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证券监督
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现行证券法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管机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犯罪。但是,经过这几年实践证明,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包括明确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的执法措施,有权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查阅和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工商登记、税务、海关、户籍、房地产、通讯记录等资料;对有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产或者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迹象的,可以冻结或者查封;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对不予配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传唤等。这些执法手段对于监管部门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至关重要。因此,修订草案增加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权限。(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