国际红十字会救济品、慰问品的发放情况。该报告虽然是依据沈阳盟军战俘营中日军负责人的口头说明而作出的报告,未必能够真实反映盟军战俘的真实生活,但是,该报告通过国际红十字会总部转送给美英等国政府后,还是使英美等国政府对沈阳盟军战俘营中所关押的战俘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和掌握。

当然,日本在同美国等盟军的战俘信息交换中,不仅捞到遵守战俘待遇公约的“实惠”,而且也从战俘信息交换中得到了美国国内政情、物价等有关美国的战略情报。

日本政府除了通过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以及瑞士中立国等渠道,获得美国政府转来的被美军俘获的日军战俘名单以及日军战俘的一些生活情况外,还有一个渠道就是通过对盟军战俘家属寄给战俘的信函检查获得美国国内关于战俘的一些信息。

如前所述,日美和日英间的交换船中还邮送了英美澳等国战俘家属给在沈阳盟军战俘营中被关押的战俘的信函。(22) 这些信函通过日本军事邮政系统邮寄到沈阳盟军战俘营后,被沈阳盟军战俘营中的日军拆检翻译,并按信件、邮包物品、报纸分类成美国国内的“战时经济”、“气象”、“民心”、“物资配给”、“物价”等可资参考的美国国内战略军事情报,呈送关东军司令部、“奉天特务机关”等机构供相关部门使用。(23) 此外,日军通过战俘家属或国际红十字会送来的报纸中,也获得了美国关押轴心国德意两国战俘的情报。在1943年8月20日的一份美国报纸中,日军获悉了收容德意军战俘的美军“战俘营选任老练的军官担任之。……其待遇同美国陆军部队,提供与美国陆军同样之食物、娱乐以及医疗和医院等设施……待战争结束后,我们将计算战俘们的劳动工资,而上述两国对待我国战俘亦应支付相应的工资”(24)

通过对关押在沈阳盟军战俘营战俘家属的信函检查,日军不仅知道了美国百姓对日军关押美军战俘的态度,还得到了美国关押日军战俘的基本情况,甚至还通过美国报纸得到了美军对轴心国德意两国战俘的政策,并从中类推出美国对待日军战俘的政策。

事实上,二战期间,日美两个交战国间通过国际红十字会或中立国政府向对方通报各地有关战俘名单、战俘移动、战俘死亡等战俘信息可能成为两国间关于战俘信息交换的一种固定化的模式,而且,其通报和战俘信息交换的范围很可能囊括了日本和美国分别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战俘营的战俘信息。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二战时期,日军在对待沈阳英美盟军战俘营的英美战俘政策上,不仅同美国达成了遵守战俘待遇公约的约定,而且还就沈阳英美盟军战俘营的战俘名单、战俘死亡信息等通过中立国瑞士或国际红十字会向美国做了通报,甚至允许国际红十字会视察战俘营、允许战俘同战俘家属间的相互通信。

当然,日军在沈阳盟军战俘营的这些政策并不能代表二战时期日军所采取的战俘政策的全部。众所周知,二战时期,日军不仅驱使英美战俘修筑了“死亡铁路”,发生过“巴丹死亡大行军”,甚至在战争后期,日本国内还发生了多起日本警察和士兵枪杀或虐杀捕获的美国空军飞行员的恶性案例。即使是在所谓的“模范”的沈阳英美盟军战俘营也发生过多起日军残酷殴打和虐待英美盟军战俘的事件。

尽管如此,通过将日军在沈阳英美盟军战俘营所采取的对待英美盟军战俘政策同日军在对待中国战俘上所采取的战俘政策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两者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

