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穿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性原则

第二节 贯穿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性原则

除商标领域外,“功能性”及“非功能性”的概念也存在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在专利法中,根据所讨论的对象是实用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功能性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功能性是指作为专利申请要件的“实用性”,要获得专利授权,除了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外,技术方案还需具备某种实用的功能;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非功能性的。版权法则要求实用艺术品的美学特征与实用特征必须是物理上或观念上可分的。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法中的“功能性”显然只包括实用功能性而不包括美学功能性,否则与二者保护产品美学而非技术特征的整体目标相矛盾。本节拟将商标法中的实用功能性与版权法、外观设计法中的功能性原则相比较,以更好地把握前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