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的修订
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五个问题对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很重要,又被社会普遍关注。对五个问题相关条款的修订存在一些分歧,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做了如下的修订:
1.关于现行证券法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的修订。对这个条款的修订有两种不同看法:一是认为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格局基本没有变化,因此这条不需要修订;二是认为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过去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目前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而且最近国务院已经批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批准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这些做法都已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根据实践需要,建议开一个口子,一方面对既成事实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综合考虑上述两种不同意见,参照《商业银行法》的修订,修订草案在原条款不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2.关于现行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的修订。对这条修订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交易方式是一种市场行为,只需要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核准,不必写入证券法,因此建议删除此条;二是认为现行证券法规定我国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它任何交易方式,不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交易对象包括中海油、中国铝业、中国人寿、中国电信在内的16家中国公司股票构成的指数期货合约。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在境内外割据,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考虑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建议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它方式进行交易。综合以上意见,将这条修订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第三十七条)
3.关于现行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的修订。对这两条的修订也有不同意见:一是认为融资融券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这两条仍然保留不作修订;二是认为这两条有必要进行修订:其一,“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其二,融资融券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建议国家应制定有关融资融券规定,在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综合上述意见,对这两条进行修订,将现行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修订为:“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同时,删除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https://www.daowen.com)
4.关于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的修订。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一致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此,将这条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四条)
5.关于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修订。考虑到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和考虑《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订草案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