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垦荒,清理田亩
田地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清王朝在顺治十六年(1659年)平定云南以后,在两年后就颁布了垦复荒芜田地的政策,规定此前抗清的大西军及云南各族如投诚后愿意“归农”,可以拨给无主荒田开垦为业。此外,对有主荒田令本主开垦,无主荒田则招民开垦。康熙时期,还对明朝世代镇守云南的沐氏所据有的勋庄,以及清初平西王吴三桂的官庄,“变价”甚至无偿转让给耕种者所有。这些政策措施,将地权向小农开放,对长期战乱后的云南荒芜田地的恢复垦种,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时期,政府扶持鼓励垦荒的力度却长期得不到提升,如:对承垦的荒田,“久荒者”按照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半征,第三年即全额征缴的政策收缴田赋;“新荒者”,按照第一年半征,第二年全额征缴的政策收缴田赋。这样的荒闲田地田赋减免力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耕垦者的能力和积极性。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皇帝谕令全国垦辟荒芜田地,“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免征新辟田地的赋税年限较顺治、康熙时期有了极大的延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不久后督理云贵的鄂尔泰鉴于云南、贵州“旷土尤多”,荒芜田地亟待开垦的状况,认为“惟垦荒之法,系民生第一要务”,积极督促各级官员组织民众开垦土地。
自雍正四年(1726年)二月到达昆明,以云南巡抚署理云贵总督后,鄂尔泰即命令云南、贵州各级官员“劝民开垦”,凡接见下属官员时都“谆谆告诫,务期留心查劝,实力奉行”。进而,鄂尔泰等还制定了督促开垦田地的具体办法:地方官招集民户开垦及官生捐垦,垦熟的田地归开垦民户所有,从次年开始征收田赋;民户自行开垦,田地也归民户所有,按照水田在成熟后六年、旱田在成熟后十年的规定收缴田赋;招集民户开垦的官员,按照招集民户数量的多少,给予“议叙”;军民自备“工本” (开垦费用)前往开垦的,则按照开垦的数量多少,给予“议叙”;政府还向无力开垦的民户提供开垦“工本”,待田地成熟六年后才扣还所借“工本”。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在垦荒田地的田赋免纳年限、垦荒的组织、保障等方面,都远超此前各时期,极大地调动了军民的开垦热情。
此外,鄂尔泰还在一些地区推行了更加特殊的优惠开垦的政策。如在丽江一带,鄂尔泰经过查勘,定出了各里土地开垦的轻重顺序:以阿那湾为第一,剌是坝为第二,吴烈里为第三,桥头、茨柯、河西、阿喜、树苗、托丁、南山等处也都可以开垦。另外,又针对当地的“摩梭”(今纳西族)等族不熟悉耕垦之法,当地气候又比较苦寒的实际情况,严令丽江府知府元展成等立即招民开垦,并请人传授“作粪搀灰”之法以巩固垦荒成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被推广到省内其他地区。
在东川府(今会泽、巧家二县及昆明东川区),鄂尔泰重点推动土地平坦、土壤肥沃的会泽县蔓河、者海二地的开垦。他带头捐出三千两白银,购买水牛100头,建盖房屋600间,招徕民户前往开垦。另外,又适量配给垦户牛种、半年的食米之费。对于从其他州县前来开垦的民户,还提供旅途“盘费”,资助其搬运行李。在鄂尔泰的鼓励下,400多民户前往两地开垦。巡抚杨名时等各级官员也纷纷效仿,捐出银两以资开垦,获得了一万多两白银的捐助,有力地推动了东川府的荒芜田地开垦。(https://www.daowen.com)
再者,鄂尔泰特别关注的垦荒之地是昭通府。因为改土归流后清军的残酷镇压,彝族苗族等族民户大量逃亡,人烟稀少,土地荒芜极其严重。反抗平息后各级流官及7000余名绿营官兵的进驻,使该地区的粮食供给极其紧张,土地的开垦更为急迫。鄂尔泰也意识到,这一地区“商贾不来,米粮甚贵,念地方新定,一切布置皆以食为先”,必须尽快开垦荒芜田地。因此,鄂尔泰命令昭通府知府、昭东雄威镇总兵等官员一方面要尽力安置本地居民,使其恢复耕垦,另一方面要努力招徕远方之农商前往开垦生产。结果,经过招抚安置,前后有数万民户前往昭通。鄂尔泰令相关官员,对这些民户“分寨给田”,并提供粮食、牛种,督促率领他们耕种。为保障开荒垦种能够持续开展,鄂尔泰还下令其他州县,购买粮食到昭通府,减价出售,以平抑粮价。针对昭通府山高低温的情况,鄂尔泰还委派专员购买荞种数百石,在大关坝等处“凡属隙地皆令犁种,以资秋冬民食”。为了确保该地区垦荒活动能切实开展,鄂尔泰还于雍正九年(1731年)六月初委派粮储道道员黄士杰前往昭通、东川,“遍行查勘督催料理”。最终,昭通府的稻田坝、八仙海等处以及鲁甸各寨的禾苗非常茂盛,各处荞苗也很硕大,垦荒效果非常好。
鄂尔泰对云南垦荒活动的重视、鼓励和组织安排,推动了云南各地荒芜田地的垦殖。在昆明、罗次(今属禄丰县)、寻甸、河阳(今澄江县)、弥勒、云南(今祥云县)、腾越(今腾冲县)等州县,广南(今广南、富宁县一带)、蒙化(今巍山县)二府,到雍正五年(1727年)时,即陆续申报劝垦过民赋荒旱田地(即垦复后已经开始纳赋的田地)共4753亩,罗次、云南、定边(今南涧县)三县垦复屯官马料荒旱田地1382亩。需要注意的是,这时的垦荒活动已经扩展到了边地少数民族区域。雍正六年(1728年)八月癸未,鄂尔泰就奏报镇沅府(今镇源县)开垦“彝田”四百三十顷。雍正八年(1730年)五月甲申鄂尔泰又疏报云南东北部改土归流不久的永善县开垦本年分田地六十四顷有奇。
除了鼓励和组织垦辟田地以外,鄂尔泰还注意清理登记各种被隐匿的耕地。据鄂尔泰在雍正五年(1727年)八月初十日所上《奏为报明开垦田地并查出隠射田土仰祈睿鉴事》称,在雍正五年时即清理出云南各地被隐匿的抵补军丁民赋田地、欺隐抵补军丁屯官马料田地、影射田地、沐庄隐垦田、隐匿叛产田、自首屯田、旱马厂地等隐占熟田,所有劝令开垦查出影射田地共138000多亩。各种隐匿田地清出后,清政府将其登记入册,承担赋税,既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税收入,又相对减轻了其他民户的赋税承担量,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
经过新垦和清理田亩,鄂尔泰任职期间云南省的耕地面积有了可观的增长。据道光《云南通志·食货志》“田赋一”记载,在鄂尔泰任职云南前的雍正二年(1724年),总计云南田土64114.95顷,而在鄂尔泰离职云南以后的雍正十年(1732年),云南全省成熟民沐田地79732.72顷,后者较前者增加15617.77顷,增长了24%。虽然,两个年份的云南田土数据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当时的耕地实有量,增长的耕地数也并非仅仅是鄂尔泰个人作用的结果,但以此为参照,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经鄂尔泰等官员在恢复和新开荒芜田地、清理各类隐匿田地诸方面的努力,云南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耕地面积增加取得了更大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