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功能性与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中心,没有显著性就没有附着于标志上的商誉,他人对标志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无论是各国商标法,还是主要国际公约,无不将商标的定义与“显著性”直接相联系,更凸显了这一概念在商标制度中的重要地位。相比之下,功能性原则的重要程度远不及显著性。但是,功能性与显著性同为商标授权的条件,二者各自对商标制度的意义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却是构建商标法理论体系无法回避的问题。相比19世纪末20世纪初,今天产品特征被识别为来源指示的情形更加广泛,也使得正确处理功能性与显著性的关系,找寻自由复制与防止混淆之间的平衡显得越发重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