这一差别最主要体现在日军的战俘政策制定的针对性上,即它是针对美英盟军制定的而非针对中国军队制定的。我们根据1946年12月日本陆军省“俘虏情报局”整理出的《关于战俘诸法规类集》(25) 统计和研究发现,二战期间,日军共制定了有关战俘管理、战俘劳役薪金、战俘卫生、战俘移动、战俘死亡埋葬、战俘派遣、战俘惩罚、战俘通信、战俘运输等政策性法规近100件。(26) 其中,日军首次制定关于战俘营编制的时间是1941年12月23日敕令第1182号《俘虏收容所令》,首次制定《战俘管理规则》的时间是1943年4月21日(陆达第29号),负责战俘信息管理和交换的陆军省“俘虏情报局”编制法令的日期是1941年12月27日(敕令第1246号)。日军于1931年9月18日发动了“九一八”事变,进而在1937年7月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而有关战俘法令最早制定和公布时间却在1941年12月。也就是说,从1931年至1941年12月的近十年,日军没有制定有关管理中国战俘的法规和政策。日军最早制定的有关战俘政策的时间恰恰是在日本发动珍珠港事件、日美相互宣战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制定的。显然,从有关战俘政策的制定时间上看,日军的有关战俘政策主要是针对英美等盟军的,而非针对中国战俘的。

征诸史实,自1931年9月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以来,日军同中国军民作战中,均使用“讨伐”和“扫荡”,对抗日军民使用“匪徒”或“土匪”一语称之,并不将俘获的中国军民视为“战俘”。1937年7月之前,这些被俘的中国军民均被日军当作“土匪”或“匪徒”处理。而在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日军除将在战场上俘获的中国军人收容到“军令战俘营”中,视为“军令战俘”外,押送到后方后要么被编入汪伪政权的“和平军”,要么被收容到各地设立的“劳工训练所”,押送到东北或日本内地工厂从事繁重而危险的劳役。二战期间,日军在石家庄临时设立的“石家庄战俘营”、洛阳战俘营、北平战俘营就属于前者,而由“石家庄战俘营”改称的“石门劳工训练所”等就属于后者。

其中,位于石家庄的“石门劳工训练所”中关押的一部分中国劳工就属于中国军队战俘。这些战俘有日军从“冀中、冀南、冀西、太行各地作战和扫荡时抓捕的抗日军民”,也有1944年前后,日军在洛阳会战中俘获的国军战俘。(27) 与沈阳英美盟军战俘营相比,“石门劳工训练所”中收容的中国战俘收容时间大多不太长,在收容一定时期后就被日军分别运往我国的东北和日本国内各地的军工厂、矿山、煤矿等地,从事苦役。“石门劳工训练所”中关押的中国战俘的流动性比较大。换句话说,沈阳英美盟军战俘营以战俘收容为主,从事苦役次之,而“石门劳工训练所”中关押的中国战俘以从事苦役为主,收容次之。“石门劳工训练所”虽然在前期具有战前日军军制中“战俘营”的一些外在特征,但是从实质上讲并不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俘营要素。“石门劳工训练所”实际上只是日军收集中国劳工,使其从事苦役的劳工“中转站”。此外,“石门劳工训练所”中关押的中国战俘不仅没有享有同战俘家属通信的自由,而且日军也没有向中国政府通报过中国军队战俘的名单、关押地等战俘信息,更没有将在“石门劳工训练所”中死亡的中国战俘信息通报给中国政府。

事实上,日军形成的这一歧视和差别政策有其深层的原因和历史背景。简而言之,这些差异和国别歧视源于甲午战争以来日本逐渐形成的对华“蔑视”观和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朝野上下逐渐形成的对欧美等国的“仰视”观。

