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信息公开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释义】 本条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信息披露是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具体来讲有三层含义:一是证券发行要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证券上市交易要进行信息披露;三是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的信息要披露。信息披露一般来说包括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是指证券首次公开发行时对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是指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证券上市交易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要进行持续的披露。这里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时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在上市交易前公告的证券上市的有关文件和证券上市交易后、持续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等。这里的“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内容必须如实反映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有关的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这里的“准确”,是披露信息的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对有关情况所做的陈述和提供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应当符合,或者是合乎逻辑的推测,不得有误导性陈述。这里的“完整”,是指披露信息的文件应当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每份文件的内容应当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是发行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那么,就会使社会公众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释义】 本条是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公告的文件的规定。

这里的“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公开募集股份,也包括成立后为增加资本而发行新股。根据本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指发行人为发行股票而依法制作的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票发行有关事项,指导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规范性文件。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及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公告招股说明书的目的在于给发行人进行自我宣传提供机会,以便推销所发行的股票,同时使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真实情况,并据此作出投资选择。同时,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还必须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因为财务会计报告是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财务会计明细表在内的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的书面文件。投资者通过了解、分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了解已成立的公司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从而在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决定是否购买该公司发行的股票。而为设立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时,公司尚未成立,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就不存在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本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是指发行人为发行公司债券而依法制作的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行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说明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指导社会公众认购公司债券的规范性文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同时,如前所述,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性,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以外,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中期报告,是指关于上市公司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上半个会计年度中有关情况的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可能对公司、公司证券价格、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经营情况是指公司的管理、营业情况,包括过去的业绩和未来的前景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现状及预期发展情况的一个重要途径,应当在中期报告载明。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与公司有关并将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主要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的变化、其他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股票及债券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以及股份总数的增加、减少和公司债券的偿付等。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组成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持有较大比例股份的大股东,他们享有较多的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较大的决定权,甚至控制权。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后,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变动,也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股东大会对重要事项的审议,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及监事有关事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不仅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而且可能会影响人们对公司前景的预期,对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的价格产生影响。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影响股东、债权人利益以及影响股票、公司债券价格的事项,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些事项,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载明。

为了保证公司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依法报送和公告中期报告的法定期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中期报告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予以公告。由于中期报告所载明的内容涉及到公司最基本的情况,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所以,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将中期报告报送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使上述机构加强对公司的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予以公告,即将中期报告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等,供社会公众查阅,以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决定。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的规定。

本条所指年度报告是指关于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中有关情况的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公司概况。公司概况是指公司的大概情况,如公司住所、各项主营业务、规模、负责人的姓名等。年度报告记载公司概况的作用是使投资者对公司有一个简明扼要的了解。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如前条所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反映的是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的发展状况,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了解公司的情况,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是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经历、能力等个人情况的简单介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股票、持有何种股票及持有各种股票的数量等。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是指上市公司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总额、在该年度的增加、减少和公司债券的偿付情况。在公司中,股东的组成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持有股份数额多的股东,因其在般东会上有着较多的表决权而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并且大股东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其他股东的投资信心,所以,年度报告应当载明已经发行的股票及公司债券的情况,并应载明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他们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影响股东、债权人利益,影响股票、公司债券价格的事项,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些事项,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选定用于信息披露的报刊的名称、选定报刊的变更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由于年度报告记载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他一些重要信息会直接影响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价格,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https://www.daowen.com)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报送并公告临时报告的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中,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特别是一些重要信息,会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甚至会引起股票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为了使所有的投资者都能够及时平等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有关信息,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实现,防止投资者因不能公平地获悉该重大事件,从而造成证券交易中的不公平,本条规定,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且投资者尚未得时,上市公司应当报送临时报告。也就是说,该重大事件必须同时具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和投资者尚未得知两个条件时,上市公司才有义务报送临时报告,如果该重大事件不具备其中一个要件,则不需报送临时报告的义务。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经营方针是指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向和最终要达到的目标。经营范围是指公司从事的行业、项目的种类。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重大投资行为是指公司进行数额较大的投资、对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进行投资或者对公司的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投资等行为。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是指公司作出的、以较大数额的资金去购买、置备某一财产的决定或者购买、置备某一有较大影响的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资产”是指公司有权使用,并能在未来给公司带来经济收益的一切资源。“负债”是指由过去或现在已发生的经济业务所引起,使公司负有在当前或未来某个具体的或可确定的时间用现金、劳务或其他资产进行偿付的经济责任。“权益”是指公司的全部资产扣除全部负债后的金额。“经营成果”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就意味着公司将要以较大数额的资产清偿债务,从而造成公司资产的减少,有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公司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其后果可能是被依法强制清偿甚至是被宣告破产。所以,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属于重大事件。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重大亏损是指公司发生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净损失。公司一旦发生了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时,必然会影响到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从而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是指非公司本身而是在公司以外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各种条件。公司在进行生产经营时,其经营成果的好坏不仅要受到公司本身的决策、管理等内部因素的影响,而且要受到各种外部条件如银行利率的调整、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等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经理能够行使的职权对公司的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当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时,就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较为分散,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或者减少。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最后可能使公司终止的法律行为。破产是指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依据公司或债权人的申请,按法定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法律制度。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与上市公司有关、将对该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所决议的事项,都是公司的重要事项,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以后,法院依法撤销其决议或者宣告无效,就很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会影响到广大股东的利益,而且刑事侦查机构也会对公司财产采取一些有影响的强制措施,可能影响到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要靠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进行的,一旦这些人员由于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拘留或逮捕,可能会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陷入混乱的状态,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从而影响公众的投资信心。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以外,还有存在其他一些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本条没有列举,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规定。

