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方法
整体上,本书主要运用了以下研究手段和方法:
比较分析方法。我国目前对功能性原则的适用尚处于初步尝试阶段,比较、分析、借鉴立法及司法经验丰富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因此显得尤为重要。就比较分析的对象而言,笔者之所以选择美国,既是因为其对功能性原则适用经验最多、研究成果最丰富;也是因为其是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舞台上最具影响力的一员,立法及司法实践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走向。我国商标法中的功能性原则直接来自欧盟《商标指令》中的相应规定,不同于美国《兰哈姆法》的措辞。立法文本的不同意味着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和具体适用也不尽相同,因此若要对我国功能性原则的适用提供有益参考,将欧盟作为比较分析的对象之一,十分必要。
案例分析方法。随着产品特征的商标地位得以确立,关于功能性原则的典型案例不断涌现,这使得司法机关有机会对之进行阐释。在美国,功能性原则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普通法逐渐发展的,即便《兰哈姆法》将其成文化之后亦是如此。《兰哈姆法》本身并未对功能性原则的定义或标准作出规定,因此最高法院和各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依然重要。虽然欧盟很多成员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随着商标保护一体化的加强,欧盟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各成员国的法律适用同样深具影响。不仅如此,而且国外关于功能性原则的研究文献都涉及一系列经典的、标志性的判例,法院在案件中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采纳的理论不同,对这些判例作出解读的各个作者在具体问题上的观点也不尽相同,甚至存在对立,回归案例本身也因此关涉对已有研究文献的吸收和评价。因此,典型案例既是笔者借以勾勒、呈现功能性原则历史面貌的工具,也是分析对比不同法域的处理方式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
历史分析方法。功能性原则在美国有着上百年的历史,期间法院对功能性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的处理方式不断变化,对历史脉络的描绘是界定功能性的认定标准,厘清其在产品特征商标保护中的作用,认识其与显著性的关系的依托。尽管目前国内外学者已关注了与功能性原则相关的各个问题,但大多局限于这一原则本身的理论依据及具体适用,描述功能性原则认定标准的变化,更极少探究这一表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本书另辟蹊径,探讨了商标法历史发展视野中的功能性原则,一方面,追溯功能性原则自身的历史发展;另一方面,探讨其发挥作用的大背景——产品特征商标保护历史。功能性原则本为商标制度的组成部分,只有在商标保护的大背景下进行讨论,才能不为其上百年来认定标准的不断变化所困惑,认识其“庐山真面目”。从对历史的梳理中,本书发现:(1)功能性与显著性同为扩张或限制产品特征商标保护的有力工具;(2)在功能性的认定中,法院最初采纳了独立的专利自身规则,之后则将专利权作为了功能性认定的证据。
【注释】
[1]美国专利法并未区分发明与实用新型,而是将专利分为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与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本书为行文的方便,用“实用专利”指代发明和实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