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如果在促销过程中对产品实用优势进行宣传,可以作为功能性的证据,但如果宣传材料是鼓励、引导消费者寻找特定设计或包装的产品,则其是特征具有显著性、能够指示商品来源的证据。申请人通常会主张自己在宣传材料中只是夸大其词,这导致广告促销在功能性认定中所占的分量较轻。反之,如果广告明确强调设计的具体实用特征,则可能成为功能性的“有力证据”。[2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