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关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对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的规定。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提供服务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的保护状况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和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出发,不能让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随便进入证券服务市场。为此,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过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集中监管的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理所当然应当由其进行。但是,由于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不是单一业务,还要受其它部门监督管理,为了便于监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审批。没有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证券服务机构不仅仅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律师事务所等其它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否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本条没有作出规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

由于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太过于具体,本法难以对其做出具体规定,所以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批管理办法应当符合本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的规定。例如,根据本法的规定,投资咨询、资信评估机构的证券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等。

第一百七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释义】 本条是对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规定。

一、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

1.具备证券专业知识。投资咨询业务、财务咨询业务、资信评估业务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具备证券专业知识不可能胜任此类工作。因此,必须将具备证券专业知识作为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的条件。

2.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仅仅具备证券专业知识,还不能适应投资咨询业务、财务咨询业务、资信评估业务这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他们必须积累一定的经验才能适应投资咨询业务、财务咨询业务、资信评估业务和完成相应的工作。因此,必须将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作为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的条件。

二、证券服务从业的资格必须经过认定

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并不必然成为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的人员。要成为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的人员,还需要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证券服务从业资格认定。如果没有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任何人即使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也不能成为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的人员。

三、认定证券服务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本法对认定证券服务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授权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定证券服务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禁止行为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一、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禁止行为

所谓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咨询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机构。为了稳定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的行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职能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就是为投资者、交易者和筹资者提供证券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已经超出了其的业务范围,应当禁止。另外,允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容易导致其和委托人联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和难以尽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禁止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能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

2.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禁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委托人达成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协议,就明确限制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确保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正常委托与被委托之间的关系。

3.不得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是为了防止其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给其他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性。

4.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的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举办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上发表文章、评论、报告等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禁止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是为了防止其操纵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5.其他禁止行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之所以这样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证券市场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很难一一列举。做出概括性规定,可以防止挂一漏万,确保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正、客观、诚实地为委托人服务。因此,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有具体的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就必须严格遵守。

二、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务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百七十二条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释义】 本条是对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收取服务费用的规定。

一、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权收取服务费用

投资者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最大的目的就是使其利益最大化。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理应收取服务费用。

二、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合法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收取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这一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防止上述机构在证券服务过程中乱收费,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也是为了防止上述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的恶性竞争,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时应当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一、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履行的义务

1.勤勉义务。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忠实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有违法和违规行为。

2.核查和验证义务。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供证券服务时,应当建立核查和验证制度,对其制作、出具文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防止和避免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和出具的证券服务性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买卖接受服务的证券的人造成损失,应当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的证券服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受害人可以向证券服务机构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直接向发行人、上市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也可以同时向二者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