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各个巡回上诉法院仍在坚持严格的功能性标准,但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逐渐收紧了对产品特征的商标保护:一方面,从立法上规定功能性为不可争议注册商标的异议事由;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将未注册商标的非功能性的举证责任施加给原告,放宽功能性的认定,并提高了产品特征的显著性标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