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一、完善上市 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修订草案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和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等相关职责”,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2.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修订草案分别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负有诚信义务,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3.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为了加强社会公众监督,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有必要建立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要求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人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这样可以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为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还应当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第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