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中的功能性原则及其完善

第六章 我国商标法中的功能性原则及其完善

立体商标审查和保护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课题,[1]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该问题的处理也还处在初步尝试阶段。《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取消了对标志“可视性”限制,未来我国甚至可能允许动态商标、气味商标等。自2002年起,我国商标申请量已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可以预见,未来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立体商标、颜色商标甚至其他新类型商标申请,功能性原则越发成为审查和保护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章拟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功能性原则的立法及适用完善提出建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