一方面,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在对华观上经历了由原来的“仰视”到“平视”,再由“平视”到“蔑视”的演变过程。1874年日本出兵台湾后,又在1875年炮击朝鲜江华岛,逼迫朝鲜签订《日朝修好条约》。紧接着又在1894年发动了甲午战争,打败了大清帝国,使得清政府被迫赔款割地,割让了台湾及澎湖列岛。甲午战争不仅改变了东亚地缘政治格局,也使得日本最终完成了由“平视”中国到“蔑视”中国的对华观的转变。(28) 紧接着,日本在1905年的日俄战中攫取了中国东北的“南满”铁路权;在1915年又迫使袁世凯北洋政府签订了屈辱的“二十一条”。更有甚者,日本在1931年9月18日夜,竟然“自导自演”,自毁铁路反诬中国军队所为,并以此为借口炮轰沈阳的北大营中国驻军,占领了东三省。在“七七事变”爆发后,日军攻陷当时中国的首都南京,在南京肆无忌惮地大肆屠杀手无寸铁的中国人民和放下武器的士兵。日本根本没有把中国放在眼里,更无遵守国际法意识可言。

另一方面,1854年被美国的佩里舰队打开国门的日本开始极力否定中华文化,推行所谓的“文明开化”和“脱亚入欧”运动,甚至连日本的高官都一味地模仿欧美文化,建起了仿欧的“鹿鸣馆”,身着洋装,举办化装舞会。在外交上,日本一味追随英美,与英国三次结盟,以期通过英美势力支撑日本在亚洲的外交路线。1941年珍珠港事件前,即使是在日本海军高层已作出偷袭美国海军基地珍珠港的决定后,日本政府当局中仍然有一些人反对同美国开战。在同美国的交战中,一些日本人虽然口头上叫喊着“鬼畜英美”,但仍然视英美为“文明之国”,日本同英美的战争是“文明人之间的战争”。可以说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美军能够顺利进驻日本,乃至战后日本不遗余力地追随美国,很大程度上是和战前日本由来已久的这些“崇美”、“尊美”的情结密不可分的。

近代以来日本的蔑视中国观和尊崇美国的情结,正是日军在二战期间在对待中国战俘和英美战俘政策上采取差别待遇和国别歧视的根本原因所在。

(作者王铁军,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焦润明,辽宁大学历史学院,原文刊于《世界历史》2009年第5期)

(1) 目前该方面的成果主要有杨竞:《奉天涅槃——见证二战日军沈阳英美盟军战俘营》,沈阳出版社,2003年版;李君、李英杰:《美军中将温莱特蒙难纪实》,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年版;张洁、赵朗等:《二战时期日军在奉天所设盟军战俘营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6期等。

(2) 日本陆军省批准沈阳盟军战俘营编制的日期。引自日本防卫省战史研究所图书资料室藏:《陆亚密大日记》,昭和17—第60号3。另,日语原文为“奉天俘虏收容所”,本稿依据我国国际法翻译上的惯例,统称为“沈阳盟军战俘营”。

(3) 另外,二战期间,日军在我国还设立了沈阳、四平、上海敌国侨民集中营(日语原文为“敌国人挽留所”)。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这些收容设施不属于战俘营性质。

(4) 第一派遣所的开设时间为1944年5月2日;第二派遣所的开设时间是1944年6月24日;第三派遣所的开设时间是1944年8月15日;第一分所开设时间是1944年10月14日;第二分所开设时间是1944年12月1日。

(5) 按照战前日军军事制度的划分,日军部队分为作战部队和后方警备部队,分别属于大本营和内阁陆军省管辖。按照日军的此项分类,战俘分为战场俘获战俘,即“军令”战俘和押送后方后,由日军卫戍部队看管的后方战俘,即“军政”战俘。由此,沈阳英美盟军战俘营由关东军司令部管辖,属于“军政”战俘营。

(6) 1941年12月27日瑞士驻日公使致日本外务大臣东乡书简。日本“俘虏情报局”编:《关于战俘的诸法规类纂》,1946年12月(原文为1943年11月起草,手写版,现藏于日本防卫省防卫研究所资料室),第37页。

(7) 王铁崖、朱荔荪等编:《战争法文献集》,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版,第155—177页。