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和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的责任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意见或者提出审核意见。公司的定期报告主要是指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这就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形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只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才可以通过阅读上市公司的信息,对少数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有所发现,避免一些投资失误。因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上市公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发行人及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社会公众得到的信息就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会被该信息误导,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这种错误的判断就将导致投资者在不适当的时候或者以不适当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证券,从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由于投资者的这种损失是由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造成的,不论发行人、上市公司主观上有无过错,对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董事会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在信息披露中,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起草、核查、公告等工作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情况,那么,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作为监事会成员的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存在过错。在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因其公告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里采取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受损失的投资者不必证明上述人员存在过错,而上述人员如果想免责,则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发行上市,并对申请人符合上市发行条件主发行上市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首先推定保荐人有过错,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其唯一的免责理由是能够证明自身无过错。证券承销是指证券机构根据承销协议,协助证券发行人推销其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承销的证券公司在协助证券发行人推销其所发行的证券时,同样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如果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然不制作、公告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但其能够支配或者控制公司的行为,包括制作和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但是,发行人、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人格,一般来说每个主体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义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上市公司作信息披露时具有过错,指使、授意发行人、上市公司制作、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资料,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释义】 本条是对披露的信息如何发布的规定。

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交易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发布是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如何进行发布,对于信息公开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及时、准确地知悉所发布的信息,同时,为了降低发布的成本,本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

依照规定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以外,还应当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对于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发布者还应当将发布的文件置备于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使社会公众能有更多的途径充分获知信息,从而保障投资者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有关情况进行监督以及信息披露保密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以后,不应当备案了之,而应当对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审查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是否于法定的期限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了上述文件,是否将上述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等进行监督,以切实保证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对上市公司的有关报告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外,还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分派新股是指公司将依法应分配给股东的利润折为股份,或者将资本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配售新股是指公司向原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比例发行新股。分派新股和配售新股都属于发行新股。根据本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如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负有监督的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控股股东虽然没有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重大人事任免都有很大影响力,有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其他行为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必要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而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信息资料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存在重大遗漏,更需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主要是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募股申请和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发行证券时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报告书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资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在上述文件公告前知悉公告的内容,但这些信息在公告前属于内幕信息,社会公众并不知晓,如果被泄露,就可能会使获得信息的人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对其他没有获得信息的社会公众的不公平,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公告前知悉公告内容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承担着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告内容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公告并备案的规定。

公司申请其证券上市,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对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其证券上市交易。由于证券交易所作出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决定,将对公司及其股东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将这一决定及时公告,以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知悉该证券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况。而且,依法作出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决定的证券交易所还应当将该决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以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