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要求商标保护的标志作为整体考察

三、将要求商标保护的标志作为整体考察

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均将要求商标保护的标志作为整体来认定功能性。例如,美国《兰哈姆法》禁止“整体上是功能性的标志在主簿上的注册”。欧盟法院在飞利浦案和乐高案中均考察标志的“关键特征”,即如果关键特征是功能性的,那么非关键的装饰性特征的添加不能改变功能性的结论。此外,美国和欧盟均认为功能性与显著性不同,应从商标主管机关或法院的角度,而非从相关消费者的角度来认定。[50](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