(8) 1942年1月29日瑞士驻日公使致日本外务大臣东乡书简。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外务省记录》——大东亚战争关系卷A1090—2—2。

(9) 本文中所用“俘虏情报局”和“俘虏管理部”系日文中表示方法。按照我国翻译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应为“战俘情报处”和“战俘管理部”。本文为叙述上的统一,沿用日文中的“俘虏情报局”和“俘虏管理部”的称谓。

(10) 1943年10月19日陆军省俘虏情报局致外务省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函(俘情第20—74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外务省记录》——大东亚战争关系卷A1127-9-1。

(11) 1943年11月30日陆军省俘虏情报局致外务省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函(俘情第26—17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外务省记录》——大东亚战争关系卷A1134-9-7。

(12) 1944年4月11日陆军省俘虏情报局致外务省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函(俘情第61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外务省记录》——大东亚战争关系卷A1134-9-8。

(13) 李君、李英杰:《美军中将温莱特蒙难纪实》,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243页附录资料。

(14) 1944年4月10日陆军省俘虏情报局致外务省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关于奉天战俘营处罚美国人回答件”(俘情第9号)附属资料。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外务省记录》——大东亚战争关系卷A1134-9-2。

(15) 1944年1月25日瑞士驻日公使馆公使致日本外务省函。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外务省记录》——大东亚战争关系卷A1134-9-1。

(16) 1944年3月25日外务省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铃木公使致陆军省俘虏情报局函“关于奉天战俘营美国人处罚件”。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外务省记录》——大东亚战争关系卷A1122-4-15。

(17) 1944年6月6日日本外务省致瑞士公使书简(居普通第153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外务省记录》——大东亚战争关系卷A1122-4-15。

(18) 美国国家档案馆藏:《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2003年8月28日解密档NND第745019号,第48页(UnitedStatesNationalAr⁃chives,HistoryoftheMukdenGroup,8.28.03transmittalsheet⁃NND745019),及1944年3月25日外务省在敌国居留民关系事务室铃木公使致陆军省俘虏情报局函“关于奉天战俘营美国人处罚件”。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外务省记录》——大东亚战争关系卷A1122-3-1。

(19) 美国国家档案馆藏:《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2008年8月28日解密档NND第745019号,第70页。

(20) 茶园义男:《大东亚战下外地俘虏收容所》,不二出版社,1987年版,第191页。原载马歇尔·究诺:《马歇尔·究诺博士的战斗》,丸山干正译,劲草书房,1981年版。

(21) 1945年2月12日国际红十字会东京代表处《在满洲各收容所视察报告书》日译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外务省记录》——大东亚战争关系卷A1107-4-1。

(22) 此外,据现有资料的研究表明,国际红十字会驻日代表处的两次视察,也给关押在沈阳盟军战俘营的战俘带去了慰问品以及一些信函。而在这些信函中,战俘家属致关押战俘的信函的可能性不大,很可能是美英等国的报纸以及教会、当地红十字会的出版物或慰问信。

(23) 1944年7月19日沈阳盟军战俘营“第三次俘虏通信检查报告”信函类,第51页。

(24) 1943年8月20日美国《纺织品导报》。载于1944年7月19日沈阳盟军战俘营“第三次俘虏通信检查报告”报纸类,第95页。

(25) 日语原文为《俘虜二关スル諸法規類集》。原文为1943年11月起草,1946年12月重新修订。手写版,现藏于日本防卫省战史研究所资料室。

(26) 根据1946年12月陆军省“俘虏情报局”编《关于战俘诸法规类集》统计。本统计中包含敕令、法律、旧陆军省“省令”、“陆达”、“陆亚密”等以及旧递信省和大藏省的“省令”等。

(27) 何天义:《人间地狱——日军刺刀下的石家庄战俘劳工集中营》,关捷主编:《日本侵华政策与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51—352页。

(28) 杨栋梁、王美平:《近代社会转型期日本对华观的变迁》,《日本研究》,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