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原则与公共领域

第三节 功能性原则与公共领域

相比于版权法和专利法而言,学界目前对商标法公共领域的关注要少得多。之所以如此,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标志的商标保护所引起的与公共领域的紧张关系并不突出。经营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对本来处于公共领域的普通语词、图形享有商标权,并未妨碍竞争者或其他社会公众使用其他标志来传递商品信息,而版权、专利权的享有对他人使用作品和发明并进行再创新无疑是极大的限制。然而,商标法毕竟创设了一定程度的排他权,而且,与传统标志相比,产品特征的商标保护对公共领域的威胁更大,也就更需要相应的机制确保公共领域不受侵害。(https://www.daowen.com)